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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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一种制度,其基本的含义就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史尚宽先生将善意取得作如下定义:“善意取得(gutglaeubigerErwerb),亦称即时取得,谓动产让与人纵无让与之权利,以所有权之转移或其他物权之设定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往往与物权的变动,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占有等相关概念联系在一起。

而在法国法和日本法中则是由于时效问题联系在一起。

各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理解,体现了各国上对同一种现象的不同处理思路和方式。

尽管上和现今各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不???????????????的物的第三人(即受让人)行使。

这样,第三人也就获得了保护。

???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合意的效力不受债权合意的瑕疵的影响,如果债权行为无效或者撤销,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具体说来就是,如果买卖因欺诈、胁迫或其他法定原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时,交付行为仍属有效,所有权仍已转移。

此时,因买卖合同是交付的原因行为,原因行为既不存在,所有权的取得即缺乏根据,因此,受让人所取得的标的物即成为不当得利,出让人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则请求其返还。

问题在于,运用一种抽象的方法,从形式上将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分别独立是可能的。

但无论怎样独立,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同在一个交易过程中发生,并非不同当事人之间之不同合意。

由此,“独立”即当然意味着“无因”的论断是值得怀疑的。

亦即对于物权合意之效力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债权合意瑕疵的影响,有必要作实证分析。

而由于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种,应当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准则,故应当将物权行为置于法律行为的理论框架中予以有目的的考察。

法律行为理论是以意思表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

论物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力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兼谈我国继受物权行为的必要性

论物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力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兼谈我国继受物权行为的必要性
在 其它原因如债权行为无效 、被撤销等 因素的情况下 ,基于
在于把第三人 的主观状 态 当作权 利是否受 保护 的标准 。 但 是,正因为是一种 主观状态 ,善意取得制 度也难以成为保护
权利取得人的利益 。毕竟权 利取得人 的主观状态是难以为人
所知 ,也难 以举证 。在实务操作中 ,因为 … 过 失 ’ 重大 、‘ 过失 ’ 可得而知 ’ 等这些模 糊 的善 意标 准使 负有举 证责 、‘ 任的人 也 往 往 难 以举 证 ,其 对 第 三人 的保 护 往 往 捉襟 见
观上 的一种状态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 样 ,该理论的积极作用
意第三人利益的力度上是不同的。
在债权形式主 义与折衷 主义立法模 式下 ,善意取得 制度
很难发挥其作用 。有学 者就把善 意取得定性为继受取得来弥
补权 利取得 的缺陷 。其认为 ,通 过受让人 的善意可 以补正无 权处 分人 处分 权的欠缺 ,从而使 得无权处分行为成为有效行 为。 的确 ,如果认为善 意取得 是~种 原始取 得 ,此时 ,由 于受让人 的善 意仅可补足权利取得的缺陷 ,而不能补正无权 处分 效力的缺陷。在这种立法模 式下 ,无权处分行为不能认 定 为有效的行 为 ,而只能是一种效力待定 的行 为。故善意 的 买受人 只能在 由于出卖人 的处分权 效力 的欠 缺下受到保 护 ,
收稿 日期 :2 0 0 o 06- 9一 4
律 行为本身的原 因而导致该行为 无效 的命运 。既然 权利取得
作者简介 :伍玉功 ,男,湖南新宁人,湖南公安 高等 专科 学校副教授 、法学硕士 ,主要研 究方向 :法理 学、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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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 我 国继受物权 行为 的必要性

试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试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权行为 的效 力, 也就是说物权行 为的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 权行为人为 的割裂 开来, 使之 并不 互相牵涉 。德 国民法学 的 巨擘 萨维尼提 出物权行 为无 因性 理论除 了存 在法技 术上 的 缘 由外, 存在着深 刻的社会 历史背景和原 因。 还
18 7 3年 《 普鲁士一般抵押 权令》 19 《 和 74年 普鲁士普通
及原因行为 的效 力。在 18 8 8年初 公布 的德国 民法典第一草
主义 的《 普鲁士土 地所有权取 得法》 应运而 生, 理论上, 在 由 萨维尼倡 导的物权行 为无 因性理论直接 成为这一 改革 的理
上分离 , 是德 国法 学理论精 致化和抽象 思维 的结果 , 也是德
物权行 为的独立 性是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 的, 萨维尼指
出, 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 他以移转 所有权为 目的的契约而践
国潘德克顿法学对体系化狂热追求 的产物 。 物权行为的产生
是近代德 国法学在意识 形态上对 康德 自由意志理论 的普遍 信仰以及在法技术上对物权和债权 的区分的必然结 日 。
的联 系。在现在的德 国, 物权行 为的无 因性 与善 意取 得制度 同时在立法 中规定, 但是 这两项不 同的制度就 同一项 交易指向不同
性质的法律 行为 , 使得无 因性在德 国的法制环境 中有 了生存 的空间。物权行为无 因性在我 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 , 因为我 国不承 认 物权 行为 , 国奉行债权形 式主 义的物权 变动模式 , 除 了物权行 为的适 用, 意取得 与公示公信制度 完全可 以保护交 易安 我 排 善
, 陕西 西安 7 06 ) 10 3

