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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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要真正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深入探究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权益的一方;法院则是居中裁判的中立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钱不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李四确实欠了他的钱。

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起诉是诉讼的起点,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开庭时间等。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管辖制度确定了不同的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避免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而四处奔波。

回避制度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诉讼时效制度则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

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权威。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直接关涉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涉及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价值论和目的论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其他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论和目的论基础上的。

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并且如果在价值论和目的论上获得共识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不仅如此,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构建提供基本指导方向,也为法官处理诉讼问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权是将民事纠纷等引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权能,所以说民事诉权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的理论。

当事人行使诉权之时,应当向法院明确诉讼保护的对象或范围(即诉讼标的),为法院判决的对象或范围(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可见诉讼标的论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民事诉讼的内容是各诉讼主体依据其诉讼权利义务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质(或诉讼模式)。

民事案件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而做出的判决一旦确定,即意味着该案件审判程序的终结,所以说既判力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

(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发展简史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在强调私法至上的历史时期,人们普遍接受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只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

于是,在民事诉讼价值方面,单纯强调民事诉讼(法)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而漠视其独立的价值;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过分强调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权利的保护(私权保护说);在民事诉权方面,主张民事诉权是一种私权(私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方面,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视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标的和既判力方面,采取旧实体法说。

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事诉讼法学,漠视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及其公法性,严重扭曲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①认定事实准确 ②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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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平等地 保护 当事人诉 讼权利 的行 使。这就要 求法官在 诉讼过程 中应 当给予 各方当事人 以平等参 与的机会 , 对各方 的主张 、意 见和证据给与平 等的尊重和 关注 。 ( )参与性 ,参与性也是从 当事人 角度考虑的一个重 3 要的价值 要素 ,尤其 是与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 密切关 联 。平等 只是指 当事 人有参与程序 的均等机会 ,而参 与则为 当事 人卓有成效地 参与诉讼提 供 了理 由。只有 从制度 上充分地保障 当事人享有 和行使程序参 与权 , 诉讼程序 才能为审判 结果带来公 正性 。具体而 言 ,程 序参与包括 两项基本 要求 :一是 当事人对诉讼 程序的 参 与必 须是 自主 、 自愿 的 ,而 非 受 强制 、被 迫 的行 为 。二是 当事人必须具 有影响诉 讼过 程和裁判 结果的 充分参与机 会 ,这是 程序 参与的核心。。 公开性 ,程序 公开又称 为审判 公开 ,它是指诉讼 的每一阶 段和步骤 都应 当以当事人和社 会公众看得 见的方式进行 。程序 公开长期 以来被视为程 序公正的基本 标准和要 求 ,也 是 衡量 司法 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2 、程序效益价值 美国芝加哥大学 教授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 派 从经济效 益的角度研 究民事诉讼程 序价 值 ,程序 效 益价值 的理 论基础就 在于此 。但 与程 序公正相 比 ,其 并非第一位 的价值 ,所 以它在 民事诉 讼程序价 值中的 地位显然不 能和程序 公正 同 日而语 。因此对程序 效益 价 值既不能 忽视 ,但 也不能过分夸大 它的意义 。程 序 效益所追 求的是以最 经济的方式来 实现公正的 目标 。 既 要 求 当事 人 对 于 是 否 诉 诸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作 出 合 乎 经 济理的选择 ,同时人 民法 院在审理案 件时 ,也 应注 意 节约 司法资 源 ;在作 出裁判时 ,应注 意判决对 人们未 来行为选择 的效益刺激 。同时 ,程序 效益还要 求立法 机 关在程序 安排和程序 设计时应 当在程 序公正 的基础 上 ,合理地 选择程序规 则 ,分配程序 权利和义 务 ,以 利于社会资 源配置效 益的最大化 。就 程序效益 的实现 而言 ,主要 是通过调节 经济成本来影 响当事人利 用诉 讼程序的行动 ,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 )民事诉讼程序 的外在价值 二 1 、实体公正 实体 公正就 是指 裁判结 果公 正 ,公正的裁 判结 果 是法院 或法 官通过整 个民事诉讼过程 所要达到 的一种 理想 结 果 。裁 判实 体 公正 的标 准 主要 体现 于 两个 方 面 : ( )真实地再现争执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 1 标准 。在 民事诉讼 中 ,对争执事 实的再现 必须 通过 当 事人和 法官的证据活 动来完成 。首 先 ,遵循 民事诉讼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当事人 负有举证 责任 ,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习题自测总论部分(一二)分论部分(一二)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目的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二、简答题1、概述民事诉讼的特点2、简述构成诉讼公正价值的基本要素3、简述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因素4、简要概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三、论述题1、简要论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别、特征及其具体划分2、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A. 民事诉讼法B. 人民法院组织法C. 公证法D. 人民调解法规2、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A. 起诉和受理阶段B. 调解阶段C. 开庭审理阶段D. 上诉阶段3、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A. 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B. 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C. 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一方起诉至法院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之处有()A. 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B. 裁决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执行力C. 都是对争议问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D. 都是通过第三者解决双方争议5、关于民事诉讼法与相邻实体法,正确的说法有()A. 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B. 两者是相互独立相互配套的法律C. 民事诉讼法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D. 在实体法中包含着某些程序规范,它们属于实质的民事诉讼法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异同三、论述题试论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多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主体B.客体C.标的物D.内容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当事人B.证人C.鉴定人D.翻译人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A. 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 法人消灭;C. 当事人死亡;D. 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停止。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指由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对民事权益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为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一、起诉和受理根据《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的起点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争议的具体事实、法律依据等。

