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舶营运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舶轮机管理大管轮题库(手机版)

1501、对于客船,500总吨及其以上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散装船和高速货船,ISM规则的实施期限是不迟于________ (180885:第0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172)A.1997年10月1日B.2000年7月1日C.1998年7月1日D.2002年7月 1日1502、对于500总吨及其以上的其他货船,ISM规则的实施期限是___________ (180886:第0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173)A.1997.7.1B.1998.7.1C.2000.7.1D.2002.7.11503、对于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ISM规则的实施期限为_______ (180887:第0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174)A.1997.7.1B .1999.7.1C.2002.7.1D.1998.7.11504、ISM规则不适用于__________ (180888:第0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175)A普通货船B.油船C.钻井平台D.军舰1505、ISM规则的实施目标是_。
①保证最大经济利益;②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害或生命损失;③避免对海洋环境和财产的损害。
(180889:第0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176)A.仅②对B,仅③不对C.仅①不对D.全对1506、对ISM规则,有关叙述正确的是___。
①ISM规则是自愿执行式规则;②ISM规则必须强制执行;③ISM规则的侧重点在于加强安全管理机制,提高人员素质;④ISM规则也侧重于船舶技术方面。
(180890:第0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177)A.①④B.②④C.②③D.①②1507、ISM规则在_通过。
(180891:第0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178)A.1993.7.1B.1994.5.24C.1995.7.1D.1996.7.11508、我国ISM规则的主管部门是_________ (180892:第0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179)A港口部门B.中国船级社C.海事局D.船公司1509、对《ISM规则》的培训包括______。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水上运输、船舶修造、船舶租赁、船舶代理等业务的船舶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船舶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
第二章船舶安全责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船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配备合格的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七条船舶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船舶载重线、船员配备等。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技术档案,记录船舶检验、维修、保养等情况。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船舶安全操作管理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船舶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五章船舶事故处理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船舶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船舶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运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运营管理,确保船舶安全、高效、环保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船舶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节能减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运营许可第五条从事船舶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取得船舶运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船舶运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船舶运营相适应的船舶;(二)有与船舶运营相适应的船员;(三)有健全的船舶运营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安全、环保、节能设施设备;(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船舶运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和注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九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船舶环保管理第十二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制度,确保船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对船舶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四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船舶节能管理第十五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节能管理制度,提高船舶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优化船舶航行路线,降低能耗。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营运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务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ISM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营运船舶及其船员,包括船舶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
3. 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是公司的船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本制度。
船舶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安全经理,负责逐级下达安全管理指令。
二、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职责和义务(1)制定并向船舶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管理指令,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2)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3)定期检查船舶的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4)及时调查船舶事故和事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5)配备足够的船舶管理人员,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安全经理的职责和义务(1)组织、实施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行;(3)制定船舶的安全操作指南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4)协调船舶管理部门和船员,解决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5)及时查处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船员的职责和义务(1)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船舶管理部门的安全方针;(2)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安全技能;(3)密切配合船舶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上报船舶安全情况;(4)经过安全经理授权后,有权中止或终止任何可能造成危害的操作;(5)积极参与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检查和整改(1)船舶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并向安全经理报告检查情况;(2)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和整改;(3)安全经理对检查结果负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4)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情况、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船舶的安全管理记录等。
