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庭工作调研报告

法庭⼯作调研报告第⼀篇: ⼈民法庭是基层⼈民法院在本辖区内为便利⼈民群众进⾏诉讼和便利⼈民法院审判案件⽽设⽴的派出机构,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国家司法权威和提⾼司法公信⼒的重要窗⼝。
⼈民法庭⾝处社会⽭盾纠纷的第⼀线,承担着化解纷争、衡平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民法庭的建设已成为⼈民法院基础⼯作的中⼼环节。
因此,切实加强⼈民法庭建设便成为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
本⽂通过对我院⼈民法庭基本情况的调研,提出法庭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些建议,以期对加强法庭建设有所裨益。
⼀、我院⼈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晋源区⼈民法院现有⼈民法庭3个,即晋阳法庭、义井法庭、晋祠法庭。
共有审判⼈员7⼈,书记员5⼈。
法庭年平均审理案件44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 69%。
(⼀)晋阳法庭 晋阳法庭办公⾯积600多平⽅⽶,是我院达到《基层⼈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中关于⼈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实现与基层法院联、开展视频会议、案件信息管理、科技法庭、电⼦等应⽤的⼈民法庭。
管辖董茹、西寨、罗城等20多个乡村。
现有审判⼈员2名,书记员2⼈,法警⼀名。
年平均审理案件170件,⼈均85件。
(⼆)义井法庭 义井法庭现⽆⾃⼰的办公楼,租⽤义井村房屋,办公⾯积100多平⽅⽶,管辖义井、吴家堡、南堰、北堰等乡村。
现有审判⼈员3⼈,书记员1⼈,法警⼀名。
年平均审理案件126件,⼈均42件。
(三)晋祠法庭 晋祠法庭现⽆⾃⼰的办公楼,在法院内部办公,管辖晋祠村、⼩站营等28个乡村。
现有审判⼈员3⼈,书记员2⼈。
年平均审理案件148件,⼈均 50 件。
⼆、基层⼈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案多⼈少的⽭盾仍然存在 ⼈民法院在2005年的《关于全⾯加强⼈民法庭⼯作的决定》中提出:根据便于当事⼈进⾏诉讼,便于⼈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民法庭。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提升注入了强大活力。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在服务保障区域数字经济建设上主动作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4月23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举行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文嘉,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鹰飞,民事审判庭庭长郑磊出席发布会。
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法治声音等近10家媒体线上参会。
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杨鹰飞主持。
发布会上,陆文嘉介绍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的具体内容。
白皮书指出,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嘉定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网络游戏知产民事案件52件,共审结网络游戏知产案件43件。
从诉请标的来看,网络游戏知产案件的诉讼请求标的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请金额普遍较大,数额最大的诉请标的超3,000万元。
白皮书显示,近两年的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4大特点:一是复合行为案件数量较多;二是诉讼主体较多;三是专业属性较强;四是数字化程度较高。
在网络游戏知产案件审理中存在4大问题:一是侵权主体难以查明;二是管辖异议流程常见;三是新类型行为性质难以界定;四是实际损失难以量化。
为加大对网络游戏知产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嘉定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四大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服务保障区域发展;二是依托数字经济基地,开展前沿热点问题研讨;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四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发布会上,郑磊通报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解读。
法院互联网庭审调研报告

法院互联网庭审调研报告标题:法院互联网庭审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调查和分析法院使用互联网进行庭审的现状和效果。
通过对多个法院的庭审进行观察和访谈,以及对相关数据和文献的分析,我们发现互联网庭审在提高庭审效率、减少成本、增强公正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然而,互联网庭审也面临着网络安全、技术标准、公众参与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挑战。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法律法规制定和公众教育,以确保互联网庭审的顺利进行。
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协同办公、网上审讯和电子取证等数字法院的概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互联网庭审作为数字法院的核心应用之一,被认为具有推动司法信息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本报告旨在研究互联网庭审的发展现状、应用效果以及面临的挑战等问题。
二、互联网庭审的定义和特点互联网庭审,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法院庭审过程中的远程参与、视频会议和电子文书等功能。
互联网庭审具有如下特点:远程参与、实时交流、多方协作、数据共享、文件电子化等。
三、互联网庭审的发展现状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对多家法院进行了庭审观察并采访了相关人员。
经过比较和总结,我们发现互联网庭审在不同法院的推广和应用程度存在差异。
一些先进法院已经实现了电子诉讼、远程听证以及在线文书签发等功能。
但是,还有一些地方的法院在技术设施、操作规范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仍存在困难和不足。
四、互联网庭审的优势互联网庭审在庭审效率、成本节约、公正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通过实时视频会议和在线文书审核,庭审过程得到了高效的推进。
此外,远程参与和数据共享大大提升了庭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了时间和经济成本。
五、互联网庭审面临的挑战在互联网庭审过程中,网络安全、技术标准、公众参与以及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是亟待解决的挑战。
当前,网络安全仍然存在很大风险,需要加强技术支持和保障。
同时,需要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以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建议与展望为了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庭审的发展,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技术支持、法律法规制定和公众教育。
网信案件情况报告范文

网信案件情况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要求,经过我部门的统计和调查,我将对网信案件情况进行报告如下:一、案件总体情况截至目前,我部门共受理各类网信案件120起,其中包括恶意诽谤案件30起、网络侵权案件40起、网络诈骗案件50起。
这些案件分布于我市各个行政区域,涉及不同的人群和行业。
二、恶意诽谤案件恶意诽谤案件是指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损害他人声誉和名誉的行为。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社交平台上,多数由个人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攻击他人形象所导致。
根据我部门的调查,我们已成功侦破10起恶意诽谤案件,并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网络侵权案件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是指在网络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些案件通常包括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等。
