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认定牵连犯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都是刑法中的法律术语,用来描述犯罪情节中涉及多名犯罪行为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析十分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每个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牵连犯是指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或同一种犯罪行为中犯罪共同体人数较多的刑法主体之间,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的情形。
参与犯必然的犯罪须为侵害行为,以实现侵权目的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的参与犯罪,如在一场抢劫中当值的行为并不算是牵连犯罪。
而吸收犯则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或同一种犯罪行为中犯罪共同体人数较多的刑法主体之间,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各自形成不同的侵权部分。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牵连犯强调的是多个犯罪分子在同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行动或分工合作,而吸收犯则强调的是多个犯罪分子在同一起犯罪行为中各自完成不同的侵权部分。
在实际案例中,往往会出现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正确的认定。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对于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确定犯罪行为时,必须对参与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准确的划分,以保障每个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有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个案化的审判,促进司法公正。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析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需要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需要查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需要了解各个犯罪分子的行为和作用,以确定是否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的情形。
如果多个犯罪分子共同行动或分工合作进行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牵连犯;如果多个犯罪分子各自完成不同的侵权部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吸收犯。
刑事案件的牵连犯名词解释

刑事案件的牵连犯名词解释在刑事案件中,涉案的人员往往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还会牵涉到一些特定的身份,例如证人、共犯、从犯等。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牵连犯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一.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被警方以有可能犯下某种刑事罪行之嫌而进行调查的人。
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搜查、拘留等措施,以收集证据、调查案件真相。
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被视为无罪的权利,直到经过法庭审判后被证实有罪。
二. 被告人被告人是指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在案件开庭审理阶段被控告犯罪的人。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提供证据等诉讼权利,并由法庭依法进行公正审理。
如果经过审判后被证明有罪,被告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 证人证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证言或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人。
证人的出庭作证对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真实、准确,并在法庭上受到质询和辩护的审查。
法律对于证人的保护也非常重视,包括对证人的隐私保护、豁免权等。
四. 共犯共犯是指与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共犯与主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共谋关系,并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的责任。
共犯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的作证和供述可以提供对主犯的证据支持。
根据法律的规定,共犯与主犯一样应负有刑事责任。
五. 从犯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附带作用的人。
与共犯不同,从犯并非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协助、支持或者为犯罪行为创造条件等方式与主犯一起参与犯罪。
从犯对于犯罪案件的成功或者失败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他们的罪责较轻,并处以较低的刑罚。
在刑事诉讼中,审理从犯与主犯的责任和量刑通常会有所不同。
六. 附带民事诉讼人附带民事诉讼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据刑事审判的结论加以确认或改变。
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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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吸收犯数个不同的犯罪⾏为,依照⼀般的⽇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个⾏为当然地为他⾏为所吸收,只成⽴吸收⾏为的⼀个犯罪。
(⼆)吸收犯的特征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为,每⼀⾏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般经验法则,⼀罪是另⼀罪的当然实⾏⽅法或当然实⾏结果,前⾏为是后⾏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为是前⾏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为吸收轻⾏为。
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的,但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法⾏为和⽬的⾏为之间、原因⾏为和结果⾏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以实施某⼀犯罪为⽬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犯罪,其⽅法⾏为和结果⾏为⼜构成了另外⼀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为,其中⼀个是⽬的⾏为,⼀个是⽅法⾏为,或者⼀个是原因⾏为,⼀个是结果⾏为,或者既有⽅法⾏为、⽬的⾏为(原因⾏为),⼜有结果⾏为。
3.两个以上的⾏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的犯罪,各⾏为不属于⼀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有两种:(1)⽅法⾏为和⽬的⾏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原因⾏为和结果⾏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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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一、吸收犯的含义。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二、牵连犯的含义。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然后让我们来通过例子辨析数罪与上面两个,三者之间的区别:
1.数罪和牵连犯:最重要的区别是通常性。
偷枪杀人,是一个数罪并罚的行为。
表面上看符合方法行和目地行为的牵连,但其中缺少牵连犯要求的生活通常性,偷枪之后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杀人,抢劫,绑架,一般人不会一下子就想到杀人,想到其他用处的概率相同,所以不具有通常性。
制造假币之后出售使用假币,一般制造假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出售使用,(不排除有人造假币就是为了看看,但想到这个的概率更低)这具有生活通常性,所以是牵连犯。
2.牵连犯和吸收犯:最重要的区别的吸收犯的必然性和当然性。
个人认为陈永生教授在法硕讲义中对吸收方式的第二点有点问题,应当改为“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直接删去。
不然实在难以辨析(如,可以说造假币是卖假币的组成部分)。
入室抢劫是吸收犯,想要抢在屋里的东西,必须要到屋子里去(前行为是必经阶段)。
偷了枪支必然就持有枪支(当然结果),这也是吸收犯。
这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具有必然性和当然性。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特征类似于牵连犯,包括:(1)有数危害行为。
(2)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犯不同种数罪。
(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1)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三种情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①必须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如果只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则不存在吸收犯的问题。