船舶营运安全管理

船舶营运安全管理1. 引言船舶营运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卫船舶、人员、货物、设备和环境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乘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和重要措施进行介绍。
2. 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包括船舶安全、作业安全和管理安全三个方面。
2.1 船舶安全船舶安全是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建造:船舶在建造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的船舶建造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船舶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
•船舶设备:船舶上的各类设备需要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船舶装备: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导航设备等,这些设备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安全性。
2.2 作业安全作业安全是指船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进行各类作业时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作业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员安全:船舶上的各类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获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工作。
•货物安全:对于船上携带的货物可能带来的危险要有清楚的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设备安全:对船舶上的各类设备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环境安全:船舶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环保规定,确保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2.3 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是指对船舶营运进行全面管理,建立科学的船舶管理体系。
管理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责任:明确船舶经营者对船舶营运安全的法定责任,确保其履行相应的职责。
•安全组织: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安全监管:加强对船舶经营者和船舶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船舶营运。
•安全培训:对船舶经营者和船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内河船舶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运输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河船舶运输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员及船员。
第三条内河船舶运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三)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协同配合。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三)具备必要的船舶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技术档案、船舶维修保养记录、船舶运行记录等。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内河船舶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运输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条内河船舶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包括运输合同、货物装载、运输路线、船舶调度等。
第十一条内河船舶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装载规定,合理装载货物,防止船舶超载。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运输的监控,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航线、规定速度航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应对。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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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二十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船队总吨位迅速扩大,现已跻身世界十强。
确保海上交通安全是我国海运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必然,它关系到我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的国际形象和国家利益。
本章重点阐述与船舶营运安全及出入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性措施。
例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海上人命安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括了为改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
学习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旨在提高广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及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按章操作,自觉遵守和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运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概述一、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hrtheSafetyofLifearSea)是关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障人命安全的基本公约,简称SOLAS公约。
在涉及海上人命安全的所有国际公约中,它是最重要、也是最古老的公约之一,其第一个版本是在1912年的"Titanic"号沉没,致使1493人丧生后,于1914年1月20日在英国伦敦制定的。
从那时以来,又先后通过了1929年、1948年、1960年和1974年等不同版本的SOLAS公约。
现行的版本是1974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在伦敦召开的SOLAS公约国际会议上制定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74公约或SOLAS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8月25日起生效。
我国政府于1980 年1月7日核准了该公约。
SOLAS74公约自生效以来,基于这些年技术的不断进步,海上事故的频繁发生,公约执行中所发现的问题以及IMO各种文件之间的统一协调等因素,该公约业经两次议定书修正:(1)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1978年2月17日通过的议定书(即1978年SOLAS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生效;(2)国际检验与发证协调体系会议1988年11月11日通过的议定书(1988年SOLAS议定书)。
1988年SOLAS议定书尚未生效,一旦失效,将代替并废除1978年SOLAS议定书。
此外,按照SOLAST4公约第Ⅷ条的规定,或以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neSafety Committee,毗)扩大会议的形式,或以SOI,AS缔约国政府会议的形式,对SO[AS74公约作了十几千的修改和更新,见表3-1。
从表中可以明显看出修改的频繁程度。
为了加速使这些修正案生效,SOLAS74公约引进了“默认程序”。
根据SOLAS74公约的第Ⅷ条(修正)(b)(v1)(2)规定,对公约附则的修正案,除第1章外.在·FyUIg况F应认为已被接受:①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之日起的两年期限届满时;或②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不少于1年的不同期限届满时。
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1/3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IMO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那么应认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
