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的谬误和哈特的错误——对哈特评论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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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理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个人能够 体验痛苦和快乐 各种痛苦和快乐是可分辨的 可命名的 而且 也是可以列举穷尽的 痛苦为恶 而快乐为善 现实生活及社 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快乐和减少痛苦 功利主义是弃恶 扬善 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 在边沁看来 求乐避苦原则是 人性的根本 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求乐避苦的法则 快乐是人们一切 行为的依据 进而认为 政府的工作就是通过惩罚与奖赏来促进社 会的幸福 立法者要做的就是认识和比较犯罪之恶与惩罚之恶的 轻重 用必要 有效的惩罚来获取制止犯罪的效果 并辅之以符合 功利观念的其他预防犯罪策略
编辑/ 雨露
Area of law 法制天地
功利主义( ut i l i t ar i ani s m) 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 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其实 功利思想早在希腊哲学中 就已经有了萌芽 并在中世纪有所发展 公元前四世 纪的伊壁鸠鲁就曾提出过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的人 生观 功利主义真正的成形 则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 期之后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霍布斯和洛克继 承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传统, 论证功利主义的人性基 础, 即人趋乐避苦的本性, 设想人们达到共同利益的 方法和途径, 初步地构筑了这一理论 而在18世纪法 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 爱尔维修和霍布斯把功利主义 理想化, 为反对封建社会意识形态提供了思想动力 与英法学者不同, 黑格尔从纯理论思辨论证了功利论 是启蒙运动的最终结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 后, 功利主义通过葛德文和边沁获得了进一步的发 展
1014最主要措施惩罚必然使受惩罚者感受某种痛苦它本身就是一种恶只有当惩罚所要排除的犯罪之恶大于惩罚之恶惩罚才是善的如边沁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以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所以边沁认为下列情况应免予惩罚无根据没有什么伤害事件需要防止该行为对社会整体没有伤害无效果该伤害行为不能用惩罚去阻止如对弱智白痴不知法者非故意行为者因错误判断或不可抗力而无辜干坏事者等人所适用之刑都是无效的无益或代价太昂贵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的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无必要即使没有惩罚伤害也会被防止或自行停止即当利用较低的代价如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份的是没有必要的刑罚的轻重及原则贝卡里亚曾经引他所推崇的孟德斯鸠的话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显然刑罚权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否则为防卫社会而设置的刑罚就会异化为危害社会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关于这个问题在刑罚理论上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争报应主义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只能限于实现社会报应否则就是刑罚权的滥用刑罚应当以已然之罪为转移刑罚权的行使应该追求公正以报应为界限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功利目的功利主义以功利为出发点从未然之罪中寻求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孟德斯鸠认识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强调了它的重要性但他们没有明确说明如何确定罪与刑的相适应边沁也主张罪刑相适应认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以最大的享乐和最小的痛苦为其行为的基点如果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即防止犯罪的发生边沁提出了五个计算罪与刑是否相适应的原则第一个原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既然人们的行为都是基于求乐避苦的本能选择也就是说犯罪人是基于犯罪较不犯罪可以获得更多的快乐的观念避免更多的痛苦这种观念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为了防止犯罪刑罚能够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必须大于犯罪给犯罪人带来的快乐也即为预防一个犯罪抵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第二个原则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就不会有人犯罪刑罚越确定所需严厉性就越小对逃避刑罚的机会较多的犯罪则必须增大刑罚的重量以平衡受惩罚的机会基于同样的理由刑罚需要及时性因为间隔会通过提供逃脱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边沁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就,就是建立了功利主义哲学体系。

在出版于1776年的《政府片论》中,边沁初步探讨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应用于政府理论(颇为巧合的是,就在这一年,经济学家斯密出版了他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而历史学家吉本出版了他最重要的历史著作《罗马帝国衰亡史》);1789年,边沁出版了《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进一步探究了效用原理及幸福和痛苦的计算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

1823年,边沁和哲学家、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一起创见了“威斯敏斯特评论”,着力宣扬功利主义哲学。

这份刊物后来主要由詹姆斯.穆勒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主编和执笔,在一定意义上,是这份刊物塑造了作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约翰.穆勒。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念影响了詹姆斯.穆勒,而詹姆斯.穆勒又影响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所以边沁可以自吹自擂,“我是詹姆斯穆勒精神上的父亲,而詹姆斯.穆勒是大卫.李嘉图精神上的父亲,所以,李嘉图是我精神上的孙子。

”边沁还有一项经济学研究成就,那就是1787年的《为高利贷辩解》。

这是一封写给亚当.斯密的长信,核心内容是对斯密提出的利率控制的思想进行批判。

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利率加以限制,目的是防止逆向选择带来的风险以及保护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

边沁则从鼓励和保护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对限制高利贷利率的主张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利率控制将会扼杀创业投资,进而抑制任何形式投资事业。

斯密的观念有些保守,尤其是其保护弱者利益的观念,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试图控制利率以保护弱者的实际后果反而是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边沁的观点显得有些激进,但可能比较务实;这种观念甚至有二十世纪的熊彼特企业家及创新思想的某些意味。