(注意,这里的一行为、数行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②前后行为存在必经阶段和当然发展的关系(高度伴随关系),否则不属于吸收犯。
③前后行为一般是针对同一对象,如果针对不同对象,则不能吸收,而应并罚。
(2)牵连犯:前后两个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重点要记住法律的具体规定。
①必须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如果只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则不存在牵连犯的问题,有可能是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犯。
②主观牵连+客观牵连(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通常性、高度伴随性)。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自身,还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刑罚的时候,法律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人有牵连。
这种牵连可能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同谋、共同犯罪、从犯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牵连犯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一、牵连犯的认定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牵连犯可以分为共同犯罪、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多人共同实施,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项犯罪行为。
例如在一次抢劫案中,有两个人分别扮演头目和手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两个人就是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协助或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方便,起到促成或协助的作用的人。
例如,在一次盗窃案中,某人提供了盖住门栓的黑布,虽然他本人没有亲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了主犯实施盗窃所需的条件和方便,这个人就是从犯。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见到犯罪行为的后果,或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一次醉驾事故中,驾驶者明知自己喝醉了而依然驾车上路,如果发生事故,他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法律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进行适用:1. 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判决应当明确罪名和刑罚,罪名和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关联性。
对于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例如,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实施人数、分工合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虽然他们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仍然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2. 原则责任原则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处罚。
对于牵连犯,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是次要的,不应当承担和直接实施犯罪人同等的刑罚。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在法律界中,我们常常会听到“牵连犯”和“吸收犯”这两个概念。
虽然这两个概念
都涉及到多个罪行的判定,但是它们的区别却很大。
下面我就来谈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特点和区别。
一、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一个人在犯下一项罪行时,还同时犯下了另一项罪行,而这两
项罪行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
也就是说,这个人在犯下第一项罪行时,并不需要犯下第二
项罪行,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在处理牵连犯的情况时,一般认为需要分别对这两项罪行作出独立的判决,而不应该
将它们混为一谈。
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独立性原则:在牵连犯的案例中,这两项罪行是相互独立的,应该分别受到法律的
惩罚。
2.公平原则:将牵连犯的两项罪行混为一谈,容易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公平的惩罚。
二、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一个人在犯下一项罪行时,另一项罪行的犯罪意图已经被第一
项罪行所包含,而后者已经完全包含甚至涵盖了前者。
2.效率原则:将吸收犯的两项罪行分别作出判决,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两项罪行之间的关系。
在牵连犯的情况中,两项罪行是相互独立的,而在吸收犯的情况中,第二项罪行已经被第
一项罪行所包含。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理,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
时间、犯罪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尽量保证司法公正和有效性。
总之,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在犯下多项罪行的情况下的一个法律概念,但其涉及的问
题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事法律中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意义上有所区别。
牵连犯是指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中的多个人,其中一个人从犯行为转变为主犯行为的情况,而吸收犯则是指在同一犯罪事实中的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牵连犯是指一个人从犯行为转变为主犯行为的情况。
从犯是指对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或帮助犯罪行为实施的人,而主犯是主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A打算抢劫一家商店,他携带枪支进入商店,实施抢劫行为,B在外面负责看守,起到了帮助作用。
如果B在看守的过程中,决定进入商店并参与抢劫行为,那么他就由从犯转变为主犯,这就是牵连犯的情况。
吸收犯是指在同一犯罪事实中,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吸收犯存在于实施犯之间,发生同一犯罪事实的不同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将多个犯罪行为视作一个罪行,将其合并起来处罚。
A因涉嫌盗窃,企图从某家商店中偷走商品。
在偷走商品之后,A又决定携带偷来的商品,逃跑时使用暴力对抗商店员工。
虽然他实施了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但法律通常会将其视作同一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将其合并处罚。
这就是吸收犯的情况。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形成条件不同。
牵连犯的形成需要主犯行为的转变,即从犯行为转变为主犯行为;而吸收犯的形成则是在同一犯罪事实中存在多个犯罪行为。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对于牵连犯来说,主犯的犯罪行为具有决定性,从犯是在主犯行为基础之上起辅助作用,因此他们可能面临相同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吸收犯来说,多个犯罪行为被视为同一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因此会将其合并起来处罚,被合并的每个犯罪行为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大小。
牵连犯和吸收犯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牵连犯来说,转变为主犯行为的瞬间是关键,这可能意味着从犯和主犯在刑罚适用上存在差异。
而对于吸收犯来说,各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此在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各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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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认定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其特征为: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等;
(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认定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牵连关系的认定。
(一)传统理论的观点。
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犯,例如一年前甲为了狩猎盗窃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使用该枪支的,不成立牵连犯。
(二)实践中的观点。
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即主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
否则,不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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