公约接着同时还规定,修正案被接受日之后,经过6个月后就自动生效。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默认程序”。
SOLAS74公约的所有修正案,几乎都是按照“默认程序”的预计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从表3-1中的生效日期可充分说明这一点。
SC,乙AS74公约修正案表3-1根据SOLAS74公约的第VIII条(修正)(b)(们)(1)规定,对本公约条款或附则第1章的修正案,在其2/3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起,应认为已被接受,且在接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这种程序称为“明示程序”。
修正案要满足这种生效条件,在缔约国政府日趋增多的情况下是很不容易的。
1994年5月召开的SOLAS74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通过的新增SOLAS公约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其内容共4条:(1)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第1/6条);(2)加强检验(第L/10或I/11条);(3)船舶识别号(第1/15条);港口国对作业要求的控制(第1/19条)。
其实,这些内容都属于该公约附则的第1章范畴,如括号内的具体条款所示。
如果将这些内容纳入第1章的修改,则按公约规定,须遵循“明示程序”,谁也不知道这些修正案何时才将生效,但现将它们作为新增的第Ⅺ章,则可按“默认程序”办理,很快就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SOLAS74公约包括:(1)公约正文;(2)1978年SO[AS议定书;(3)公约附则(安全规则)及其单项规则。
这三个层次的规定是不可分割的。
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1994吓的SOLAS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SOLAS74公约新增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将1993年的IMO第18届大会通过的A.741(18)号决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纳入SOLAS74公约内容,并成为强制性要求后,使SOLAS74公约的性质在以下两个方面发生了变化:(1)SOLAS公约已由原有的“纯技术”公约变成“技术管理”公约。
众所周知,原有的SOLAS7讼约共有八章,几乎所有条款,除第111/18条(关于弃船训练和操练)涉及到管理方面产苎m外,全是技术性条款。
但是新增的第Ⅸ章内容全都是有关管理方面的。
这标志着IMO主苎三i竺苎全和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在指导思想上有了一个很大转变,即意识到人)9因子在确保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2)50LAS公约的范围已从现有的船舶扩大到岸基。
这个变化一方面是由于1SM规则规定了船公司如何保障船舶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条款,这意味着该公约不再局限于船的本身,而且涉及到了岸上的公司。
另一方面该公约新增的第D(章第4条——港口国对作业要求的控制,实际上是修改了第1./19条(关于监督)。
即今后的港口国监督不仅要检查船舶本身是否具有各种国际证书,同时还对其所属的航运公司是否具有符合1SM规则的合格证明也要进行检查。
因此,可以说将SOLAS公约的内容扩大到了岸基。
该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有:第1章总则(检验与证书)第n-1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2章构造一防火、探火和灭火第m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V章航行安全第Ⅵ章货物装运第Ⅶ章危险货物装运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限于篇幅,本节仅介绍“检验与证书”、“构造”、“航行安全”等章节的部分内容,其它内容在本书其他章节阐述和体现。
二、船舶检验与证书1.适用、定义与免除本公约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军用舰艇和运兵船;总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
公约用语的含义:(1)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2)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3)乘客:除下列人员外皆为乘客:①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②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4)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5)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6)液货船:系指建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
(7)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日)1海里(nmile):系指1852米或6080英尺的距离。
(9)船龄:系指船舶从其登记证书中所列建造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免除:(1)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求o(2)对于具有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附则第Ⅱ章到第Ⅳ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甲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按规定免除这些要求。
2.检验与证书2.检验与证书1)检查与检验公约强调:缔约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充分保证船舶检验和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船舶及其设备在各方面都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
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对各种船舶的检验和检查包括:(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定期检验:①客船每12个月检验1次;②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③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间隔期为24个月。
(3)期间检验:除定期检验外,对于船龄10年及以上的液货船:①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
如果在该证书的有效期内只有一次期间检验,则应在该证书有效期的期中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
②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4)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5)年度检验或不定期检查:在证书有效期间,应对船舶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保证船舶及其设备在各方面都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如主管机关制定法定年度检验时,则不定期检查就不是强制性的。
年度检验在相应证书每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2)船舶安全证书及其有效期船舶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主管机关签发下列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免除证书;货船构造安全严千的补充,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补充(均用于油船和载汕的非油船,永久地附于相应安全证书之后);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不允许对该证书的5年有效期进行展期。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白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
免除证书不得超过与该证书相关的证书的有效期。
其他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除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5年有效期不得展期外,如果某一证书期满时该船不在登记国或预定检验国港口,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该证书展期,限于完成驶抵上述港口航次。
展期期限;i;得超过5个月,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
对于未按上述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船舶在规定期限内,或在业已展期的证书期限内,未进行规定的检查或检验;(2)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
3.控制(监督)第1/19条为港口国控制程序,其主要内容为:1)每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时,应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官员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