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业主大会相关程序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总则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利益表达、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议事程序1.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大会召开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进行。
2.议程:(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小区管理规则的制订及修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更换;-小区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公共收支的审计与决策;-其他需要业主决策的事项。
(2)业主在召开大会前7天内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新增议程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添加。
3.学习和讨论:(1)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提供与议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4.决策:(1)业主大会的决策需依法依规进行,并采用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形式。
(2)决议的通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决议事项获得法定出席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内容得到法定出席业主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5.记录:(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并对大会的讨论、决策和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三、管理规约1.活动秩序:(1)业主大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2)在大会期间,请业主保持安静,听取其他业主发言,不得有干扰大会进行的行为。
2.言论自由:(1)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任何业主都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对议题的看法。
(2)业主发言的时间应根据议程和大会时间安排进行控制,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在中国,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居民社区行使权力、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完善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业主大会的定义、召开条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权益保障四个方面探讨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一、业主大会的定义业主大会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依法召开的集体讨论、决策的机构,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业主大会行使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监督、决策、管理等职能,并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
二、召开条件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满足业主的表决权。
即小区中个人业主名下的住房数量与所占应表决权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2.业主大会的召集应事先进行公示,以便业主提前做好准备。
3.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应事先确定,并通知全体业主,以确保全体业主的知情权。
三、程序规定1.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召开,一般应以全体业主参加为原则。
2.业主大会应明确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在表决程序上,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公布票数的方式。
3.业主大会应明确主持人和记录人的职责。
4.业主大会应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则,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有序。
比如,在发言环节要求业主依次发言,避免杂音干扰,确保每个业主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相关权益保障1.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有参与、发言和表决的权利。
业主的发言应受到尊重,不得限制其合法表达观点。
2.业主大会决策应遵循多数原则,更好地反映了业主的利益。
决策结果应当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3.业主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具有约束力。
4.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以外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如发起征求意见征集、网络投票等方式。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保障小区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提高业主参与度,加强业主自治,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通过业主大会,业主能够了解物业管理的工作情况,对物业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选择出新的业委会成员。
本文将介绍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工作程序。
1.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前,需要进行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1 确定召开时间和地点首先需要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和地点。
通常情况下,业主大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召开,比如会议室、小区广场等。
确定好时间和地点后,需要进行公示和告知业主。
1.2 发送会议通知书会议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15天送达业主。
会议通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内容•业主名册(包括所有业主的姓名、面积、业权份额等信息)•业委会候选人提名表(如果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书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发送,如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以确保通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1.3 准备会议文件和材料在召开业主大会前需要准备会议文件和材料。
包括:•业主大会议程、议题列表•物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业委会候选人提名表、候选人自荐书•业委会选举程序和表决方式2.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在召开业主大会时,需要按照如下程序进行:2.1 主持人开场白主持人致辞,介绍大会确定的议程,并通报本次业主大会的主题和目的。
2.2 确认参会和代理业主名单业主代表现场确认后将参与人员名单公示于场内。
2.3 选举业主大会主席、秘书和监票人由参会业主自行提名,选举出业主大会主席、秘书和监票人。
当场确立各自职责,做好记录和监督工作。
2.4 宣读和审议本次业主大会的议程主持人在场内宣读本次业主大会的议程,所有在场业主均有发言权,大会根据程序逐项进行。
在审议过程中,可以提出补充议程,经主持人同意后加入会议。
2.5 审核物业管理及财务报告物业服务方提出物业管理及财务报告,并由会议主席宣读。
在场业主可对物业管理及财务收支情况发表看法和提出建议。
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核,1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2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产局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3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回收选票;现场公开计票;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4发放选票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组织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组织计票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52、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资料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3、管理规约;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5、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应参照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6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三、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基本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全部交付使用;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组织主体业主委员会会议提议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听取意见1、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告知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2、对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同意后再召开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1、根据业主意见情况,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72、确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3、将