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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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面是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第一章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第一条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第三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及其签署、对外、关联股东的回避、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等;对需要由类别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相关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中明确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研究、仔细安排股东大会议题。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我国资本市场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得到了高速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在各方各面取得了很多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上市公司治理经验的缺乏产生了很多问题。

在公司治理方面,大股东依仗内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造成了巨大侵害。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缓解股权结构中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的热点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不仅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价值和利益,而且有益于稳定和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关键词: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保护0 前言从1990年深沪证交所相继创立到今天,中国股票市场走过近20年。

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公司的成功上市往往是原先国有企业提供核心盈利资产,剥离不良资产为代价的,因此在上市之后曾经付出许多的原国有企业必然要求上市公司给予回报。

公司治理问题概括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代理成本,要想达成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统一就得促使管理者在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前提下谋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由我们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股权分置”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特点产生的问题,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只有通过诸如“恶意派现”,“隧道挖掘”等方法占有上市公司资源,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成为了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本文所有研究的主要问题。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三个层面:公司治理改善是核心。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概念框架可以从国家层面,市场层面和公司治理三个层面提出建议。

在国家层面上,主要的是关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健全性和执行力度。

我们通常用是否存在相关法律作为考察指标,相关学者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显着负相关。

试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试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试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对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证券市场发展理论进行概述,研究了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状况,并提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投资者法律保护;证券市场;司法独立一、投资者法律保护概述投资者法律保护是指外部投资者借以防止其权利被内部人(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剥夺的法律规定以及其执行机制。

这里的外部投资者是指上市公司中所有不控制公司的投资者,包括分散的中小股东、非控股大股东、债权人。

①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是各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保护投资者利益关系到各国证券市场的生存与发展。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知道,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直接意义在于其控制了内部人对企业价值的剥夺。

这种只有拥有企业控制权的内部人才能获得的剥夺收益称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或控制权价值。

保护外部股东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执行能够降低公司的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完善的投资者保护能为公司融资、投资及股利决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衡量一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状况需要考察该国法律对投资者(通常包括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规定及执行情况。

上世纪90年代,La Porta, Lopez-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等人的研究表明,一国的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对该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深度、股权结构、股利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大影响。

这一研究结论引起了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LLSV按照不同的法源将49个样本国家分为不同的组,并按不同国家列出所有变量和值。

这些国家按各国法律、法典按起源和发展被划分为四组:一是以英国普通法为代表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共18个国家,其法律渊源是判例和审判意见。

二是三类大陆法系国家,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西班牙归为法国大陆法,共21个国家;若干个东亚国家,日本、韩国以及德国可以归为德国大陆法,共6个国家及地区;斯堪第纳维亚国家被分为第三类,有4个国家。

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治理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核心内容是防止内部人对外部投资者的 “ 掠夺” 。这里的 内部人 , 指管理层和控股股东 , 外部投资者指所有 的不控制公司的投资者 ,
包括 分 散 的 中 小 股 东 、非 控 股 的大 股 东 、债权 人 等 。“ 夺 ”在 公 掠
3 追 求 非利 润 最 大 化 目标 , 如 大 股 东 与 公 司 争夺 商业 机 会 , . 占用公 司资 金 ,不顾 公 司现 金 紧 张 支 付 红利 等 行 也 必 然 是 投 资 者 保 护 的重 点 。
二、投资者权益受损 的表现 由于 “ 股 独 大” 现 象的 普 遍存 在 , 得 在我 国 的公 司中 , 一 使 内 制 可 以显 著 降 低 内 部 人 “ 掠夺 ”的 效 率 :在 完全 缺 乏 公 司 治理 机
部人 对 外 部投 资 者 的 “ 掠夺 ” 行为 更 是 司 空见 惯 。主 要 表现 在 : 制 的极 端 情 况 下 ,内 部 人 可 以 方便 地 直 接 窃取 公 司 的利 润 ,对投 1 转 移定价 ,如以高于市场价格 向公 司出售大股东的物业 、 资 者保 护 程 度 等 于 零 。这 时 ,如 果 企 业 缺 乏 良好 的 信誉 ,任何 理 . 以 低 于市 场 利 率 向 公 司借 款 或 以 高 于 市 场 利 率借 款 给 公 司 。 性 的外部投资者都不会 向它融资。随着公司治理 的完善和投资者 作 者 简介 :兰 晓 东(9 9 ) 15 一 ,男 ,山 东烟 台人 ,汉 族 ,中共 党 员 ,香 港 公 开 大学 工 商 管理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 审 计 师 ,现 审 计 署 郑
本 位 思 想 与 公 平原 则 的 必 然 延 伸 。 投 资 者 保 护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 是 公 司法 理 论 和 实 践所 要 首 先 解 决 的 问 题 ,从 某种 意 义 上 说 ,公 司 法就 是 投 资者 保 护 法 。 而公 司 治理 又是 公 司运 作 的核 心 环 节 , 售 股 票给 控 制 者 。

