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目的
民诉必备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民事法律,其最新修订版本为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该法的实施使民事诉讼活动从旧的行政审判制度过渡到新的普遍民事诉讼制度,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
一、民事诉讼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以人民法院作为因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就判决案件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关系的争议通过立案、审理和决定等程序,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因此,民事诉讼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提起的,运用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方组成。
其中,原告是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被告是被原告告发,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同样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原告或被告主张的、可能参与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责任人;其他有利害关系方是指既可以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又可以是与上述当事人无法律关系的其他有利害关系方。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向有关当事人追究其有关民事责任,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允,保障民事合同、民事婚姻和其他民事关系的生效。
因此,民事诉讼是一种以审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
四、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四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实行立案、审理及终结等程序,分为4个阶段: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宣判阶段及执行阶段。
其中,立案阶段,是指当事人把诉讼请求书及有关材料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经过筛查后,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起诉的权利条件以及诉讼的程序要求、受理条件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①认定事实准确 ②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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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公正价值
(1)程序结构公正 第一、 第一、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第二、 第二、当事人平等原则 (2)程序过程公正 第一、 第一、程序公开原则 ◆诉讼过程的公开 ◆诉讼结果的公开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第一节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二、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三、民事诉讼价值的构成 四、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案例引导—— 案例引导
2004年2月4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何某诉孙某房屋 2004年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审判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 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之后合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 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月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在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中, 上诉理由中,孙某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没有提出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法庭在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庭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辨析与抉择

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辨析与抉择摘要: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各有利弊,其在产生时间、产生背景、角色定位及价值理念上均有所区别,在当时当地的经济、政治、社会、价值理念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选择何种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之构建与完善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则成为关键。
结合我国当前的多方因素,坚持民事诉讼目的一元论,以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之目的,程序保障为民事诉讼之功能,私权保护为民事诉讼之任务,维护私法秩序为民事诉讼之价值,持此种民事诉讼理念能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效指导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一元论;纠纷解决说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民事诉讼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中居于领头羊的重要位置,是民事诉讼法学首要研究的一个论题,其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构建与诉讼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其重要性毋容置疑。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民事诉讼目的论这一重要论题缺乏足够的关注与研究,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宏观上的指导,制度的设计及制度之间的磨合度尚未达得最佳状态,这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一大遗憾。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之目的,而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之任务,似乎长期充当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这一角色,造成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司法的脱节。
一、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之比较分析(一)产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诉讼目的各主要学说的产生有一个先后顺序过程。
最早的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即私权保护说产生于19世纪初期,而在19世纪末期则出现了私法秩序维持说。
纠纷解决说则产生于二战后的日本。
二战后,多元说的主张维系至今。
权利保障说产生于1994年,由竹下守夫教授首次提出,而程序保障说及否定说则产生于近些年。
(二)产生的背景不同19世纪末期是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
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开拓了近代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资产阶级利用自身日益壮大的优势与国家抗衡,极力强调作为诉讼的当事人的重要地位,竭力维护私有权利,于是孕育了私权保护说的出台。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4.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8.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9.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 10.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11.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2.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起诉状中明确诉讼目的和诉求

如何在起诉状中明确诉讼目的和诉求起诉状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第一步。
在起诉状中明确诉讼目的和诉求对于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如何在起诉状中准确明确诉讼目的和诉求的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首先,起诉状中对于诉讼目的的明确必须具体清晰。
诉讼目的是诉讼的核心,是原告希望法院通过诉讼来实现的具体权益要求。
在起诉状中,应该明确指出要求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例如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金、要求确认某项权利、要求终止或解除某项合同等。
同时,还应该陈述与诉讼目的相关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起诉状中对于诉求的明确也是非常重要的。
诉求是指原告对被告在案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
在起诉状中,应该明确陈述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
同时,还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人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在撰写起诉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规范格式:起诉状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应按照规范格式进行撰写。
一般包括标题、开头、正文和结尾等部分。
在标题中应标明法院和案件的基本信息,如“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民事起诉状”。
在开头部分应该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诉求。
正文部分应该按照逻辑结构组织起诉状的内容,清晰明了地陈述事实和理由。
结尾应署名并注明日期。
2. 噤言如金:起诉状是诉讼的正式文件,应该准确陈述诉讼请求,并避免使用不必要的修辞或夸张的言辞。
撰写起诉状时,应尽量避免主观评价、情绪化的用语,而是以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基础,强调证据和证明的可靠性。
3. 逻辑严密:起诉状应当逻辑严密、内容完整。
在撰写起诉状时,应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陈述事实,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使法院能够清楚地理解原告的诉求和被告在案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 提供证据: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诉求应当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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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参与的目的是多样化的,有些是为了获得赔偿,有些是为了获得解决争议,还有些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及其重要性。
一、维护权益
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权益。
当事人在遭受侵权或合同违约等损害时,通过提起诉讼,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赔偿。
例如,当某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并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争议
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争议。
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纠纷和争议,例如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这些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司法机构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分歧。
民事诉讼程序可以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平台,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庭上公正争论,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决,解决争议。
三、确保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的另一个目的是确保法律的适用。
法律是社会的基础,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权益。
通过参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验证自己的法律权益,使法律得以适用,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
公平。
民事诉讼程序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防止任意行为和滥用权
力的发生。
四、保护社会利益
民事诉讼的目的还在于保护社会利益。
民事诉讼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通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
同时,也间接地为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贡献。
当一个人提起诉讼并最
终获得公正的判决时,这不仅对当事人有益,也能够对其他人起到威
慑和引导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结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化的,其中包括维护权益、解决
争议、确保法律适用和保护社会利益等重要方面。
通过参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寻求法律保护并解决纠纷,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作
出了贡献。
因此,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个人
和社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