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主义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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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思辨与前行

能动司法的思辨与前行
并 对能动 司法的 实践效 果 充满信 心 。
【 关键词 】 能动 司法;内涵;观点争论 ;思辨 ;前行
2 0 0 9 年 ,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 情的审判方式 ,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不拘泥于形式 , 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提 出了 “ 能动司法” 探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审判方式。 的理念 。当前 ,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 “ 在这一时期 ,人民法院提 出公正与效 率,公正司 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在进行更深入的理论 法 、一心为民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 律至上,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等等司法理念 ,…… 研 究和 实践 探索 。 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 回归能动司法 ,积极回 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 1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能动司法 的内涵 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发端于美 国 指 出: “ 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 ,简而言之 ,就是发挥司法 的司法审查制度 ,并为一些西方国家所广泛接受 。 在西 的主观能动性 ,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 方国家 ,司法能动主义是指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偏离 展服务” , “ 服务性 、主动性 、高效性 ,是能动司法的 既定成文法或先例的规定 ,以政治信仰或公共政策为指 三个显著特征 ”【 2 】 。这一重要论断 ,深 刻揭示了当代 中 导,对 立法和行政部门持怀疑和不顺从 的态度 ,进而通 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 过扩大公民平等和 自由权利范 围,维护公民的尊严与价 值,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能动司法的思辨 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种司 对于能动司法的讨论 ,司法务实界和法学理论界在 法理念和 司法方式 ,进而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 立场上整体表现出差异性。 的基本取 向,既强调充分发挥法院的能动作用 ,又强调 法官更多地从具体事实的角度出发 ,肯定能动司法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 ,能动司法强调法 的实践意义和价值取 向。认 为能动 司法 :在 司法理 念 院立足审判职能 ,发挥主观能动性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上 ,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 ,发挥主观能动性 ,以适应经 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强调法院和法官积极履行职责 ,主 益 ;要求法院主动拓展审判职能和提供司法服务 ,主动 动顺势而为 ,把握 司法活动的进程和效果 ,导引案件的 回应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促 最终解决朝 着实现 社会 目标的方 向发展 。在 司法功能 进依法行政和提升行政机关管理社会 的水平 ,催 生社会 上 ,体现人民司法特质 ,强调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司法 管理创新机制制度 的形成和完善;要求法院创新 司法理 为民 ,服从党的执政 目标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 念和实践 ,积极履行司法职责 ,主动适应社会生活的变 上,宪法法律之上。在司法政策上 ,适应转 型期社会变 革 ,合理采用宽严相济 、调判结合 、速裁程序 、案结事 化和符合基本 国情 ,吸取 司法传统固有 的精神营养 ,探 了等司法政策 ,努力使司法便利、廉洁 、高效 ,有利于 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多种审判方式,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复杂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 ,能动司 和解决案件纠纷 。在 司法的政治作用上 ,发挥 司法在 国 法要求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 ,不顾后果地 家治理 、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 ,扩大和延伸司法对各种 刻板适 用法律 ,应当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公正 、便捷和高 社会活动 的影响 。通过法律适用 ,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 效 的司法服务 ;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 情况下 ,填补法律漏洞 ,细化具体法律规定 ;通过行政 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 ,通 审判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监督行政权 力的行使 ,促进 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 ,有效解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实施 ;通过司法裁判 ,积极参与 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 ;在 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 社会治理 ,依据法律精神和价值 ,确定一些特殊案件的 段 国情的乡土中国,法官应当发掘符合国情 、社情 、民 处理原则和方式 ,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 ,型塑新 的制度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简论能动司法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简论能动司法
人 民 司法 政 治 性 和 人 民性 ” ③
革 的 主 张 . 正 形 式 主 义 司法 带 来 的司 法 效 率 低 下 和 司法 脱 离 民 修
普 遍认 为 . 能 动 司 法 ” 概 念 源 于 美 国 . 称 之 为 司 法 能 动 众 等 问 题 。 能 动 司法 是 司 法 便 利 化 改 革 的 主要 内容 。 “ 的 被 或 者 司法 能 动 主义 是 指 司 法机 构 在 审理 案 件 的具 体 过 程 中 . 不 三 、 司 法 改 革 背 景 下 如何 看 待 能 动 司 法 在
责 任 人 手 . 强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的 对抗 性 , 步 淡 化 强 职 权 主 义 增 逐 能 动 司 法 的 提 出 及 其 内 涵 当今 . 司 法 改 革 的 潮 流 中 , 现 出 两 种 不 同 的 模 式 : 工 的 审判 模 式 。 在 呈 分 以达 到 司法 的 被 动性 和 司 法 者 的 消 极 听讼 的 效 果 。 与 模 式 和 分 权 模 式 分 工 制 在 日本 和 德 国等 地 较 为 盛 行 ,具 体 而 这 次 改 革 呈 现 出 强 烈 的 司法 形 式 主义 特 征 . 西 方 国家 的 司 法 便
种 司法 能 动 主 义 近 年 来 . 动 司 法这 一 概 念 越 来 越 引 起 我 国 能
归 宿 ”江 苏 省 高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公 丕 祥 具 体 揭 示 了服 务 型 司 ② 法 、 动 性 司 法 、 性 司 法 的 内 涵 :服 务 型 司 法 指 在 兼 顾 政 策 和 主 效 “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 柔 性 司法 方 式 , 现 司法 审 判 职 能 ; 动 性 司 以 实 主
因 循 先 例 和 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从 成 文 法 的字 面 含 义 进 行 司 法 解 释 的 一 种 司 法 理

