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山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工业领域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该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严惩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1.1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煤矿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反、设备设施的违规使用、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等。
1.2 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重大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主要指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而重大违规行为则指那些严重危害煤矿安全的行为,如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1.3 违规行为的后果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可以维护煤矿安全,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煤矿“三违”处罚的原则2.1 依法依规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且处罚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2.2 公平公正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定和处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从严从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一般违规行为也要进行适当的处罚,以防止违规行为的扩大化。
三、煤矿“三违”处罚的具体措施3.1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3.2 暂停生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煤矿的生产,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相关要求为止。
这可以迫使煤矿管理者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管理。
3.3 撤销资质对于多次重大违规行为的煤矿,可以考虑撤销其经营资质,以防止其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秩序与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三违定义1. 三违行为: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三违分类:(1)一般三违: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管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未佩戴防护用品、未经安全培训参与作业等。
(2)重大三违: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如违章使用设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
(3)特别重大三违:指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如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煤矿设施设备失效等。
三、三违处罚1. 一般三违处罚:(1)通报批评:对一般三违行为,企业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经济处罚:对一般三违行为,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3)责任追究:对一般三违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停职、降职等处理。
2. 重大三违处罚:(1)停工整顿: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进行整顿和改进,确保恢复正常生产前的安全性。
(2)依法报案: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及时报案,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行政处罚:对重大三违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4)责任追究: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包括调查、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3. 特别重大三违处罚:(1)停产整顿: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依法追责: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及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3)整改落实: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将进行全面整改,并确保安全风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监督检查1. 内部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一般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煤矿生产环境复杂、作业条件恶劣等因素,煤矿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的实施细则。
一、违规操作处罚细则:1.1 违规操作的定义: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1.2 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操作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1.3 违规操作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操作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违章指挥处罚细则:2.1 违章指挥的定义:违章指挥是指煤矿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指挥规定和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2 违章指挥的处罚措施:对于违章指挥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指挥行为,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3 违章指挥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章指挥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违规设备处罚细则:3.1 违规设备的定义:违规设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机械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未经安全检测、维修的情况。
3.2 违规设备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3.3 违规设备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设备的安全隐患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违规管理处罚细则:4.1 违规管理的定义:违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整理)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精品文档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管理,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减少“三违”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矿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对共性“三违”行为的处罚1、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穿化纤衣服、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给予200元处罚;喝酒入井者,给予300元处罚; 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井口检身工未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的,每人次给予100元处罚。
3、在井下随意将安全帽摘下或未系安全帽带者,给予100元处罚。
4、井下作业人员在岗中睡觉者,给予200元处罚;岗位工(含地面)在岗中睡觉者给予3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500元处罚。
5、岗位工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给予300元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者给予2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按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入井而未携带(含未开启)者,每次给予300元处罚。
7、在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者,给予500元处罚;在井下乘坐矿车、皮带者,井下、地面“扒、蹬、跳”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9、强行闯入任何设岗警戒区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0、破坏矿井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及机电设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偷盗矿井设备、材料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元处罚。
13、对违章指挥者,班组长给予1000元处罚;区队长给予2000元处罚;矿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3000元处罚。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追究相应责任。
14、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合格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1000元/条的处罚。
