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穗埔府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穗纪字〔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工作部门、管委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区法制机构)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内的有权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文件;(二)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三)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四)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其他单位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十)其他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
广州黄埔升级营商环境改革4.0

企业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取得施工许可证这一流程由110个工作日缩短到“拿地即动工”;企业筹建审批材料从312项精简到119项,实施信任审批的事项只需提交1份承诺书……5月25日下午,广州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5周年创新成果发布活动举行。
现场发布了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改革十大策源性创新制度和十大示范性优秀案例。
2016年4月,广州开发区被定为广东省首个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试点。
该区选择企业需求最迫切、利益牵扯面最广、改革难度最大的工程建设审批作为改革的核心。
据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于涉及部门多、程序繁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一直较为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有不小差距,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
经过5年的改革探索,广州开发区推出了全流程优化、订制式审批服务、承诺制信任审批、施工图集中审查、审批与监管分离、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智能秒批等一系列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首创的审批改革举措。
这些举措有的已纳入全国多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改革和管理文件直接复制推广实施,有的经由到广州开发区调研考察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复制实施。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例子正体现了营商环境改革的“黄埔样本”。
作为广州改革开放起步最早的地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成为广东省首个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连续两年获评中国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最佳示范区,营商环境指数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经开区首位。
该区还成立营商环境改革局,是广东首个、北上广深四个特大城市中第一个直接以营商环境命名的机关部门,承担统筹全区营商环境改革和监督考核任务。
近期,该区更出台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全面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营商环境改革4.0”),从6个方面提出23项改革任务、168条具体措施,着力打造系统化、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高效便利化的“黄埔Smile”营商品牌。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2020.5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党管人才原则,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和法人单位。
第三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加快集聚本区主导产业发展亟需的各类人才,依据能力、业绩与贡献,可认定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海外尖端人才给予购(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高端人才住房;给予人才津贴及车牌竞价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实际购房金额的8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购房补贴。
对未享受购房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万能津贴。
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法人单位年度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收入奖励。
上述收入奖励、万能津贴的资助期均为3年。
对骨干人才给予3万元万能津贴。
对新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在本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万元的标准,给予入户奖励。
本区从事科技创新及服务的各类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人才项目扶持】对海外尖端人才,给予最高15亿元项目扶持。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投资奖励。
对创业英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奖励。
对本区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奖励。
对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15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最高10万元博士后奖励;对来区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国(境)外优秀博士生,另给予10万元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对出站(基地)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最高30万元安家费。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一、政策背景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
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7年2月,我区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即“高新10条”1.0版本,同年3月7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所有条款均能兑现,累计兑现金额超5亿元,有力推进广州开发区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创新动能焕发生机,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四射,汇聚了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势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我局结合1.0版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比对省、市的相关奖励政策,经充分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黄埔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政策进行逐条评估、修订,形成《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原则制定《实施细则》,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持惠企和助企初心。
《实施细则》对比国内兄弟地区的相关奖励政策,并结合我区现行IAB政策等有关奖励条款,同比国内地区形成较好政策支持力度和广度的双重要求。
二是务求严谨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结合。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起草《实施细则》,力求政策行之有效,能落到实处。
三是具有延续性、侧重性和不重复性。
《实施细则》出台后与 1.0版本实现无缝衔接,侧重于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对于区内现行政策中已经涉及的政策措施,不在《实施细则》中重复表述,增加了部分即将到期政策的条款内容;个别涉及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加大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四是差异性原则。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诉求,只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机构才能享受政策扶持。
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审批工作规范1. 目的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科〔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确保审批的工作质量。
2. 范围2.1申请认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满足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2)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4)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其中,在园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70%应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5)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内的在园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园企业应不少于20家);(6)应有不少于30%勺在园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他自主知识产权;(7)孵化器内在园企业应该全部在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区内依法纳税;(8)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9)对在园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2.2申请认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满足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2)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4)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4000平方米);(5)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2.3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孵化器,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政策汇总

对知 识产 权服 务机 构的 扶持
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 构。
代理机构资助
区内设立的版权代理机 构。
孵化器管理机 构资助
区内孵化器管理机构。
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交易平台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
按每笔评估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1万元,每家评估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 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 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穗开管办〔2017〕
24号)
1、运作满一年且代理专利申请总数达到2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资助;
2、对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10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前5件
发明专利的额外资助10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政策汇总
分 类
扶持政策
条件及说明
支持内容
正版软件购买 补贴
本区企业或机构申报上 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 计达到200件以上的。
按照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补贴最高 100万元。
政策文件
入选省、市知识产权保 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的本区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
3、鼓励孵化器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对于经认定设立本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
台的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每年复审一次,通过年
度复审的,每年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
4、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孵化器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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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扶持政策
条件及说明
知识 产权 信息 分析 奖励
地方文化交流与发展的作用(全文)