摘要 : 物权行为的无 因 理论 是德 国法学的独特创造 。物权行 为无 因性理论 的出现适 应 了 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 性 德 为 了继续保 留住物权行 为无 因性 的适 用空间, 无因性 开始 了相对化, 对的无 因性被打破, 物权行 为与债权行为之 间有 了一定 绝 使得

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的探讨

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的探讨

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的探讨
程宗璋
【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从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权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纳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总页数】6页(P27-32)
【作者】程宗璋
【作者单位】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北京 10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1
【相关文献】
1.浅谈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及无因性原则 [J], 李丽
2.试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J], 汪乾友;吴志辉
3.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的探讨 [J], 程宗璋
4.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剖析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J], 高泓
5.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制度价值 [J], 赖华子;谢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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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浅析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浅析 物权 行 为 的无 因性
葛 超
( 四川大学 6 1 0 2 0 7 )
摘 要: 物权的无 因性理论 为德 国著名法 学家萨维尼首创 , 该观 点的提 出后 深受法学界 的热捧 , 并且在 其民法典 中将该 思想予以 收录 , 这 对于我 国立法也很 有很 大。 本 文将通过 对该理论 的相 关立 法依据 、 缺陷、 立法意义及相 关问题进行分析 , 旨在进一 步将 该理论
护 。善意取得 中“ 善意 ” 已经难 以被第 三人合 理预知的一种主观 心理状态 。善 意取得 制度在理论上对保护第 三人似乎没有漏洞 其 以买受人 的主观善意为主要标准决定是 否对 其保 护 。但在实
之前 , 我们应 当首先明确物权行 为的相关 问题 。 物权行为是指关 于物权 的设立 、 变更 、 转移 和废止 的法律行 为 , 其相关概 念最早
没有规定善意 取得制度 的前提下在一定程 度上保障交易 的安全 进行 。 在规定 了善意取得 之后 , 第三人 就乐 意借助于善意取得制
化。 并认为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买卖契约之时却交付了某物, 但
他方 当事人 误以为是受赠而受领该 物时 .该错误对于物权契 约 的效力不生 实质 的影 响 , 及不影响所有权 的正当转移。萨维尼的 物权理论在 德国法学界受到广泛 的重视。而且德 国民法在起 草 的过程 中也 采纳 了该 项理论 , 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 物权形式主 义 和该原则共 同构成 了具 有德 国特 色的交 易体 系。
是1 8 4 0年 由德 国萨维 尼 出版 的《 现代罗 马法 体系 》 一 书 中提 出 来 的。 文章 中应用 。 如基 于债 的关 系提 出的债权 契约 和基 于物权
提 出的物权契约 。 我 国民法典 中部分 的吸收 了物权行 为的理论 ,并且对物权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之关系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之关系
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 个方 面的内容, 通过分析其概念的 因其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取
含义, 下面笔者 就其历史的发展作一番初步 探源。 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得, 并在实 践中不断发展、 完善。时至今日, 该制度在深受日 耳曼法影响的 大陆法系国家得到普遍认定, 甚至在英美法系
显: 前者需经过时间而非像后者一样, 可以即时, 当然的取 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 式买卖契约中, 在要 不得附带条件、 期 得, 其共同之处在于对主观要件要求 ——善意。法学界通 限或负 担。但究竟什么是物权行为?萨维尼在《 现代罗马法 说, 近代立法上的善 意取得制度源 于日 耳曼法的“ 以手护手” 体系》 一书中 并未提出一个具体的概念。
Ke r s: rpr i t eair In etp rhs Idpn ec y wo d P et rhs h v n o n uc ae n ee dny o y t b o c
作 者简 介 : 王元建(93 17一 )男, ,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湖南湘潭 401 ; 民(9 6 ) 男, 14 4周利 16. , 湖南师范 一
o no s piin .Th a e ic se h i d v lp n ,t e rtc a i, au n ls , fau e a d a piaieso ea d h lst eve t a rc u ty ep p rdsu sster e eo me t h ei b ss v lea ay i e tr n p l t c p od h iw h tOU o nr o al s c v n s o l ( p po et iht e a ira d in c n u c a eisiuin. h ud 8tu rp ryrg s b h vo n o e tp rh s tt t 2 n n o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取舍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取舍
适用于不 同方面 , 能替代 。 不
认 识
1 1肯 定 说 .
3 物权 行 为 无 因性 理 论 的理 论 优 势
第一 , 易安全的更好 维护 。关于 对交 易安 全 的维护 , 交 有学 者 认为
“ 物权行为无 因论对动态交 易安全 的保 护是 以牺 牲 出卖人 的 利益 , 牺牲
该 说认为善 意取得与物 权行为制 度在功能上 具有一致 性 , 此善 意 因 取得 可以取代 物权行为理 论 。该观 点为王 利明、 梁慧 星、 陈华彬 、 高富 平
交易 的静态 安全 为代 价 第三人也 是无 辜的 , 都应 予 以保 护 , 就 要进 行 利 益权 衡 。显 而易 这 见, 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 济发 展的今 天 , 护 第三 人比保 护原 权 利人 社会 保 价值更大 。此时 , 原权利人 的受限如 同善意取得 制度中所有 人利益 的牺
1 3从 属 说 .
有权之物权 行为 ; 三是 移转价金所 有权 的物 权行 为 , 每个 法律 关 系容易 判断 , 有利于法律 适用 。( ) 利于 完 善民 法体 系 : 且 2有 无因 性理 论 对德 国民法物权 法和债权法 的制订产生 了重大影 响 , 德国民法典 的起 草者认
为, 采纳物权 行为理论 有助于区分债权 和物权 。 第三 、 物权 行为的无 因性与善意取得 制度两 者之间在理 论上 存在互 补 。德 国民法中采用善 意取得制度 要较物权行为 无因性理论 晚 , 其是专
20 0 9年 4月 ( 第 10期 ) 总 0
大 众 商 务
Po a sne s pulr Bu i s
No 4 , 00 . 2 9
( u l i l, O 10 C mu t ey N . 0 ) av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45-01摘要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前提下,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仍是基于其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前提在于合同的有效性。

