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通知-湘检发纪字〔2016〕7号
关于严格执行禁酒令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禁酒令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的禁酒政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酒精消费日益增加,给社会稳定和个人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负面影响。
为此,国家出台了禁酒令,要求全面禁止酒驾、醉酒滋事等危害行为,严禁未成年人和公职人员饮酒等。
为了使禁酒令真正落地生根,全体员工务必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维护社会的法纪和秩序。
二、执行原则1.党员干部带头,切实履行示范作用。
作为党员干部,务必要自觉遵守和积极践行禁酒令,严禁以权谋私、挥霍浪费,对自身悠久形象和党风廉政具有重要意义。
2.全体员工自觉遵守,严禁违反禁酒令。
所有员工必须时刻保持警醒,自觉遵守禁酒令,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紧密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共同落实禁酒令。
各级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禁酒令的宣传和教育,推动禁酒令的贯彻执行。
三、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禁酒意识。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全体员工普及禁酒政策,提高禁酒意识。
定期开展禁酒知识讲座,加强员工的禁酒宣传教育工作。
3.强化管理措施,严肃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和违纪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确保禁酒令得到严格执行。
4.定期组织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进行禁酒令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执行禁酒令情况较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倡导一种健康向上的文化。
五、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禁酒令的执行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禁酒令落地生根。
2.切实履行责任。
各级部门和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强禁酒令的执行力度,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完善配套措施。
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推动禁酒令的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湘高法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高法发〔2023〕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结合本省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湘高法发〔2017〕12号)、《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实施细则(试行)》(湘高法发〔2017〕13号)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10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3年7月18日讨论通过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23年9月1日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05.30•【文号】高检发[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高检发(199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颁布施行。
这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八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党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若干规定》对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集中力量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务必在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抓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要结合目前检察队伍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若干规定》,充分认识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
当前特别强调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是多我们党员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提出来的。
各级检察长要把认真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学习《若干规定》与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八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坚决贯彻落实《若干规定》。
要将加强队伍廉政、勤政建设,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结合起来,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对照《若干规定》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哪方面的问题突出就首先着力解决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深入。
要注意搞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发挥各部门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作用,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湘检发纪字[2016]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6.07.21
【实施日期】201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通知
(湘检发纪字〔2016〕7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弛而不息纠“四风”、治陋习,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经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政治责任,把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全体检察人员自觉遵守执行。
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8ccd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83.png)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储波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食用酒精等(不含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药酒)。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酒类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名优酒类,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促进酒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酒类的生产和流通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的,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省酒类生产规划、布局;(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体系;(三)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酒类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携带枪支、卷宗材料和机密文件饮酒;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饮酒;
5、严禁着检察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6、严禁到发案单位饮酒;
7、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8、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饮酒;
9、严禁在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10、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凡违反禁令之一者,发现一次警诫一次,一年内累计三次者,本人和所在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并责令当事人脱岗学习半个月,在本单位通报批评,重新上岗仍不改正者,予以辞退。
因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等关于加强工作联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等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检会[200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3.08.13
【实施日期】2003.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
作机制的意见
(湘检会[2003]7号 2003年8月1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
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
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查办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单位要确定主管负责人与具体联络人员,每季度相互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及受案、立案与撤案,批捕起诉与判决裁定等情况;对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
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

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湘公通[2006]39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管理,促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严肃警容警纪,提高队伍战斗力,防止因饮酒而影响人民警察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紧闭措施的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警车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警车使用管理四条禁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及其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铁路、民航、海关缉私、森林公安部门执行。
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特指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湘警号牌的机动车、“湘O”公安专段号牌车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悬挂武警号牌的车辆。
本规定所指的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附近,是指上述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的道路。
本规定所指的准备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人员已经发动车辆的状态。
本规定所指的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已经发动车辆并将车辆开始移动的状态。
发现民警酒后驾驶非公务用车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下列情形禁止饮酒:㈠在工作时间、工作间隙;㈡在有值班、值勤、备勤任务之前;㈢在携带枪支、警械、秘密以上文件时;㈣在驾驶机动车辆之前;㈤着警服到公众场所时。
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四条工作时间饮酒的,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携带枪支饮酒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辞退。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同时,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酒后准备驾驶机动车因本人意志以外原因中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发生同类情形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五条着警服到餐饮、娱乐场所饮酒的,视为工作时间饮酒,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六条醉酒民警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由所在单位约束到酒醒。
酗酒滋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实行不少于三日的禁闭,并按照滋事性质和后果,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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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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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通知
湘检发纪字〔2016〕7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弛而不息纠“四风”、治陋习,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经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政治责任,把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全体检察人员自觉遵守执行。
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21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一、严禁在全省检察系统公务接待中饮酒。
二、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三、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和佩带检徽或警徽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饮酒。
五、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携带枪支、弹药、械具、档案、案卷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时饮酒。
六、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
七、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饮酒。
对违反上述禁酒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本禁酒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