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作用的对策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三三制”

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三三制”作者:刘锦森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5期刘锦森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的作用和优势日益显著。
本文所说的人大工作就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及为实现其预期目标、达到特定效果的动态过程。
就如何做好人大工作,各地有各地的高招、各地有各地的经验、各地有各地的做法。
无论高招有多高、经验有多少、做法有几套,对人大工作来说,还是“万变不离其宗”,必在宪法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履职行权,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要想做好人大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应以以下几个方面为抓手。
首先,要做到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核心力量,在我国处于执政地位。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创建的,符合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的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
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根据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各自的特点、优势、内涵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作出的正确选择。
人大工作一旦脱离了党的领导,那将寸步难行,难以运作,其权力便无法行使、职责便无法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便无法显现、作用便无法发挥,优势便无法体现。
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人大依法有效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人大工作持久、深入开展,并且理直气壮立足于国家政治生活当中。
二是必须坚持宪法法律原则。
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都是由宪法授权,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具体细化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和支撑,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人大工作也将成为空中楼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将成为纸上谈兵。
对提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的几点建议

对提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的几点建议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人大代表履职实效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提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代表人选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和代表本身的素质和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对于代表人选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要进行加强和改进,特别是要重视代表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背景。
此外,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培训,提高代表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从而提升代表的履职实效。
二、促进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也与他们能否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有关。
因此,在制定重要政策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让他们有更多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此外,还可以采用一些互动交流的形式,如在线座谈会、专题讨论等,增强代表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三、促进代表履行监督职责人大代表也有着重要的监督职责,对于监督官员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谋求人民利益,代表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代表履职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官员的监督力度,让代表们的监督职责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完善代表议案的制度代表议案制度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要完善代表议案制度,使代表能够更好地提出有关人民群众利益和问题的建议,并能够得到严肃的回应和处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代表提出议案的审查和措施,确保议案的实际意义和效果。
综上所述,提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需要政府、代表本身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各方面的积极推动下,人大代表履职实效才能够更好地得到体现和提升。
五、建立代表与民意沟通机制人大代表的职责之一是捍卫人民利益。
因此,建立代表与民意沟通的机制非常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比如网络问卷、信函、电话,建立起代表与民意直接沟通的渠道,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让代表真正用心代表人民利益。
六、营造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环境代表履职需要充足的时间和资源支持,因此,必须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让代表在得到充分调研和思考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提交议案和发表意见。
抓好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抓好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抓好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在当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深深地体会到人大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对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前不久,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这是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性文献,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人大代表要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我认为要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充分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压滤机滤布厂家二是要重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三是要加强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人大代表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好坏。
对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笔者建议:一、建议在人大会开幕前一个月就将报告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各位代表,以便于代表了解情况,有足够的时间来审议报告。
每年人大会,代表要听取并审议五六个重要报告,这些报告内容多、政策性强,要给代表较多的时间思考。
