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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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司治理问题

浅谈我国公司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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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知 识 经 济 的兴 起 和 世 界 经 济 全 球 化 ,企 业 外 部 经 营环 境 与 条 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形成适 应知识经济发展和 国际化要求 的公 司治 理 是 当前 我 国 公 司治 理 发 展 面 临 的 一 个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问题 。公 司 治 理 是 在 代 理 关 系 的情 况 下 , 过 契 约 制 度 的 安 排 , 于 处 理 企 业 不 同利 通 用 益 主体 , 东 、 股 债权人 、 管理者 , 职工之 间的关系 , 以合理 配置剩余索取 权和控制权 , 建立合理 的约束和激 励机 制 , 以实现企业 目标 的系统性制 度安排。 公 司 治 理 在 经 济社 会 中 的重 要 意 义 我 国 当前 企 业 一 个 重 大 的 课 题 就 是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而 现 代 企
功与否 , 主要是看其运作 效率如何 , 即公 司能否有效化 解分歧 、 聚力 凝 量, 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过 程中 , 有效协调股东 与其他利益相 关者 之 问的 利 害 关 系 。 二 、 国 公 司 治 理 的现 状 和 问题 我 自从我国提出现代 企业制度后 , 会上出现 了“ 社 一股就灵 ” 的倾 向 , 各个企业争相改制 、 争相上 市 , 同时模仿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 了 相 应 的 公 司 治 理 结构 。 而 , 国低 层 次 的 简 单 “ 制 ” 外 的公 司 治理 然 我 复 国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公司治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定发展、提高管理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定义、目标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论。

一、公司治理的定义和目标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管理层和所有股东之间在公司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制度、规则及其执行机制。

它是一种监督和调控体系,旨在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并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投资者权益。

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提供透明、真实、准确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信心和投资者保护意识。

2. 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明确权责,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内部控制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决策水平。

3.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治理可以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已取得一定的成效。

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多样化,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也引入了一些国际先进的治理理念和机制。

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还存在一些问题:1. 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足。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董事会中,政府代表、银行高层和第一大股东占据较大比例,缺乏独立董事的比例和有效监督机制。

2. 股权结构不合理。

一些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分散,控股股东多且关联度高,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3. 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不足,对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4. 信息披露不透明。

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标准和程度相对较低,给投资者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改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对策为了进一步改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以下是几项建议:1. 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加大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有效的董事会治理和监督机制,减少政府代表和银行高层的干预。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发展迅速,越来越注重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下面将按照列表的方式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析:一、法律法规的完善1.公司法修订:我国公司法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强调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独立董事等内容。

2.证监会规章制度: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部控制规范》等,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3.深化国企改革:我国国企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注重引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推进股权多元化等措施,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1.依法设立独立董事: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增强了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专业素养,通过参与决策、监督经营,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利益。

三、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1.信息披露标准提高:我国证监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2.信息披露渠道多元化:公司披露信息的渠道不仅限于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还包括公告、网站、互联网等方式,提高了信息的传递效率。

四、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加强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我国加强了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要求公开发行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股东诉讼制度:公司法修订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五、破除股权滞后问题1.发展股权激励:我国鼓励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提高了公司治理效益。

2.改革股份制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破除传统股权滞后问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上是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发展情况。

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公司治理的改革力度,提高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

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

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我国特色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公司治理是一个涉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经营监督和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课题。

本文将围绕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及其在我国的特色展开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课题。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1. 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管理结构、权力运行、责任履约等规范和机制的总称。

它旨在建立一种能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有效运行机制。

2. 公司治理的主要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公司治理应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

(2)透明度原则:公司治理需要保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3)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1. 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受到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较为明显。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着所有制结构、股权激励、经营管理等诸多挑战,公司治理机制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改革。

2.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公司治理在我国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加强。

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公司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和规范运作。

三、总结及展望通过对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特色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治理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文化。

在不同的国情和经济体系下,公司治理的实践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公司治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在我国独特的国情和经济体系下,公司治理的实践也呈现出诸多特色。

