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驳所谓“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梁慧星)
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梁慧星
【期刊名称】《中国改革》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前段时间,个别法理学教授对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发难,指责物权法草案起草人“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
要反驳责难,必须后退一步,探讨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在内的中国民法本身究竟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总页数】4页(P64-67)
【作者】梁慧星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中国民法一百年历史的回顾与展望[J], 杨立新
2."何处去?"——再论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J], 吴冠军
3.中国民法应如何确定自身任务——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几点思考 [J], 谢春艳
4.国家财产权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论中国民法典财产权总则篇的设置 [J], 鲍家志
5.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读邓正来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J], 钱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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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典与公民--梁慧星教授系列访谈录(梁慧星)

民法典与公民--梁慧星教授系列访谈录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3-6-22采访者张伟杰被采访者梁慧星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民法典草案的起草人之一。
(一)民法典走过艰难……编者:2002年12月2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首次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
李鹏委员长称,民法典是公民权利宣言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生不逢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是都没有成功。
民法草案——这部新中国法制史上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法律案,现在终于“浮出水面”。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是调整社会民事生活的一个基本法律。
有学者称,民法典意味着市民社会的法律即私法构筑就此打下关键性的基石。
然而,“私法”这个概念,对于中国公民一直很陌生,也很疏离。
无论传统社会还是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都是一个以公法秩序为中心的社会。
私法体系在中国基本是残缺的。
它的逐渐形成,就是私法向公法要求保障的过程。
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长期以来在民间就有“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给中国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普通老百姓常常以为杀人越货不得了,而对于什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什么是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意思自治、公共权力不得滥用等,则对其含义不甚明了。
我们特辟《民法典与公民》专栏,试图与读者一起解读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记者:梁教授,您能否谈谈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曾经三次制定民法典,前两次是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均因政治运动而未成功。
主要是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安排和运作,缺乏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民法解释学梁慧星读后感

民法解释学梁慧星读后感今天,我读了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这本书,深感很多问题得到解决,让人耳目一新。
从而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强烈的信心。
梁教授从法理、法学方法论和历史方法论三个角度诠释了自己的观点。
其次,梁教授用大量鲜活的事例将民法解释学的精髓展现在读者面前:如南京长江第二大桥通车的时候造成了交通堵塞,政府为了减少财政支出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司机不知道何时可以通行,因此都争着来走桥。
正所谓好事多磨,桥上桥下的车辆连接成了一片,造成了严重的交通堵塞。
梁教授告诉我们,事物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形成负面效果。
但有一点必须指出,政府不能采取单边行动,只顾自己利益,要顾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比如在实践中有很多地方政府都想“一放就活”,即一放就能解决问题,但事实却是放而不活,不仅没有活,反而是死水一潭。
梁教授还讲述了个案解释规则和统一解释规则的优缺点,即个案解释规则可以使一些疑难案件得到较好处理,但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统一解释规则更加科学合理,但却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
通过梁教授的详细阐述,让我了解了民法解释学的博大精深。
再次,梁教授运用系统解释方法解决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问题。
我们知道,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法典体系立法,法典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梁教授认为我国应该尽快确定我国未来法律的法典体系,然后选择某种模式加以仿效,这样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完成法典编纂,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但是,梁教授在解释这种法律体系时遇到了阻碍:国内几乎所有专家都认为采用单一法典体系会导致法律冲突,使得法律无法发挥作用。
针对这个问题,梁教授提出了一个模糊性的法律体系模式,即把法典体系分成四个层次,并辅以相关的规范,这样既能克服体系化立法的弊端,又能够使得法律条文具有可操作性。
梁教授的建议,可以说是高屋建瓴,具有极强的创新性。
最后,梁教授强调了要制定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
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梁慧星
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引言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并对中国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是一份专供中央高层领导阅读的机密内刊。
郑成思教授选择该刊而不是选择一般学术刊物连续发表此三篇文章,一下子就将此事关民事立法、事关民法学术的重大问题,提交国家最高领导层,寄希望于最高领导层的权威以解决问题,而有意回避学术争论。
鉴于郑成思教授的建议,事关国家民事立法走向,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等,无庸讳言,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因此笔者经犹豫再三之后,决定撰写本文,与郑成思教授商榷。
为便于读者对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和批评有充分了解,特将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第一篇是原文,第二、三两篇是摘要,文中黑体字依照《要报》)置于本文正文之前。
郑成思教授的第一篇文章: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本文中简称《建议一》)一、无论在物权法中还是在将来的民法总则中,使用“物权法”还是使用“财产法”,有必要认真研究。
关于使用“财产法”的建议,是我在1997年读到同样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越南所起草的《民法典》时,受到启发而提出的。