二,功利主义原理关于人的行为动机的界定,边沁之前最有影响的应该是约翰.洛克(1632—1704)的苦乐主义或者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动机就是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就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论哈特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扬弃

论哈特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扬弃

论哈特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扬弃作者:谢传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边沁将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研究里,提出了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其之后的继承者也将这个思想扬弃,在分析实证主义鼻祖奥斯丁这里,其许多思想仍采用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引用到分析实证法学里面,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杰出代表人物,哈特更是继承并发扬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本文试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挖掘哈特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以便更好的理解哈特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哈特作者简介:谢传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07-03在严格意义上,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属于不同派别,都拥有各自的核心法律思想观点和独立的完整理论体系,也在不同程度上指导着一定的实践,彼此互相影响和发展。

但是,从历史渊源和法律思想本质角度来考察二者,不难发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多处都有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子”,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有功利主义的成分,我们可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功利主义引入了新的法学学派。

本文试从这两个理论体系中最具有代表的人物边沁和哈特的法律思想来管窥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扬弃传承的流脉。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功利主义坚持这样一种伦理原则:enwi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功利支配着人的各种行为,人们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政府和社会整体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简称为“最大幸福原则”,该原则是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核心,也是功利主义追随者所研究、评判事物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基础。

功利主义法学就是功利主义者运用该功利原理解释法律的一支法学学派,它认为功利原理不仅是立法的宗旨,也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更是法律实施的基石,甚至连法律惩罚措施都是功利原则的运用,法律只是为了个人和社会达到功利目标的手段和方式。

总之,在功利主义法学家看来,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法律不过是人们运用功利原则所权衡和取舍所得到的结果,功利原理不仅是所有法律的出发点,更是法律的最终归宿。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原名杰洛米•边沁(1748—1832),生于伦敦,出身于律师家庭,12岁到牛津学习法律,1972年在伦敦大学担任教授。

他的著作多数是有关法学的,关于伦理学的主要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对于边沁,马克思用了一句俏皮话说他是“用发话写出了堆积如山的书的资产阶级蠢材中的一个天才」边沁所处的时代主要是宗教禁欲主义盛行的时期,因此在反对宗教禁欲主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

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

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

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

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喝派。

到了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

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从边沁到哈特

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从边沁到哈特

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从边沁到哈特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从边沁到哈特的演变过程。

我们将追溯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特别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并探讨其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

接着,我们将分析哈特作为20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如何继承并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自由观。

通过深入研究这两位思想家的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功利主义自由观在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发展脉络,以及这种理论对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在第一部分,我们将概述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包括其基本原则、核心概念以及对自由的理解。

我们将强调边沁如何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律领域,并提出法律的目的是最大化社会的总体幸福。

在第二部分,我们将介绍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并探讨其如何吸收和改造边沁的功利主义自由观。

我们将重点关注哈特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以及他如何将这些规则与功利主义原则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实证主义自由观。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评估这种从边沁到哈特的功利主义自由观在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发展。

我们将分析这种理论对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和批评。

通过这一分析,我们将对功利主义自由观在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边沁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自由观边沁,作为19世纪初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其思想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强调法律应当基于实证的、可观察的社会现象,而非抽象的道德原则或神意。

边沁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因此法律必须是可执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是一种评价行为或政策效果的原则,它强调行为的结果应当最大化地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自由观则体现在他对于个人自由与社会功利之间的平衡追求上。