我们发现,一些个人和企业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未经授权的音频、视频、文字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益。
为此,我部门已采取了严格的打击手段,今已成功立案30起,并做好了相关侦破工作。
四、网络诈骗案件网络诈骗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这些案件通常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
受害人通常是轻信虚假信息的群体,其中包括老年人和青少年。
为了控制这类案件的增多,我部门已经加强了对虚假信息发布平台的筛查,立案并成功侦破40起相关案件,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起诉。
五、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网信案件的防范和打击工作,我部门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侵权等问题的警惕性,积极培养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
2. 增加执法力度:加强对网信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健全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法规,加强对网络诈骗、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网络环境的良好秩序。
以上是我就网信案件情况的报告,如有需要,请领导指示。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报告旨在调研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调研目的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探究此类犯罪行为的成因和趋势。
提出有效的司法对策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文献调研:收集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学术文章。
案例分析:选取一定数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实地调研:走访相关企业和机构,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四、案件类型与特点假冒注册商标罪:分析案件数量、涉案商品种类、犯罪手段等。
著作权侵权: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特点。
专利权侵权:研究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和特点。
商业秘密侵权: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成因和影响。
五、犯罪成因分析经济利益驱动:高额利润是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企业和个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执法力度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技术手段更新:新型犯罪手段不断出现,给司法审判带来挑战。
六、对策与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提升司法能力: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司法审判水平。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案例分析案例选择:选取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案件剖析:深入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
经验总结:总结案件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炼可借鉴的做法。
八、结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理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此类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法院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激励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于xxxx年6月1日至6月1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带领下,以全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为重点,深入到xx、xx、xx、xx等县(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调研,调研方式主要有采取座谈、走访和查阅资料等,并委托**、**、**、**、**、**、**、**等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xx年以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落实接访措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取得成效,xxxx年至xxxx年4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信访件2405件次,其中来信822件,来访**83件次,连续4年保持为涉诉案件进邕信访量最少的市之一。
(一)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完善诉讼服务功能,配置便民利民设施,配备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领导接访制度、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司法救助制度等。
以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涉诉信访案件办理.20xx年以来,全市法院落实司法救助39人,救助资金60.9万余元,解决了20件信访案件。
(二)涉诉信访数量同比逐年下降.几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按照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强化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措施,注重涉诉案件源头治理,及时受理群众信访,自20xx 年来,群众来信来访量同比逐年下降,20xx年同比2011年下降1.02%,2013年同比2012年下降30%,20xx年同比2013年下降2.31%。
(三)化解越级信访工作取得实效.20xx年以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的工作大局,高度重视越级上访案件,加大息诉化解力度,越级上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网络侵权行为调查报告

网络侵权行为调查报告一、调查目的和背景本调查报告旨在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分析,以揭示网络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困扰。
通过深入调查,我们希望能够为相关利益方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措施。
二、调查方法1.数据收集我们首先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大量和网络侵权相关的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实地调研数据和业界资料。
2.案例分析在收集到的数据基础上,我们对一系列网络侵权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盗版、侵犯商业秘密、网络诽谤和网络诈骗等。
3.专家访谈为了更好地了解网络侵权行为的本质和背后的原因,我们还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并收集了他们的观点和思考。
三、调查结果通过以上的调查方法,我们得出了以下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调查结果:1.网络侵权行为普遍存在调查结果显示,网络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包括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侵权行为。
特别是在网络传媒、知识产权和商业竞争等领域,网络侵权行为更加严重。
2.盗版问题引人注目网络盗版现象盛行,涉及音乐、电影、图书、软件等多个领域。
盗版侵权不仅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创作者和企业的动力,对整个创意产业链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3.商业秘密泄露严重通过网络渠道获取和泄露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原本应该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被恶意侵犯,导致企业利益流失、研发活力下降,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4.网络诽谤现象频发网络诽谤行为对个人和企业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个人隐私被泄露、虚假信息被散布,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无法修复的伤害。