由于我国多数民法学者的基本概念来自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等使用“物权”概念的民法中,故至今我的建议不被我国民法界接受,但我仍旧希望立法机关能够认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二、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应当过问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
“物权法”开宗明义就须界定什么是“物”。
这是与我国民法学者们在他们的“民法总论”中大都认为“民法调节人与人、人与物、两个人与第三人这三种关系”有关的。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后, 其立 法技 术及 法典 内容 , 被公 认 为
较法 国 民法 进步 。大 陆法系 民法 ,其立 法体 例有 “ 民商分 立 ” “ 与 民商 合一 ” 之 分 。 大清 民律草 案 》 《 《 和 民国 民律草 案 》 均仿 法 、德 民法 ,采 “ 民商 分立 ” 于 民 , 法典 之外 ,将 另行制 定商 法典 而瑞 士
12 5条 。这 是 中国 历史 上第 一 部 民法 2
典。
L
百 余年 前 决 定 抛 弃 中 华 法
系 ,以大 陆法系 的德 国 民法 为蓝 本起草
法 典 , 全出于 自主 抉择 、 动继受 。 完 主 其
所 以不 采英美 法系 , 粹由 于技术 上 的 纯 理 由 。我 们谈 论继 受大 陆法 ,不 能不注 意 一个基 本事 实:大陆法 系各 国 当初 之
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所谓 “ 继受” ,
特指 一个 国家 自主决 定 、自主选 择 、采 用 某 个 外 国 的法 律 制 度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称 “ 不 继受 ” 代之 以 “ 而 参考借 鉴 ” ,
其含 义亦大 致相 同 ,皆谓 从当 时的中 国 实际 出发 ,自主 选择 、采取 、引进外 国
向 着 德 国 : 中 国 民 法 的
弟 一步
如 所 周 知 ,中 国历 史 上 的 中 华 法 系 , 无现 今 民法 、刑法 、程序 法这 样 并 的法 律领 域 的划分 , 各种 社 会关 系 , 均
由 同一法 律调 整 ,即学 者所 谓 “ 诸法合
”
一
现 今中国民 非中华 所产, 法, 本土
加入 该法 系 , 均属 于主 动继受 法 国民法
或德 国 民法 的结果 。德 国著名 学者 耶林
梁慧星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2014-四川大学法学院
梁慧星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2014-四川大学法学院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梁慧星(2014年3月19日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非常高兴又一次和大家见面。
这一次形式改了一下,改成对话式。
这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我自己年纪大了,视力减退,要准备一个完整的讲稿难度大一点;还有一个原因是想现场听听大家的意见。
我们的民事立法进行了三十多年,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等,还制定了一些商事法律。
这里我们只谈狭义的民事法律。
在大家的学习、理解和适用当中有些什么问题,实务当中有些什么问题,我们在教学研究当中发现这些民事法律有什么问题,当然也包括在现实当中有什么新的案型,这些案型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应当如何裁判等等。
我们法学院的教学,现在也面临着一个新的阶段,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有最高法院的各种解释,还有裁判实务中的案例,老师们在教学当中如何处理,遇到什么问题。
无论什么问题都可以提出来,采取对话式的方式进行交流和互动。
我记得很早以前在川大法学院也采取过类似的方式,现场提问、讨论,由同学们提问我来回答,我回答的过程中同学们还可以和我讨论,可以互相交流,共同探讨。
今天这个课也采取这种方式,两点半开始,中间不停,到5点钟吧,有的老师、同学有急事可以自由地悄悄进出。
我先谈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困扰着我自己也可能困扰着很多人,这个问题就是民事立法将怎么办?我国民事立法已进行了三十多年,现在民法典还要不要制定?我相信有的老师和同学在心里也有这样的问题。
民法典的制定,从1979年开始起草,到1982年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制定单行法。
现在单行法已经制定了那么多。
中间还出现过2002年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完成了一个民法典草案,在当年12月的常委会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然后在媒体公布征求意见。
到后来又改为制定单行法,这个过程很曲折,我在这里不细说。
现在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全国人大换届以后,在2012年的全国民法研究会的年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个同志讲到:我们现在的立法任务是修改继承法,上面要求2012年年底要拿出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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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驳所谓“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6-9-1近来,个别法理学教授对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发难,指责物权法草案起草人“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
无论你辩解说“没有抄袭”,或者“没有奴隶般抄袭”,均将陷于被动。
因此,要反驳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责难,必须后退一步,探讨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在内的中国民法本身,究竟从何处来、向何处去?如所周知,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
历代封建统治者均重视法典编纂,产生过唐律、明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其内容多属于刑法规范。
其中虽有规定民事生活关系的条文,如户、婚、钱债等,也以采用刑罚制裁为限,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
一般民事生活关系,主要由习惯法调整,并无现今所谓民法。
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华本土所产,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
在历史上,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
1898年1月29日,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西方列强攫取我领事裁判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设立“法律局”,“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无”的法律。
在另一篇奏折《请开制度局议行新政折》中,康有为说:“若夫吾国法律,与万国异,故治外法权,不能收复。
且吾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
”其所谓“与万国交通”,犹今之所谓“与国际接轨”。
中国自甲午战败,日渐陷于被帝国主义列强肢解瓜分之绝境,有识之士提出各种救国方策,均未奏效。
统治集团内部帝、后党之间,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
至1900年,因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全恃坚甲利兵,非进行法制改革、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
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
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
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
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留法归来的陈录和留日归来的高种、朱献文三人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
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
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
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此决定了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仍设修订法律馆,继续进行法典起草。
乃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予以增删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国民律草案》,仍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745条。
其中债权编改动较多,采用了瑞士债务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这部法典草案,亦未正式颁行。
但司法部曾经发布通令,指示各级法院于裁判民事案件中,可将该草案条文作为条理(法理)引用。
