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功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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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记录电子病历规范

出院记录电子病历规范

出院记录电子病历规范篇一: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臵:⑴ 页边距:上:3cm 下:2.5 cm左:1.5cm 右:1.5 cm⑵ 装订位臵:左装订线:1cm⑶ 页眉:1.5 cm 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2) 主诉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 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

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以备参考。

曾否预防接种:其种类及最近一次接种的日期。

按系统询问有关疾病:包括眼、耳、鼻、咽、喉、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精神系统及运动系统,有无外伤、手术、中毒及药物等过敏史等。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随着信息技术和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电子病历已经成为医疗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各医疗机构普遍实施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

本文将对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进行探讨。

一、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和管理的患者医疗信息。

它包括了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等重要医疗数据。

通过电子病历,医生可以更加方便地查阅和分析患者的病情,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二、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1. 完整性:电子病历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全部重要信息,并记录医生的签名和时间。

2. 准确性:电子病历中的信息应准确无误,医生应对每一项记录进行审核和校对,确保病历的准确性。

3. 保密性:电子病历中的患者隐私信息应得到充分保护,只有经过授权的医疗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相关信息。

4. 可追溯性:电子病历应具备良好的可追溯性,每一次修改和访问的记录都应被完整地保存,以便追溯和审计。

5. 数据共享:电子病历可以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数据共享,以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协同工作。

三、电子病历的存储和管理1. 数据存储:电子病历的数据应存储在可靠、安全的服务器或云平台上,确保数据的备份、灾难恢复等需求。

2. 数据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包括对病历的分类、整理、归档和检索等。

同时,要保证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未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3. 数据共享:为了促进医疗信息的互通共享,医疗机构应采用标准化的格式和接口,与其他机构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四、电子病历的操作规范1. 权限管理: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权限管理规定,保证医疗人员只能访问和修改与其职责相关的病历信息。

2. 操作记录: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操作记录功能,对每一次的访问、修改和审核进行记录,以便追溯和审计。

3. 操作规范:医疗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时应遵守操作规范,如正确选择病历类型、填写必填项、按规定的流程操作等。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合用本规范.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匡助,并环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22 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合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一、引言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和存储患者的医疗信息的电子化文档。

电子病历的管理规范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机构运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病历管理的标准格式,包括电子病历的基本信息、数据录入规范、数据存储和保护、数据共享和传输等方面。

二、电子病历的基本信息1. 病历编号:每份电子病历应有唯一的病历编号,用于标识和检索。

2.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3. 就诊信息: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

4. 医生信息:包括主治医生姓名、医生签名、医生执业资格证号等。

三、数据录入规范1. 电子病历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录入人员应熟悉病历信息的录入规范,包括字段的填写要求、数据格式等。

3. 录入过程中应及时保存数据,避免数据丢失或损坏。

4. 对于敏感信息,如患者的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号等,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数据存储和保护1. 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或云平台上,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2. 数据存储应具备备份和恢复功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 对于患者隐私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访问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

4.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安全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共享和传输1.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2.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3. 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安全加密协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4.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具备记录和追溯功能,以便对数据的使用进行监控和审计。

六、总结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是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格式管理电子病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 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 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 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 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 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2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 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3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 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
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01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 02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
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
权威可靠时间源。
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
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和存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 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02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 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 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 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 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 并保留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从4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实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规范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本规范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以及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除此之外还需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电子病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

同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XXX和XXX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操作人员应当负责使用本人身份标识。

根据条件,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这种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使用可靠的时间源。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应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应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02-22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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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功能规范 :
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及结合医院需要设计病历格式,实现不同病历
之间的数据共享。

一般文字输入、排版功能。

支持中英文字输入、分段、首行缩进等文字编
辑功能。

特殊符号的输入功能。

如摄氏度符号等特殊字符的快速输入功能。

电子病历的痕迹显示功能,可选择是否显示病历的修改痕迹。

通过多个时点对病历完成时限进行监测。

入院、病情状态的转换、交接 班、转科、手
术、出院、死亡等多个时点设置病历完成的时限,并形成 数据。

对病案质量控制所设置的时间段内需完成的病历进行提醒。

1) 严格按照出院后 3 天,死亡后 7 天病案必须归档的规定对纸质病案及电子
病历进行回收, 由病案科病历回收人员对回收的病历进行确认, 并对纸质
1. 病历书写支持
1) 2) 支持病历模板调用功能。

