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引导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见习促进留皖就业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引导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见习促进留皖就业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引导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见习促进留皖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皖人社秘〔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引导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见习促进留皖就业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校:高校毕业生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

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省内中小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于逐年提高高校毕业生留皖就业比例、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现就引导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参加实习见习、促进留皖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聚焦帮助解决中小企业“招人难”问题,推动毕业实习、就业见习与留皖就业无缝衔接,引导和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皖服务市场主体、尽早实现就业。

二、主要任务(一)引导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开发实习见习岗位。

聚焦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发展,各高校要在现有长期合作实习企业的基础上,主动对接省内优质中小企业,引导企业结合用工需求针对性开发与高校学生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各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主动对接经信、科技等部门,积极引导省内优质中小企业申报见习基地,重点面向理工类本科高校毕业年度学生稳定开发、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见习的岗位。

鼓励符合我省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同时建立实习基地和见习基地。

(二)积极推动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

省教育厅指导高校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实地考察评估,确定学生实习单位并签订合作协议。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政策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办理程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基地提交材料:申请报告、申报表、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材料);(2)完成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财政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生活补助发放证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补贴标准: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见习管理规定

见习管理规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上班制度1.高校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出实习单位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2.高校见习生进入工作场地前按实习公司要求穿戴好服装、鞋帽等,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3.高校见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4.高校见习生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高校见习生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7.尊重公司领导和师傅,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8.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公司利益.二、考勤制度1.学员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2、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三、其他事宜:1、见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3、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4、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5、见习结束后,有关部门对见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用书面形式做出评价,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在见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员工可考虑让其转为试用期员工.四、条件1.年龄在16~25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2.应届大专毕业生3.符合公司见习职位要求的.。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皖人社发〔2013〕43号关于印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1月19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事考试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基地;(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最新-安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精品

最新-安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精品

最新-安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精品安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我院和我系毕业生的需求,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保持良好的就业秩序,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安徽省教育厅和本校的管理与推动下,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和系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有组织、有步骤的进行。

第三条学校就业工作实行政策、方法公开;招聘信息公开;择优公开。

毕业生择业应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就业规定第四条毕业生择业统一使用学院印制的《毕业生就业表》和安徽省人事厅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五条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约定其他事项应记录在备注栏内。

口头协议与就业政策和学校规定不符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条毕业生每人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

第七条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使用的,应退还学校。

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

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毕业生选择到国家需要的艰苦行业和部队、村级单位任职的,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九条毕业生已报考“国家公务员”、“高职升本”或申请店铺之后,尚未录取或尚未出国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公务员”、“高职升本”或出国等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内注明“升本待取”、“公务员待取”或待出国等标记。

否则,因未告知、未协商而造成违约的,一律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率,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接受我单位安排参加见习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见习人员。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制度重点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见习期间的管理和见习结束后的安排进行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如有单位需要接收见习人员或者有见习人员来函求职,应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见习人员招聘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方可录用。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清晰的见习合同,并依据规定签订见习合同。

第九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入职培训,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

第十条见习人员被录用后,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见习工作的汇报,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十一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提供专门的导师和见习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指导见习人员掌握实际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工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不得发生与见习合同不符的情况,如有异动应当主动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接受单位的处罚。

第十四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不得有因私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如有重大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单位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结束后的安排第十六条见习期结束后,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情况评定见习合格与否,并根据评定结果与就业服务机构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见习人员正式聘用。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皖人社发〔2013〕4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1月19日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安人事考试网转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文档资料Word.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文档资料Word.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第九条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考虑不同专业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

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文档资料Word.(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五)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条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资料审核。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文档资料Word.(三)条件评估。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四)认定授牌。

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附件3)。

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第十三条见习基地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将本单位年度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附件4),每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十六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见习管理文档资料Word.第十七条见习基地的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五)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六)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文档资料Word.(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九条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6),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

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文档资料Word.第六章见习费用及见习补贴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

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四条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年度是指当年7 月初至次年6月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四)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8);(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七)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文档资料Word.(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六条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第二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

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