能动司法:必要性、问题与路径选择

能动司法:必要性、问题与路径选择

能动司法:必要性、问题与路径选择许国鹏【摘要】倡导能动司法是现实的选择,这是因为能动司法是社会转型期应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有力手段,有利于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法律价值的实现,还有国外的成功实践作为重要参照.反思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能正确把握能动司法,盲目强调司法调解结案率,以非审判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贯彻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一些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探索需要加以引导;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指挥棒,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坚持正确理念,恰当实现能动司法的价值,应正确认识能动司法的内涵,走渐进式道路,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期刊名称】《理论探索》【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3页(P136-138)【关键词】社会转型期;能动司法;公平正义【作者】许国鹏【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北京10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892009年,我国司法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理念——能动司法。

倡导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能动司法在全国法院系统的逐步推广,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也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学术界对司法实践引入能动司法产生某种怀疑;实务界对到底什么是能动司法也是含混不清。

鉴于此,要不要能动司法、能不能能动司法就成为需要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

传统理论认为,司法是被动、消极、中立的,不告不理,避免主动出击,这是我们对司法的基本定位。

然而,人民法院正在践行的“能动司法”则要求发挥法院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法官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

”〔1〕倡导能动司法既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选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的重要探索。

(一)能动司法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应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有的社会秩序不断发生变化,既有的利益格局面临着调整。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1. 引言1.1 司法消极主义的定义司法消极主义是一种司法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官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案件进行过多干预和主观判断,而应当减少对案件的干预,让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

司法消极主义认为法官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应当尽量避免对社会产生过多的影响和干扰。

司法消极主义强调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尽量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1.2 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强调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以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的工具。

司法能动主义主张司法不仅仅是对纠纷的解决和裁决,更应该扮演起预防和促进社会正义的角色。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应该积极审查法律,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在司法能动主义的视角下,法官不仅要做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能动主义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希望司法能够对社会问题起到更积极的作用,而不只是拘泥于传统的法律适用和裁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和理论也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和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为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2. 正文2.1 司法消极主义的特点1. 消极被动司法消极主义强调对司法系统的消极态度,认为司法无法解决问题或改变现实状况,因此对于司法系统的行动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往往选择袖手旁观或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

2. 法律盲从消极主义者常常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只是权力的延伸和保护,因此在面对法律规定时,过分强调顺从和遵守,对法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缺乏批判性思维,缺乏独立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意识。

3. 社会冷漠司法消极主义者往往对社会问题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迫切性缺乏认识,认为司法问题与自己无关或是无法改变,因此对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对于司法乱象的存在选择漠视或逃避。

能动司法的解析

能动司法的解析

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历来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

司法能动性的理念的提出,为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其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在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国情条件等。

何谓能动司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

但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我们认为,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要更准确地理解司法能动性的含义,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司法能动性是否与司法的被动性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所谓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

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当人们主动将纷争置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

这就是司法活动的谦抑性,正是这种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官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

因此,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

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

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加公正、合理、高效、便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本文将会介绍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司法改革的现状1. 问题突出司法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多年,但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公正,法官的权力过大,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让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此外,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法官的素质等也亟需改进,司法公正需要更好的保障。

2. 成果显著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审判公开程度不断提高。

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有效监督了审判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院对社会的信任。

此外,对于大部分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一些针对民生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严格执行,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1. 优化法院组织架构在司法改革中,优化法院组织架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

一方面,需要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推进分权,降低法官裁量空间,实现司法透明。

2. 引进案件多元解决机制传统的诉讼方式耗时长、费用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引进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了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有效提高司法公正度,缓解社会矛盾。

3. 进一步推广“互联网+司法”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利用互联网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趋势。

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尝试了互联网公开庭审、办案查询等方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未来,互联网+司法的探索和推广将会继续取得成果。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个需要持续推进的过程。

需要加强与时俱进,扬弃陈旧的观念,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促进司法能动的有效途径

促进司法能动的有效途径【摘要】:在我国传统法学思维中,司法能动主义没有存在的空间,但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能动主义的倾向不仅存在于有着司法能动主义传统和根基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代中国也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

文章通过分析当代中国司法的能动主义以及其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以影响性诉讼为例,初步探讨了促进司法能动主义积极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司法能动; 影响性诉讼; 积极意义; 推动引言司法能动主义自其诞生以来,便作为司法精英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方式,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并在实践中日趋成熟。