他认为,个人的自由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

个人的自由行为必须在不侵犯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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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 由他认 为它 增 大 或减 小 共 同体 幸 福 的倾 向来 是 决定并 与之相称 的 , 或者 换句话 说 , 由它 是 否符 合功 利 的法 规或命 令 来 决定 并 与 之 相称 的 , 个 人 就 可 这 以说是 功利 主义 的信徒 ” 。功 利 主义 在 利 主 义 的谬 误 和 哈特 的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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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特评论 的评论
程 王 刚
( 江苏省委党校 法政 部 , 江苏 南京 2 0 0 ) 104 摘 要 : 边沁 的功利主 义发 端 于对刑法 的讨论 , 随后 经密 尔补 充修 正 , 影响 深远 , 议 不断 。二 争 十世 纪遭到 了罗尔斯正义论 , 沃金 、 齐克权 利理 论 的轮番 “ 击” 围追 堵截 。哈 特 承 前启 后 适 德 诺 攻 、
深 厚学养 。年轻一 代 的诺 齐克 和德 沃金构 建 了新 的 权 利理论 , 不过 哈 特并 不 看好 。哈特 说 : 我 可 以断 “ 言, 无论诺 齐克 试 图从 表 面 上 毫无 争 议 的人 们 相 互 的独立性 观念 中导 出权 利 , 是 德 沃金 从他 们 有 资 还 格 获得平 等 的关 怀 与尊 重 中导 出权 利 的努 力 , 不 都 会 成功 。 ‘ ” 真理不大 可能存在 于这样 的学说 之 中 ,
斯、 密尔 的权利理 论或 自由理论 的评论 , 出哈 特维 指
可能存在 于这样 的学说之 中 , 就像德 沃 金 的 , 个学 这 说所 有一切 都有赖 于 ” 等的关怀 与尊 重 “ 平 —— 这是 它对抗所 谓腐化形 式 的功利主 义 的屏 障 ” 。但是 , 哈特对 他们 的权 利 理论 并 不 是 全盘 否 定 的 , 是 说 只 他们还 不能撼 动 功 利 主义 的主 导地 位 , 没 有 坚 实 还
逢 其会 , 不但 对 以上 各 家对 边沁功利 主义 的补 充和进 攻都有 所 述评 , 而且 哈特 18 9 2年为 《 德 与立 道 法原理导论 》 书所 作的导 言对 于边 沁功 利主 义 的 解读 大有 裨 益。边 沁功利 主 义 的谬 误 实际上 源 一
于法律层 次的划分 问题 , 哈特 的错误 在 于他模 糊 了这 种划分 , 限于法律语境 下 的权 利观 。 局
上表 现 为 民主 , 法理 学 上 即纯粹 法 学 、 范 法学 、 在 规
作者 简 介 : 王 刚( 93一), 安徽 潜 山人 , 苏省委 党校 法政 部 硕 士研 究 生。 程 18 男, 江
护边 沁功利 主义 的失 误 和错 误 , 一步 探 讨 边 沁功 进 利 主义本身 的问题 以及功利 主义漏洞 之所在 。


哈特 对诺 齐克 、 德沃金 权利理 论构建 的评论
哈特 意识到 了 功利 主义 的 式微 , 看 到 了 功利 他 主 义正在走 向另一 种政治 哲学 或法 学理 论 。他 自己 没 有开创 一个权利 理论与 功利 主义 针锋 相对 。哈 特 走 上 了分 析法 学 的道 路 , 源 于他 语 言分 析 哲 学 的 这
人 与人之 问 的 独立 性—— 而 得 以界 定 的 ; 它也 不 大
哈特是 功 利 主义 的 维护 者 , 新分 析 法 学 的开 是 山祖师 。密 尔 自称 是 边 沁功 利 主 义 的信 徒 , 边 沁 是 名 实皆符 的学生 , 哈特认为 密尔对 功利 主义 的“ 但 补
充” 是对功 利主义 的“ 限制 ” 是 对 功利 主义 的“ 名 , 著 偏离” 。在 此 意义 上 , 特认 为 密尔 是 功 利 主 义 的 哈 “ 反叛者 ” 。他对 密 尔 、 罗尔 斯 、 诺齐 克 、 沃金 的评 德 价颇高 , 的评 价 甚 至 掩 饰 了他 锐 利 批 评 的 锋 芒 。 有 在哈特 的语境 和论 文 中 , 们 看 到 了哈 特 和他 们 的 我 正面交锋 , 各种 思想 的分 歧 、 碰撞 、 交汇 、 不可 调 和无 处不在 。本 文 将 透 析 哈 特对 诺 齐 克 、 沃 金 、 尔 德 罗
关键 词 : 尔; 特 ; 沃金 ; 齐克 ; 沁功利主 义 密 哈 德 诺 边 中图分 类号 :2 2 6 B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l 6 0 (0 1 0 0 3 0 17 一 7 1 2 1 ) 5— 0 2— 4 这个 学说 是通过避 免功 利主 义 主要 的缺 陷— — 忽视
中共郑州 市委党校学报 2 1 0 1年第 5期 ( 总第 13期) 1 Ju a o t aySho o P hnzo uipl o mteN . , 1 (u 13 or l fh Pr col f CZeg uM n i m ie o52 Sm, ) n e t C h c aC t 01 1
的根基 、 严 的论 证 。“ 无 疑 问 , 如我 所 试 图 通 谨 毫 正 过援 引的两位 当代极 富影 响的作 家 的作 品所 欲表 明
的那样 , 的信念 最 终 表 现 出来 的形 式尽 管 不 乏 亮 新 点但仍 然不能 令人信 服 的” 。 在述说 这两 位 学者 的权 利理 论 之 前 , 有 必 要 甚 介绍 一下边 沁 的功 利 主义 。边 沁在 《 德 与立 法 原 道
理导 论》 书 中这 样 说道 : 功利 原 理是 指 这样 的原 一 “ 理: 它按 照看来 势 必增 大 或 减 小利 益 有 关 者 之幸 福 的倾 向 , 即促进 或妨碍此 种幸 福 的倾 向 , 赞成 或 亦 来 非 难任何 一项 行 动 。我 说 的是 无 论 什 么行 动 , 因而 不 仅 是 私 人 的 每 项 行 动 , 且 是 政 府 的 每 项 措 而 施 。 |‘ ”4‘ ] 如果一个 人 对 任何 行 动或 措 施 的赞 许 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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