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中国当代法律监督
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理学第7.8章

第七章立法第一节立法概述—、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含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我国之所以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因为:第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
第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裉本途径。
第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法考 法硕 司法方面相关知识点梳理

论述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等特点。
(1)司法法治原则。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
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认真贯彻这项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2)司法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历年法硕联考简答题

(2011)5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2011)5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010)51.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2010)52.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2009)26.简述酌量定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009)27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2008)26.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008)27.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区别。
(2007)26.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2007)27.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2006)26.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2006)2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005)26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2005)27.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004)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2004)27.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003)41.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2003)42.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2000)1.犯罪的基本特征。
(2000)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2000)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条件。
民法简答题(2011)5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2011)5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
(2010)5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2010)5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2009)56.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2009)57.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
(2008)56.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008)57.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范围。
(2007)56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2007)57.简述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2006)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006)57.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2005)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法律监督是指对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确保法治的有效运行和公正的实施。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扮演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律监督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监督的定义法律监督是指通过程序化的手段,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法律的平等实施、公正裁判和有效执行。
法律监督旨在防止滥用职权、减少腐败和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1. 立法监督:指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律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进行审查、建议和评估。
立法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性。
2. 执法监督:指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
执法监督的目的是防止权力滥用、打击腐败和确保公民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3. 司法监督:指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官和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监督和指导。
司法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
4. 行政监督: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决策、管理和执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进行评估。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三、法律监督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监督能够防止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监督,可以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实施,从而保护公民免受不正当对待和侵犯。
2. 维护社会正义:法律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中的不公正行为。
通过及时调查和处理,可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和维护。
3. 防止腐败行为:法律监督有助于监控和打击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通过对行政机关和执法活动的监督,可以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廉洁和公正。
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即记忆口诀之法理学部分记忆

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即记忆口诀之法理学部分记忆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即记忆口诀之法理学部分记忆众所周知,法理学在法硕考试中的地位,60分的分值并不好拿,因为有简答题和论述题,更要命的是书上面抽象的文字,刚开始看的时候很晦涩,有点哲学的味道,不像专业课刑法民法那样学起来带劲。
可是如果学好了,不仅能提高自己的信心,还能够为学习刑法民法作出指导,更有甚为法硕的复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自己的梦想增加一份筹码,别忘了,你的录取,是初试和复试共同的结果。
关于我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的看法或者思维能够给你带来高分就行了,而且必须是很简单的记忆,为你带来高分,如果我的思维或者记忆方法,比你自己看书还复杂,那我的存在就完全没必要了。
我是二战北大的炮灰,呵呵,总分考的也不高367分,英语没过线,连复试的机会都没有,我的梦想就在分数出来亦或者是我写完了英语试卷的那一刻而破灭。
我希望你们不要像我一样,你们完全可以少走很多弯路,把时间留给那些更需要你做的事情上面。
下面谈一下我对法理学学习的看法我认为法理学应该早点复习,因为其理论难度,对于初学者不亚于哲学,更别说考点了,所以,我要嘱咐各位朋友的是,在前期复习刑法民法的同时,应该开始看一下法理学,等到暑期你再看他,他的晦涩会让你感到恐慌的,(这一点二战的朋友应该有体会的)。
法理学的学习过程,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抽象的文字具体化,让自己理解书中所说的内容,第二个阶段是找出考点并记忆阶段,理解了并不一定代表自己能掌握他,考试的时候是让你在有限的时间内反映出来的,尤其是论述题,可能你也理解,但是笔却写不出来几个字,或者根本就记不住书上面的知识点,何谈让你写呢!对于法理学的记忆,网络上一直流传的是《超级奇特联想记忆》,这本书写的很不错的,前辈们花了不少心思,是按照指南编写的,但内容很少,尤其是法理学,对于想取得高分的朋友来说是不够的,另一方面呢,有些口诀也很拗口,不好记忆,最重要的是所有的,乃至大部分知识都采用一种方法记忆,势必给自己最后的冲刺造成知识的混淆,口诀的乱用。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适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2、逻辑解释,是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
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
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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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中国当代法律监督
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立法监督
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
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如前所述,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
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二、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另~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起诉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等。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舆论监督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比如,选举和罢免
代表,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