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区、县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给予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其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相同;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业主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选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结果和物业企业的服务承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应在公告结束之日5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他有关要求1、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解聘权,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2、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做好上述工作83、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4、聘用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区、县房产局和公安部门协助组织资料、场地移交四、其他相关规定业主的认定1、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2、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业主;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而取得物权的人;4、因依法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人业主大会参加人数及表决效力人数规定1、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92、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3、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公示位置的认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位置包括小区主出入口、楼栋单元门口和宣传栏附件:《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相关工作样表下载地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物业管理”10关于长沙市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项目于年月日竣工并通过了验收,在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特此申请申请单位或业主代表年月日项目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附: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人签名表11长沙市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人签名表序号姓名性别栋号房号产权证号/备案合同号12身份证号业主签名备注长沙市项目业主清册表序号姓名性别栋号房号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备案合同号联系电话备注本页合计13长沙市项目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项目规划总面积项目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项目专有部分面积项目投票权总人数物业服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街道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单位:14关于长沙市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成立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名单如下:姓名性别年龄* 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栋号房号备注街道代表社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特此公告联系人:联系电话: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代章年月日15关于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定于年月日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如下:一、审议通过《管理规约》;二、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四、;五、;六、;七、;上述一~事项需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以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请全体业主准时出席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已在项目主出入口、宣传栏、楼栋单元出入等处公布;相应的选票、表决票由筹备组分发至各业主特此公告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代章年月日16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授权委托书兹委托代表本人参加年月日项目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附:委托人、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7长沙市项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自荐人简要情况职务/职称性别 *面貌身份证号码栋号房号产权证号/备案合同号联系电话自荐人简历自荐人(签名):年月日筹备组意见组长:年月日注:1、筹备组应当审核候选人的资格,并由筹备组组长代表筹备组签署意见; 2、“自荐人的简要情况”由自荐人本人填写;3、自荐人应提供无侵害其他业主利益证明18长沙市项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被推荐人简要情况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性别 *面貌身份证号码被推荐人简历栋号房号产权证号/备案合同号联系电话姓名推荐人简要情况筹备组意见被推荐人(签名):产权证号/产权证号/栋号房号联系电话姓名栋号房号联系电话备案合同号备案合同号组长年月日注:1、筹备组应当审核候选人的资格,并由筹备组组长代表筹备组签署意见;2、“被推荐人的简要情况”由被推荐人填写;3、每名业主只能参与一次推荐,每二十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4、被推荐人还应提供无侵害其他业主利益证明19关于长沙市项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讨论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方式现将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如下:姓名性别年龄 *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栋号房号备注联系人:电话:地址:如有异义,请于年月日之前与筹备组联系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代章年月日20长沙市项目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编号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身份证号码 *面貌学历产权证号/备案合同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栋号房号联系电话照片性别个人简历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代章年月日21项目业主委员长沙市项目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会委员选票存根建筑面积:平方米投票权数:票领票业主签名:代理人签名:业主电话:领票时间:序号1 23456789 10 111213141516171819候╳ ╳ ╳ ╳ ╳ ╳ ╳ ╳ ╳ ╳ ╳ 选╳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投票栏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票权数:票产权证号:是否委托投票:是□ 否□业主:业主委托投票的代理人:填写时间:年月日业主联系电话:说明:1、本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法进行选举;2、本表必须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请在你认可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栏内划“√”;3、等于或少于应选委员人数的,为有效票,填写其他符号或所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人数的为废票;用铅笔填写或涂改的为废票4、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出具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的书面证明项目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年龄 *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栋号房号备注长沙市项目第届业委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序号候选人姓名总人数赞成所占比例总面积所占比例反对总所人占比数例总所面占比积例总人数弃权所占比例总面积所占比例备注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代章年月日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表决票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表决栏 (请在相应栏目内打“√”) 序号 1 2 3 4 5 6 7 8表决事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赞成反对弃权说明:1、本选票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用铅笔填写或涂改的为废票; 