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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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经过法律程序,由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市地方政府授予国家和个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的一种权利。

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我国土地使用权按所属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目前,城市土地主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的占用土地的合法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0年,如果需要延长,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2. 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村庄、农田、林地、草地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涉及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等权利的民事权利,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利的性质它是一种有关占用、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土地的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仅仅是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即没有对土地本身的占有权。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期限一般为50年,但不排除对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结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重新缴纳土地使用费,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3.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授予的,因此,国家有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土地使用者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切实履行其土地使用权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抵押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主要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

在拍卖前,必须公开宣布起拍价和竞拍规则,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高价。

在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按照法定程序交换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完成买卖手续。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

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

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

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

)(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

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能与相关法律关系时,学者考虑因土地使用权为具有中国大陆特色,为求结合各地实践,应从不同学科领域研究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内涵。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授予他人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转让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首先,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是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转让等方式获得。

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转让给土地使用人的行为;划拨是指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人的行为;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其次,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土地,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用途。

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费等方面的约束和义务。

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人还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土地政策,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经有权行政机关批准,办理转让手续。

转让土地使用权还需要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也受到法律的规定和限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可以因达到约定的使用年限、实施强制征收、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土地法中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出让规定

土地法中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出让规定

土地法中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出让规定一、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在土地法中,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临时收归国有并统一行使的一种制度安排。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或出让方获得。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需按照土地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并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实现。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进行。

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行为。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投标、拍卖、协议等方式确定获得者,并以出让合同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了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限制条件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三、土地出让规定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土地出让方的义务:(1)确保土地的合法拥有权:土地出让方应当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有能力将其出让给他人。

(2)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出让方需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的具体用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确定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目标。

(3)确保土地的质量和使用条件:土地出让方应当确保出让的土地具备必要的质量和使用条件,能够满足使用者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需求。

2. 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限制条件,合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超出约定范围进行开发。

(2)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并接受土地出让方的监督检查。

(3)合理利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规划和开发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土地使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1. 合法权益的保护:土地使用者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征收、征用等情况下,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的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特定主体使用的一种土地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建立的。

本文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概念与特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实行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同时授权特定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收益、流转土地的一种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最高管理者,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2. 有限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下,通常被授予一定的使用期限,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 经营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经营、建设、开发,从中取得经济效益并享有相应的使用权益。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和租赁等。

在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 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人,使用人需要通过竞买、招标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出让条件和价格支付相应的出让金。

2. 土地划拨: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需要,将土地所有权划归给合法的使用人,使用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需要支付出让金。

3. 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特定的使用人,使用人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归还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保障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

1. 法律保护: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行政保护: 地方政府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对违法侵占土地使用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保护土地使用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对土地使用行为做出的规定,即以法律行为形式赋予土地使用人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对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等权利。

二、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使用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转让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三)个人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在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下,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法律赋予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利和使用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土地使用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区别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产权,即土地的所有人有权对其进行支配、占有和利用,并从中获得收益。

而土地使用权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只有土地的部分使用权,对土地的支配和占有是有限制的。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符合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具有了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如果土地使用权遭受侵犯,土地使用人可以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请行政保护,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四)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土地使用权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受到的限制包括以下几方面:国家公共利益的限制,如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土地使用的时限限制,如出让土地使用年限等;用途限制,如严格限制住宅用地的商业开发等。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都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咨询题。

关于那个咨询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都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

笔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相关理论学讲,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爱护使用权人的权益。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点土地使用权从法律层面释义,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承诺范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益,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后,享有法定的使用权益。

使用人的权益因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该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能如下:(一)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能。

(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包括土地上的孳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有不于所有权之处分权能,其范畴包括在出让、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为之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典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证券化、土地使用权的信托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利用。

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点: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益。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益。

这种权益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可分为一样使用和特定使用。

一样使用是指人们共有的权益,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同时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任何人有权使用该土地。

例如,使用公路、道路作为通行之用。

土地除一样使用外,还有因一定目的而使用,例如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法定手续,取得该项权益后才能使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利用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其法律性质和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并分析其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人对土地享有的最全面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所有权属于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所有制,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行使所有权。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在土地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然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逐渐得到调整。

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由国家、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

这意味着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这一调整的背后,是对土地资源的更加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衍生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出让使用权、出租使用权和使用权出让。

出让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进行划拨,土地使用者有权独占、支配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出租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被转租人享有的权益。

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出让给使用者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均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合法性。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资源的重要保护对象。

我国法律体系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同时,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补偿标准进行,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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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

笔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从法律层面释义,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后,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利。

使用人的权利因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该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能如下: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继承。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能。

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包括土地上的孳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有别于所有权之处分权能,其范围包括在出让、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为之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典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证券化、土地使用权的信托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利用。

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种权利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可分为一般使用和特定使用。

一般使用是指人们共有的权利,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并且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任何人有权使用该土地。

例如,使用公路、道路作为通行之用。

土地除一般使用外,还有因一定目的而使用,例如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法定手续,取得该项权利后才能使用。

故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因租赁关系取得,或以借贷合同方式取得;又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经登记程序取得者,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属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其内容应当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所有人与使用人间的法律关系受物权法调整。