二、建议在闭会期间,适当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这样做,不仅保障了代表的知情权,而且也有利于代表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闭会期间,为加强人大代表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建议建立领导与代表见面的接待日制度,一个月或两个月举行一次。
此外,政府领导视察工作或调研时,应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以便听取代表的意见。
关于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问题,实践中,我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认真对待,主动与代表和群众联系沟通,然后答复。
另一种是承办单位敷衍塞责,既不调查研究,也不同代表联系沟通。
一方面,作为代表要严格地按文件精神的要求和程序去办事,另一方面,除尘滤布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按处理程序办事。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建议

上海人大2023年第7期对标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和上海未来发展的新情况新目标,系统总结本市代表工作的探索实践,进一步从体制机制法制层面提出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对策建议,对于推动上海人大代表工作与时俱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在多年来对代表工作开展系列专题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个别走访、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代表工作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区委主要领导、区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及代表联络“家、站、点”的意见建议,形成推动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与时俱进的建议。
一、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提高对新时代代表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推动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与时俱进,首先必须解决好思想认识的再提高、再加强问题。
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重要论述,在已经形成对人大工作、代表工作重要性广泛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思想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全局观念,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点和优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重要意义,筑牢做好代表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一是要把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党委工作部门支持人大工作、“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和代表监督、办理代表建议等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二是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人大代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宣传人大制度、讲好人大故事的重要骨干力量。
三是要全面落实市人大工作会议文件涉及代表工作的相关要求,总结以往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不断加强工作和制度创新。
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关于本市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人大街道工委更好开展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二、把握先进性与代表性的关系,严格把好代表“入口关”要在代表选举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结构的分析研究,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审查考察,加强统筹协调。
人大联动履职存在问题及建议

人大联动履职存在问题及建议人大联动履职存在问题及建议一是联动形式较单一。
人大行使监督权运用的形式较单一,普遍采用执法检查、考察等形式,较少采用专题询问、质询、罢免撤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不利于形成更大的监督合力。
监督中偏重于程序性监督,相对轻视实质性监督,难以保证持续联动的效果。
二是联动幅度不够广。
联动项目不均衡、幅度不广是目前无论人大系统内部还是人大系统与外部机构之间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建议督办、学习培训的联动没有深入开展,与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之间的结合不够,区域之间的联动力度有待加强,联动幅度明显不广。
三是事前联系不够紧。
人大内部的联动以上联下模式居多,选题上也大多根据上级工作需要而安排,事先征求基层实际情况的较少,导致实践中有的联动与基层实际不够匹配,针对性不足。
同时,存在上情下达时间差的问题。
通常下一层级年度工作计划的出台要早于上一层级,而对应部门之间在事前缺乏充分沟通,导致部分联动议题在下一层级的年初计划中不能及时安排。
四是联动机制不顺畅。
各级人大之间的内部机构设置不一致的情况,容易出现联动部门的业务交叉,可能导致一个工委要联系多个上一层级工作机构的现象,也可能存在参与联动部门相互争权、推诿的情况,对问题的反馈多有不畅,影响联动效果。
而在与外部机构联动时,主要存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上存有欠缺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人大联动履职的思考和建议。
一是要围绕中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新时代背景下,工作中心和大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找准定位、明确方向、展现新作为的风向标和着力点。
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因此,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必须聚焦中心履职,把人大工作放到全省、全市、全县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推动,行好权、履好职、尽好责。
就联动履职工作来说,在联动议题的选定上,应紧紧围绕党委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来展开。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 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是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倾向性问题而作出的针对性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解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发挥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明显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实行行政部门归口起草,实际上发挥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和主导作用,缓解了社会对立法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家立法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导作用,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的负面影响,就像《决定》里指出的那样: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立法的重点从经济管理向社会、民生方面转化,特别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下,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那么,怎样才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呢?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没有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建议一、问题意识不足的建议在人大工作中存在着问题意识不足的情况,导致一些重要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调研力度人大代表应充分了解基层民生需求和社会热点问题,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声音和利益诉求。
