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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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1.1 盗版问题互联网的便利性和高效性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

然而,这也为盗版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盗版现象在互联网上屡见不鲜,包括盗版音乐、电影、软件等。

盗版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也对创作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1.2 网络侵权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网络盗图、网络侵权转载等行为,侵犯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社交媒体的普及下,大量的原创作品被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使用,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3 跨境侵权问题互联网的全球化特性使得版权保护面临着跨境侵权问题。

在互联网上,信息可以自由地跨越国界传播,这也为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跨境侵权不仅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也给国际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二、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2.1 加强法律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加强法律保护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基础。

各国应加强版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和责任。

同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2.2 建立版权保护技术体系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对于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各方应加强技术研发,建立起完善的版权保护技术体系。

包括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以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和可行性。

2.3 加强国际合作跨境侵权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形成联合打击的力量。

各国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盗版和侵权行为。

同时,各国还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2.4 提高版权意识在互联网时代,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版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版权保护的氛围。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篇一《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们可以轻松地获取各种知识和文化成果,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瞬间获取全球各地的信息、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

各种创新的理念和技术也能够迅速传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正是这种便捷性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在互联网上,盗版音乐、电影、软件等随处可见。

一些人认为,在网络上下载这些盗版资源是一种“免费的午餐”,可以节省开支。

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益。

创作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来创作这些作品,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如果大家都去使用盗版资源,创作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的打击,最终将影响到整个文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此外,互联网上的抄袭现象也屡见不鲜。

一些人在撰写论文、博客、小说等作品时,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甚至不加以任何修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违背了学术道德和创作伦理。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抄袭行为被发现,将会对抄袭者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呢?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其次,互联网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加强对平台上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侵权用户进行处罚。

同时,积极推广正版资源,为用户提供合法、便捷的获取渠道。

再者,创作者自身也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创作手稿、时间戳等,以便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最后,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数字化的产物,网络著作权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并没有因为它的数字化而丧失对其的保护,相反,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降低了侵害著作权的风险与成本,随着网民资源共享的理论生根发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著作权保护得对策。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著作权特征著作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特征网络信息资源,无论其内容表现是个人信息、电子出版物、各种类型数据库、非正式交流信息、广告信息等还是共享软件,都是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也都应属于享有著作权的知识产品。

但是,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而存在的一种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有其自己的特征。

那就是无形资产产权性质更加明显。

网络上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信息都是将原始信息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之后的结果。

数字化的传播手段使得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知识产品具备了直观的“无形”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更加充分。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由于网络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在一个新的空间里大为扩张。

目前,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2种情况:一是将网络作品擅自下载并集结成册为传统出版物发表。

二是网站之间擅自使用网络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1)网络作品的转载与摘编作品一旦以一定形式上传到网站,那么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便无法实现,目前大量作品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收到报酬,此类纠纷也日益增加,如果相当一部分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堪重负。

网络本身就是无数资源的汇集场所,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的机会成本过高,没有具体制度上的规定与约束,仅仅处罚大量使用者中的少部分群体也有失公平。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

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

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过去,音乐作品主要通过唱片、广播和电视等媒体进行传播,著作权保护相对较为简单。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和解决办法。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以下几个困境。

1.1 网络传播的便利性网络传播的便利性使得音乐作品可以快速而直接地传播给大众。

通过互联网,音乐作品可以在瞬间被分享、下载和转发。

然而,这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的渠道。

例如,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被用于商业用途,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1.2 匿名性和无界性在网络上,用户可以匿名上传和传播音乐作品,这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困难。

很多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很难被追踪和惩罚。

此外,网络跨越了地域和国界,让音乐作品的传播变得无界限。

这使得国际著作权保护更加复杂和困难。

1.3 网络盗版问题网络盗版始终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通过互联网,盗版音乐作品可以迅速传播,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盗版行为不仅损失了著作权人的创作收益,还动摇了整个音乐产业的生存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解决办法针对上述困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1 法律保护加强法律保护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基础。

各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惩罚力度。

2.2 加强技术保护手段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可以有效地防止音乐作品的盗版和非法传播。

另外,要加强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版权保护的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

2.3 合作共享音乐产业各方应加强合作共享,共同推动著作权保护工作。

音乐制作、发行、平台及用户等各方应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加强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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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23-03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的专有性和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现实世界中作品的传播很容易控制,但互联网的本质使得很难确定作品的复制,也难以确定在某一特点时间内该复制品的所在①。

因此我们无法像以往那样控制和防止出版商滥印作品而去防止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传输。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跨国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一、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方式为自动获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遵照公约采用版权自动获得制度。

通过版权制度,版权人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版权的权能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等多项内容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财产权利的一项独立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著作权法》将其界定为:即(作品权利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1.传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定需要以互联网传播为前提,但无需对网络传播的具体方式进行逐一列举,更不能以偏概全。

网络传播技术在不断更新,但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应带来复杂的保护制度,任何网络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只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该传播技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都应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

因此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传播方式界定应坚持技术中立性的原则。

2.权利内容的复合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

这种复合性权利的特点是由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的特殊方式决定的。

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表演播放等。

其中以复制行为最为突出。

网络传播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对作品的多种使用方式,而且数种使用方式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因此作为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一的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就有了复合性的特点④。

