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文章转载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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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著作权法中报刊转载规定的建议

关于取消著作权法中报刊转载规定的建议
( 一) 著作权 人 因没有知 情权 出版 主管部门的配合 ,在报刊单位
付酬标 准 暂行规 定 》 ,规定 报刊 转 而无 法得知作 品被转 载 载、 摘 编作 品 的付 酬 标 准 一 般 为
年 审时进行报 刊转 载报酬支付情况
法定许可限制 了著作权人 的授 的检查 ,取得 了一些效果 ,但并未
无法向其支付 报酬。对此 ,修 改前 施 了 《 著作权 集 体管理 条例》 ,该 在收转 报酬过程 中,由于绝大
四、无法转付 的报酬成为遗 留问题
EI J 的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 曾规定 ,著作 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 ,包 括以 ̄ T 多数的著 作权人难 以寻找 ,致使原
权人或者 著作 权人地址不 明的 ,应 转载 法定 许可 形式使 用 他人作 品 , 来 的收转机构 留存了相 当数量的无
酬 ,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 障。值此著作权 法修 订再次列 入国 酬数额 ,更谈不上追 究侵权 人法律 规定 : 依照 著 作权 法第 三 十三 条 务 院立法计划时机 ,著作权 中有 关 责任 ,其权 利行使 处于落空状态 。 “ 第 二 款 的 规定 使 用 作 品的 付 酬标 报刊转载的规定修改问题值得关注。 准 ,由国务 院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 门 由于立法 中缺乏约束使 用单位
布 实施时就有规定 ,并在 以后两次 暴 露 出来 的诸多问题 表明,其立法 著作权人也就无 法监督报刊 社是否 著作 权法修订时得 以保 留。为 了著 本意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反而使 在法定期 限内支付 了报 酬和 按照国
作 权 人 在 法定 许可 下得 到 合 理 报 多数著作 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 家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核对应付报
支付 报 酬。 ”这 一规 定 ,通 常又 被 播 ,为著作权人 获得 更多利益 ,同 权人支付报酬 或不按照规定的标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著作权⼜称版权,⼤部分时候,著作权⼈就是作者。

但是⼤家知道吗,著作权也需要合理使⽤,著作权也有限制。

那么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第⼆⼗⼆条在下列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

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

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

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

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⑵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⑶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1)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

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

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

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 元,发行3000 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

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

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

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首先,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需要注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在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时,我们应该尊重原作者的劳动成果,标明文章的来源和作者姓名,以示尊重和感谢。

这也是学术界的基本规范和道德要求。

同时,注明出处还能够让读者了解到文章的真实来源,便于查证和核实,提高文献引用的可信度和可读性。

其次,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需要注意版权问题。

在转载他人文章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有些期刊文章可能受到版权保护,需要获得原作者或者期刊的授权才能进行转载。

因此,在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时,务必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擅自转载或篡改他人的文章。

此外,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需要保持原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转载他人文章时,我们应该尽量保持原文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删减、修改或者歪曲原文的内容。

尤其是对于一些科研成果或者学术观点,我们需要尊重原作者的表述,不得进行擅自改动。

同时,在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时,要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得进行歪曲、捏造或者误导性的转载,以免影响读者的理解和判断。

最后,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需要注明转载目的和意义。

在转载他人文章时,我们需要说明转载的目的和意义,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

这有助于让读者了解到转载文章的用意,避免产生误解或者歧义。

同时,注明转载目的和意义也能够体现出自己的学术诚信和责任感,树立良好的学术形象。

总之,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是学术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常见的行为,但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和要求。

在转载他人文章时,我们应该注明出处和作者信息,遵循版权法律法规,保持原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注明转载目的和意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规范地进行转载,充分发挥文章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

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 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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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术界和报刊界,人们在评价文章和报纸、期刊的水平时,经常把“转载率”作为一个重要标准。

这种做法即使不是我国所独有,也是在世界上少见的。

在许多国家,除报刊上的时事文章外,转载现象并不多见。

这个差异,缘于我国著作权法与外国著作权法关于报刊文章专有使用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对于报刊文章的专有使用权,外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1)报刊社是否获得以及获得多长时间的专有使用权,由文章作者和报刊社约定,著作权法不作导向性规定。

作者如果没有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可以把文章再给其他报刊使用。

而如果作者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再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

如果双方订立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无权不经对方同意而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

但如果作者把专有使用权转让给报刊社,那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刊可以把文章给另一报刊使用,无须经作者同意。

(2)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报刊社对文章享有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的专有使用权。

例如xx著作权法。

(3)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作者有权将刊载于报刊的文章交其他报刊使用。

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

所以,在多数国家,转载报刊文章,不是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就是需要报刊社同意。