地方文化交流与发展的作用(全文)本文从广州市黄埔区的优势和条件、困难和挑战、对策和措施等方面做了剖析,指出可从打造具有大湾区特事业新发展所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作为勇当改革开放尖兵的广1优势和条件力支撑,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创新文化交流先行示范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千年古港———黄埔港,“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现存最大海神庙———南海神庙,享誉中外的黄埔军校,“千年学府”玉喦书院等,得天独厚的文化交流基础无可复制。
无论是“哥德堡号”的考古发掘、还是“中国皇后号”开启中美第一条航线,黄埔港在“海上丝绸之路”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古代中国与世界各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往来的重要平台。
如今的黄埔港是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的出海通道,在保障全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和支持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南海神庙始建于隋朝,距今已有1400多年历史,是中国四大海神庙中唯一保存下来的规模最大、最完整的海神庙,更是中国古代海上交通贸易的重要史迹。
黄埔军校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中国侨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广东省党史教育基地。
每年接待海内外游客超150万人。
始建于南宋年间的“千年学府”玉喦书院是广州历史最早的书院之一,作为岭南文化重要节点,1983年被列为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被确定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可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文化交流合作中心具有坚实的资源优势。
1.2众多国家级基地加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已先后囊括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产业化(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国家动漫创意研发中心华南基地、国家网游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广州黄埔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及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多项荣誉称号,集聚了众多国家级基地平台。
依托这些国家级基地平台加持赋能,有助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筑巢引凤”,强化文化科技企业向产业链条上下游延伸发展,彰显该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文化交流合作中心的众多平台优势。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系统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下称“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需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或担保、救助责任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与区域发展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含管线迁移补偿等)及安置、地质灾害整体治理等;(二)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项目,包括城市规划道路、桥涵、隧道和给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三)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项目;(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绿化广场、城市公园、人工湿地、绿道、绿廊、公共绿化、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生活、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社会噪声防治设施、重点污染源和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监测设施等;(五)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区界、村界、区域组团隔离林带建设;山体绿化、林相改造、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洪、排洪、引水灌溉、发电等;(六)科技、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七)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信息化及社区建设项目;(八)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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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8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方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块链产业是指从事以区块链技术为特征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企业或机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认定条件如下:- 1 -(一)业务方向涉及区块链产业领域,具备独立区块链研发或经营场地、区块链研发或运营团队,并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二)新增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且该自主知识产权与区块链技术有强关联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与区经信主管部门签订共建协议书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可不受条件约束:(一)区块链创新基地包含专业型的区块链众创空间、区块链孵化器、区块链开源社区和区块链总部经济区等;(二)区块链创新基地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区块链大厦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区块链产业园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三)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四)孵化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少于5家。
第六条本办法中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注册地在本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仅限于区块链领域,服务于区块链企业或用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其他行业按章程开展活- 2 -动的社会团体。
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认定工作,认定后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准通过。
第七条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工作,选定区块链领域的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含社会团体),具体承接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每年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进行量化度考核管理,被考核者应当定期将自身发展情况报送区经信主管部门,以备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取消其原认定资格。
(二)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结果和考核结果报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区经信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准通过。
第三章培育奖励第八条对新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 3 -本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培育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上述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3年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且最高60万元租金补贴;并给予一次性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九条培育奖励相关企业或机构的兑现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一)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设立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0%,最多给予3次奖励,即追加资本可按增加资本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三)技术人才为金融、信用、数学、加密或计算机软件专业,并承诺从事区块链的研发、测试、运营维护等技术性工作。
- 4 -(四)同一家企业或机构不得通过重新设立而重复申请培育奖励,也不得通过恶意分拆注册多家企业或机构而分别申请培育奖励。
第十条培育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四)验资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新注册公司可不提供;(六)技术人才的档案资料(需由认定组织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报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技术人才引进补助需提供);(七)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培育奖励相关行业协会的兑现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一)本办法中落户本区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或分会组织的注册登记成立时间不受限制。
(二)活动经费开支范围为: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不低于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 5 -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活动经费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章程等材料;(四)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五)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报告(第一次申报无需提交);(六)活动经费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培育奖励租金补贴和装修费用补贴的兑现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一)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二)申请单位须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补贴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有限期内。
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 6 -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办公用房应充分使用,不应长期空置或用于与区块链无关的事务。
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三)装修补贴以装修发票、装修合同为准,装修内容包括空调、办公家具等,不包括空调之外的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租金补贴和装修费用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申请单位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二)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三)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四)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五)装修说明,装修设计图及现场照片,以及装修发票。
第四章成长奖励第十五条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 7 -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第十六条成长奖励相关企业或机构的兑现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一)对经认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1、符合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条件;2、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00%以上(首年度达到200万元也满足条件),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之后需每年增长100%以上,方可给予该年度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三)该奖励每年度审核和发放一次。
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年度营业收入。
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可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 8 -(四)企业或机构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人才引进补助除外)主要用于企业或机构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
(五)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自行提出申请并经批准通过,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七条成长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四)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五)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六)验资报告(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第十八条鼓励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培育入库、认定的企业申请奖励说明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未达到认定高新技- 9 -术企业的条件,申请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方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二)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