金融投资与公司治理

金融投资与公司治理

金融投资与公司治理金融投资和公司治理是现代商业世界中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金融投资是指将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中,以获取收益的过程。

而公司治理则是指管理和监督公司运营的制度和机制。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首先,金融投资对于公司治理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公司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外部资金来支持其运营和扩张。

而金融投资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它不仅可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还可以引入外部投资者,促使公司更加规范和透明地运营。

外部投资者通常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就迫使公司加强对内部管理、决策和风险控制的规范,并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信息披露。

金融投资的参与促使公司更加注重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其次,公司治理对金融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金融投资。

公司治理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监管机构和完善内部控制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过程的监督和约束。

这可以减少经营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从而促使更多的资金流入市场。

另外,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可以帮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经营风险,从而增加金融投资的可持续性。

金融投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联系不仅体现在公司层面上,还体现在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中。

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产品,实现资本配置和利益分配。

同时,投资者也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过程产生影响。

比如,投资者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通过这种方式,金融投资与公司治理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然而,金融投资与公司治理之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事长与总经理 由同一人担 当的现象。另外 ,由于长期以来
我 国没有 形成职业 经理队伍 ,专 业管理人员严重 缺乏也是 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教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2 、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不完善对 中小 投资者 的利益 已经
《 业 经 济 ) o 2 年 第 i期 会 的 决 策 实 际上 是 在 贯 彻 大 股 东 的 意 志 在 国有
” 霉 毒 《 筝 《 《 《 莓 蓼《 0 弧 一 扎 《 《
《 甚 譬≮ 篙 《 鼍 《
造成 了较大影响 .现阶段集 中表现为以下理象 () 1 了解证券市场的人都知道 ,最近关于上市公司大股 东 占用上 市公 司资金 ,即所 谓的 提款机 ” 现 象不 断 发 生。有关资料显 示 ,大 股东对 上市公 司的负债无论 是 比例 还是绝对数都 相 当可观 ,已经对上 市公 司的生存构成 了巨 大威胁 。例 如 盯 猴王对 大股东 的应收款和担保 在 1 亿元 1 以上 ,粤金 曼是 9 P .5亿元 ,东海 股份 是 1 2亿元 .最近曝 光的三 九医药 大股东 占用公 司资金更是 达到 2 5亿元之巨 . 很明显这 已经严 重侵 害了广大 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 。 (} 2 而事实上 “ 提款机”现象只不过是公 司治理 结构不 完 善带 来 的诸 多问 题一 个 方面 ,目前暴 露 出来 的还有 如 “ 内部人控制 现象 ,即控 股股东通过 自己对 公 司资产 的 宴际控 制权 ,在与其他投资 者利益发生 冲突时转移利益 “ 内部人控制 ”现 象所导致 的内幕交易 、操 纵股价 、不正 常关联 交易 、上市公 司行为 短期 化等一 系列 不 良后果也探 睬的损 害了包括 中小 投资者在 内的太多数人 的利益 .对 国 家及社会利益也造成 了极大的危害。 可以说 ,公司治理结构 能 否完善 .不仅关 系到广大中

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


维亚法系 。原英 属殖 民地包 括美 国、加拿 大 、澳 大
利亚 、印度等 国都属 于普通法 系 。为 了分析 各 国对
投资者保护 的法律环境 差异 ,IS Z V利用 了属 于上述 两大法系 的 4 个 国家 的样本 ,主要 根据防董事权 利 9
指数 、债权 人权 利 和 执法 质 量等 三个 方 面 的指 标 ,

