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杨府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7〕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监委、区纠风办、区编办、区发改委、区减负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关于本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关于本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5号)及市纪委第七次全会、区纪委二次全会的要求,确保本区全面顺利完成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提出本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改进政府系统各类评比活动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号)下发后,政府各部门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几年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现象又有所上升,加重了企业负担,社会影响差,群众意见很大,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充分认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杨府办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2〕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市容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现提出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如下:一、执法主体(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依法处理;(二)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依法处理;(三)沿街破墙开店的房屋,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区规划局、区市容局依法处理;(四)在沿街破墙开店房屋的墙外擅自搭建构筑物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二、执法协助依照《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联合办公制度》,从合法、高效、协作的角度出发,各执法主体合作方式如下:(一)区房地局、区规划局需要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制止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勤务科派人协助执法。
(二)实施恢复原状、限期改正等强制措施,其中,对属于擅自“居改非”性质的,由区房地局安排落实;对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局安排落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制订的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制订的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杨府办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制订的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6〕3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公安分局制订的《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搞好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6〕9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以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普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全区开展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制定针对性整治对策并落实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监委、区建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房地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民防办等部门和各街道、镇分管领导组成的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副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杨浦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杨浦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杨府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杨浦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的通知(杨府办发〔201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杨浦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1月15日杨浦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一般事故和其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的火灾和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的督办,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对事故查处督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本区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开展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督办事项以及相关综合工作。
一般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一小时内口头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两小时内完成书面报送。
第五条区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经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督办建议,以区安委会名义向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二)在区安全生产网网站()上公布督办信息。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杨浦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杨浦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杨府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杨浦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府办发〔2011〕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杨浦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杨浦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1号)要求,全面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紧紧围绕“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这一主线,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深化依法监管,持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隐患治理;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筑安全防范体系,努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促进本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落实到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杨府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8〕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关于本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7日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杨浦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结合”,即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专项行动与落实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
为此,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明确职责和分工。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工作,通力协作,共同推进。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深入排查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主要目标通过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推进本区“隐患治理年”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城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奥运会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环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4•【字号】杨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杨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2月10日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3月4日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范本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同时满足办公(业务)用房使用功能的需求,根据《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杨委办发〔2013〕29号),结合《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杨府发〔2014〕5号)、《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杨府发〔2014〕38号)、《关于加强本区党政机关用房装修管理的通知》(杨府办发〔2009〕2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大、中修)、加固等各类建设工程(应急抢修工程除外)。
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范围包括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
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下属事业单位的用房除外。
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下属事业单位的用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自行制订管理办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整规办关于本区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整规办关于本区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杨府办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整规办关于本区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6〕2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整规办《关于本区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关于本区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上海市关于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杨浦实际,现就本区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平安建设,营造规范经营环境为目标,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坚持“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方针,达到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合力的目标,实现标本兼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集中整治,使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社会治安和城市公共管理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二、工作重点整治工作要以搞好平安建设,净化有序市场环境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源头,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蔓延势头。
(一)重点领域。
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关系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等经营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对乱占路、乱设摊,严重影响交通市容环境、损害城市形象的场所和摊点,进行集中整治;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经营,坚决予以查处。
今年,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要将食品加工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作为整治的重点领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管委制订的《杨浦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管委制订的《杨浦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杨府办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管委制订的《杨浦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杨府办发〔2017〕6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建管委制订的《杨浦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9月1日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杨浦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故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2.2相关单位及职责3应急响应3.1信息报告3.2应急响应3.3应急处置3.4人员防护3.5信息发布4后期处置4.1善后工作4.2调查与评估5预案管理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区各类燃气事故,提高本区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2016版)》、《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1.3事故分级按照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燃气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
1.3.1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燃气事故:(1)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2)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杨府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府办发〔2017〕4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属(集团)公司:区安监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7月12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构建“源头管控、过程管理、末端治理、整体提升”为核心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体系,推进危险化学品精细精准管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25号),按照“减量、集约、受控”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为期3年的综合治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日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区安委会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按照《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确立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区域、系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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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
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杨府办发[2004]29号
【发布部门】809039002
【发布日期】2004.07.13
【实施日期】2004.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4〕2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本市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通知》(沪府办[2004]26号)精神,今年7月至10月,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启动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区公安分局和区防火监督处、区安全生产监察局组织指导,区建委、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旅游局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共同参与、推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同时,设立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街道、镇要建立和启动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主要是今年2月以来与区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的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是: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的宾馆、饭店、中小旅馆、餐饮场所。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