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国际公司治理经验,借鉴其优秀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断完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走向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程日奇【摘要】本文在分析“股东至上”与“共同治理”两种思想基础上,结合人力资本性质及特征提出“双元治理模式”,即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与经理阶层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在合作性竞争博弈的基础上构建的内部治理。

在此基础上,通过厘清内部控制理论发展脉络提出内部控制机制的组织框架、控制要素及当前内部控制亟待加强的三个方面工作:强化内部审计、强化预算控制、强化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建设。

【关键词】双元治理模式;内部控制理论;组织框架;控制要素【作者单位】程日奇,河北华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如果狭义地理解,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董事长或经理权利及监督方面制度安排。

广义理解,还应包括公司的各项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经理聘选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公司管理结构、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

布莱尔认为是“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上市公司可以做什么,谁来控制它们,这种控制是如何进行的,他们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回报是如何分配的。

”一、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近些年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我国公司制企业大量涌现,并出现了一大批像海尔集团那样经营卓越的公司。

但治理不良的公司也不在少数。

主要问题体现在:(一)内部人控制,管理权=控制权。

该种控制形式表现为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内部人员或以经理人为主,或以企业职工为主,或是经理人员与职工合谋。

其实,“内部人控制”有其合理性一面,因为他们实际上掌握企业实际情况,能够作出科学管理决策;另一方面,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导致经营者可能会作出有损所有者权益的行为,经济学家是从委托代理角度来提出“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解决思路的,结果是收效甚微,问题的实际在于没有承认人力资本对剩余的要求权,而能体现人力资本产权与非人力资本产权平等的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公司治理规范

公司治理规范

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治理规范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确保公司的决策机制和运营程序合法、公正、透明,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原则、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原则公司治理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方共同参与、组成的治理结构,以及其在公司决策和运营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公司治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责任、透明和效率。

公正要求公司在决策和资源分配中,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责任则要求公司董事、管理层承担起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透明要求公司信息公开透明,确保股东和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过程;效率要求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具有高效性,以增加股东价值。

二、治理结构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出席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

股东大会应定期召开,议程应当事先公布,并确保透明公正的表决程序。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等。

董事会应由具备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的人士组成,遵循讨论决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 监事会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监事会应独立于董事会,并致力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1.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能够帮助公司识别、评估和降低各类风险。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的边界和责任,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2.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用于指导和保障公司运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应涵盖公司的组织架构、授权和监督机制、决策流程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在合法、规范、高效的轨道上。

四、公司治理的挑战和改进尽管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人事任用不规范、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监管不到位、财务透明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它们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加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具体对策,以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一、人事任用不规范人事任用不规范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一大问题。

在许多国有企业中,人事任用中缺乏透明、公平、竞争和能力导向,处于一种鸟笼式的局面。

官僚主义、权力寻租、利益集团等因素使得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现象猖獗,对企业发展不利。

对策为解决国有企业人事任用不规范问题,应注重以下几方面:(1)建立公开、透明的招聘机制,根据岗位要求设定合理的招聘条件,通过竞争招聘,确保选出最合适的人才。

(2)建立健全完备的用人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的监管。

(3)强化内部监管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机制,真正实现选拔人才的资格、能力和业绩为先。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例如政府控股比例过高、国有资产负债率升高等,导致企业的投融资方面存在困难,难以反映市场行情,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对策为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政府逐步缩减国有资本的比例,让企业更加注重市场化运作,拉动股市,吸引社会各界投资,使企业能够获取更多的资金,真正实现公司治理向市场的转变。

(2)建立完善的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尽可能补长China在股票交易方面与世界上成熟市场的差距,建立规范、透明、规范的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好的资本市场,以便更好地反映市场行情。

(3)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议制度和董事会制度,明确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坚决反对权力寻租、权力腐败和利益集团等非法行为,实行规范的风险管理。

