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合集下载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

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

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

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

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

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

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所的宗旨是服务于客户,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和职
业道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律所的律师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
隐私信息。

第三条,律所的律师必须秉公办事,不得为个人私利谋取不正
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所的律师必须尊重客户的意见,听取客户的建议,
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所的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不得违法操作,不得伪造证据,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操纵司法程序。

第六条,律所的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律所的声誉。

第七条,律所的律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参加法律培训,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律所的律师必须遵守律所的管理规定,服从律所的领
导安排,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律所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律所的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所的财务制度,不得挪用
律所的资金,不得收受客户的贿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第十条,律所的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不得触犯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
处罚。

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律师执业资格在我国,律师是指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获得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士。

律师执业资格的获得是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重要先决条件。

律师执业资格的获得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通过国家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操守等。

只有获得了律师执业资格,才能在法律领域从事律师工作,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和代理。

二、律师职责和义务作为律师,身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律师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违背法庭裁决和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秩序。

其次,律师必须忠实履行委托,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此外,律师还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利益冲突,保持法律职业的独立性和尊严。

总之,律师的职责是服务于公正、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

首先,律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不得违法从事律师活动,不得违背法庭裁决和法律规定。

其次,律师必须尊重客户的意见和选择,服从客户的指示办理案件,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

再次,律师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

此外,律师还必须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律师形象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四、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律师执业行为管理是保证律师从业行为规范有序的重要环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律师协会定期举办职业培训和考核活动,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同时,律师协会还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和风气。

综上所述,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障律师从业行为规范有序的重要基础。

关于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

关于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

关于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入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树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通过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效能;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执行力,为搭建一流的便民政务平台,建设新型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制度保障。

二、六项制度的实施范围政务服务中心全体窗口工作人员三、六项制度的内容及要求(一)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政务服务中心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制度。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办事群众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2.建立首问负责制应当遵循热情、便民原则,各项业务的首问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3.适用首问负责制的事项主要包括:咨询、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类、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备案、登记(包括通过电话、网络的方式)。

4.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立即受理并予以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答复。

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及时将服务对象引荐到相应窗口进行办理,并与相应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不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执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实行现场办理接待登记和收件回执制度。

律师法相关知识点

律师法相关知识点

1.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是指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参见《律师法》条2)(1)律师概念的演变[1]:国家法律工作者(原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3年12月《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司法)制度之一种,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执业机构和管理体制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

(2)律师制度的性质。

a,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

法律(司法)制度之一部,是国家为使其法得以很好实施的必要安排。

b,律师制度的阶级属性。

律师制度是有阶级性的,大体可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两类。

(3)律师制度产生的国度:古罗马。

原因:a古罗马的经济是人类第一个典型的商品经济;b古罗马是古代少有的民主政治国家;c古罗马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立法较健全;d古罗马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辩论式、当事人主义)。

(4)《律师法》的基本原则(见《律师法》条1、3):a遵守宪法和法律;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d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e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f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3.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所工作时间。

1. 律所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中
午12:00至1:00为午休时间。

2.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律所不对外办公。

第二条,律师执业行为。

1.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

2. 律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三条,律所内部管理。

1. 律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存在
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2.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确保律所正常高效运转。

第四条,律所财务管理。

1.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律所财务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第五条,律所安全保密。

1.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保障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

2. 律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

第六条,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行为,律所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解聘等。

2.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律所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上为律所规章制度,凡在律所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律师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合法权益的行使,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定制度。

以下是六项基本的法定制度:1.律师职业注册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取得律师资格才能从事相关职业。

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律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并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注册制度通常包括律师的资格考试、执业准入要求和执业许可证的颁发等环节。

2.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律师专业独立性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这项制度包括事务所设立的条件、规模与组织结构、律师人数限制、执业行为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制度:为了保证律师的职业操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各国普遍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制度。

这些规范一般包括律师的不得违法、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执业廉洁制度、不得泄露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要求。

律师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执业限制或者其他法律制裁。

4.律师保护制度: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受到各种压力和干扰,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这包括律师的秘密通信权、律师工作的保密性、律师的去职和遣散程序等。

这些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律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他们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无畏无惧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协会制度:律师协会是律师自组织的职业团体,为律师提供服务和维权。

律师协会的成立和运作受到法律保护,有泽任保护律师的权益、参与法律和推动司法公平等职能。

律师协会一般接受财政资金支持,负责律师的注册和监管,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6.律师法援制度:律师法援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律师法援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贫困人群的诉讼权利,使其能够平等地参与司法程序。

律师作为法援律师,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保证了贫困人群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五项制度八项纪律

律师五项制度八项纪律

1: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件辩护代理“五项制度”一是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承办敏感案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本地发生的重大案件,如中央、省领导明确批示的案件,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极大、群众密切关注的案件,要及时向省厅、省律协报告。

对律师参与代理、辩护和处理的重大案件,各地应分阶段将律师工作情况向省厅、省律协进行专报。

对于掌握不准或有歧义的政策、法律问题,要及时向省厅、省律协请示。

二是重大案件辩护代理意见集体讨论研究制度。

凡是按照相关标准明确的重大案件,其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首先要经过律师事务所组织资深律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同时要报当地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研究把关,并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监督。

辩护代理律师应自觉遵照确定的辩护代理意见,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擅自作出更改。

三是依法办案制度。

参与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要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曲解法律、规避法律,确保依法办案。

要加强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外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确保律师辩护代理不出问题。

四是保守案件秘密制度。

参与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外泄露案情,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五是维护社会稳定制度。

积极做好委托人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工作,把维护大局利益和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做到“三个决不允许”,确保正确发挥职能作用。

2: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件辩护代理“八项纪律”一是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必须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管部门对本地发生的此类案件,也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省厅报告。

二是重大、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的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必须由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决定。

凡是本所律师承办的复杂、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经验丰富、资历较深的律师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

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豫律协〔2009〕13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4、业务开展情况;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2、政治素质高。

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

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

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

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第二章利益冲突事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

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经委托人签发豁免函表示同意,本所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利益冲突行为:(一)本所不同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二)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分别接受同一事务双方或多方委托。

第九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章利益冲突事项审查第十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一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章利益冲突事项的处理第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应书面告知委托人暂时中止代理行为,并立即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发现本所律师正在办理的业务中有利益冲突事项,应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本所同一律师在同一业务中接受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应当对律师予以批评,并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