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尤为重要。
5.网络诈骗案例增加网络空间成为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温床。
各种类型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包括虚拟货币诈骗、网络购物欺诈和仿冒网站等。
这些网络诈骗行为不仅给公众造成了财产损失,也破坏了网络安全环境。
四、解决方案针对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加强立法和司法力度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对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海淀法院民五庭)

对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海淀法院民五庭上传时间:2005-11-21近年来,海淀法院民五庭(原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网络侵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
截至1999年底,我庭共受理网络侵权案件19件,而仅2004年一年就受理网络侵权案件100余件,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又受理网络侵权案件150余件。
其中,瑞得在线诉东方信息案、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案、央视公众公司诉多普达公司案、上海步升公司诉百度公司案等案件,或者是全国首例,或者在网络行业、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为了总结审判中的经验,我们对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1.涉及诉讼主体较多,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
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而无辜涉诉的被告也牢骚满腹。
在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一案中,原告身份是通过现场勘验、输入密码方式确定的。
此后,公证或现场勘验方式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而由于网络世界登记、注册内容的真实性很差,如何确定侵权人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
在瑞得在线诉东方信息一案中,法官在综合考虑了侵权网页上的电话、传真、地址等信息与被告相同、法院传真送达以及媒体报道的情况,并考虑被告并未举出反证后,才完成了对被告适格的认定。
而在胡飞诉清大明珠公司等一案中,几个被告都否认侵权,被告提供的所谓网页实际设计者又出庭作证,意图证明域名注册者另有其人,使得“谁是侵权人”问题罩上了层层迷雾。
2.原告诉求明显过高,滥诉情况突出网络侵权案件中,经常是原告诉求过高,相关支出随之过高,于是调解难以达成,判决结果常常是原告得不偿失。
这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标准的不确定,使得权利人难以提出合理赔偿数额;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法律从业者故意抬高诉讼标的,赚取高额代理费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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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摘要】:本文立足审判实践,以2006年至2011年5月上海二中院辖区内侵犯信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反映的问题为蓝本,分析二中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点,对其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以及合法来源抗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参考意见,以期更好地为审判实践服务。
【关键词】上海二中辖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
【正文】现代社会是网络的社会,网络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最大冲击莫过于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
调研表明,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且,更多的著作权人开始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如何平衡网络技术发展和著作权保护两者关系,如何科学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以更好的实现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实践均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上海二中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点自2006年1月至2011年5月,上海二中辖区受理的一、二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共计934件。
从统计情况看,二中辖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其中,2006年为46件;2007年大幅增长,达到130件;2008年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为183件;此后两年与2008年基本持平,2009年为190件,2010年为194件。
2011年1-5月份已达191件,预计全年会有较大增长。
2.集团诉讼案件占据主要比例。
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属于集团诉讼案件。
这些集团诉讼案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同一权利人就相同作品或多部作品诉不同侵权人的集团诉讼案件(如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网点光新店有限公司[1]等涉及网吧侵权的系列案件);另一种是不同权利人就不同作品诉同一侵权人的集团诉讼案件(如房思玉等诉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涉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系列案件)。
3.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权利人状况、作品类型、作品性质、侵权形式等均呈现复杂多样的情况。
(1)涉讼权利人复杂。
案件中涉及的权利人越来越多样化。
涉讼的权利人从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向许可使用人延伸。
突出表现为近年来文字作品、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人提起的诉讼案件逐年递增。
(2)涉讼作品类型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作品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从最初单一的文字作品为主发展到包括电影作品、录音制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不同形式作品。
(3)涉讼作品性质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作品性质呈现多样化。
以往案件多涉及当季、当红作品,现在案件中涉及对过季作品的权利主张(如黄浦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3]等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讼作品中电影《红色恋人》、《紫日》的出品日期均为2001年)。
以往多涉及著名作家的知名作品,现在部分案件中涉及网络作家的作品(如黄浦法院审理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作品《龙域》、《兽血沸腾》、《神墓》等均为网络作家作品)。
(4)侵权行为形式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彩铃服务、短信服务、交易平台服务、下载服务、在线播放服务、链接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
4.案件中新问题较多案件审理中,在权利认定、侵权认定等方面均出现较多新问题。
(1)权利人对权利状况举证不足的问题。
如在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中,因激动公司未能证明涉案作品《达子的春天》、《火鸟》原始著作权的所有人,以致激动公司主张已经取得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不足,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授权内容与被诉侵权行为不对应的问题。