只有加强与基层联系,才能更好地理解并解决问题。
2. 增加议题针对性在制定议程时,要注重选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议题,并聚焦于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在协商讨论中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3. 提高质询质量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提问和追问环节,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
代表们应准备充分、专业化地提出质询问题,并积极参与到跟踪调查中去,以便更好地推进问题解决措施的落实。
二、信息传达不畅的建议在现代社会中,信息传达起到关键作用。
因此,在人大工作中,为了解决信息传达不畅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
1. 提高信息公开度加强对重大议题和政府决策的信息公开力度,在各级人大网站上建立专栏,定期发布工作报告、决策文件、议案意见等重要信息。
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达相关政策措施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 加强媒体联络通过与各类媒体保持及时沟通联系,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并鼓励媒体进行深入报道和解读。
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将人大工作传播到更广泛的受众群体中去,提高关注度和知名度。
3. 创新信息技术应用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技术手段,建设人大工作平台,并开展在线交流活动。
通过这些平台,使代表们能够及时接收到基层民生问题的反馈,并能快速回应和解决。
三、制度不完善的建议为了更好地推进人大工作,我们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提高其有效性。
以下是我提出的一些建议。
1. 加强权力制衡和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大对政府及其他机关的监督权限和范围,强化代表的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有效的问责机制,同时加强各项监察工作,确保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发挥职能。
2. 提高选民知情权加强选民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选民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了解程度。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总第252期)□罗述勇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人大制度研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
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
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
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
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其理由,就是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忙,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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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作用的对策建议作者:杨鹏鸣隋志强张升忠黄兰松来源:《人大研究》2019年第07期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
按照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是同级人大的“常务代表”。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的新目标。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提出了“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新任务。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新部署。
这些既为新时期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设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需要认真研究落实的新课题新任务。
目前,组成人员中的委员大体分为三类:驻会委员(特指在常委会机关担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专职委员(特指只担任常委会委员,不兼任其他职务的委员)、兼职委员(特指除担任常委会委员外,还担任党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务或从事其他社会工作的委员),这三类委员由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同,其发挥的作用有明显差异。
本文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作用作一研究探讨。
1.设立专职委员是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重大举措。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负着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人事任免表决权等法定职权,使命非常神圣,任务非常艰巨。
这些职权均需要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议政形式来实现。
兼职委员来自党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某个社会团体,许多还是某个系统、行业的一把手,肩负着为本系统或本行业谋利益、谋发展的重任。
正是这种职务和工作的双重性、多重性,往往使兼职委员对“一府一委两院” 进行监督时,或多或少会受到部门或行业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不同程度地影响他们行使职权的客观性、公正性。
因此,设立专职委员,既能专心致志地从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又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超脱的心态,从全局、长远的角度查找问题,勇于直言,善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敢于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真正担负起依法履职行权的重要职责。
2.设立专职委员是适应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特殊地位的客观要求。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即“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选举任命与被选举任命的关系,这一特殊性,必然要求全体组成人员的选配标准要更高一些,学识经验更丰富一些,能力水平更强一些,整体结构更优化一些,才能确保结构素质与担负的任务相匹配。
人大工作政治性、法律性和知识性都很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责任重大,如要履好职,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人大工作。
当前,半数左右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兼职,而兼职委员的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在时间上时常发生“撞车”,力不从心,直接影响了常委会的议政水平。
因此,选择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精湛、经验上丰富、精力上充沛的同志担任专职委员,既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学习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又有足够的精力深入实际进行视察调研,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掌握社情民意,为开好常委会会议作充分的准备,才能确保常委会的议政水平和会议质量。
3.设立专职委员是解决人大工作突出矛盾,提升常委会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必然选择。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人大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是每年召开一次,少则几天,多则十几天,人大常委会会议通常每两月一次,一般在三天左右,会议少、会期短,审议决定的事项却多,人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繁重性与人大运行的简便性之间的不适应,已成为制约人大工作质量的突出矛盾。