论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

论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

论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专业:国际商务学号:20104010431 序号:姓名:杨露露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学习,我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将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从几个方面来说明这两大法系的不同点及其各自的优缺点,重点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公司治理的模式,就是依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制度安排,对各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所作的抽象的归纳。

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分类依据有两个:一是理论上的,二是立法上的。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模式(一)单边治理模式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唯一的所有者。

公司治理被抽象为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其基本是:股东选举董事,董事会选聘经理,经理任命下级经理、雇员,以上各层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

这一模式确认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之外的主体不参与公司治理,在立法上,英美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最为典型。

(二)共同治理模式二战后,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形成了“共同治理模式”,其基本特征是雇员选举自己的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起共同组成公司决策机关。

这样公司决策机关就是双层结构:上层是监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代表和雇员代表组成;下层是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的经理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由于有了雇员的实质参与,公司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至少包括了雇员利益最大化。

(三)多边合作治理模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个利益相关者组成,并由其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这样就形成了多边合作治理模式。

其目前还处于理论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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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发展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采纳了国内理论研究新成果,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在诸多方面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理念。

其中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则彰显了这一理念。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对传统公司理念的极大挑战。

因此,探索一人公司的理论根源,深入分析一人公司的法律本质及价值取向,促使该制度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正常运行,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20XX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借鉴了许多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总结了我国公司法实施的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对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和修改。

在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较之过去无论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条款内容上都有重大创新。

例如,在立法上第一次明提出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这是我国公司立法上实质的飞跃,且丰富了形式一人公司的类型,其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使一人公司极大地刺激了中国资本运营市场。

但是也应当看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仍局限于框架和原则性条款。

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发展,还应当从理论上对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准确把握一人公司的法律本质及价值取向,针对立法上的缺失,不断完善现行规则。

一、一人公司理论溯源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而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一人公司也称独股公司、独资公司,{1}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一人”既指自然人,也指法人。

一人公司可以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1)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系指公司之股东仅有一人谓之,此为传统上标准意义之一人公司,亦称狭义一人公司或纯粹一人公司。

{214}有学者又将其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在法律承认与许可的前提下,自公司设立之始,其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名股东持有的公司;后者是指按传统的公司形式设立,其出资或股份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股东持有,但由于法律的规定或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出现的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名股东持有的公司。

{3}(2)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该公司在形式上虽然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其余股东或依信托等关系而为名义股东,或因其所持股份或出资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过小,对于名义下的股份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从而使该公司实质成为一人的公司。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在法律不允许一人公司设立或存在时,为了满足法律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及真正股东的利益而产生的。

一人公司形式的法律认可始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即1897年英国历史上着名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Solomon & )一案,被公认为是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该案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在英国的合法性,即只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设立公司,该公司即合法成立,而无需考虑公司的控股权实质上是否为一个股东所占有。

1925年列支敦士登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率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各种公司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并以一个股东维持其存续。

此后,西方各国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有了变化,这种变化从全面禁止设立、不允许存续一人公司,逐渐发展到一定程度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到最后明确规定一人可以设立公司。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曾有判例确认一人公司在英国的合法性,但《1948年公司法》却又否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直至1989年12月21日,英国才承认设立时或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欧盟成员国的有限公司,而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商事公司。

美国上世纪50年代前后爱荷华、密执安、肯塔基等少数几个州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1969年,美国《统一公司法》肯定了一人可以作为发起人成立公司,即认可了一人公司的设立。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1980年以前的公司立法中,一直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对于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则予以认可。

到1980年,德国修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使一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

此后,在1994年德国股份公司法中,也认可了由唯一股东设立的股份公司。

{4}法国1867年法律规定,当股东人数不满7人时,(股份)公司就不能设立。

1985年法律修正,承认设立后一人公司的存续,并明文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即使全部归属于单独股东,亦不适用《民法》第1664—5条的法院命令解散规定。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对一人公司规定得最为彻底和典型的国家,1990年以前,日本曾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然而在实践中,7人股东的下限规定难以实施,于是日本于1990年修改商法和有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在设立时或是在设立后,均可仅有一人股东,从而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