2、请在“赞成”、“反对”、“弃权”栏内填上你的姓名,一项表决内容只能选“赞成”“反对”“弃权”之一,多选或不选、涂改均视为无效;3、收取此表决票时,应认真核对业主身份及投票权数,非业主本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出具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的书面证明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投票权数票产权证号:是否委托投票:否/是业主:业主委托投票的代理人:填写时间:年月日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代章年月日长沙市项目第届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赞成序号总所总所总反对所总所总所弃权总面积所占比例备注表决事项人占比数例面占比积例人占比数例面占比积例人占比数例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代章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的公告长沙市项目第次业主大会会议于年月日至日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讨论通过了等事项;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年月日举行的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为主任,为副主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自即日起解散特此公告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代章年月日27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业主委员会名称备案日期年月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印制28填报说明一、本表是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要认真阅读并理解表格、说明及相关法规、政策,如实填报,对填写本表内容及所有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正规、整洁、清楚本表也可通过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物业管理”中下载,统一以A4纸打印三、报送本表的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2、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4、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5、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6、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章);7、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四、业务咨询电话:芙蓉区房产局长沙市蔡锷南路98号2楼天心区房产局长沙市城南西路号房产局3楼岳麓区房产局长沙市麓山路69号房产局3楼开福区房产局长沙市蔡锷中路号房产局7楼雨花区房产局长沙市曙光中路号房产局3楼高新区房产局高新区麓谷大道号规划建设房产局4楼长沙县房产局长沙县星沙镇天华路号房产局2楼29望城县房产局望城县高塘岭镇雷锋西路28号房产局2楼浏阳市房产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宁乡县房产局宁乡县玉潭镇春城路房产局市场办1楼3楼五、本表一式两份,属地街留存一份,区、县房产局留存一份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办公地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房屋座落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属地物业类型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负责人名称委员人数候补委员人数电话前期物业名称管理性质业主聘用电话街道社区住宅大厦工业其他㎡栋数万㎡总套数栋套30入住时间会议时间总业主人数发放选票数业主大会会议情况入住率会议形式总建筑面积%书面现场大会收回选票数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其他通过表决事占总人数的% 占总面积㎡的%%项业主人数人通过表决事项房屋面积会议作出决定: 1、 2、 3、 4、%3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情况表性姓名别业主委员年龄栋号房号会职务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32本人愿意认真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公平、公正、热心为全体业主服务并保证本次备案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意见结果程序合法,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年月日所属社区意见负责人:单位年月日所属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单位年月意见日区、县房产局意见物业监管科负责人:单位房产局分管负责人:年月日33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编号长沙市项目第届业主委员会:你会提交的备案资料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给予你会第届业主委员会备案,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年月日,任期年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1、 7、 2、8、 3、 9、 4、10、 5、 11、 6、其中:主任副主任:三、你会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后,请将印章式样报我局备案区、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年月日抄送:街道办事处社区34派出所长沙市业主大会印章刻制证明长沙市公安局分局:已向我局备案,同意刻制的业主大会名称是:请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长沙市区、县房产局年月日﹋﹋﹋﹋﹋﹋﹋﹋﹋﹋﹋﹋﹋﹋﹋﹋﹋﹋﹋﹋﹋﹋﹋﹋﹋﹋﹋﹋﹋﹋﹋﹋﹋﹋﹋﹋﹋﹋﹋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长沙市公安局分局:已向我局备案,同意刻制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是:请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35长沙市区、县房产局年月日印章备案报告长沙市区、县房屋产权管理局:我会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的印模是:业主大会印模业主委员会印模特此报告36长沙市业主委员会:年月日长沙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启用的公告。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和倡议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居委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
已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2.公示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4.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
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佛山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几点注意事项一、宣传学习阶段(1—2月)学习文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③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④武房规〔2012〕1号《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让广大业主通过学习了解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组建自己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成立业主大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上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60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2/3。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立后,将筹备组成立的会议纪要、筹备组成员的名单(业主身份、联系方式)送区房产局、街道办事处,实行告知。
三、筹备组成立后的几项工作第二十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xxx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xxx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一)居委会发出成立筹备组的倡议。
在区国土房管分局、金沙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小区属地居委发出《关于成立xxx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的通知》(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小区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选举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通知》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至筹备组报名截止时间。
(二)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
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附件2)、《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附件3),联同本人和推荐该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房产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倡议书》规定时间内交到xx居委会。
(三)产生筹备组。
居委会组织报名业主推选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7~15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若干名。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组长由一名业主代表担任,并将《xxx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成员名单》(附件4)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7日。
(四)选举筹备组产生后业主提出异议的处理。
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提出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视为通过。
(五)选举筹备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二、选举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相关工作(一)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附件5)和《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附件6)。
