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则
钢轨探伤车规章制度范本

钢轨探伤车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钢轨探伤车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钢轨探伤车是用于检测铁路钢轨伤损的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钢轨探伤车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探伤作业质量,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钢轨探伤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钢轨探伤车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和人员第五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钢轨探伤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铁路局应设立钢轨探伤车间,负责钢轨探伤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作业任务执行。
第八条钢轨探伤车驾驶员、操作员、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节设备管理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铁路线路状况、运输需求等因素,制定钢轨探伤车设备和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
第十条钢轨探伤车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不影响探伤作业。
第十一条钢轨探伤车应配备齐全的检测设备、工具和备品备件,保证探伤作业的正常进行。
第三节作业管理第十二条钢轨探伤车作业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确保作业质量。
第十三条钢轨探伤车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如需在夜间或特殊天气条件下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铁路局批准。
第十四条钢轨探伤车作业过程中,驾驶员、操作员、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探伤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钢轨探伤车作业结束后,应将检测数据及时上报铁路局,便于分析、评估铁路线路状况,制定相应的维修、养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钢轨探伤车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章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钢轨探伤车驾驶员、操作员、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某公司钢轨设备探伤管理实施细则

某公司钢轨设备探伤管理实施细则
一、引言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司钢轨设备探伤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升公司铁路运输安全水平。
同时,本实施细则将有助于提高设备维护和维修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钢轨设备的探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钢轨探伤车、探伤设备和相关工具。
三、设备管理
1. 确保所有探伤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情况。
2. 配备专业操作人员,确保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四、探伤方案
1. 根据钢轨的不同材质和使用情况,制定不同的探伤方案,确保对钢轨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
2. 根据探伤数据,及时开展维修和更换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操作程序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提供专业的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常识。
六、质量控制
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探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定期对探伤数据进行复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七、综合考核
1. 定期对探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确保探伤工作的有效开展。
2. 通过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探伤管理工作的相关方案和措施。
八、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即是本公司钢轨设备探伤管理实施细则,希望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确保设备探伤工作的顺利开展。
钢轨探伤车规章制度范本

钢轨探伤车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钢轨探伤车的安全运行,提高钢轨检测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钢轨探伤车是用于铁路钢轨的检测设备,具有重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
所有使用钢轨探伤车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钢轨探伤车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四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并确保设备使用人员具备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技术改进,不断提高设备的性能和精度。
第六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七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或超标使用钢轨探伤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九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对设备进行编号管理,确保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过程可以追溯。
第十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维护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清洁和消毒制度,确保设备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使用记录,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运行状况。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六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激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提升。
第十七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钢轨探伤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监控和保护。
钢轨探伤管理办法模版

钢轨探伤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钢轨探伤工作的管理,确保钢轨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钢轨探伤工作是指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路网的钢轨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钢轨探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探伤结果准确、及时可靠。
第四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布探伤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五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六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探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路网的钢轨探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由设有专门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钢轨探伤工作的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钢轨探伤工作的组织者负责制定探伤工作计划、培训计划、考核评价办法等,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钢轨探伤工作的组织者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探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钢轨探伤工作的组织者应当监督和检查探伤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钢轨探伤工作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的探伤记录和资料。
第十五条钢轨探伤工作的组织者应当及时公布探伤结果和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十六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探伤设备和仪器。
第十七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杜绝疏漏和失误。
第十九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方法进行,确保探伤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做好相关数据的记录和保存,方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一条钢轨探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探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钢轨探伤管理实施细则

钢轨探伤管理实施细则钢轨探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探伤管理、规范探伤标准、提高钢轨母材和焊缝的探伤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职责及工作内容第四条工务生产技术科职责及工作内容1.负责编制探伤年度计划,并监督工区执行。
2.负责制定探伤仪器配备计划,提出探伤仪的更新建议计划。
3.负责监督、指导探伤工区探伤仪器定期检测工作,做好探伤仪器年检和日常状态性能分析。
4.提报探伤仪器配件购置计划,及时补充检修材料及备品、备件。
5.审核探伤周期、日计划,并督促探伤工区按计划完成探伤任务。
6.收集、分析伤损轨信息。
7.检查探伤工区探伤数据回放完成情况。
8.检查工区各项内业台账的建立及填写情况。
9.出现断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分析。
10.每年开展一次探伤人员专业技术比武。
11.每月26日(如有特殊情况,以实际要求日期为准)完成路局工务处探伤室的月报表的上报工作。
12.探伤车在管内探伤时,安排添乘人员,做好探伤车检测结果复核工作。
第五条综合车间职责及工作内容1.负责探伤工区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车辆接送及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检查指导工区做好钢轨探伤、伤损轨处理工作。
3.出现断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修。
4.收集伤损轨信息、登记处理情况并上报段工务生产技术科。
5.检查探伤工区探伤任务完成情况及督导数据回放工作。
6.检查指导工区探伤内业台账的建立及规范填写。
第六条探伤工区职责及工作内容1.工长负责工区全面工作,现场跟班作业。
负责本工区的人员管理、人身安全、探伤任务、探伤质量、作业安全。
2.探伤工作管理实行分工责任制,全过程责任到人,做到各项工作有分工、有记录、有签认、有检查、有考核。
3.执机人:负责当天探伤任务的完成,保证仪器的良好和探伤质量,在探伤过程中要注意力集中,对每处报警都要仔细判断,认真分析,对可疑伤损处所,要用两种探头和其他方法校对,并结合手工进行检查。
4.执机助手:应紧跟仪器,协助本台仪器的抬机上下道,仪器下道后必须放稳、不得侵限,负责对仪器监听、伤损记录、做好伤损标记、清洁轨面,协助执机人校对伤损,负责仪器的保养和电池充电工作。
铁运(2006)200号