在很多网络传播行为中,确实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竞合的问题。

但须肯定的是,在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不能否认复制权的独立存在。

3.权利行使的限制性一种权利制度设置的动因来自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对利益的平衡保护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乃是权利制度设置的一项基本目标。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都必然要受到利益的驱使,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尤其是在涉及到消费方面的情况时更是如此⑤。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绝对权,但同时又受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须考虑到权利专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

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也须兼顾其他利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予以适当限制。

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延伸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技术原则与限制原则。

限制保护原则是因为社会公众需要方便的接触作品,否则资源得不到共享会增加个体的研究成本并使得社会进步的进程会减缓;版权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也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以鼓励和刺激更多人进行原创。

要充分对版权人的权利予以保护,但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版权保护带来公共利用幅度减小、甚至也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的影响。

各国对技术措施均采取即保护又限制的原则是合理协调和维持版权人和使用者、其他权利人、社会公益之间利益平衡。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具体问题1.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版权保护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英文为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s,简称icp,是指拥有自己的主页或网站,通过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不特定的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以此为业的个体和组织。

在版权关系中,icp是网络空间中版权作品内容的传播者,其职能包括选择、加工和传播作品,直接进行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

其中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是实践中重点、难点问题。

在我国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在变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网络内容提供者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否则版权人只要证明网络内容提供者创建的网站上存在非经授权的网络作品,网络内容提供者就须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当证据证明网络内容提供者确实传播了非经许可的网络作品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已经被推定为有过错,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就不能以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或因传播量太大不可能进行逐一审查等理由而主张没有过错从而免责。

在网络传播领域争议较大的链接主要是“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是指,当用户点击链接时,计算机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而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

在链接的整个过程中,设链网站的服务器并没有复制被链的信息材料,它所起的作用只是为用户的浏览器提供被链对象的网址,而不是被链网页的信息内容。

在链接的指引下,用户实际访问的是被链网站的网页。

其计算机内存中形成被读材料的暂时复制件的实际来源是被链网站的服务器而不是设链网站的服务器。

理论通说认为链接行为通常不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但权利人明确提出停止链接被侵权的作品后,出链者未积极反应,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这种结果对权利人不公平,有悖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则,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司法界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其是否明知为前提,对于不知道链接侵权内容的设链者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的例外。

2.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版权保护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英文为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简称isp,网络信息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主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服务器空间、系统技术支持的网络平台提供者。

isp对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起着间接性、帮助性作用。

在我国如何判定一个网站的性质是属于网络连线服务还是内容服务?因我国对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所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查看网站的备案许可号是icp还是isp。

例如在信息产业部备案的云南只有8家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但是须注意,这里所指的经备案的isp实质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

3.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搜索引擎是指自动从互联网搜集信息,经过一定整理以后,提供给用户进行查询的系统。

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查询请求(或指令),搜索引擎按照用户的请求(或指令)在索引数据库中检索,进行必要的逻辑运算,最后以链接的方式给出查询结果。

通常搜索引擎会在这些链接下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以帮助用户判断此网页是否含有自己需要的内容。

我国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要看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够和应当预见,并且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应区别通常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等情况。

因此对于网站经营主体而言,不能将“避风港原则”作为逃避自身义务的万能法则,法院也应通过判例具体确立网站经营主体尤其通过网站以各种方式营利的主体负有义务审查被链接的内容,也有义务采取措施提高审查的能力,只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主体才能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4.p2p模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伙伴”等意义。

这样一来,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

目前人们认为其在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换、分布计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但很容易使中间服务提供者逃避责任,导致未经授权分发版权作品泛滥,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因为在客户机—服务器模型下,中间服务提供者对于所传输的内容没有监督义务,只有在明知或者得到适当的警告后仍对侵权行为不采取终止服务或者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等措施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通知—删除”责任。

由此产生了非中心化(也称分布式)的p2p技术,以便isp 逃避责任的承担。

我国电影p2p侵权领域第一个p2p侵权判决。

2007年10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了电影《七剑》著作权人诉p2p(点对点)软件开发者和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⑥,p2p(点对点)软件开发者和经营者败诉。

软件开发者对外宣传pp点点通软件是中国目前用户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中文p2p软件,并称现有注册用户3500多万,网络用户使用pp点点通软件可对该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进行搜索。

pp点点通软件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完成搜索并建立相应链接,网络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可以直接下载该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

当前各国都认为类似p2p软件的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进行侵权行为,但是提供了方便下载的软件给直接侵权人使用,而且提供软件的主体主观恶意明显,非常清楚其提供软件的行为实质上促成或诱使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提供软件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软件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证据保全实践中在权利受到网络侵权时权利人固定证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1)权利人自行固定网络侵权的直接证据,并以此为证据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在权利人自行收集证据并以此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到侵权人否认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几率在90%以上,这样权利人会陷入一无其他证据来证明获取的证据是真实的。

这样加大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放纵了侵权行为的延伸。

(2)向网络监控等中介机构购买监控资料或者在监控中介机构的网站上获取侵权的证据。

比如从“web信息博物馆”上获取的证据。

针对这种证据,同样面临的就是侵权人对证据真实性的否认。

实践中采用这种形式获取的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形成证据学上的证据锁链,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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