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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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在诉讼法学上,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完成诉讼任务而按照特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民事裁判的过程。

其核心内容便是诉争事实通过诉讼程序有步骤的进行,最终使实体法所设定的既有诉讼结果得以实现。

可见实体公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程序的设计,而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则体现于程序规范的严格要求,进而避免非正义的程序、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和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失效。

为此,西方学者将其总结为“程序性正义”,认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准备按照法规来进行审判和受理申诉;它必须包括可保障合理审查程序的证据法规。

c各种审判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不能因公开的吵闹而带有偏见。

自然正义的准则要保障法律秩序被公正、有规则地维持①。

”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历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均未能就程序正当性给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且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标准,因此,什么样的结果是正当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得出正当的结果也一直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研究的核心问题。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具有某种价值倾向的程序设计,使诉争事实借助于该程序的环环相扣的展开,得出一个正确的诉讼结果,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具体体现。

相对于静态的法律条文来说当事人和法官等诉讼参与者所追求的结果必须通过程序而得出,由于程序所固有属性,蕴含于法律条文中的价值得以活跃,进而形成诉讼的价值。

学者们尽管在观点上有相同之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认识,其一是诉讼程序价值三分法,即公正、效率和效益;其二是诉讼程序价值四分法,即正当、公正、迅速和经济;其三是诉讼程序价值的两分法,即程序内在价值的公正性和外在价值的工具性②。

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存在着某种偏误:在观念上,在自由和秩序之间,人们普遍重程序、轻自由,重社会控制、轻人权保障;在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上,将诉讼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放在首位,忽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乂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疗: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LI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首先,《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便利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必须依法而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保证程序公正、合法。

便利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作,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其次,《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涉案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个人。

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庭审、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复议、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诉等。

此外,《监督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协助责任。

再次,《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力。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关注和干预。

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监督活动,也可以依托其他检察机关的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启动追诉程序。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最后,《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展开论述。

一、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

法庭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等诉权原则等诉权原则是指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任何一方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机会和权利。

法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强权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对待。

3.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是否进行诉讼自由选择,没有强制参与诉讼的要求。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4. 禁止滥诉原则禁止滥诉原则是指禁止当事人以恶意、虚假的目的大量提起诉讼,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滥诉案件,并对恶意滥诉行为进行制裁。

二、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首要步骤。

起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赴法院进行口头申诉。

起诉阶段法院将对起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

2.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诉讼的核心阶段。

审理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

法庭将组织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进一步审理,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3.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最终判决的阶段。

法院将对争议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解决结果,具有法定的效力。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的阶段。

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财产查控、强制执行等程序,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与程序正义关系探析——由“孙英杰案”引发的思考

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与程序正义关系探析——由“孙英杰案”引发的思考

自认 是 民事诉 讼法上 的一项 重要 制 度 . 有 利 于简 化诉讼 它 程序 . 障 程序 公 正 及 提高 诉讼 效 率 。 合诉 讼 经 济 性 要求 。 保 符 ( ) 一 自认 制 度 体现 了 司法 对 当事 人 意 志 的 尊 重 。
瓶 猕 猴 桃果 汁 。 并饮 用 两 纸 杯 , 余 果 汁 放 在 桌 旁 的 纸 箱上 。 剩
情 况 下 于 20 0 5年 1 0月 1 6日中 午 私 自在其 平 时 习惯 饮 用 的 猕 猴 桃 果 汁饮 料 中放 入被 告 自己服 用 过 的 “ 力 补 ” 而被 告 强 。 于 海 江 在庭 审 中也 承 认 事 实 是 他 造 成 的 . 称 动 机是 出于 想 辩
帮 原 告孙 英 杰 。于 海 江 在 法 庭 上 说 :我 就 是 出于 想 帮 她 ,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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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 学究
民 事 诉 讼 中 自认 制度 与 程 序 正 义芙 系 搽 析