铁运〔2006〕200号关于印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1995年铁道部发布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对指导工务钢轨探伤工作,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对钢轨探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大型钢轨探伤车的不断投入使用,全路已形成了钢轨探伤车和探伤仪的两级钢轨探伤网络。
现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同时废止。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
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
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
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条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铁道部《钢轨探伤管理规则》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发布部门: 铁道部发布文号: 铁运[2006]2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
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
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
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条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
第九条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
第十条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
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
第十一条要按照GB/T 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
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二条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
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
第十三条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钢轨探伤管理制度

钢轨探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钢轨探伤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设备维护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铁路部门对铁路钢轨进行探伤工作的管理。
三、探伤人员1. 探伤人员应符合《探伤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持有效的探伤人员资格证书。
2. 探伤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探伤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酗酒后探测和工作。
3. 探伤人员应熟悉探伤仪器的操作方法和性能,做到熟练操作,正确使用探伤仪器。
4. 探伤人员应按照规定周期对探伤仪器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仪器性能的准确和可靠。
5. 探伤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钢轨探伤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6. 严禁擅自进行探伤作业。
四、探伤仪器1. 探伤仪器应按照国家标准选型,具备先进的探伤性能和技术指标。
2. 探伤仪器应定期检测和检修,确保其性能稳定和准确。
3. 探伤仪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操作资格和持证上岗。
4. 探伤仪器的使用应遵循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安全。
五、探伤作业1. 按照国家标准和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钢轨探伤工作。
2. 钢轨探伤的周期应按照铁路运输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在钢轨探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探伤仪器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确保探伤的准确、全面、及时。
4. 在钢轨探伤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确保探伤作业的及时和有效。
5. 钢轨探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探伤数据,并按规定上报。
六、探伤记录1. 探伤记录应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 探伤记录应包括探伤日期、探伤地点、探伤人员、探伤仪器型号、钢轨编号及探伤结果等。
3. 探伤记录的归档管理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记录的完整和安全。
七、责任与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铁路设备的安全和运输的安全。
2. 对于探伤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对于探伤仪器的违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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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
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
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
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条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
第九条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
第十条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
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
第十一条要按照GB/T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
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二条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
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
第十三条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探伤工作。
第二节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工务处㈠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
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㈢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
㈣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
㈤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
第十六条钢轨探伤管理组㈠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㈡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
㈢参与对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
㈣建立健全钢轨探伤仪检修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
㈤负责对钢轨探伤仪的维修、年检和性能检查。
㈥负责对新购置探伤设备、器材和配件的测试或抽查,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
第三章设备管理及检修第一节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十七条铁路局应根据探伤设备配置计划为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配足探伤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
同时应配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通信工具(如对讲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等。
第十八条新购置的探头和其他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探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
超声探头及保护膜应符合TB/T2634标准。
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2658.21标准。
通用探伤仪应符合JB/T10061标准并能满足钢轨探伤的需要。