由此导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对“一府一委两院”的重要工作进行较为细致的监督,也不能及时收集、准确掌握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从而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大的制度优势。
因此,要有效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必须着力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专业优势、议政建言优势和智囊参谋优势,形成一支愿议事、会议事、敢议事、议好事的专职委员队伍,才能提升常委会工作效率和水平,真正完成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大使命。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迈出新的重大步伐,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取得一个又一个的重大进展。
其中,专职委员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到不断完善的历程。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逐步实现委员专职化”的思想,自此,各级人大开始了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进行专职化试点的探索。
1998 年上海市人大选举原华东政法学院孙潮教授为特别专职委员,2000 年增加为 2名,2003 年增加为 5 名。
接着广州、乌鲁木齐、大连、北京、郑州、济源等地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开展设立专职委员的试点工作。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选举出了李连宁、何晔晖、信春鹰等 19名专职委员,不仅年富力强,而且都有相当的专业背景,10 位是各大部委的司局级官员,另外 9 位则是学界精英。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数得到进一步增加,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了示范引领。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是设立专职委员较早的城市之一,始于1998年,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有专职委员4人,之后十三届有3人、十四届有2人、十五届有3人、十六届有5人,17人中除了两名委员是由政府部门的副局级干部调为人大常委会正局級委员外,其他15人均为政府部门的正局实职领导干部,在本领域本行业造诣较深,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威信高,担任专职委员之后能围绕全市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建真言、献良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职委员试点以来,虽然收到了良好效果,有力地提升了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结构比例不够合理。
一是年龄偏大。
专职委员的平均年龄在55岁以上,干一届就得退休,造成专职委员齐上齐下。
如青岛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中的17名专职委员平均年龄为56.8岁,基本上干了一届就退休,影响了人大工作的连续性。
二是占比偏小。
各地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占组成人员总数的10%左右,占代表总数的1%左右,没形成一支强有力的专家型工作团队。
三是专业偏窄。
目前,在选择专职委员时,考虑更多的仍是政治素质和转岗需要,专职委员的职业构成和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缺乏既熟悉法律又有丰富执法经验的人才、既懂财政金融知识又有丰富经济管理工作经验的人才、既精通人大理论又有人大工作实践经验的人才。
2.职责任务不够明确。
设立专职委员是一项新探索,各地人大在专职委员如何履职上仍处于摸索之中,没有形成完备有力的支撑体系。
首先,专职委员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目前,各级人大对专职委员定位是什么?有哪些工作职责?应发挥哪些作用等,没有进行具体界定,专职委员普遍对此感到茫然。
其次,专职委员的工作关系不明晰。
专职委员与常委会整体、主任会议、各工作机构的关系没有明确界定,不是一个独立的履职层次,夹在几者之间,处境尴尬。
第三,专职委员的工作任务不明确。
专职委员应该承担哪些任务,谁负责向专职委员下达任务,谁负责日常管理考核不明确;工作成果的效力如何体现,如何进行转化等不明确。
3.工作动力不够强劲。
从工作岗位上看,把在党委政府工作多年、普遍有实权的部门一把手,转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给干部心理上造成了“在人大工作意味着退居二线”“应多种花少栽刺”的负面影响。
从工作精力上看,年龄偏大的专职委员基本上没有晋升机会,心理上较为失落,工作上原动力不足,影响了反映民情社意、为民请命、为民执政的干劲。
从工作内容上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法律性强、程序严密,专职委员换届后,新成员必须花大量精力,从头开始摸索,熟悉有关业务。
年龄偏大的人,其精力与接受新信息、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年轻人来说要慢,思考问题、开展工作乃至作出决策,喜欢凭经验,在某些时候会影响人大常委会决策的准确性、创新性。
4.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从工作上看,目前专职委员除担任常委会委员外,普遍担任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虽然职位高,但缺乏一个为专职委员工作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属于“光杆司令”,工作起来困难较多。
有任务时与相关工作机构混在一起干,没有任务时处于自己找活干的状态。
从生活上看,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除组织关系外,其编制关系、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各种福利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保障。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
从根本上讲,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没有从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来充分认识人大制度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口头上说人大是“一线”,实际上在安排干部时仍把人大当“二线”,因而,没有下大功夫研究如何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只是把人大常委会作为安排即将退休的老干部的一个重要去处,没有把年富力强有法律知识又有工作经验的干部安排为专职委员,从源头上为提高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工作上安排不紧。
由于专职委员人数少,年龄普遍偏大,力量相对薄弱,因而在工作任务安排上没有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加以重视,专门进行研究部署。
专职委员在工作上与常委会融合得不紧,任务量小,工作不饱和,有劲没地方使,有被冷落的感觉。
通常只是在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听听专职委员对具体审议议题的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上由专职委员就相关议题向大会报告初步审议意见,在如何发挥专职委员的“专职”“专业”“专家”优势,在专职委员相互之间如何协调配合、如何发挥整体作用等方面研究不够,没有破题。
三是交流上渠道不畅。
从专职委员的配备来看,普遍是将年龄大的资格较老、干几年就退休的领导干部,派到人大常委会担任专职委员,还没有进入人大工作几年后又交流提拔到党政机关去任职的。
由此造成了党委政府的实职领导干部不愿意进人大常委会来工作,较为年轻的干部进来后又很难交流出去任职,影响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以致人大在财政预算、审计、法律等业务性较强的领域引进不了急需的高级专业人才,弱化了监督力度。
四是保障上力度不足。
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造成专职委员的工作与保障脱节的格局,使专职委员享受不到与驻会委员相同的待遇,得不到应有的组织关怀,存在不少后顾之忧,在心理上产生失落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其履职的责任心进取心。
有的委员反映,我们的工资关系、体检等保障不在人大,感觉自己不是人大人,因此在工作上不便多说、不能多说、不愿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