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

合集下载

epc建设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实践情况及对策建议——以广州市黄

epc建设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实践情况及对策建议——以广州市黄
五 年 (2 0 1 5 - 2 0 1 9 年 ) 区 政 府 投 资 基 建 项 目 8 1 6 项 (已 经 出 具
立项批复)的 5.02%,其涉及总 投 资 为 101.08亿 元 , 占近五年
(2015-2019年 ) 区政府投资基 建 项 目 802.82亿 元 的 12.59%。 具体如表1 所示: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E P C 项目 投资占比 (%)
■E P C 项目 个数占比 (%)
图 1 2 0 1 5 - 2 0 1 9 年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采 用 E P C 建设模式趋势图
257
2018 年
209
2019 年
156
合计
816
0
0
39.67
0
0
1
0.9
71.74
பைடு நூலகம்
0.86
1.19
9
3.5
188
14.70
7.82
10
4.78
319.11
26.34
8.25
21
13.46
184.29
59.18
32.11
41
5.02
802.82 101.08
12.59
80 | 2020年第3 期
表 1 2015-2019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采 用 E P C 建设模式统计表
年份
采 用 EPC
立项项目 数 量 (个 ) 模式数量

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新型产业用地与产业园区功能配比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录一、总体要求 (1)(一)指导思想 (1)(二)定义 (2)(三)适用范围 (2)(四)基本原则 (3)二、规划管理 (3)(一)产业用地 (3)(二)产业园区 (5)三、实施管理 (6)四、保障措施 (9)五、附则 (10)附件:新型产业列表 (12)为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与新型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用地功能配比、产业园区内主要用地构成比例,促进新型产业用地功能完善和产业园区用地精细化管理,根据《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的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条文说明:本条文确定《意见》制定的主要目的。

新型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新支柱的关键领域。

要加快做大做强新型产业,必须强化土地资源与之产业协同发展。

当前广州尤其黄埔新型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各项政策措施的扶持下,在大项目引进、产业规划、科技金融协同等方面不断取得突破,但在关键的土地利用方面仍需切实取得突破。

《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提出“严格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

各地应按照国家、省、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相应行业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并严格执行。

超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要严格开展节地评价工作。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时,应将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列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

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系统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下称“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需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或担保、救助责任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与区域发展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含管线迁移补偿等)及安置、地质灾害整体治理等;(二)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项目,包括城市规划道路、桥涵、隧道和给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三)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项目;(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绿化广场、城市公园、人工湿地、绿道、绿廊、公共绿化、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生活、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社会噪声防治设施、重点污染源和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监测设施等;(五)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区界、村界、区域组团隔离林带建设;山体绿化、林相改造、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洪、排洪、引水灌溉、发电等;(六)科技、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七)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信息化及社区建设项目;(八)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招商引资黄金四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招商引资黄金四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印发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先进制造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强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广州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广州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竣工 续建 续建 续建 新开工 新开工 新开工 新开工
竣工 竣工 竣工 竣工 续建
项目名称
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
深圳至江门铁路(广州段)
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工程(广州段)
新建铁路广州铁路枢纽广州东站至新塘站五六线工程(五六线)
(4)城际轨道交通 新塘经白云机场至广州北站城际轨道交通
佛莞城际广州南站至望洪站段(广州段)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空港委 市空港委 中国南方航空 市空港委 市空港委
市港务局 市港务局 市港务局 市港务局 南沙区政府 市港务局 市港务局 市港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阶段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竣工 新开工 新开工 新开工
-4-
项目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南沙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南沙区政府 花都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南沙区政府 白云区政府 南沙区政府 南沙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南沙区政府 花都区政府 南沙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南沙区政府 花都区政府 南沙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黄埔区政府 南沙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黄埔区政府 增城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黄埔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南沙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阶段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新开工
竣工 竣工 竣工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续建
竣工 竣工 竣工 竣工 竣工 竣工 竣工

广州开发区、新黄埔区“十三五”规划

广州开发区、新黄埔区“十三五”规划

广州开发区、新黄埔区“十三五”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及基本思路初步成果来源:发布时间:2015-07-08字体:[大][中][小]“十三五”时期是广州开发区、新黄埔区实现“两区融合,一体化发展”的开局期,也是我区转型升级,保持体制优势的攻坚期,更是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决胜期。

做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对于推进广州开发区、新黄埔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和战略意义。