第二十条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超声波探伤试块,其中包括:标准试块: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等对比试块: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钢轨焊缝探伤试块:GHT-1试块,GHT-5试块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
同时,应注意收集各种带有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
第二十一条钢轨焊缝探伤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第二十二条应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的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加强探伤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测,禁止使用有故障的探伤设备进行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
暂不使用的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探伤仪检修、保养和考评第二十四条检修和保养㈠探伤仪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等。
1.日常保养: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
包括擦拭仪器、充电和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等。
日常保养由操作者实施。
2.月测试:每月进行一次。
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
月测试由班组实施,班长(机组长)复验,工长抽检和签认。
3.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
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进行测试和调整。
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保养和整修。
季检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探伤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
4.年检: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
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
年检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5.故障检修: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
㈡探伤试块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
应注意防蚀、防锈、防潮、防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准线、切割槽应采取防锈措施。
第二十五条考评对探伤仪的状态质量考核评定,应贯穿于探伤仪的整个使用过程中。
㈠考评内容1.季检、年检的合格率、优良率。
2.年度总评优良率。
3.年度探伤总里程。
㈡考评方法1.季检考评:在仪器季检后进行。
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铁路局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0%。
2.年检考评: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并由铁路局对各基层单位通过年检的仪器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5%。
㈢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奖惩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节探伤仪的报废第二十六条报废标准探伤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五年或工作小时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达到报废时限但年检时仪器各项指标仍能达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报废程序仪器年检时,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经工务处组织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
第四节探伤车管理和运用第二十八条钢轨探伤车分为铁道部钢轨探伤车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
铁道部钢轨探伤车配属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钢轨探伤车由铁路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对全路钢轨探伤车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铁道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全路线路进行抽检。
第二十九条钢轨探伤车的运用和管理按《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2遍,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25Mt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
特殊地段增加检查遍数由铁路局确定。
钢轨探伤车检查的伤损应采用探伤仪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工务段(桥工段)应做好对钢轨探伤车作业的配合和对检测结果的复核、监控,及时反馈复核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复核工作,以提高判伤水平。
第四章探伤作业第一节钢轨探伤第三十二条基本要求㈠钢轨探伤1.探头配置和推行速度⑴探头配置:探头配置应能保证从钢轨踏面上扫查时,声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害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测。
要加强对轨头(包括内侧、中部和外侧)和轨底横向裂纹(核伤)的探测。
除使用70°探头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测轨头核伤。
⑵推行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km/h。
㈡道岔部位探伤1.每年入冬前,应加强对正线道岔曲基本轨的探测。
2.尖轨探伤时应注意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仪器探测区域为轨面宽度大于50mm的部位。
3.高锰钢整铸辙叉应采用手工检查,钢轨组合辙叉应采用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
4.要定期对可动心轨进行探伤检查。
㈢重点处所钢轨探伤在对接头、曲线、隧道、道口、桥梁等重点处所进行钢轨(焊缝)探伤时,要慢速推行,并注意观察波形显示,必要时要结合手工检查。
㈣站专线及常备再用钢轨探伤1.站专线钢轨探伤⑴驼峰地段应重视坡峰、坡谷地段钢轨的探测。
⑵轨面锈蚀严重时,应采用手工检查;若遇机车、车辆压道无法探伤,作好记录,报技术(线路)科备案。
2.常备再用轨探伤⑴常备再用轨,在上备轨架前必须进行钢轨全长范围内的探伤检查。
⑵经探伤确认无伤的再用轨应在轨面上标明“探伤时间”。
确认有伤的再用轨,应做明显的标记。
㈤成段更换钢轨探伤1.再用轨应先探伤、后上道。
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查和监视。
2.新钢轨上道后应及时进行探伤,发现伤损时,应及时上报技术(线路)科,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探伤灵敏度0°探头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穿透法136mm处φ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
37°(或35°至45°之间的其他角度,下同)探头通道:3mm螺孔裂纹当量。
70°探头通道:φ4mm平底孔当量。
第三十四条探伤周期或次数㈠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见下表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总重(Mt)年探伤遍数75kg/m、60kg/m轨50kg/m轨43kg/m及以下轨≥801050-8081025-507898-25678<8567注:冬季应缩短探伤间隔时间。
其他站线、专用线的线路和道岔每半年应检查1遍。
㈡下列情况应适当增加探伤遍数:1.冬季;2.在桥梁上、隧道内、小半径曲线、大坡道及钢轨状态不良地段;3.伤轨数量出现异常,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纹等)地段;4.大修换轨初期(75kg/m、6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50Mt,5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25Mt)、超过大修周期地段、钢轨与运量不匹配地段。
㈢无缝线路和道岔钢轨的焊缝除按规定周期探伤外,应用专用仪器对焊缝全断面探伤,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五条钢轨伤损分级和处理㈠钢轨伤损分级钢轨伤损分级详见《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探伤灵敏度下发现钢轨内部裂纹时应判为重伤。
㈡钢轨(含焊缝)伤损处理1.发现伤轨后应在缺陷处按下表所规定的方法作标记。
2.发现重伤钢轨、桥梁和隧道内发现轻伤钢轨时应立即通知线路工区(车间)及工务段调度。
3.对轻伤有发展的钢轨,应进行监控,作好记录,并通知线路工区。
4.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迅速通知线路工区立即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