故依其取得权利之态样可知使用权为一种民事权利。

.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特性。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某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使萌埽碛惺褂盟丛斓睦妫酝恋厥褂萌ū局噬戏衔锶ㄌ匦浴M恋厥褂萌ǖ募壑敌枭瓒ㄔ谒怂腥ㄖ隙迪郑粲诿穹ㄖ兴锶ㄐ灾剩挥质褂萌巳〉酶孟钊艿哪康哪宋逑滞恋氐氖褂谩⑹找婺谌荩宋靡嫖锶ㄐ灾省9屎戏ㄈ〉玫墓型恋卣加小⑹褂谩⑹找嫒埽⑹芊杀;ぃ魏蔚ノ换蚋鋈瞬坏梅涟蚯址福四司哂信潘浴#ㄗⅲ嘿∪嶂鞅啵骸吨泄穹ā罚沙霭嫔?990年11月版,第271页。

).土地使用权人是特定的主体。

依据国有土地的分类分别规定不同使用者,如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等经过批准的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具有衍生性。

所谓土地使用权的衍生性,是指使用权能来自他人所有权的分割。

即指所有权人在不丧失所有,将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暂时或长久地让渡与他人。

衍生性又称为从属性,意指土地使用权的发生需要所有权人释出土地使用权的意思,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特定相对人授予土地使用权的单方行为或者契约行为。

例如,土地的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从属性乃表现在使用权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例如,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

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

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

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

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能与相关法律关系时,学者考虑因土地使用权为具有中国大陆特色,为求结合各地实践,应从不同学科领域研究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内涵。

民法学者借鉴与土地有关的立法,如《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部门法加以界定;亦有学者借鉴传统物权法立法原则与物权体系理论阐述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而土地经济学者则以土地管理、利用与地租关系讨论其目的与作用。

学者有论《土地使用权》为地上权、自主物权、特殊的用益物权等观点,笔者将土地使用权与传统物权法中性质相近的地上权观念做一比较法方式的论证。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关系讨论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同时,我们应该明了土地法律关系的内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是土地使用关系产生的前提。

所谓土地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土地公有制下,人们在土地法律关系的活动范围比较窄,不可能如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有较大的个人意志自由,不能任意与他人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只能在土地法律规范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与他人结成某种土地法律关系,这种个人意志的属性是从属于法律的属性,如土地使用的法律关系受土地公有制、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后备资源不足等客观状况所制约,这是它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之处。

土地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受国家控制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立法目的应该实现国家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以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达到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

从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配合现阶段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可明确土地使用权为土地法律关系一环,为特殊的土地物权类型,受物权法调整。

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关系论其法律定位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地上权概念来自罗马法,公有土地不能出卖,国家和政府将其出租给市民建筑房屋,以获得经济利益。

故地上权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权利。

两者对于利用他人土地的形式极为相似,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就是传统物权法上的地上权;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不能认为土地使用权就是地上权;亦有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较地上权广泛,地上权不能涵盖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我们试图先分析地上权的内涵,归纳学者之间的意见,再提出结论。

罗马法将地上权视为他物权,地上权有如下几项特征: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

因设定地上权,土地所有人所有权即受限制,所以又称定限物权。

地上权,究为使用他人土地为目的的权利?抑为欲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所有权而设的权利?欧洲各国视土地上定着物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地上权为“地上物属于土地原则”例外。

认为地上权的性质乃着重在地上定着物所有权,地上权为在他人土地上有附着物所有权而使用他人土地,是一种间接权利。

第231页。

反之,日本民法以其建物与基地乃是个别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并不是土地之构成部分,不为土地使用权所吸收,建筑物以外的工作物或竹木,若依有权限人之行为使附合于土地上时,亦不为土地使用权所吸收,其所有权仍属该有权限人所有。

)地上权不因工作物或竹木灭失而消灭,且地上权范围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所占用土地为限,亦即周围附属地如房屋的庭院或空地等,如在设定范围内,亦存在地上权。

地上权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地上权的使用人基于何种目的使用他人土地,各国立法例并不一致。

罗马法在土地私有制下,为保护房屋建筑物所有人权利为目的创设地上权制度,故地上权乃为有建筑物为目的而设定。

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权、相邻权、部分处分权,》第439—445页。

)其详细内容分述如下:①使用收益权。

地上权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使用人必须依其约定在登记的范围内利用之,例如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地上权人使用权范围及于土地之上下空间,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地上权以地下、地表或空中的一定范围为限的利用。

②相邻权。

相邻权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123页的定义。

)法律所规定相邻关系旨在调和土地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地上权人应遵守该权利行使。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相邻关系种类主要有: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排污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修建筑物发生的相邻关系。

台湾民法第774条至795条规定所有权的相邻关系,适用的对象限于所有人之间、地上权人之间、永佃权人之间、典权人之间以及该物权人与其土地所有人之间。

包括邻地损害防免相邻关系、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

③权利处分权。

地上权为独立财产权,原则上地上权人能自由处分其权利。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权人在法定限制内,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行使转让、抵押、出租权利。

参考台湾民法第838条规定“地上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

”④取得地上物的经济补偿权。

地上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附着物或其他工作物,其所有权依法应归地上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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