由“ 孙英杰案” 引发的思考
马艳坤
邢 台 0 40 ) 500
( 台市安监 局 , 河北 邢

、பைடு நூலகம்
背景 : 英 杰 案 背 后 的 是 与 非 孙
米 比赛 。 1 在 0月 1 8日的 兴奋 剂 检 查 中 。 英 杰 尿 检 呈 阳性 。 孙
判决 于 海 江 侵 权 行 为成 立 是 可 以 的 。 由 此 .我 们 不 禁 想 到 自认 制 度 在 民事 诉 讼 中 的 意 义 何
在 ?其 对 程 序 正义 的实 现 又有 什 么 重 要 价 值 ? 二、 自认 制 度对 民事 诉讼 中程 序 正 义 的 价值 与 意 义
原 告 孙 英杰 胜 诉 原 告孙 英 杰 在 法 庭 上 诉 称 , 2 0 在 0 5年 l 0月 2 0日 , 被 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10级法学(3)班陈琦 01【摘要】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

这是因为:一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三是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程序正义地位一、程序正义的内涵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

这是因为:一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三是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重视程序公正。

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已经逐渐给予程序公正越来越多的重视。

另一方面,有些法律知识有限的普通百姓,对裁判结果正义与否的判别标准,通常是从制度上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和贯彻。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会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

所以,程序公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正当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具有鲜明的形式理性。

第二,正当程序应当保证争诉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搞差别待遇,不允许剥夺任何一方的诉讼权利。

第三,正当程序必须使裁决者处于独立和中立地位,既不受外来势力的干涉,也应与争诉各方利益无涉。

第四,正当程序应当为对立意见提供正面交锋和辩论的机会。

二、我国民诉活动中的对于程序正义的现状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制约了改革的深化。

程序正义与衡平: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实证分析——以当事人“规避管辖”为视角

程序正义与衡平: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实证分析——以当事人“规避管辖”为视角
第3 0卷
第 9期
重 庆 与 世 界 ・学 术 版
2 0 1 3年 9月
【 政治与法律】
程序 正 义 与 衡 平 : 民事 诉 讼 中 地 域 管辖 的实证 分 析
以 当事人“ 规避 管辖 ” 为视 角
陈云衢
( 1 . 武 汉 大学 法 学 院 , 武汉 4 3 0 0 7 2 ; 2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人 民法 院 , 重庆 4 0 0 0 0 1 )
f e n d a n t i s o b v i o u s l y n o t t h e r e s p o n s i b l e p e r s o n ; t h i r d , i mp o s e p r o c e d u r a l s a n c t i o n o n“ m li a c i o u s j u r i s —
d i c t i o n a v o i d a n c e ” ; a n d f o r t h , s e e k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t o t h o s e w h o a r e i n c h a r g e o f c o u r t s t h a t v i o l a t e j u r i s —
di c t i n.
K e y w o r d s :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a v o i d a n c e ; r e g i o n a l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c o n t r o v e r s y ; r e g i o n l a p r o t e c t i o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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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始终面临着程序正义的挑战和
考验。

程序正义旨在保障诉讼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程序正义被磨灭甚至被践踏的情况。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民事诉讼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首先,程序正义对于民事诉讼非常重要。

在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旨在确保审
判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体现在诉讼参与各方的平等地位、审判机关的中立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只有当程序正义得到充分落实时,民事诉讼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程序正义还有助于消除诉讼中的不对等现象。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
力量差异常常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平。

程序正义通过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可以使更弱势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大的保障和资源,并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权益。

在诉讼程序中,法官作为公正第三人,发挥重要的作用,以维护程序正义,确保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
诉讼滞后。

司法机关数量的不足、办案能力的不足以及法官的负担过大,导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耗时过长,影响了程序正义的达成。

此外,民众对于司法机关能力与质量的缺乏信任也加剧了诉讼滞后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以提高其能力和效率,同时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评估,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另一个问题是诉讼成本过高。

在某些情况下,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得一些人无法
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削弱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特别是在某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负担律师费、鉴定费等高额费用,导致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和滥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
人的免费或低费用的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此外,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减少滥用司法资源的现象。

最后,法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职业能力和道德水平。

此外,法官的选拔机制和考核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法官的选拔、任用和评价都能够体现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解决制约程序正义实现的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建设一个公正、透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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