而且,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日本新法修订时还特别规定了最低资本金制度。

{5}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为数并不多,而完全肯定或附条件地承认者居多数,如德国、日本、加拿大等不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奥地利、瑞士等禁止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但是并不否认继发型一人公司。

总之,一人公司的出现乃至得到较为全面的认可,迎合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有限责任的追求,使得有限责任这一制度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延伸到有限责任公司后,又进一步延伸到一人公司;这是公司制度本身基于当代社会的变化所做的必要调整,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必然的结果。

二、一人公司价值言说在世界各国中,有相当多数国家(地区)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由认识、排斥、默许到正式立法接受该制度,确系经历过相当长远之心路历程。

{2}20对此,上文已有所论述。

由于一人公司的出现,无论是对滥觞于占罗马、兴起于中世纪的社团法人学说,还是英美法系的“契约的联合体”理论而言,诸如公司的法人人格、有限责任问题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得传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难以适应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而且从公司发展史来看,任何类型公司的产生首先都是源于经济生活的需要,面对一人公司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事实,许多国家都纷纷对公司法子以修改和完善,我国公司立法顺应世界潮流和我国现实需求,从立法上确认其法律地位,这也充分体现了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

(一)一人公司的确立完善了我国公司法,有利于建立合理、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一人公司,这一点不可否认。

例如,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这两种一人公司的规定,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吸收外资、重点扶持国有,这种由于出资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的对资本的有差别对待,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相违背的。

国有资本和外国资本享有设立一人公司的特权,民营资本却被拒之于一人公司门外,使得民营资本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与国有资本、外国资本相竞争的起点上的平等,既不利于公司制度的规范,也不利于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甚至会阻碍国有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从而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混乱。

随着我国投资市场的不断开放,顺应世界潮流对公司法加以完善,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实属必要,即允许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组建一人公司,而不能以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作为限制的标准,促使我国公司法在公正价值的实现上更进一步,从而建立一合理、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一人公司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公司结构体系,增强了公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力度各国对投资商主体范围的确定,大体可分为:公司制、非公司制(一般包括合伙和个人独资)、公司制与非公司制的混合体(如美国的有限合伙和欧洲的两合公司)以及商人四类。

公司制,通常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

如前所述,过去我国以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作为限制的标准,实行有限的一人公司制度,无论是商主体的结构,还是公司制的结构,我国都与国际惯例有着明显的差异。

新《公司法》通过对公司法律调整对象的扩充,确立一人公司成为我国公司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人公司的界限,使我国的公司制的结构更加趋于完整、合理,增强公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力度。

(三)一人公司的确立。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规则从实践的角度看,和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即是公司的治理缺陷问题,能否尽快在我国中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和失败,也关系到我国的在国际竞争中能否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

虽然一人公司制度的规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公司治理向更深层次发展。

因为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应全面考虑对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小型公司的治理,过去我国公司法只考虑国企改革、大型(特别是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小型公司的发展。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确立,则可基本弥补此结构性缺陷。

{6}三、一人公司规制与完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而社会经济生活对一人公司的需求,归根结底,是要求扩大“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7}由于一人公司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制,对单独投资人而言降低了其投资风险。

而之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人独资,均实行无限责任制,这也是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得以推崇的主要原因。

有学者认为,一人公司容易导致公司与投资者人格不分、财产不分,易发生投资者利用其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而我国公司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因此当前承认一人公司,不仅缺乏必要的经济条件,而且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8}也就是说,一人公司较之其他类型的公司更容易在实践中丧失其独立人格,为此,各国在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时,还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以防止其弊端。

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了更加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

(一)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较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总体而言,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采取了放松管制的策略,但是对相对交易人而言,与一人公司为交易行为的风险较一般公司高,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资本极易流失,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成为空壳公司。

为了维护公司的信用,保证公司的基本运行,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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