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附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
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二)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通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
地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切块资金额度的,可补充申报。
《技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提出)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二)验收总结报告;(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材料审核)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e3ee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1.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沪经节[2008]484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484号)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计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八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024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技术…

2024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上海市政府出资,旨在推动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资金支持计划。
该项目要求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环保型、智能化方向转型,促进上海市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该资金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培育和支持上海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
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并经过严格的评审和审核程序,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申请项目需要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预算和实施方案等,还需提供相关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资料。
该项目的申请流程比较复杂,包括项目申报、资料审核、评审评价和项目实施等多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评审评价: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价,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科技创新能力;4.审定项目:根据评审评价结果,决定是否为企业资助项目,并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5.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实施项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实施报告和验收材料;6.项目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和达到的目标。
该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有力推动上海市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同时,该项目还将促进上海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推动上海市向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城市转变。
总之,2024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为上海市的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该项目的资助,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该项目也将有助于上海市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补助、科研项目、技术改造等。
1.3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2)效益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3)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4)动态监控原则: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公司设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2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组织编制和实施专项资金预算;(3)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4)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2.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三、预算管理3.1 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实施期限等内容。
3.2 专项资金预算经审批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执行。
3.3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按照公司预算调整程序进行。
四、使用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1)合理合规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资金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2)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审批程序;(3)合同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的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履行;(4)验收与评价: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与检查5.1 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预[2005]7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预[2005]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26f1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a9.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预[2005]74号)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
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共财政的原则。
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
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四)境外收购兼并项目。
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
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对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一般按两年计)计算确定。
(二)项目资助。
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
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8%。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第十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市级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市税务直属分局代征的区县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40%和60%。
第十一条对项目资金支持,采取一次核定资助金额、分次拨付的办法。
项目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贴息年限,分年拨付年度贴息资金的70%;对项目资助项目,拨付资助金额的70%。
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30%余款。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第十二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材料为:(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上海市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为:(一)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二)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为:(一)《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五)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六)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不涉及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单纯购置设备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三)项所列材料;申请项目资助的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五)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条件为:(一)引进的技术应当是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二)引进的技术和装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同时应当未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三)引进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相一致,引进装备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相一致。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材料为:(一)《上海市引进技术和装备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二)引进技术和装备合同复印件;(三)引进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四)建设项目下引进装备的,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复印件;(五)《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条件为:(一)收购兼并的对象为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二)中方具有相对控股权。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材料为:(一)《上海市境外收购兼并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二)项目核准文件;(三)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出资决议;(四)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五)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五章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核第十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两次对外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并在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
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进行项目申报。
经区县经委初审,并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六章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第十九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装备、境外收购和兼并的需求以及当年财力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第二十一条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项目资助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审核后,对市级企业,由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对区县企业,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市级负担部分的资金下达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助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项目竣工相关资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按照原渠道上交市、区县财政局。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可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