法律 制度 与投 资者保 护
在不 同的司法体 系 中,保 护投 资者 的规则 有不 同的来 源 ,有 些来 源 于公 司法 、证券 法 、破 产法 、 收购法 和竞 争法 ,也 有些来 自于 证券交 易规则 和会 计标 准等等。但 在不 同 的国家 ,即使 对 于相 同的投
资者保 护规则 ,执 多 的经济 学家 发现 ,世 界各
国公 司治 理模式 和治理 效率 的不 同 ,很 大程度 上取 决 于各 国的制度 环境 ,特别 是各 国法律 制度对 投 资 者保 护的差 异。 因此 ,从投 资者法 律保护 的角度来
研 究公 司治理问题理应 成为学 界关注的重点 。
公 司治理是 一个广 义 的概 念 ,其 目的是 管理 与 公 司有关 的各种 利益 主体 ,并协调他 们之间 的关 系 , 包括建 立 适 当 的激励 机 制 ,采 取一 定 的保 护 措施 , 制定解 决 纠纷 的方法 等¨3 。事实 上 ,在 不 同的 国 J6 . s 家 ,公 司治理 的发展 历史 各不相 同 ,其侧 重 点也有
人④的实证研 究表 明 ,投 资者 保 护 的强弱 很大 程度 上与一 国的法律体 系 ( 源) 渊 、法律对投 资者权利 的
收 稿 日期 :2O O6—0 —2 2 0
作 者简介 :陈赤平 (9 9I ) 16_ ,男,湖 南桑植人 ,湘潭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经济学博士。

公司治理与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护 的关 系, 分析 了我国中小投 资者 权益屡 受侵害 的深层原 因在 于上 市公 司 治理 结构不 完善, 而提 出从 完善上 市 进 公 司治理结构入手 , 步健全 中小 投资者权 益保 护法律 法规 , 逐 构建 我 国中小投 资者权 益多层 次保 护机 制。
关键词 : 公司治理 ; 中小投 资者 ; 权益保护 ; 完善
国内外理论界研究的焦点。目 国内外关于投资者 前 保护理论流派纷呈 , 归纳起来有两派。根据政府立

公 司治 理与 中小投 资者权 益保护 的
关 系
上市公司是投资者 的投资对象 , 上市公 司股票
法和执法在投资者保护过程中的作用 , 投资者保护 理论 可 以分为 契 约论 和法 律 论 J l 。然 而 , 论 从 契 无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相关法制不完善 的条件下建
度, 涉及指挥 、 控制 、 激励等方面的活动 内容。换言
之, 就是借 以处理 ( 治理 ) 企业 各种合 约 的一种 制 度 。公 司治 理实 质 上 通 过 契 约 的形 式 , 提供 了一 种
在公司运作过程 中解决包括大小股东在 内等主体之 间矛盾的机制 , 化解和平衡相关利益冲突 , 从而保证 公司有序高效地运行 , 确保大小股东获得平等 的待
立的, 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 诸如 内幕交易、 操 纵市场 、 虚假陈述、 欺诈客户等一些 问题 时有发生。
然而不论是庄家的违法行为、 还是大股东掏空上市
公司、 中介机构的违规造假等 , 其最终结果是中小投 资者的权益受损 , 同我 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存在诸 这 多缺漏 , 特别是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有直接 的关 系。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一股独大。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其功能

控制权、控制权私利和投资者法律保护

控制权、控制权私利和投资者法律保护【摘要】控制权具有收益性,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弱的新兴市场中,控股股东常通过隧道行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获取控制权私利。

本文从控制权与控制权私利、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与控制权私利、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控制权私利等方面系统回顾了现有文献对控制权私利相关问题的论述,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公司治理实际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控制权; 控制权私利; 投资者法律保护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大都基于Berle和Means、Jensen和Meckling关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分离情况下,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上。

然而,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分离并非普遍现象,不少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是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

在股权相当集中的公司中,最主要的代理问题已不是股东和管理者的冲突,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代理问题。

这种代理问题的核心是控股股东通过隧道行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获取控制权私利。

在新兴市场中,由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不健全,这种利益冲突尤其严重。

一、控制权与控制权私利控制权具有收益性,控制权收益包括共享收益和私有收益(即控制权私利)。

共享收益是指公司会计账户上的收益,它是全体股东按现金流权比例获取的投资收益;而控制权私利则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包括货币性控制权私利和非货币性控制权私利。

关于控制权私利对公司行为的重要性,经济学家Williamson早在1964年就有论述,Grossman和Hart (1988)则进一步开创了控制权理论的研究,明确将控制权带来的额外收益定义为控制权私利。