而在中国,对于司法能动主义的讨论和研究近年来方兴未艾。

什么是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它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何积极意义?如何促进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积极发展?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司法能动主义时所必须分析的问题,文章尝试以影响性诉讼为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概念的提出什么是司法能动主义,对于其定义,学术界以不同的视角有着不同的表述。

私以为,克里斯托夫·沃尔夫教授的观点最为简明概括, 他认为, 司法能动的基本意涵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利,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①。

要准确理解司法能动主义,分析司法能动性与司法的被动性及司法的主动性的区别最为重要。

所谓”司法权的被动性”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②。

司法的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具有明显的主动性特征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

司法的被动性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司法独立的表现之一,或许正因为如此,我们给予其较多的关注,以致成为思维的定势,导致对于问题的另一方面---司法能动性研究的缺失。

而司法的主动性是与司法的被动性相对应的,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能动性”是严格区别于”主动性”的,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作者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更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基地。

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要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

作为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基层人民法院,尤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坚持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应对新情况上提出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提出新举措,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实现新突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我们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

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一、牢固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改进司法作风(一)畅通民意沟通机制,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围绕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民生改善,深入基层调研。

进一步找准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

积极拓宽民意审判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民意的通畅表达,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源头活水。

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感受最深,了解最多,因而也最有发言权。

法院也只有广泛倾听民意,才能真正了解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才能集思广益,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文章。

法院做好民意沟通工作,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要求,着重强化对群众意见的吸收反馈工作。

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愿望,把握人民群众需求,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良好的回应机制是法院获取人民信任支持的法宝。

要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梳理研究,切实加以吸收,及时给予反馈,,切实做到善察民情、善应民心、善导民意,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愿望。

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语重心长地说:“如果你们的家人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你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的家里的一个案件长期解决不了,你的心情又会怎样呢?”---他教育我们,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像对待亲人一样感受体察人民群众的疾苦。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司法消极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采取消极、保守的立场和态度,不积极地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对于一些重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益。

而司法能动主义则是指司法机关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为社会提供更加有效和公正的司法服务。

在过去,我国司法体系曾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司法消极主义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对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或者对某些案件不作出合理有效的裁决,导致了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积累和恶化,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这种司法消极主义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障碍,如何从司法消极主义转变为司法能动主义,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需要从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上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机制。

在过去,我国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导致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难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进而导致了司法消极主义的存在。

我们需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和健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司法依据和操作空间,从而引导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推动司法进步。

我们还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建设,以增强其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在过去,一些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导致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难以做出合理有效的裁决,甚至出现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建设,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加强其对于司法职责的认识和理解,以增强其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推动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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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的改革方向
司法改革素来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随着人民法院工作“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提出,我国的司法改革仍是一种司法能动的路径,只是这种路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能动,更多的是中国特色的“司法能动”主义。

重新理解司法能动主义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起源于美国宪法理论,是指法官通过案件审理广泛地利用司法权力,尤其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同时法官并不是顺从其他政治决策者,而是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对政府其他部门则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但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因此我们必须在中国语境下重新理解司法能动主义的内涵,才能对当今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作出准确的认识。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上,司法机关不仅承担着法律审判的职能,其更多地需要去做法律以外的事情。

在新时期下,超越司法被动性的特征,更多地需要承担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人民法院是在诠释一种不同于美国模式的中国司法能动主义。

中国式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的最大特征是人民服务性。

这种人民服务性的特征使人民法院脱离原本被动性的司法权特征,其开始更为广泛地体现司法为民的作用。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
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强调司法为民,确立了“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对人民法院服务司法的改革要求进行了概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的发展方向是坚持中国式的司法能动主义。

坚持能动司法的意义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权威。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更多的公民不愿意将纠纷诉诸于司法机关,而更愿意通过上访来解决,而商人则更愿意通过仲裁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民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上存在着功能缺失的问题。

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障碍使法院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另一方面也与法院无法发挥司法能动性来真正积极有效地处理社会纠纷有关。

虽然我国有很多学者都主张我国的法院与法官应具有美国法院与美国法官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可是如果我国的人民法院无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上发挥自身积极能动的作用,那么它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地位就无法建立。

人民法院主动体现司法能动性的做法是建立中国法院权威的有效途径。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高于司法权,但是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在宪法范围内
“能动司法”。

对于立法权来说,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不仅掌握立法权,而且对中国诸多大事有最后决定权,这些功能的集中使之出台法律势必要考虑国际和国内政治和社会稳定等诸多因素,同时立法活动的性质决定了立法过程往往是缓慢的、滞后的。

所以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立法滞后所造成法律依据与审判脱节的现实问题与为立法积累实践经验的需要,司法能动主义就势在必行。

而对于行政权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体现在被赋予通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来监督行政权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职能。

结合行政诉讼审判实行二十年的实际情况分析,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基于中国的法治现实,坚持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改革方向,是人民法院通过温和而渐进的方式达到维护法律正义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适宜路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必然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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