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导读: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完整的纳税主体。
分公司是从属于总公司的。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1、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
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
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一)子公司的处理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5]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去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4]13号)和《吉林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规划》(吉政发[1994]22号,以下简称《规划》)。
一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规划》要求,加强了领导,加大了工作力度,《规划》实施进展顺利,发展健康,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然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不是一、二年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一定时间,还要我们继续做艰苦的努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认清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迫切性,本着勇于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为实现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和第二个经济跃上新台阶目标做出新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扩大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
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经济体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制改革和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加快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步伐,针对我省实施《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规划》中的难点问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目标1.总体思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现状,下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理顺产权关系、确立法人财产权为核心,以改建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坚持改制、改组、改造、管理四位一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搞好配套,整体推进,扎扎实实、分期分批地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380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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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9〕380号
延边州、白山市、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珲春市、图们市、和龙市、龙井市、安图县、抚松县、长白县、临江市、集安市财政局: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4日
——结束——。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纳税人盖公章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不就地缴纳缴原因:分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有其它原因应写明情况。
11、“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不需要填报。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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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地区间分配
【颁布单位】
【文 号】吉财预﹝2002﹞1117号
【发文日期】2002-07-30
【实施时间】2002-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了妥善处理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16号)规定,参照国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市州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及《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市州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集中缴纳的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市州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州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市州间分配,其权重分配为0.35、0.35和0.30.
第五条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市州企业经营收入按以市州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市州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经营收入计入所在市州,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经营收入均不计入所在市州。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各市州企业职工人数按以市州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企业总部的职工人数计入所在市州。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各市州企业资产总额按以市州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市州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资产总额计入所在市州,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资产总额均不计入所在市州。
第八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相关市州间的分配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市州分配额=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市州分享比例×该市州分配系数
某市州分配系数=0.35×(该市州企业经营收入/各市州企业经营收入之
和)+0.35×(该市州企业职工人数/各市州企业职工人数之和)+0.30×(该市州企业资产总额/各市州企业资产总额之和)
第九条 确定市州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及分配2002年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0年各市州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
各市州分配系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调整时所采用的因素及数据按调整前一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国库,属于市州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再划转到市州国库,年度终了时省财政与市州财政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变化时,省财政相应调整所得税分配范围及相关市州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基数。
第十二条 分配给市州的所得税收入,如涉及跨所属县(市)经营企业的,市州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州以下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