诉讼请求的陈述应当直接、具体,不允许含糊不清或不真实。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举证和质证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诉讼双方有权进行举证和质证。

举证是指当事人要求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质证则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考证和辩驳。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举证和质证应进行审查,并合理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调解和和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环节,调解和和解受到《民诉法》的重视。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进行调解或通过法院调解员的协助进行和解。

调解和和解的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审查后具有法律效力。

四、开庭审理和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法院都会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当事人互相提出诉讼请求、辩论观点、举证质证的环节。

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确保争议双方均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宣判。

五、执行和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法》规定,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或无法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

同时,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上诉和再审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判决可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重新审查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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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作者:-------------学校:---------------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2016年5月目录论文摘要 (Ⅱ)一、绪论 (1)(一)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价值分析 (1)(二)程序效益的外在价值 (1)(三)程序效益的内在价值 (1)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立法缺陷 (2)(一)审前准备等程序的缺陷 (2)(二)开庭审理形式化和庭审功能萎缩 (3)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制度的立法完善 (4)(一)程序效益改革的原则 (4)(二)完善程序效益的建议 (5)(三)完善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制度 (5)四、结论 (6)参考文献 (7)论文摘要民事程序效益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对于实现整个民事诉讼目的,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关系巨大,其实质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对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存在着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相关证据制度欠缺不足等缺陷。

当事人在程序效益中参与程度较低,无法充分实现程序效益的功能。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程序效益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效益、价值、立法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一、绪论(一)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价值分析民事诉讼程序效益是指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为了使民事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争议点和收集整理证据的诉讼程序。

当前我国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提升,法官队伍数量增长却极其缓慢,而要在短期内提高法官队伍数量和质量不具有客观的可能性。

这就要求通过调整审判方式来争取节约处理每个案件投入的人力、物力,用有限的资源去解决更多的纠纷。

设立民事诉讼程序效益,能为当事人顺利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基础条件,使当事人有机会和手段为当庭举证、质证做好充分准备,从而有利于直接审理原则的实现。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建立阶段,立法的不完备及其与实践的矛盾,使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的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

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力,体现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尚有很大差距,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民事诉讼公正与高效价值取向的要求,有必要对现有模式进行改革。

改革不是漫无目的、随心所欲的涂涂改改便能达到目的的,要进行改革首先得了解改革的对象以及它对审判程序有着怎样的影响能让我们如此重视它?(二)程序效益的外在价值程序效益的外在价值是指其在实现实体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的有用性和有效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公正价值;二是秩序价值。

首先,实体公正价值主要表现在能有效的促使案件事实的再现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效益的设置,使双方当事人通过积极不断的证据收集、交换等一系列的审前活动程序,对证据作仔细的审查和认真的思考,为庭审作好充分的准备,从而更容易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

正是通过案件事实的再现,才会使法官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一个更为深刻合理的理解和反思,从而使得法官适用法律规范更加符合案件实际。

其次,秩序价值主要表现为和平与安全。

通过程序效益对案件事实的再现和双方对证据的掌握,能促使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平。

程序本身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既判力,从而能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安全的目标。

(三)程序效益的内在价值程序效益的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上。

首先,“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于它的公正性”。

程序效益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效益要求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使彼此能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获取有利的线索,弥补了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强弱差别。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把握,使双方当事人心理上充分作好抗辩的准备,从而保证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公平利用和在平等的情况下进入法庭辩论,有效地防止了“证据突袭”。

通过程序上的公正,保证了诉讼结果的公正。

其次,西方法彦说的好“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诉讼效率在程序效益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1)减少法院运行成本。