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制定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后,将《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及《xxx 小区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期间,筹备组收到有效建议的,在公示期满后,须将修改后的《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xxx 小区业主公约》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再次公示3日以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数、任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届业主大会相关程序一、成立条件※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建设单位或十人以上的公开联名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报送文件资料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包括规划设计要点的建筑规划总平面;(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应核查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是否满足,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如建设单位未能完整提供(二)、(三)项资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筹备申请2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调取,核查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是否满足,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筹备申请六十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指导、协助筹备申请人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确定筹备组总人数和其中业主成员人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征集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征集期不少于15日。
1、筹备组成员组成: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组织建设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筹备工作。
(三)征集期截止后,聘请业主自治活动辅导专家组织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业主进行培训,同时公示筹备组报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业主多于筹备组业主成员人数的,应组织报名业主投票产生筹备组业主成员。
(资格审查:参照省条例第21条)(五)组织筹备组成员讨论推选,根据推选意见,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成立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筹备组成立时间、筹备组组成、筹备组组长和业主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7日。
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工作原则如下:(一)筹备组中业主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二)筹备组做出的决定,应经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成员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三)筹备组发布公示、公告等书面决定的,应经筹备组组长签发;(四)筹备组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参加会议的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五)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成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外;(六)筹备组成员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在小区公示,并在筹备工作阶段接受业主查询。
筹备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在筹备组首次会议上确立筹备组的基本议事规范、程序和分工;(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三)根据筹备组会议决定签发筹备组公示、公告;(四)对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签署确认意见;(五)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书面报请街道办事处另行确定筹备组组长,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7日内给出书面指导意见。
2、筹备组职责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⑴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⑵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⑶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⑷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⑸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3、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一)拟议小区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据此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表决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业主代表推选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等;(三)统计小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并据此制作小区表决权构成清单。
确认业主身份,并确定业主表决权数;(四)草拟业主小组划分草案;(五)将上述一至四项所列内容送达全体业主,并做好签收和登记工作。
无法当面送达的,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业主联系,并用电子邮件、挂号信等可追溯方式送达;(六)将上述一至四项所列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中应明确征集业主意见的征集期以及意见汇总方式。
业主在征集期内书面提交意见建议的,筹备组应予签收;(七)汇总征集的书面建议,经筹备组会议形成拟提交表决的议案表决稿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八)依据前款所列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公开征集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九)确定并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表决议案及表决稿发送和回收的起止时间,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1、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应包括: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定业主小组划分方案和推选产生业主代表。
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文件、资料、记录应当在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后7日内,移交给首届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⑵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⑶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五至十一人过半数的单数即为委员,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表决票已送达,业主在回收截止期内未进行表决的,计为“弃权”。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弃权”票不能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3日内,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表决结果和表决清单,表决清单内容应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房号、表决权数和表决意见。
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筹备组应当将已通过表决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送达全体业主。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届满,但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筹备组可以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催收表决票和选票,但延长时间自投票截止日期起不宜超过60日。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完成后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议事规则规定或由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筹备组应当将相关资料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⑸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㈠、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㈡、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㈣、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由筹备组组长签发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㈤、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在收齐以上资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或给出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首届业主大会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表决,但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未完成或当选委员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可将已成立的业主大会的资料送街道办事处报备,由已通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按议事规则的程序,依法补选委员,完成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再持相应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筹备组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筹备过程和相关情况,自公布之日起自动解散。
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