Johnson,Laport,Lopez-SalinesandShleifer(2000)则在此概念上提出了“隧道理论”,认为控制权私利是控股股东通过隧道行为转移资产、侵占上市公司利润而获取的,具体手段包括制订有利于自己的转移定价、关联交易、侵害公司的投资机会、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等等。

浅谈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浅谈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 律保 护。 二 如
进一步完善法律和法规制度 , 建立法律 和法规体系, 并对 其 进 行 调整 ,使其 符 合 国情 及 市 场运 作规 律 。 有关 部 门对 5 0 个 国家 的研 究分 析 发现 , 用 何种 法 律 体系 与 本 国 的经 济 发展 采 水 平 有着 直接 的关 系 , 律 与 制度 必 须 是在 服 务于 经 济 的 基础 法 上建立起来的, 否则 , 不管是超前还是落后 法律与制度 , 对其 本 国的经济发展及投资者的保护都起不到任何意义。 提 高执 法部 门的执 法 质 量和 执法 水 平 , 强执 法 队伍 的建 加 设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的法 律 执 行情 况 都 影 响 着 投 资 者 的保 护程 度 , 究 发现 执 法 的质 量 与一 个 国 家 的人 均 收入 水 平 有 关 , 研 同


公 司 治 理存 在 的 局 限
时 也与 执法 队伍 建 设的 合理 性 和 执法 人 员 的 素质 有 关 。
加 强诚 信 环 境的 建 设 , 立 良好 的道 德 规 范形 象 , 固法 树 巩 律 的 诚 信基 础 。 国家 的诚 信 环 境 是 公 司 运 作和 投 资者 诚 信 的 大环境 , 公民建立 良好的道德规范是巩 固法律的诚信基础。 充分 发挥 政 府 职 能作 用 , 强 各种 调 控 措施 实 施 。政 府 有 加 项职 能就 是调控 国家 的宏观 环境 , 论是 在金 融 危机 前提 下 , 无 还 是 曾经 的政 策 对 公司 治理 存 在 的历 史 遗 留 问题 , 需要 国家 都 及 时 出 台相关 法 律措 施 来保 护 国 家经 济 的 发展 和 企业 的发 展 。 对 投 资 者保 护 的规 则 , 据 不 同 的 司法 体 系 也有 所 不 同 , 根 般 来源 于 公 司法 、 券法 、 法 、 产法 和 收 购 法等 , 有 些 证 商 破 也 ( ) 统公 司治理 理 论 上存 在 的 问题 。 二 传 来 源 于证 券 规则 或 会 汁标 准 等 。 按投 资者行 使权 力 的不 同, 统 公司 治理 理论 主要 存在 两 传 ( ) 三 法律 制 度 与公 司治 理 的 关 系。 种模式 , 一种 是英美 市场 导 向模 式 , 一种是德 日银行 导 向模式 。 另 研究证明, 国家 的法 律制 度 是 影 响公 司 治理 的决 定 因素 英 美市 场 导 向模 式 的特 点 是 公司 股权 较 为分 散 , 东势 力 股 这 弱 , 管 理层 的 控制 能力有 限 , 资 本发 达 市场 , 票 市场 运 作 各股 东 对 公 司治理 的 必 然要 求是 民主 治理 , 也是 公 司 治理 的 对 在 股 本质 特 征 , 如何 实现 民主 治理 , 则需 要相 关 法 律制 度 来 做基 础 ; 成 熟 , 东可 以借助 股 票 市场 来约 束 公 司 的行 为和 对其 代 理 人 股 公 司 内部 各 种利 益 方 要 获 取 或 允 许获 取 的利 益 也 需 要法 律制 的选 择 。 才 公 德 日银 行导 向模式 的 特 点公 司 股权 较 为集 中 , 东势 力较 度 来 做 保护 和监 管 , 不致 于产 生利 益 纠 纷 : 司 的风 险防 范 , 股 同时 公 司制 定 的风 险防 范措 强, 主要 是 资 本 市场 不 发达 的情 况下 , 过银 行 等 金融 机 构和 也需 要相 关 法 律保 障 体系 的 支持 , 通 施也应依法可循; 公司股权和债权的平衡, 需要法律制度来保 较 大股 份 的 持股 人 约 束 公 司的 行 为 。 