我国著作权法则独出心裁。

它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个转摘条款的内容,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法定许可,规定了一种准自由转载制度。

它的特点是:
(1)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

(2)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3)转载文章与首发报刊没有关系。

这个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方便读者,并能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它对作者的权利不够尊重,对首发报刊的利益更是完全忽视。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首发报刊、转载报刊三者关系时,显失公平。

第一,对作者来说,弊大于利。

(1)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作品,是作者的权利。

归根结蒂,转载权属于作者。

对作者的转载权,除因重大的公共利益,不应剥夺和限制。

虽然大多数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文章被更多的人看到,但这不意味着转载权对他没有任何意义。

即使他愿意文章被转载,也会对转载报刊加以选择,不让自己的文章出现在不入流的报刊上。

何况作者们也不都希望自己的文章被转载。

有的作者在文章发表后,可能会发现文章存在缺陷,这时他不会希望自己的文章被广泛传播。

但由于他没有在文章发表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他只好眼睁睁地看着文章被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2)看起来,“声明不得转载”是作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声明不得转载”是著作权法强加给作者的义务。

否则著作权法应当规定,只有作者声明可以转载的才可以转载。

作者甚至有可能不知道还有“声明不得转载”这件事。

在现实中,期刊文章作者自主声明不得转载的情况极为少见。

(3)根据著作权法的转载条款,虽然从理论上说作者可以获得转载报酬,但报酬的标准是法定的,不容商量,这等于是剥夺了作者通过许可转载获得更高报酬的权利。

(4)作者也并不一定能够因文章被转载而获得经济利益。

转载文章如果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可能导致转载报刊不知道作者联系地址,进而导致无法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

为此,国家版权局不得不设立了“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不过如果联系地址不明,且作者不主动来查询,报酬仍然无法转交。

即使作者从“中心”获得报酬,也是被“中心”扣除10%的报酬。

自“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运转以来,转载报酬的收转情况一直不理想。

许多报刊转载文章后,为图省事,不积极寻找作者,而把责任推给“中心”;或者不向中心转送转载报酬,而这种情况如果作者不举,便无人理会。

另一方面,“中心”收到的报酬,也有很大部分因联系地址不明而无法交到作者手里。

总之,说穿了,绕开作者
转载文章,一是怕作者不同意,二是怕作者所要高价,三是怕麻烦。

其中根本没有为作者利益考虑的意思。

第二,对首发报刊来说,有弊无利。

一篇文章在报刊发表,需要经过一段过程,报刊社要有不少人力、财力上的投入。

报刊社只有不断推出新的独家文章,才可以吸引读者,扩大报刊的发行量,争取较大的收益,使报刊生存下去。

但由于著作权法允许随意转摘,独家文章可以很快就被其他报刊转载。

面对不公平的竞争,许多报刊的发行量一再减少。

没有广告收入的学术期刊更是深受其害,有的甚至难以为继。

著作权法转载条款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它鼓励报刊转载,却不鼓励报刊对新作品的发掘,而不鼓励报刊对新作品的发掘,也就是不鼓励新作品的创作。

第三,对转载报刊来说,暴利无弊。

与作者、首发报刊两方相比,转载类报刊是最大的赢家。

著作权法保证它们可以通过较小的投入获得很大的收益。

著作权法甚至还很体谅地免去了它们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它们既可以不理睬作者,也可以不理睬首发报刊。

由于它们集其他报刊之精华,发行自然不成问题。

而且,在我国现行报刊审批体制下,转载类报刊具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过得十分惬意。

自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以来,对转摘条款的批评一直存在。

1992年,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鉴于转摘条款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冲突,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中规定:
“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而在同时,转载国内作品,仍适用著作权法的转摘条款。

这造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对国人的保护水平低于外国人的荒唐局面。

更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2001年做了修订,但在转载的问题上依然故我。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报刊被迫采取了针对性的自救措施。

例如,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一些著名法学期刊,在作者自愿的前提下,从作者那里取得一年的专有使用权,并在每一期都刊登启事,声明转载须经编辑部的书面许可。

这一措施的法律效力,虽然在法理上还有探讨之处,但实际效果不错,阻止了那些转摘类报刊的肆意转载。

为使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著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方面切实发挥作用,有必要对转摘条款加以修改,重新协调作者、首发报刊、转摘报刊三方的关系。

当然,这种修改不能脱离我国国情。

鉴于转载和摘编对作者、报刊社的影响不同,同时考虑到报纸和期刊的经营状况不同,建议著作权法将转载与摘编、报纸与期刊区别对待:
第一,保留关于摘编和报纸转载的规定;第二,规定作者可以授予期刊一定期限(最长一年)的专有出版权;第三,规定转载期刊作品须经著作权人(作者或者期刊)许可。

同时,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转载率”之说,也应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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