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模板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模板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 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 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成立业主大会流程表

湖湘社小区治理材料之二十六
湖南省三湘文明社区促进中心
筹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培训材料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流程
业主联名向街道办申请成立业主
1、已经支付专有面积超过50%或支付专 大会筹备组,从申请之日起60 有面积30%且2年;
天内正式成立 2、已经支付套数10%业主联名。
1、公告7天 1、业主;
2、报名期7天(无具体限制) 2、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3、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街道担任组长
筹备组成员公示15天听取意见 社区1人、开发商1人 业主人数不得少于50%
召开业主大会15天前公示,听取 通过如下文件 意见公示30天,开发商在筹备组 1、投票规则;
成立7天内提交业主名册,专有面 2、业主大会、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稿); 积等。
3、业主规约(讨论稿);
4、业主人数、专有面积、业主身份。
公示15天 条件
报名15天内完成 1、业主或房产实际占有人;
2、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限制人身自由;
3、遵守业主规约……。
正式候选人公示15天 组织候选人推选6-12位正式候选人
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会议90天内结束 选出5-11位委员,唱票、计票、监票
后会议通过《议事规则》、《业主规 人数、面积双过半业主参加投票 约》,业委会成员后,业主委员会正 式成立。
1、大会结束后7天内召开业主委员
会会议; 推选主任、副主任、秘书
2、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
公示7天。
1、整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送街道、
备案工作30天内完成 区城乡建设局备案; 2、凭备案批复核章。
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一、业主大会的意义和目的业主大会是指业主依法依照规定召开的全体业主大会,是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保障业主权益、落实业主自治的紧要方式和环节。
业主大会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沟通、协商、监督的重要平台,也是物业服务企业实现效能提升、促进和谐居住的窗口。
二、业主大会的组织和召开(一)业主大会的构成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构成,每个业主都有一个投票权。
业主大会依据物业管理情况和业主利益的需要,可召开多次。
业主大会的议题和表决事项,均应当显现在大会公告中。
(二)业主大会的召开要求1.业主大会必需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召开;2.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推举下,经大多数业主同意选举产生主席和秘书;3.业主大会应当在公告媒介上和现场进行。
公告媒介应当为业主共同使用的通讯方式,实在如物业服务企业官方网站、电子邮件等;4.业主大会应当在公告媒介上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参会方式等信息,以便业主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参加。
(三)业主大会的程序1.主席开幕并宣布席次;2.秘书宣读业主大会议程;3.物业服务企业召集人作工作报告,由主席发言,业主提出看法和建议;4.商讨议题;5.进行表决。
(四)表决程序1.表决有人工、机械两种方法,业主大会议程决议实在使用的表决方式、表决次序;2.表决前,主席应当宣布要表决的议题,秘书应当核实与表决有关的业主代表人数,确定表决结果;3.表决结果由秘书口头宣布,主席签字确认。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中的作用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加业主大会并送交文件,含申请文件、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后者应当在场或在电子媒介中抄送业主;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上认真介绍物业服务业务情况,听取业主看法和建议,并适时回复业主提出的问题;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程序,保证业主大会的各项规定得到充分实施;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大会的决议,依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和要求,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正文】一、工作目的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业主大会,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范围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某小区的业主大会成立过程,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成立程序、选举程序以及成立后的运营管理等环节。
三、前期准备1.成立筹备组根据《小区管理条例》,选举一名主任和若干成员组成筹备组,负责完成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的筹备和组织。
2.准备材料(1)《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由筹备组起草,并征得小区业主的共同意见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2)业主名单:筹备组核对小区业主名单,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最新业主名单。
(3)通知函:筹备组根据业主名单,向所有业主发出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函。
(4)会议议程:根据《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次业主大会的议程。
(5)会议地点、时间安排:筹备组负责确定业主大会的地点和时间,并进行预订。
四、成立程序1.业主大会召开根据通知函上注明的时间和地点,业主大会正式召开。
主持会议的是筹备组主任。
2.议案审议(1)主持人介绍议案并征求业主意见。
(2)针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3)通过议案后,进入下一议案。
3.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章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方式为秘密表决。
五、选举程序1.提名候选人业主大会成员依次提名候选人,并进行候选人介绍。
2.候选人演讲候选人顺序进行演讲。
3.投票选举采用秘密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
4.确定当选人数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当选人数。
5.公布选举结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名单经主持人宣布后,正式公布选举结果。
六、成立后的运营管理1.业主委员会履职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小区管理、维护业主权益等工作。
2.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并征求业主意见。
3.重大决策对于涉及小区利益和经济事务的重大决策,业主委员会应先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附件】1.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2.通知函范文3.业主名单4.会议议程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小区管理条例》:指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针对小区管理的法律法规。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湘发〔2017〕30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物业小区党组织应当坚决制止,将相关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破坏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请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业主提出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注:“20%以上的业主”是指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2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的20%以上)二、房管部门验核材料、摸底调查。
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验核业主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注:房管部门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区的规划总平图和业主名册)三、房管部门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房管部门在小区内发出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公开征集业主以自荐的方式报名参加筹备组。
四、确定筹备组。
(一)组织报名人员开会确定筹备组成员。
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人员进行核查后,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筹备组:1、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或根据《通知》中拟定的方式确定);2、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为7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二)组织筹备组成员开会,布置各项工作。
由筹备组成员自行确定1-2联系人,负责召集筹备组会议、与房管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房管部门发出确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
(注:应注意以下问题——1、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含建设单位),人数为5—15人的单数。
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应当在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4、业主大会筹备组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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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20人以上)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票);(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4)回收选票;(5)现场公开计票;(6)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7)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发放选票(表决票)。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2)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
(3)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
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2、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资料(1)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2)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4)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5)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3、管理规约【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5、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应参照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成立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解聘和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一)基本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全部交付使用;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二)组织主体业主委员会会议提议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听取意见1、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告知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2、对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同意后再召开业主大会。
(四)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1、根据业主意见情况,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2、确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3、将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区、县(市)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给予指导。
(五)召开业主大会其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相同;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业主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选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结果和物业企业的服务承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应在公告结束之日5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要求1、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解聘权,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2、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做好上述工作。
3、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4、聘用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区、县(市)房产局和公安部门协助组织资料、场地移交。
四、其他相关规定(一)业主的认定1、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即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名字);2、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业主;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而取得物权的人;4、因依法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人。
(二)业主大会参加人数及表决效力人数规定1、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2、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3、决定其他事项的(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公示位置的认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位置包括小区主出入口、楼栋单元门口和宣传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