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供参考)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仅有单一物业用途的小区(大厦),只由单一物业用途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根据小区规模而定,原则上为5~15人。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公示小区内热心公益的5名以上的联名业主,在顺德建设网上下载《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填写完整后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2.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联名业主处。
3.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15份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能组成筹备组。
超过15份的,由自荐的业主提供《筹备组成员推荐签名表》,由推荐人数较多的业主成为筹备组成员。
4.建设单位参与筹备组建设单位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委托书》。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连同《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筹备组成员推荐签名表》、《建设单位委托书》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房产管理所审核,审核通过后,筹备组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和《建设单位委托书》在小区内张贴公示。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三)筹备组职责1、召开筹备工作会议,计划和安排召开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事项;2、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单数);3、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4、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5、在筹备组成员中推选出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6、公示、发放和回收各种文件和选票,收集业主的意见和答复业主提出的异议。
住宅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和章程

住宅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业主代表大会1. 草拟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文件,呈:(1)主管部门 (2)建设单位 (3)其他部门2. 草拟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代表的大会的公开信3. 拟出业主代表名单,公布选票结果以及呈有关部门的文件4. 进行投票并草拟选举结果文件二、成立业主委员会1. 草拟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文件呈:(1)主管部门 (2)建设单位 (3)其他部门2. 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3. 拟出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选票结果以及呈有关部门的文件4. 进行投票并草拟选举结果文件三、其他结果筹备组实体操作中,草拟现时不可预见问题的文件。
注:以上工作只包括业委员会成立过程的文件草拟以及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参与小区实操性事务。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提出申请向房管局提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申请表》,并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街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做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1、筹备小组自成立起30日内拟好《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征求业主主意。
《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这两份文件需由2/3业主书面同意才能通过,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以后的程序都是依据这两个文件进行,对相关规则、事项要制定详细。
例如:放弃即视为同意,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入投票权等。
2、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以产权证明书为准。
单位代表须有单位授权委托书。
3、组织各楼宇开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候选人。
由于业主较多,不可能召集所有业主在一起开会,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分时分区召开业主大会,开会选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此后开业主代表开会即视为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

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作者:佚名时间:2008-4-13浏览量: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的会员单位: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内容辑录编写了这个指引,供你们在组织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中参考。
一、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是物业的主人。
二、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三、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
四、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或者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当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后,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筹备工作包括:、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公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投票权数。
(住宅按每一户为一投票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多少建筑面积为一票,筹备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4、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选出的委员人数为单数,一般在5-7人,面积大的小区可适当增加人数);筹备工作的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及委业会成立操作指引-最新

2. 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出售且交付使用的建设面积达到20%以上或首套物业出售 并交付满一年之日起15日内,应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成立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 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物业出售和物 业交付资料、 物业测绘文件、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清册等相关资料。
2. 发布会议公告 筹备组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张贴《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公告业主 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形式、程序和内容。 时间节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
3.会议方式: 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书面形式或互联网方式)。
4.选举与表决 (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首轮选举:投票权数与参会人数过半 第二轮选举:安排不少于尚未选出委员或候补委员的120%从未当选候选人中依据 首轮选举的得票顺序确定第二轮选举候选人。第二轮选举依据第二轮得票顺序当 选。 (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资格审查
审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与确定。 推荐: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筹备组推荐候选人,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也可以向 筹备组推荐候选人。同一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前 应当征得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同意。
名单公示: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后,应当予以公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从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的业 主中确定并公示,业主代表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 规定。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和倡议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居委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
已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2.公示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4.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
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佛山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四、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中山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20年3月1日新〈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实施后修订﹚为了标准业主大会的活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依照《物权法》、新《物业治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新《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编写那个指引,供筹备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
一、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代表和保护该区域全部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由该区域内全部业主组成。
二、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要求;(2)已交付利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能够书面要求。
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办)监督、指导并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一起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很多于百分之六十。
4、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条件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同时应当是该物业治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业主。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产生方式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热心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
六、建设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的义务建设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大体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7、业主大会筹备组材料存档与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需将公告的筹备组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提交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存档并同意协会的工作指导。
资料存档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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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和倡议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居委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
已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2.公示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4.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
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佛山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将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6.筹备组职责(1)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5)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的会议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5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决定表决事项、确认业主人数、投票权数(一)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筹备组自成立备案后,应按照筹备组职责要求参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两份征求意见稿。
(二)决定表决事项、确认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1.筹备组应决定首届业主大会的以下表决事项:(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决定上述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确认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筹备组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索取业主资料,确认业主人数,确定每户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2)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3)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个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4)总人数,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来执行。
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范围内。
三、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3.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书面承诺,自愿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愿意在任期内积极为业主服务,保证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不随意辞职。
(二)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的通知筹备组发出《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和《关于住宅小区(大厦)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在小区内公示7日,向全体业主征集候选人以及征求草案的意见。
在公示期内,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和房产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还)一起交给筹备组。
业主可向筹备组提出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候选人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产生筹备组在公示期满后将收集到的名单和资料做好整理核实,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按照《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五条进行筛选。
同时,根据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筹备组将整理、核实过的候选人名单、简历表以及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投票表决通过该两份文件为止。
四、发出召开业主大会通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候选人名单和简历公示满7日后,筹备组填写好《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通知》以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在公示期内,筹备组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并印刷好《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表》。
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采用的投票方式必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相一致。
业主可以由该幢、单元、楼层的业主以一户一票的方式共同推选,得票过半数且得票最多者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任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和代理人应当签订《业主参加首届业主大会委托书》,代理人持业主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
首届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是否实行差额投票选举方式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并确定委员人数。
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规定的票数,筹备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继续回收选票,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
在延期内,筹备组应积极发动未投票的业主参与投票。
若业主大会按照上述流程仍未能通过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业主委员会分工业主大会自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届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其他职责人员。
七、公示表决结果将首届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名单及分工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5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投表决票选票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八、备案、刻章(一)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备案:1.《佛山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5.其他资料。
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后到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二)刻章业主委员会凭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
附: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流程图2.住宅小区(大厦)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3.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4.筹备组成员自荐表5.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6.关于佛山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7.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8.关于住宅小区(大厦)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1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11.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12.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通知1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票1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15. 业主参加首届业主大会委托书16.佛山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8.管理规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