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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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通常用于生产或提供服务。

当企业
决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这需要根据税
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

1.计算增值额
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固定资产的增值额。

增值额等
于出售价减去原值。

原值是指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价款或者原值
税额。

出售价是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收到的价款减去销售费用和价外费用。

2.税率确定
3.选择税款结算方式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以减少税负。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
增值税税款;对于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5.纳税申报和缴税
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遵守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税款,及时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国家对于固
定资产交易的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整,包括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等。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固定资产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的相关知识。

固定资产销售是指企业将不再使用或需要替换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固定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即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销售额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固定资产销售过程中,销售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其次,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销售方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差额征税方式:差额征税是指销售方在销售旧资产时,将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后,按照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式可以使销售方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2.按实际利润征税方式:按实际利润征税是指销售方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然后将销售额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按照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式对于资产价值较高或者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下适用。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销售方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报送税务机关。

此外,对于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收入,也需要进行适当的税前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1.一次性计入收益:将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款项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的所得税规定进行纳税。

2.分期结算: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款项可以分期计入收益,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及时申报纳税。

3.特别处理:特定情况下,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特殊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固定资产转让的收入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编者按: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前后差异较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政策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

4、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问: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动产)、物品以及旧货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处置使用过的不动产与增值税。

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不动产,税率为11%。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自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包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购买不同地区的住房,对外销售时的增值税政策有所区别。

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增值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我国自1997年引入增值税试点, 1984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本方式, 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994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标志, 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09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之后陆续进行扩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资产,通过销售获得收入的行为。

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般纳税人需要对其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计税和会计两个角度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计税处理:1.投资额的扣除: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通常会在当期扣除一部分购置费用,称为投资额,也可以理解为预付款项。

当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扣除已计入投资额的部分。

扣除的原则一般为:当期预先扣除的投资额与实际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入应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计算应交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增值税税率,按照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计算销售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3.销售税额的上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将应交的增值税上交给税务部门。

二、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原值的确认: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2.计提折旧: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随着使用寿命的延长而价值逐渐减少,这种价值减少的方式称为折旧。

按照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将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3.确认已计提的折旧:将已计提的折旧费用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折旧费用账户。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将销售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除。

5.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实际出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入收入账户。

6.销售成本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销售成本,并将销售成本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7.销售盈亏的确认: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相减,得出销售盈亏的数额,并将销售盈亏计入盈亏账户。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计税处理主要包括投资额的扣除、计算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额的上缴;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认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确认已计提的折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售成本和确认销售盈亏等步骤。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差额计征的一种税收制度。

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首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确定其销售方式。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二手市场的渠道进行销售,也可以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

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办法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通过二手市场进行销售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征增值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固定资产的销售金额减去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照当前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对于通过拍卖方式进行销售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拍卖成交价计征增值税。

拍卖成交价是指竞拍者为了购买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价格。

对于在拍卖过程中未完成交易或者成交价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部分,可以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减免。

对于通过租赁方式进行转让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按照租金收入计征增值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租金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后,按照当前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次,需要填写并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信息的表格,需要详细地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有关信息,如销售金额、销售日期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纸质申报或者电子申报的方式进行报送。

最后,需要按时缴纳增值税款项。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为月度或者季度预缴制度,需要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项。

未按时缴纳增值税款项的,将会面临滞纳金的处罚。

总之,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具体的缴纳办法和流程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有所不同,纳税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并按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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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相关的规定多达十几个,在税务操作中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在实务中发现企业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税率还是征收率计税不明确,在选择征收率时是选择4%减半还是3%减按2%容易出错,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也缺乏经验。

对此,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出发,抓住判断的思路将事半功倍。

本文将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出发整理相关规定的增值税原理,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进行指引,并探讨简并征收率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首先判断企业购进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税收中性的特点。

增值税作为按增值额征税的税种,通过一般纳税人申报销项税、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现对该环节的增值额征税的目的。

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出发,一般纳税人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基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与税负公平考虑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政策因素: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购进时该固定资产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范围,纳税人购进时当然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但销售时由于政策变化,该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的资产范围。

(1)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下,购进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购进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2)2013年8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在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资产也未抵扣进项税额。

2.自身因素: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购进时该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范围,但由于购进时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未能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两种情况考虑到企业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对其销售采用征收率征税。

但如果纳税人因为超过增值税认证期限等原因未抵扣进项税额是,一般不属于此处认为的“未抵扣事项”,其损失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考虑企业再销售的时点对征税率的影响。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对征收率进行了简并,即由“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变成“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根据实体从旧的原则,企业在税务检查或自查中发现了应按征收率征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事项的,如属于2014年7月1日前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在修改增值税申报表时也保留了4%征收率的相应栏次。

三、增值税的计算及申报表的填写。

1.企业购进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则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1行第1列。

2.企业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其销售额应填写在第3列或第5列,根据再销售的时点填写在第10行或第11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的征收率并没有“减按2%”或“减半”的栏次,所以填写销售额及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3%或4%的征收率全额计算。

减征的1%或2%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不体现。

【例】假设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000元,而且根据规定该事项符合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税率)= 1000/(1+4%)=961.54,假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此销售额应填入附表一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4列应填1000/(1+4%)×438.46。

实际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4%÷2=1000/(1+4%)×219.23,为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应填写19.23。

(2)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税率)= 1000/(1+3%)=970.87,假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此销售额应填入附表一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4列应填1000/(1+3%)×329.13。

实际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1000/(1+3%)×219.42,为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应填写9.71。

四、题外话:简并征税率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变成“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对此企业是多交税还是少交税呢?直觉似乎告诉我们,征税率从4%降到3%,应该是少交税的。

实际并非如此。

就上例而言,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增值税为19.23小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19.42,因为“含税销售额/(1+4%)×2%”<“含税销售额/(1+3%)×2%”,即是最后计算税款都是2%,但在同样的含税价下,按4%征税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将小于按3%换算的结果。

换个角度,对于不同方式,税负差异在于“减税”的力度不一样,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时减税2%,而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时减税才1%。

如果不存在减征问题,则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38.46将大于按3%的征税率征收的增值税29.13。

结论:将“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变成“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企业的税负将有轻微上升。

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如何纳税,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

纳税人使用过的汽车,分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不征消费税的汽车,但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出售时,都以购置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分别处理。

本文梳理相关税收规定,供纳税人参考。

应征消费税的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5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2.9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

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1+4%)×4;2=1900(元)。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3.8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

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1+3%)×2%=1918.45(元)。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后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购入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都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出售取得收入19万元。

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90000;(1+17%)×17%=27607(元)。

不征消费税的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计税方法: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在2008年7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一辆,购入原价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81万元,于2014年6月出售,取得收入31200元。

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31200;(1+4%)×4;2=600(元)。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在2008年7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一辆,购入原价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81万元,于2014年7月20日出售,取得收入31200元。

该业务应缴增值税为31200;(1+3%)×2%=60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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