这一从外国继受而来的民法,从此开始在中国民事裁判实践中发挥其作用。
1927年4月国民党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12月设立立法院,由胡汉民担任院长,主持法典编纂。
1929年1月,立法院设立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Padoux)担任顾问,以何崇善为秘书,胡长清为纂修,于同年2月1日开始编纂民法典。
至1930年12月26日,民法典各编相继完成,并正式颁布施行,名为《中华民国民法》。
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顺便提及,在中国法律文献中,与罗马法上的jus civile 一语对应的,有“民律”和“民法”两个名词。
据学者俞江考证,“民律”一词,是1880年同文馆翻译《法国律例》时自创;“民法”一词,是从日本引进,最早见于黄遵宪著《日本国志》(1887年)。
从19世纪90年代起的三十年间,“民律”、“民法”两词并存,交替使用。
第一次草案和第二次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而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用“民法”一词取代“民律”,遂使“民律”一词逐渐退出法律文献,最终成为法制史上的“死词”。
百余年前,中华民族在遭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面临亡国灭种的危及关头,毅然决定抛弃中华法系,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为蓝本起草法典,完全出于自主抉择、主动继受。
其所以不采英美法系,纯粹由于技术上的理由。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无优劣高下之分,但英美法是判例法,不适于依立法方式予以继受。
我们今天谈论继受大陆法,不能不注意一个基本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属于主动继受法国民法或德国民法的结果。
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有言: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军事,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唯有第三次,即因各国主动继受罗马法而最终形成气势磅礴的大陆法系,是和平的、不流血的。
而英美法系的形成截然不同,现今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被占领、被征服和被殖民之结果,是流血的、非和平的。
中国之继受外国法,在大陆法系中选择德国民法,是因为德国民法制定在后,其立法技术及法典内容,被公认为较法国民法进步。
大陆法系民法,其立法体例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分。
《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均仿法、德民法,采“民商分立”,于民法典之外,将另行制定商法典。
因意大利学者摩坦利尼(motanelli)首倡“民商合一”,得到各国学者赞同,瑞士民法、泰国民法和苏俄民法均采“民商合一”。
因此,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的提案,决定采“民商合一”。
因此《中华民国民法》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典。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即“民国六法”),使这一民法典仅限于在台湾地区生效(下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新中国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12月完成第一部《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因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
这一民法草案,是以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
例如,模仿其编制体例,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弃“物权”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片面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
这一民法草案表明,中国民事立法,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新中国建立后,在整个法律界开展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以前的民法教材均遭废弃,大学法律系直接采用苏联民法教材,请苏联专家授课。
直到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教材,即由中央政法干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
这一民法教材,是在参考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编写的,表明中国民法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改为全面继受苏联民法。
但苏联民法也是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由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始终未脱离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
现今的中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均继受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和编制体例,被称为“东北亚的德国法系”。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所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调整经济政策,重新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
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编制体例,仅分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
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适当地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
这一草案,集中反映行政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和经济思想上的错误倾向,并受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的法律彻底划清界限。
导致这次民法起草失败的直接原因,是1964年开始的政治运动。
而深层次的原因,是当时实行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经济生活的运行,依赖于行政权力、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不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缺乏民法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至1966年发展为“文化大革命运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
这一次民法起草留下的深刻教训是:在民法立法上,拒绝对外国民法的继受,盲目追求所谓中国特色,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
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并向市场经济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
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
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商事单行法的民法体系。
以民法通则和各民商事单行法构成的现行民法体系,对于保障自然人和企业的民事权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极重大的作用。
但民法通则毕竟不能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因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民法制度的欠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对法律调整的要求。
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当然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1998年3月,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
按照当时的计划,分为三步: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和现代化;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实现有形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和现代化;第三步,制定民法典,实现整个民法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