如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6]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授权内容是仅局限于单向、非互动形式广播或传输的互联网播放权,而侵权行为是通过点播的在线播放行为等,一审驳回起诉,二审对授权内容补正后改判。
(3)公证瑕疵导致侵权行为不能认定的问题。
如黄浦法院审理的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7]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在公证保全时未检查操作使用的计算机是否处于互联网连接状态和计算机服务器硬盘是否清洁等原因,法院对公证证据未予采信,以致中凯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4)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问题。
主要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问题。
主要涉及被控侵权人抗辩,涉讼侵权作品来源于第三方提供,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等。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已在各个法院之间达成了基本共识。
但是,如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定性与定责,则始终有不同观点。
对此,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的目的在于为真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保护伞,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避风港原则”绝非侵权人可动辄使用的挡箭牌。
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1.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严格审查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确认其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在侵权过程中的地位等因素,严格区分、综合判定其系内容提供者抑或服务提供者,从而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
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已经背离了提供服务的本质,而是直接参与对侵权作品的内容提供,那么应当从其行为实质认定其系网络内容提供者,认定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在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8]等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联丰公司抗辩称其仅为“掌秀网”上的歌曲下载提供短信通道服务,属于链接服务提供者,故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联丰公司是涉案短信服务通道的所有者,并持有与此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
涉案歌曲是用户通过短信服务通道向联丰公司提出下载申请,并在联丰公司的短信内容递进引领下,最终完成下载。
且联丰公司向用户收取了下载涉案歌曲的费用。
因此,联丰公司经营了涉案歌曲的下载业务,联丰公司是上述涉案四首歌曲的内容提供者。
因此判决联丰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张涛与上海缘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缘同公司辩称,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节目系用户上传,故缘同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缘同公司没有在节目摘要中对音频节目的提供者进行区别,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音频节目来自于用户。
且缘同公司在其用户协议中[10]的约定,及其经营网站的事实,表明即使是用户上传,缘同公司也具有免费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故其认可自己系网站内容的提供者。
因此法院认定缘同公司系涉案侵权内容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审判实践看,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主要集中在链接服务、搜索服务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又占了其中的绝大部分。
我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上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即客观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主观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发生。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基本规定的认定。
以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例,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应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明确标示了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法院可根据“避风港原则”,免除其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服务对象提供或者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知道”即为“明知或应知”。
目前各个法院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争议主要集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明知或应知”。
对此,我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可以通过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有无足够的理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来进行综合判断。
原则上,由于作品的形式、内容、知名程度,侵权人的具体行为、从事专业等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故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予以认定。
根据我们对审判实践的总结,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对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一定意义:A.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了人为编辑、分类行为的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仅通过软件设置自动进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在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韩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韩创公司以分类编排的方式方便用户传播侵权摄影作品,既是帮助网络用户方便、快捷地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又是引诱其他网络用户搜索和下载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弓禾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B.专门为某类作品提供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的义务要高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在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12]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土豆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专门的视频共享网站,在明知涉案电影作品的网络传播需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涉案电影作品属于侵权视频。
C.服务提供者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作品、当季流传较广的作品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作品(在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蛙扑公司应当知道小说《家》、《春》、《永不瞑目》、《便衣警察》等涉案作品均为知名作品,巴金、余秋雨、周梅森、池莉、海岩等涉案作家均为知名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