善意取得制度只能解决在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问题,而不能补正基于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本身的效力。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行为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行为的后果。

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在立法上作出何种选择所涉及的也就不单纯是两者在效力上孰为优先,而且涉及到能否实现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问题。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学界通说,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

善意取得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成的,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就是侧重对静态安全的保护,即对所有权给予的绝对的保护,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则侧重是对财产交易安全的保护,即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相对人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善意相对人,从而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一、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基于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抑或合同无效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2)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

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

(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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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壹种制度,其基本的含义就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史尚宽先生将善意取得作如下定义:“善意取得(gutglaeubigerErwerb),亦称即时取得,谓动产让和人纵无让和之权利,以所有权之转移或其他物权之设定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于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往往和物权的变动,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占有等关联概念联系于壹起。

而于法国法和日本法中则是由于时效问题联系于壹起。

各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理解,体现了各国法律上对同壹种现象的不同处理思路和方式。

尽管历史上和现今各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尽相同,我们仍然能够见出,这些均是于解决壹个问题——无权处分。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概述
物权行为理论首先试图告诉我们的是如下道理:壹项买卖过程应当被分割为俩个阶段:第壹个阶段是买卖契约的订立,其法律效果仅仅是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建立(即债权的设立),为债权行为;第二阶段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而为了变动物权,双方于此阶段又进行了壹个关于转让所有权的壹致的意思表示(合意),且于此基础上,实施交付或者登记行为,由此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双方关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或者这壹合意再加上交付或登记),即构成“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不是壹种孤立的、纯粹的理论观察方法,而是具有实用效能的壹种理论工具。

这壹理论将交易过程壹分为二,其首要的作用于于为壹种独特的物权变动模式提供依据。

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最重要的价值或者机能,于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他们指出:必须将作为原因的当事人的意思和所有权让和的“构成部分”分离开来,否则新的所有人必将依附于前取得者,难以避免因原因关系的瑕疵而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如此,交易势必遭受阻碍。