15、作业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惩罚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是当前社会紧要的一项工作,在煤矿生产中,为了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需订立一系列安全制度和规章,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需严格惩罚。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三违惩罚细则进行认真的阐述,即对违章指令、违禁行为和违反禁令的惩罚情况作出规定。
一、违章指令煤矿生产中,违反规定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其中违章指令是违反规定的一种形式,重要是指生产过程中显现的命令不合法,不符合操作规程,给生产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例如,矿工在进行操作时,领导或者上级给出错误或者不合理的指令,协调不当或者未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等情况。
对于违章指令的处理,应实行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违反规定的人员,可以实行口头警告的方式。
通过口头警告,可以充分告知他们,他们的行动是违法行为,并向他们提出改正行动的要求,同时要记录下当时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姓名,并让他们签字表示接受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职工在口头警告后依旧没有改正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书面警告,告知其违规的行为,并要求其立刻改正,向其说明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在书面警告中,应当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如罚款、责令停工等。
相应的学习培训也应当进行。
3.罚款惩罚:对于无论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都没有效果的人员,应当进行罚款或进一步惩罚,以达到威慑效果。
依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条例,对于职工违法行为,可依规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同时也会对其进行记过、降职等惩罚。
同时,必需在内部公开违法行为情况,加强内部警示效果。
二、违禁行为违禁行为是煤矿生产中紧要的问题之一,重要是指在标准化、合法的生产过程中,有员工背离合理的操作规程,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违法的行为,对煤矿安全产生重点威逼。
例如:职工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未经授权开车、超时工作等等。
对于违禁行为的处理,应实行以下措施:1.立刻停工查处:对于发觉职工有违禁行为,应当立刻停工调查,查清事件真相,订立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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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井下私自拆卸或者损坏矿灯、自救器的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责任人300 元,记S2一次)
21.井下睡岗者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给予开除矿 籍留矿查看一年处理)
22.井下打架、斗殴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违章者500 元、打架双方各记S3一次,责任单位队长 、书记各罚200元;情节严重者交保卫部追 查处理)
23.故意刁难打骂安全检查人员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违章者500 元,记S3一次,并追查处理)
24.井下上下班踩踏运行刮板机、乘坐皮带行 走者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违章者500 元、记S3一次,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或留 矿查看一年)
25.故意损坏井下各种安全和保护设施者
8.考勤不下井,升井不及时消勤的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违章者100 元,记S1一次)
9.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将火工品私自 带出地面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违章者500 元、记S3一次;罚检身工300元、记S2一次 ;罚责任队长、书记各200元;追查处理, 情节严重的违章者开除矿籍、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王家山煤矿安全隐患、“三违” 现 象处罚规定(修订)
授课教师:党正文
王家山煤矿关于印发《安全隐患、“三违” 处罚规定》的通知
矿发(2014)10号 矿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
安全生产职责,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 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统一各类安全隐患和“三 违”现象的处罚标准,规范干部安全管理和职 工岗位操作行为,狠反“三违”,强化现场安 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推进本质 安全
14.人车运行时,人车内打闹、玩耍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当事人100 元,记S1一次)
15.人车带超长工具或物料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检身工(警 戒工)和人车工、当事人各100元,记S1一 次)
16.巷道内行走,在有行人时将长工具扛在肩 上、不发出警示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当事人100 元/次)
型矿井建设,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和《靖远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隐患、“三违”处罚规定》 (靖煤安【2012】106号文),结合矿井安全工 作实际,对王家山煤矿《安全隐患,“三违” 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遂文下发,忘 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山煤矿 2014年1月12日
《安全隐患、“三违”处罚规定(修订)》 编制说明
王家山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规 定(修订)
一、安全隐患 、“三违”现象健全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单位主 要责任人200元)
2.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应急 预案修定补充不完善、不及时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责任部 门主要责任人200元)
6.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 、矿灯和人员跟踪定位仪,个人防护用品 不全、衣着不整、不系安全帽系、不系纽 扣、不扎紧袖口、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违章者100 元,记S1一次)
7.不参加班前会私自入井上岗者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违章人员 300元,记S2一次)
一、根据2014年矿发“1”号文件精神,为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煤矿安全 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规程和标 准,参照《靖煤集团公司安全隐患,“三 违”处罚规定》有关标准,结合矿井安全 生产实际和安全管理现状,特完善修订本 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三违”指:《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2.不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限员管理牌板或采区当班 作业人数超过规定者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责任区队主要责 任人、跟班队长各200元)
13.乘坐人车抢上抢下,超员乘车,警戒工岗位不落 实,人员在候车室外候车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相关责任人各 200元,记S2一次;当事人罚300元,记S3一次)
17.巷道行走时不排队,不走行人道、在道心 行走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责任人 100元,记S1一次)
18.跟班队长没有和工人同上同下(无故提前 升井或迟下井)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跟班队长 300元,记S2一次)
19.跟班队长没有带领当班职工排队入井、升 井,没有向井口检身站核实人数登记
10.酒后入井或地面岗位人员酒后上岗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违章者500 元、检身工500元,记S3一次;罚单位负责 人、班前会主持人各500元,记S3一次)
11.对入井人员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口人员 清点制度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检身工300元, 记S2一次)
3.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按每人罚相 关负责人各200元(对新工人、返聘工未经 过安全培训安排上岗))
4.新工人师徒合同未建立而安排作业的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安排人员 每人200元)
5.对“三违”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惩处的
(处 罚 对 象 及 处 罚 标 准:罚当事人300 元,记S2一次)
(国发[2010]23号)文件所称违章指挥、违 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三 违”。
三、为了便于区分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 以及“三违”行为的性质,本《规定》将 “三违”行为按违章性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用S1表示(轻微);二级用S2表示 (较重);三级用S3表示(严重)。
四、具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各级管理人员出现 安全管理责任缺失、失职失察等原因,已 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安全隐患及事故时, 按“三违”行为认定处罚,在处罚对象及 处罚标准栏以“记S1~S3一次”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