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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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的会计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的会计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的会计税务处理【一般和小规模】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属于退的已交的进项)。

该类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只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如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开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规定,则都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即没有专门用途和不需要还的补贴均需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例题】假设某企业2009年销售设备一台,该设备2007年购进,账面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销售价格110000元;则: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累计折旧20000贷:固定资产100000借:银行存款11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1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4230.77(110000/11.04*4%)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230.77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230.77贷:银行存款2115.385营业外收入2115.385(减半征收的部分要补所得税110000/11.04*4%*50%)借:固定资产清理211.54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48.08- 应交教育费附加63.46借:固定资产清理25557.69贷:营业外收入25557.69所得税对营业外收入25557.69+2115.385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其优惠的收入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类似,将按3%征收率征和优惠征收率2%之间的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照样要计征所得税。

即先按增值税=售价÷(1+3%)×3%计入借:固定资产清理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然后再: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部分贷:银行存款2%部分营业外收入1%部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通常用于生产或提供服务。

当企业
决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这需要根据税
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

1.计算增值额
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固定资产的增值额。

增值额等
于出售价减去原值。

原值是指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价款或者原值
税额。

出售价是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收到的价款减去销售费用和价外费用。

2.税率确定
3.选择税款结算方式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以减少税负。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
增值税税款;对于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5.纳税申报和缴税
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遵守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税款,及时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国家对于固
定资产交易的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大全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大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一、基本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首先,对于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建固定资产的销售不含有增值税、加价税,不影响销售总价。

其次,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应当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额=销售价格+销售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税额时,可以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为比例法或差额发生制。

比例法是根据所售固定资产的购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的比例来计算销售税额。

差额发生制是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差额税率来计算销售税额。

此外,在计算销售税额时,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按照销售额的3%计征增值税。

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企业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年检审计报告出具的销售额也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可以适用50%的免税比例,即销售额的50%免征增值税。

但是,对于使用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资产,不适用免税政策。

最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准确记录销售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和销售额,以便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操作。

要注意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资产,通过销售获得收入的行为。

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般纳税人需要对其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计税和会计两个角度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计税处理:1.投资额的扣除: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通常会在当期扣除一部分购置费用,称为投资额,也可以理解为预付款项。

当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扣除已计入投资额的部分。

扣除的原则一般为:当期预先扣除的投资额与实际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入应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计算应交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增值税税率,按照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计算销售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3.销售税额的上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将应交的增值税上交给税务部门。

二、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原值的确认: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2.计提折旧: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随着使用寿命的延长而价值逐渐减少,这种价值减少的方式称为折旧。

按照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将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3.确认已计提的折旧:将已计提的折旧费用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折旧费用账户。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将销售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除。

5.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实际出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入收入账户。

6.销售成本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销售成本,并将销售成本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7.销售盈亏的确认: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相减,得出销售盈亏的数额,并将销售盈亏计入盈亏账户。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计税处理主要包括投资额的扣除、计算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额的上缴;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认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确认已计提的折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售成本和确认销售盈亏等步骤。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及申报(一)计算应纳税额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如何报表申报1.填写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2.填写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3.填写申报表主表: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及申报(一)计算应纳税额1.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如何报表申报1.填写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2.填写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用简易计税,会计处理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原值2.清理发生收入、费用和应纳税额(1)清理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2)清理发生的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3)计算应纳税额和缴纳(不管是按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还是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全额在本分录中核算)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备注:也有对于减征1%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下同)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营业外收入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结转为0。

财税实务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财税实务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财税实务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其次,计算纳税金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金额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具体如下:1.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税率和征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并根据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差异,如普通固定资产一般适用17%税率,而不动产或住房可能适用5%税率。

2.扣除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或接受增值税发票的固定资产时,可以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通常是销售额减去扣除进项税额后的结果。

如果销售额小于扣除的进项税额,则按照规定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需要遵守以下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1.合规经营。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成本计算。

在确定征税价格时,需要保持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会计准则的执行。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销售时需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及时缴纳税款。

5.报税申报。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或按季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主要适用增值税。

在进行征税前,首先需要确定征税价格,然后根据征税价格计算纳税金额。

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确保合规经营,并按规定进行报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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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有政策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在1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作出规定的政策主要有两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在1号公告出台之前,当有企业面临此种情形时,根据170号、9号文的规定,找不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依据,但要求企业在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前提下、再按照17%税率缴纳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确有不合理之处,往往形成税企争议。现1号公告在政策层面解决了争议,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2、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次,“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此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没有限定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范围内,而只是说“按规定不得抵扣”,即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征税行为时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1号公告并没有规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的企业,销售其固定资产均可以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只是要求当企业发生了简易征收增值税行为,且销售的固定资产与其行为相关,对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税法共明确了三种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财税[2009]9号文中的三种情况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1号公告自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征税的问题总结如下:
1.一般纳税人于2009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按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2012-5-22 9:11转自互联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在哪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从一定意义上说,1号公告是财税[2009]9号文的补充和延伸,也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本文仅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12年1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征税问题做一个梳理。
第二条第四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第三条: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总局用语异常精炼概括,虽然短短一句话却包含了多层含义待纳税人理解参透,笔者试对其进行分析如下:第一,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1号公告第二条将前提限定为:“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首先应明确哪些应税行为属于需按照规定简易征收增值税的。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其主要包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因此,结合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来看,基本得出的判定依据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固定资产、使用后销售的,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且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其进项税、使用后又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且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使用后又销售的,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中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为:(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简单来说,财税[2008]170号文是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此种征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疑问,比较典型的就是: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且使用后又销售的,那么企业按照170号文的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税[2009]9号文,在以时间为征税划分依据的基础上,明确了何种情况下企业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如何理解“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征税行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1号公告用语严谨,首先,“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征税行为,销售其……固定资产”,此处“固定资产”是指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税行为相关的固定资产。结合财税[2009]9号理解,举例说明:对于上述第(三)条来说,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砂、且选择按简易办法6%缴纳增值税,则其购入的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那么一般纳税人再销售此固定资产时,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与其销售货物无关,则不一定必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该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结合固定资产购入时间、按税法规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等情况具体判断处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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