3) 支持表格式病历。

4) 5) 文本在同一病人病历间的拷贝。

6) 检验、检查结果的调入。

7) 2. 病历安全保密控制
1) 屏蔽外部文件复制功能, 防止病历内容在不同病人间的复制引起的描述病
情千篇一律,张冠李戴,前后矛盾。

3. 2) 3) 病历修改权限的控制, 严格按照三级医生检诊权限对病历内容的修改进行
控制,
运转及出院病历的封存。

可暂时封存(解封)运转中病历,封存出院归档
后的病历。

病历一经封存,临床科室均不得修改。

病历及时性监控及提醒
1) 2) 4. 3) 4) 转科、出院时需提醒医师停医嘱。

医生可在工作站查询病历完成时限监控信息。

病案回收及归档
精选文库病历的完整性进行评价。

2)回收后的病案处于圭寸存状态,临床医师不得修改。

3)如病历不完整或缺陷、缺页,则由病案回收人员退回,退回内容含纸质病案及电子病历,待临床科室补齐病历病案回收人员再次进行回收审查工
作。

5.病历质量控制
1) 主观性评分。

可设置主观性评分的内容及分值,评分内容均区分在院及出
院评分。

并在对病案进行审阅的时候可对该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2) 客观性评分。

可通过对病历完成时限信息、医嘱信息、电子病历信息等信
息的加工、提取、判断,动态生成自动评分内容及分值。

评分内容均区分
在院及出院评分。

医生的工作站中可使用自评功能,以便及早发现病案质
量问题。

3) 根据主观性评分和客观性评分生成病案评分值,如是不合格病案则退回科
室进行处理,合格病案则封存归档。

不合格病案内容的信息需能显示到医
生工作平台上,以便修正。

4) 可分配权限给各科室负责病案质量工作评定的人员进行病案评分工作。

6.病案借阅
1) 临床医师可通过病案借阅功能借阅已封存的病案。

由临床医师提交借阅病
案的原因及条件;病案科审批医师提交的申请,设定借阅时间及选择借出
的病案。

2) 已到借出时限的电子病历自动回收。

3) 可查阅病案的借阅情况。

7.病案相关统计查询
1)病历回收归档相关统计
a)归档工作质量监控统计表
2)病案质量相关统计
a) 质控病案登记表
b) 质控科室情况汇总表
c) 病案质控存在冋题简表
d) 病案质控分数统计表
e) 病历完成时限汇总统计表
f) 医师书写病历评分表
g) 医师书写病历评分及书写缺陷分布表
h) 在院病案质控统计详表
i) 质控汇总表
3)医疗质量监控
a) 病历书写完成时限监控
b) 上级医师病历审阅时限监控
c) 病历质控员病历工作监控
d) 归档工作质量监控
e) 病例讨论监控
f) 知情同意书监控
g) 病历模板管理监控
h) 病历修改过程监控
i) 新收病人检诊及时性监控
j) 会诊监控
k) 住院医嘱及时性监控
1) 抗菌药物使用监控
m)围手术期监控n)手术申请审批质量监控
电子病历功能规范详细内容:
《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是指医院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米集、存储和访冋,并围绕提咼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
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主要包括电子病历创建、住院病历管理、医嘱管理、检查检验报告管理、临床知识库、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电子病历查询、展现功能、打印/输出功能、系统扩展功能。

《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1. 自动获取或提供以下信息:
1)病人基本信息:就诊卡号、病案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
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
2)病人的诊断信息;
3)操作人员的身份标识;
2. 电子病历内容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
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

3.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
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4. 可设置电子病历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
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
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
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5. 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
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6. 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
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7. 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
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
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
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
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
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8. 支持病案调阅,实现调阅权限自动回收功能。

9. 支持示教病案借阅功能。

10.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
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精选文库11.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
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12.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
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13.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
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14.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
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15.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
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
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16. 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
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
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
阅、复制电子病历。

17. 支持病案复制管理,记录病历复制情况,数字化留存申请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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