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构成缩小了交易人对权利人的检索范围,于交易之际,人们无须将其视野移出相对人而无限地检索真正的权利人。

于复杂而连锁的商品交易里,要检索出真正的权利人实于不易,纵使可能,那征信成本也恐怕非常巨大,由此带来的不经济可想而知。

而无因的法律构成告诉人们:你们只需要将精力投注自己的交易本身即已足。

由此,无因构成使物权交易变得非常容易,实现了交易的便捷,同时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耶林的论述被见成是最早明确指出物权行为创设目的于于交易安全保护的学说。

他于《罗马法的精神》壹书中指出:将所有权让和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离带来的利益之壹是,所有物返仍的证明变得单纯化。

亦即基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仅得对让和人行使权利,而不得向自让和人处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即受让人)行使。

这样,第三人也就获得了保护。

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合意的效力不受债权合意的瑕疵的影响,如果债权行为无效或者撤销,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具体说来就是,如果买卖合同因欺诈、胁迫或其他法定原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时,交付行为仍属有效,所有权仍已转移。

此时,因买卖合同是交付的原因行为,原因行为既不存于,所有权的取得即缺乏根据,因此,受让人所取得的标的物即成为不当得利,出让人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则请求其返仍。

问题于于,运用壹种抽象的方法,从形式上将物权合意和债权合意分别独立是可能的。

但无论怎样独立,物权合意和债权合意同于壹个交易过程中发生,且非不同当事人之间之不同合意。

由此,“独立”即当然意味着“无因”的论断是值得怀疑的。

亦即对于物权合意之效力是否于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受债
权合意瑕疵的影响,有必要作实证分析。

而由于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之壹种,应当适用法律行为的壹般准则,故应当将物权行为置于法律行为的理论框架中予以有目的的考察。

法律行为理论是以意思表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意欲发生民法上后果之内心意志的外部表现。

法律行为的瑕疵能够说就是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表意人的瑕疵(就自然人而言,表现为行为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就团体而言,可能表现为其主体资格的缺乏即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同主体资格,也可能表现为法律对其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限制、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意思表示的内容违背法律之禁止性规定三种。

三、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不同模型
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有某些相似的地方。

有学者认为,采取善意取得制度就能够很好的保护交易安全,不必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也有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就已经包含了善意取得制度。

实际上,这俩种制度是不同的。

能够用模型的方法分别论述:(壹)善意取得制度的模型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发生于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的制度设计有壹个理论前提,就是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简单得说,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交易的债权行为。

而处分行为是指交易的物权行为。

前者产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而后者则发生物权的变动。

假设某甲从乙处借到壹幅名画,后将此画转让个善意第三人某丙,某丙支付价金给甲。

于这个交易过程中,共有三个法律行为:即甲和丙关于买卖的负担行为和甲交付画及丙交付价金的处分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于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就是所谓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但此处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处分行为仍是负担行为?应当说是指的处分行为。

因为负担行为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不属于自己的物订立合同,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即便是合同不能履行,债权人仍然能够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处分行为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即时发生效力。

而甲交付名画的行为,即处分行为就是效力待定的了。

因为他且没有处分权。

物权行为要求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否则就构成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此时,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进而保护交易安全,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也就是该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乙只得依据不当得利请求甲赔偿价金。

值得注意的是,于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物权行为即处分行为的无效是前提,而债权行为是有效的。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的模型
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主要适用于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

假设某甲和某乙订立买卖某物件的合同。

合同订立之后,甲向乙交付该物件,乙向甲制度了价金。

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因意思表示瑕疵被撤销,按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甲处分物件的物权行为不因原因行为被撤销而归于无效。

甲不得主张乙返仍所有物,乙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

于适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情况下,债权行为是无效的,而物权行为是有效的。

这壹点是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最大区别。

当然,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和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于某些情况下是壹致的。

物权行为可能也会因为欺诈、胁迫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而归于无效。

(三)总结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解决不同问题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于无权处分的领域,目的是保护交易的相对人免去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痛苦,而依据物权法取得交易物的所有权;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主要发生于有权处分的情况下,由于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因瑕疵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发生,免去因交易失败而导致的痛苦。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中的,不能以壹种制度代替另壹种制度。

而且,俩种制度均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更不能俩者统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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