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健康知识宣教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概述
一级预防
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 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主要指对新建项目职业危 害的控制;对现在存在职 业危害因素的要进行改善, 减少危害和污染,达到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级预防
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 业危害特点和职业病症。 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 所实行健康监护,早期发 现、早期鉴别、早期诊断; 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 所经常进行检查、检测, 使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符 合国家标准。
职业病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如下:
1.对个人的危害:一旦患上职业病,往往很容易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致 残、致死,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 2.对企业的危害:职业病人逐年不断累积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会给企业造成严 重的负担,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必须承担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 用,甚至被罚款)。 3.对国家的危害:由于职业病患者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直接影响到我国人口 素质和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较普遍,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农民 工,其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抚养,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 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 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03 职业病概述
治愈难、费用高
形成严重社会问题
尘肺病等职业病一旦患病, 很难治愈,患者往往需要 终身治疗,治疗费用昂贵, 每年治疗费都在万元以上
患者大多数是农民工,应享有 的法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昂 贵的费用,造成很多家庭因病 致贫,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 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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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源头治理,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据有关统计,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有3.5万余家,接触矽尘、煤尘、棉尘、水泥尘、锰、苯、铅、一氧化碳、硫化物、噪声、高温、电磁场等有害因素的从业人员约52万人,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2011年12月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试行)(word版)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指导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推进健康企业建设,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用人单位遵守本指南开展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本指南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及其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依法管理、单位主责、自查自纠、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防治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自查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流程第六条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和人员、频次、内容、程序和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鼓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增强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的系统性、客观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用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二)开展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并公示自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三)对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风险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自查和评估次数。
第十条对于在职业病防治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等制订整改方案,方案中明确整改时限,并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本法为了防止和控制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使用劳动者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实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享受预防职业病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咨询和职业危害告知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推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部门、岗位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保存劳动者的相关健康监测和工作相关信息,定期报送职业病监测信息。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方案2、职业病防治督导检查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吸入、接触或其他方式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指职工与职工合作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3、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诊治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劳动者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防护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手册

预评价。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 条、《“三同时”监督 员组成、评审会相关 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材料。
十二条
安监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
⑴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⑵专家对预评
9.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
价报告的审查意见;⑶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第 20 条(一)项《;监 督管理规定》第 8
查阅组织机构及职责 文件,查阅工作记录,
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 条
询问有关人员。
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
2.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
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 业条例》第 17 条第 格),查阅与服务机
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2 款。
构签订的合同。
生医师和护士,或者与依法取得资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职业卫生服
务合同。
3.职业病防治计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 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 20 检查年度防治计划、 条(二)项;《监督管 方案及贯彻执行情
申报职业病 提供:⑴《申报表》⑵用人单位的基本 法》第 2 条、《监 害岗位和种类,核对
危害项目 情况;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督管理规定》第 13 危害状况和申报内
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⑷、资料。
8.变更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相结合的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评估体系,推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上岗资格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排放、泄漏和扩散,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设备,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聘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和控制。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对可能受到职业病影响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职业病病变的劳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和保护。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和监测第十一条劳动者因工作受到职业病危害,发生疾病而需要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就医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应当负责、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应当依据医学和流行病学知识,并结合工作和生活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以及劳动者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纳入全国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职业病的病例报告有关职业病监测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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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具体应
落实如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一:落实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存在职
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
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人以下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志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
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
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或以其
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主体责任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
目。
2、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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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
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
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
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主体责任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
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为评
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
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严重的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
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主体责任四: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条件
1、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工作场所
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2、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有毒物品应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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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
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沐浴间、
更衣室。
3、可能实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
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
4、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
用品、冲洗设备。
5、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
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6、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
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
警示说明。
7、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
设置警示标识,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
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主体责任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
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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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
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必须停止作业,经治理后符合方可重新作业。
主体责任六: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
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
主体责任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
1、粉尘作业的防护:配置排风除尘设施、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
设备。
2、有毒作业的防护:相应的防毒通风控制,维护、检修现场有
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密闭作业的防护: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
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
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
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
用品和监测仪器。
5、高温作业防护: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
防护用品。
6、低温作业防护:配备防护服和防护手套等防寒的个人防护用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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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微波与电磁场防护:有防止电磁辐射能泄漏的措施、屏蔽措
施、屏蔽设备。
8、噪声与振动防护:设置隔声操作室、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主体责任八: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用中文
公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
式告知。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
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主体责任九:依法、如实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有警示标识和说明。应当将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应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主体责任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
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主体责任十一: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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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2、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
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3、依法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
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