一、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管委会、区政府于2014年12月11日组织召开了全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动员会,对“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按照国家、省、市对“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新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以及区有关单位新增规划体系的要求,我区规划编制工作由原萝岗片区和黄埔片区联合编制,“十三五”规划体系为“1+3+15+20”,即包括1个规划纲要为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3个园区规划主要是经开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规划,15个专项规划包括产业发展、科技发展、生态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等,20个专题研究包括区内外部发展环境和趋势及对策研究、财政收支、产业发展、城市空间发展和土地利用以及民生事业发展专题研究等。

自启动规划编制工作以来,我区已对全区“十三五”规划编制主要任务及阶段安排、规划编制要求和区划调整衔接工作等工作都作了具体部署,并全面开展编制前期工作。

目前,我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总体顺利,20个重大专题研究已完成,3个园区规划和15个专项规划正按时间节点推进,“区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报告和基本思路”已形成初步成果,“十三五”规划纲要已启动编制工作。

二、区“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初步成果谋划好我区“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对于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抓住创新驱动发展的机遇,通过创新培育新增长点,通过创新推动传统升级,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和发展动力转换,在区域、全国乃至全球发展格局中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至关重要。

广州市经开区产业园项目公示

广州市经开区产业园项目公示

广州市经开区产业园项目公示摘要:1.项目背景2.项目概况3.项目进展4.项目意义5.公众参与与反馈正文:广州市经开区产业园项目公示近日,广州市经开区公示了一项重大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旨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入驻,为市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以下是关于该项目的详细信息:一、项目背景随着广州市经济的持续增长,经开区作为重要的产业发展载体,肩负着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任。

为此,政府部门决定启动本项目,以提升经开区的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吸引优质企业入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经开区核心区域,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项目将围绕智能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此外,项目还将配套建设高品质的住宅、商业、交通等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三、项目进展目前,项目已完成规划设计、土地征收、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分阶段完成建设。

项目将遵循“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确保各项工程有序推进。

四、项目意义本项目对于广州市经开区乃至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项目将有助于提升经开区的产业竞争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形成产业链效应。

其次,项目有利于推动广州市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最后,项目将为市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高区域居民的生活水平。

五、公众参与与反馈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诚挚邀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项目的监督与评价。

广大市民可就项目进展、环境影响、配套设施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政府部门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及时回应关切,确保项目真正惠及广大市民。

总之,广州市经开区产业园项目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穗埔府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强化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协调联动,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穗发改〔2017〕9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

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五)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六)列入国家、省、市、区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四条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其中:(一)社会事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其他类型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
(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
(五)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六)列入国家、省、市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五条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要求:
(一)社会事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其他类型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六条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镇、各园区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三)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节点计划。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拟订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

第八条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一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印发执行。

第九条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在年度计划内增加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当年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

第十条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市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应当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按照节点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各项目按隶属关系、行业类别、所在区域优先顺序,确定一个区有关部门(或街镇、园区)为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项目建设,督促落实项目年度投资任务。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牵头的重点建设项目负总责。

各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印发后一个月内,针对项目工程节点计划制定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并按要求将项目推进落实情况输入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建立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对口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制度。

对口联系的区领导负责走访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企建、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动态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区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化解情况。

第十六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动态排查掌握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在每月15日前通过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反馈项目存在问题的解决推进情况。

对职责范围内确实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对口联系的区领导协调解决。

对涉及部门多、解决时限长、需要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策的重大复杂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开发区党政办每月对重点建设项目问题解决情况进行督办,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开发区党政办每季度对项目开展联合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纳入督办事项。

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每月书面通报1次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上报告1次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

区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规划、农林、水务、公安消防、建设和安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按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项目早日完成前期报批工作。

第二十条区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环节,对于标准明确或可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的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审批部门即可以承诺书为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其“承诺”资格。

第二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建设、投促、企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招商引资会、编
发项目简介和简报等形式,宣传推介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其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国土规划部门、区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林地使用指标中优先统筹解决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用地和林地使用指标。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报批材料,确保指标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区征拆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应优先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现与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建设方案的无缝衔接,确保征拆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的紧密挂钩,提高征拆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以及
征地拆迁等工作,不得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问题化解情况、审批服务情况、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等。

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在区机关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并作为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对于工作成效差的在区机关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对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属于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6月8日颁布实施的《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