在程序效益中,由当事人主导,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法院的运行成本。

(2)缩短庭审时间,保证案件的集中审理。

经过程序效益整理和固定争点、证据,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避免了在庭审中遭受对方证据的“突袭”,也避免了无休止的辩论和反复开庭,保障了开庭审理的连贯、顺畅,保证了尽快作出实体上的判决,节约了时间,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3)促成庭前结案,促进纠纷的解决。

通过程序效益,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案情及彼此所掌握的证据有了充分的了解,对诉讼结果有了初步的预测。

同时,程序效益也为当事人平等对话搭建了一个平台,为法官对当事人的调解或和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利于在开庭前促进双方通过和解,避免了进入庭审,节约了诉讼费用、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程序效益对审判程序发挥着如此大的作用,那么,我国的程序效益是一种怎么样的状况呢,是否完善,是否发挥了它自身应有的作用?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立法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19条规定了程序效益包括四方面的工作:(1)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令被告答辩;(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必要的证据;(4)通知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从以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准备工作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准备工作的主体是法官,目的主要是寻找案件争点便于法官行使审判职能,内容既包括程序性准备也包括实体性准备,即除了进行程序上的一些活动外,还对各种诉讼材料进行详细、全面的实质性审查,这与现代西方国家所倡导的“形式性审前准备”的目的和内容相去甚远。

更重要的是,这一规定不利于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提高诉讼的效率。

(一)审前准备等程序的缺陷1削弱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现行审前准备,仅是法院的准备,审前准备工作的主体是法官,形式上不具有公开性,使法官无法摆脱对案件先入为主的嫌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确立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职权。

但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这便与举证责任在当事人的规定在立法上产生了冲突,削弱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弊端极大。

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接触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并将调查所得的证据运用于法院,还易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诉讼心理上的障碍,怀疑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利于维护法官形象上的公正。

2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中,除调查取证属于审理前的实质准备外,其余均属形式准备,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并不具有在程序上确定争点的意义。

争议双方对对方掌握了多少证据,以及在开庭审理中将提出什么样的证据,不甚了然,甚至法院也是如此。

在改革中,虽增加了“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但《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以及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规定,使庭前交换证据失去意义。

证据可以随时提出,没有发现权的当事人及律师为了达到胜诉目的,总是利用手中掌握的证据搞突然袭击,本应在一审提出的证据,故意在二审才提出,这样做往往会产生出奇制胜的效果,但拖延了诉讼进程。

重复开庭既浪费了法院的审判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损害了诉讼效益。

(二)开庭审理形式化和庭审功能萎缩民事诉讼当前准备行为与实体审理相混淆。

程序效益与审理程序分属民事诉讼中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和程序,前者是为了给当事人双方以公平竞争的机会,固定、整合当事人争点,整理和固定证据,减少诉讼突袭,促进和解,并提高诉讼效率。

而后者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

审前准备既然是为开庭审理做准备,其本身便不具有审理的性质,因此在此程序中,法官不应从事审理行为。

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打乱了诉讼中程序效益与审理程序的区别与衔接,损害了诉讼的公正与合理,不利于诉讼效益的实现。

表现在,(1)将法官在开庭之前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界定为准备行为。

法官未曾介入案件事实的审查,何以知道那些事实还不能证明,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如果法官已经介入案件事实的审查,则意味着准备行为已逾越法定阶段,法官在准备阶段已实际从事了审理行为,这必然导致开庭审理形式化和庭审功能萎缩。

实践中,审前准备往往集权于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这一做法不利于准备与审判的程序分离,不利于对法官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给权力的滥用创造了条件,另外,由于准备需占用主审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发挥主审法官专事庭审的作用。

综上所诉,我国程序效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当事人在程序效益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程序效益所要发挥的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的作用也没有得以贯彻。

我国的程序效益问题出在哪里,需要如何改进?国外又是如何看待程序效益这一问题的,他们如何运用程序效益来为审理服务?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制度的立法完善(一)程序效益改革的原则1公正原则公正是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庭前准备作为诉讼的一个环节必须为审判公正服务。

在审前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能够有效全面的交换证据和所据的法律与事实主张,明确争议的焦点,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的主张。

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避免诉讼上的突袭,另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官的中立性。

2效率原则民事审判工作的高效、快速进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程序效益中,当事人互相提供已经掌握的证据,对对方的某些证据如果没有异议那么庭审中就不需要再多作质证,同时在诸多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中明确双方有争议的是哪些,对解决案件纠纷有实际作用的是哪些,在庭审中对其他问题可以不予审理。

此外,在审前程序中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和和解,尽早解决纠纷,这些都是保障诉讼效率的体现。

3公开原则民事庭前程序应避免法院“暗箱操作”,应该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

庭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名单,以确保当事人回避权的行使。

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须在庭前向双方当事人公开,以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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