公 例如 环 境 污染 等 也 会 受到 法 律 制度 以上 两种 模 式对 公司 的 治理 是 以 国家经 济 为基 础 的 , 国 障 : 司所 处 的 社会 责 任 , 但 公 公 销 家 经济 是经 常 出现 波 动 的 , 就 使投 资者 处于 不 安全 状 态 , 这 所 的约 束 ; 司 内部 的协 调控 制 , 司 的 内部 的 员工 管 理 、 售合 同管 理 等等 也 受 到 国家 法律 制 度 的约 束 和 影 响 。 以很 难判 断 哪 种模 式 更好 。 可见, 法律 制 度 与公 司 治 理 的关 系 几乎 无 处 不在 。简 而言 二、 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的关 系 投 之 , 司治 理就 是 各种 合 同和制 度 的 综合 。法 律 制度 是 影 响 公 公 ( ) 一 投资者法律保护 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司 治理 结构 的 决 定 因素 。 对 公司所 有权结构产 生的影 响 。 资者法律的 保护 决定着所 投 三 、结 论 有权 结构 的均 衡 , 当对投 资者 的法律 保护薄弱 时, 资者对 公司治 投 总 之 , 资者 的法 律 保 护与 公 司 治理 存 在着 密 不 可分 的 关 投 理 的控制权 降低, 利益受 损, 投资者就会 通过集 中所 有权 的方 式来 公 进 行对抗 , 即股 权集 中 , 以对投 资者法律 保护较 差的 国家, 过 系 。投 资 者法 律保 护 对 公 司所 有 权 结构 、 司融 资成 本和 公 司 所 通 价 值都 起 着重 要 的 作用 , 善投 资 者 的法 律 保 护措 施 、 立相 完 建 控制 权来 弥补投 资者保护 的不足 , 如法 国, 均达 到 5%。 例 平 4 关法 律 体 系 、 高 执法 质 量和 水 平 、 提 建立 诚 信 环境 、 强政 府 宏 加 对 公 司 融 资成 本 产 生 直 接 的影 响 。如 果 对投 资者 法 律 保 对 护 差 , 么就 增 J 了投 资 者对 其 投 资 的风 险 , 险 越高 , 资 者 观 调控 等 措施 , 公 司 治理 具有 积 极 的 意 义 。口 那 J u 风 投 ( 作者单位: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 ) 要 求 的投 资回报 率就 越 高 , 从而 使 公 司 的融 资 成本 增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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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他们关 注被 管理者 和其他 官僚机构 消耗掉 的 “ 额 外资金” 。这意 味着 ,内部人员会利用公司 的利润来 回报 给他 们 自己 ,而不是给外部投资者 J 。 严重的掠 夺暗中破坏 融资系统 的功 能 ,那 么怎样 禁
M d l 和 Mi r的 合 同 框 架 、Gos a , H r, 0i n 出 i l l e r mn a s t Goe 的权力框架都 被法律系统所具体 化 ,例如 ,合同 or 等
关键 机制 ,不 同的法 律及实施 是理 解国家之 间融资效 果
差异 的核 心。在很 大程度 上 ,潜在投 资者是 因为他们 的 权利被法律保护才投 资公司 。这些 外部投 资者 比起 职员
和供应商 ( 们对公 司持续产 生作用 ,因而在被不 公平 他 对待方面风险更小一些 ) ,更易被掠夺 ,因而更依赖于法
员会使用这些资源 为其 自己牟利 。并 且 ,他 们还 视财 务
索取权为给外部投 资者的 索取现 金流 的合 有 者权
益来增加 自身 的利益。 G o a 、H r or 19 )的 研究 结果 指 出未来 r n a 、G o  ̄n t e(9 5 的一个重要的 发展 方 向 ,是关 注 内、外 部 人 员 的 公平 , 并 明确投资者的合 同上的残余 控制 权。经济 学家 已经 将 这一理念 引入财 务工具 模 型 ,即不使 用 现 金流 这 一项 ,
略。
[ 关键词 ] 投 资者保 护
法律
公 司治理
[ 图分类号 ]F3 . [ 中 805 9 文献标识码]A
l 引 言
最近 的公 司治 理方 面的研究 已经建 立 了大 量的 实证 方面 的规范 。各个 国家财务 系统上 的各个元 素 ( 资本 如
市场 的宽度和深 度 ,新股 发行 的频率 、股 权结构 、股 利 政策 、投资分 配效 率等 )的差 异 ,似乎都 从概 念和经 验 上 ,被该 国法 律在 多大 程度上保 护了外部投资者所解释 。 据此 ,通过法律 系统来进 行债 、股权人 保护成 为 了理解 各个 国家公 司治理模式 的中心…。 投资者保 护是很 重要 的,因为控股 股东对 小股东 和
律… 。 1
公司治理 的法律 途 径在 过 去 的 4 0年 中连续 地 发 展 着。Moil i M lr(98 dga 和 ie 15 )认为公 司是投 资项 目的集 ln l
合以及这些项 目创 造的 现金 流 ,那 么 自然 地 ,股 票 、债
券等就可 以拥有这些 现金流 的索 取权。他们 没有 解 释管 理者为什 么会返还 现金给投 资者 。他们指 出,项 目产生 的现金流返还给投 资者不会 是 自然而然 发生 的 ,内部人
以免 受到内部 人员掠夺 的机制_。 2 J 掠夺有不 同的形式。某种情 况 下 ,内部人员 可 以轻
易盗取利润 。他们 可以 以低 于市价 的价格 ,将 他们控制 的产 品、资产 、债券卖 给另一个 他们 拥有 的公司 ,这 种
而使用所有者权益 这一项 。在 这个框 架 中 ,投 资者 仅仅
投资政策 。
定价转移 、资 产剥 离 、投资者稀 释尽 管合法 , 造成 了 却
像偷 窃一样 的影响。或者 ,他们 也可 以通过安 排不具 资
格的家庭成员或支付过 高工资来 贻误公 司的机会 。一 般 来讲 ,掠夺与 Jm n和 Mek n 17 )描述的代理 问题 ee cl g(9 6 i
收稿 日期 :2 0—0 一 l 06 r 3 7
债权人重 组清算权 )是足够 的并 被政府很 好 的实 施 ,那 么投资者将愿意 为公司 融资 ;相反 ,当法律 系统 不保 护 外部 投资者 ,那 么公司治理 和外 部融资就不奏效了 _7。 6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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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卷 5
26 第 月期 0 年1l 0 00
工 业 技 术 经 济
V., o0 o5 N. 1 2 1
总第 16 5 期
论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 司治理
李 刚 林 萍 ( 门大学,厦 门 310) 厦 605 ( 闽江学院,福州 300 ) 518
[ 摘 要 ] 本文对投 资者 法律保护和公 司治理 的关系进行 了综述 。最近 ,公 司治理 方 面的相 关研
究涉及 了国家之 间的很 多方面的差异 ,如上 市公 司股权集 中度 、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等 ,解释这 些差 异的一个基本 因素就是投 资者在 多大程度 上得到法律 的保护。我们描述 了法律及其 实施有 效性在 国家之 问的差异 ,并讨 论 了这 些差异的可能根 源,进 而总 结 了其带 来的结果 ,以得 到公 司治理 改革潜 在 的战
法、 公司法 、破产法 、股 票法 ,等等 。这些 法律 及其 实
施质量 ,是公司治理和金 融系统 的根本 因素 ( apr t L oae t a. 97 9 8 。如果 投资者 的权力 ( 股东 投 票权 、 1,19 ,19 ) 如
止它呢?法律 途径的公司治 理是一 个保护外 部投资 者的
因为他们拥有权力 而获得现 金。这些 权力包 括改 变 管理 者 、强制分红 、停止一项 利 内不 利外 的 的计划 、控诉 管 理者并 得到 补偿 、清算 公 司并 得 到应 得 之钱 ,等 等_ 。 5 J 不像 M d ̄ai Mlr 变公 司 的资金结 构 ,而是改 变 oi n和 i 改 l e 内、外部投资者的权力 分配 ,这 样就必 然会 改变 公 司的
债权人的掠 夺 ( p pao)是 严重 的。 当外 部 投资 者 e r rtn xo i i 投资公 司的时候 ,他们 会 面对风 险。因为控股股 东或管
理者 的掠夺 ,有时候 ( 至是必然 )会 导致他们 的投 资 甚
得不 到回报 。我们称 控股股 东和管 理者为 内部人员 ,而
公 司治理在很 大程 度上 ,就是 一套外部 投资者保 护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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