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续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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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学习人员范围1.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2.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其他地区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3.暂住证有效期满后,在京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4.具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全日制在岗人员;5.在京国家事业单位、公务员职级制度管理的全日制在岗人员;6.在京军事院校、军队大(小)学、中等军事学校任教的全日制在岗人员;7.在京本市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岗人员;8.具有北京市临时居留证的全日制在岗人员。

二、学分要求1.继续教育学分的总要求: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人员,学分要求为40学分。

2.继续教育学分的总要求:适用于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学分要求分为两类,一类为30学分,另一类为20学分。

依据个人不同的工作特点和需求,可自愿选择适用的学分总要求。

3.不同职级的学分要求:北京市根据职工的职级、年龄和学位等级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学分要求。

一般来说,高级、中级和初级职工所需的学分分别为40学分、30学分和20学分。

其中,高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80学时;中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60学时;初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40学时。

三、学分认定和积分管理1.学分认定:学员在参加培训课程或其他学习教育活动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学分认定。

认定通过后,学员会获得相应的学分。

2.积分管理:学分采用累计制度管理,学员的学分会随着时间的累积而逐渐增加。

每年底及时整理学分情况,通过线上系统进行积分登记和阶段性评价,对于学分未达到要求的情况,要及时补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学分证书等相关材料。

四、学分使用和失效1.学分使用:学员获得的学分可以用作晋升、评职或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学员可以将学分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

2.学分失效:学员获得的学分一般在两年内有效,过期未使用的学分会自动失效,不可再用于晋升、评职或职称申报等。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学分获取:1.参加在职培训: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职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课程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2.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同样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参加临床技能操作培训: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临床技能操作培训,按照培训课程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4.参加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篇论文对应若干学分,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二、学分核算:1.学分系统:医师需要在医师学分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提供相关材料,该系统将根据医师的学习和培训情况,自动核算医师的学分。

2.学分统计周期:通常以一年或两年为一个学分统计周期,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学分分配:医师获得学分后,需要在学分管理系统中进行学分分配,将学分分配到自己的必修科目、选修科目或其他相关类别中。

三、学分使用:1.学科能力提升:医师可以将学分用于提升自己在一些学科领域的能力。

学分可用于报名参加高级研修班、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

2.继续教育:医师可将学分用于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继续教育课程。

3.职称评定:医师可以将学分用于职称评定,根据学分的累计进行不同职称的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分要求以及政策随时间而变化,医师需要根据当年的政策要求进行学分的获取和使用。

同时,医师需要及时了解学分管理系统的操作规定,确保自己的学分获取和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生效日期]:2006-11-01[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目的的一种终生性教育。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北京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管理,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护士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工作者;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机关行政处室的副科及其以上职位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二、学分要求注:对于已退休或65岁以上但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出门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上表做学分要求,但各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新进展,每年安排二次针对这类人员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I、II类学分不可替代。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一级学科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举办的并经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3.国家级、省(北京市)、部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等;4.从已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挑选的适合在全院讲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此类授课每年由所在科室申报,经教育处审批后,统一安排时间讲授。

(二)II类学分L参加全国高校、国家部委的培训班、研讨班等;5.参加院级项目、多学科联合活动:指由教育处统一组织的或由医院各职能部门或科室统一组织并在教育处申请备案的大型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包括政策法规宣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示范、多学科联合活动(病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联合查房等)、大查房等等;6.科室内活动:科室内举办的学术活动、质控活动、查房、月报会等等;7.科研立项;8.医疗、教学、科研成果奖励;9.发表论文、著作、译文;10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进修或科研合作;11讲授八年制本科生课程,讲授或参加研究生课程或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为国家认可的成人学历教育授课。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是指在北京市参加的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

继续教育是指在个人完成学历教育后,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学习和进修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的过程。

北京市高度重视继续教育,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学习机会和学分认定制度。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得途径多样化。

市民可以通过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研讨会、讲座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来获取学分。

这些活动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理工科、人文社科、经济管理、医学健康等多个方向,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标准严格。

为了保证学分的质量和有效性,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学分认定标准和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市民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考试或评估来评定学分。

这样可以确保学分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为市民提供有力的学习支持。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的积累可以带来多重好处。

首先,学分的积累可以为市民提供职业发展和升迁的机会。

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具备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增加个人的竞争力,提升自己在职业上的地位和待遇。

其次,学分的积累可以丰富个人的知识储备和能力素质。

通过参加不同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市民可以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为个人成长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市教育部门加强了对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学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北京市也逐步建立了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方便市民查询和管理自己的学分情况。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是市民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学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积累学分,市民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为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北京市将继续加强对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学习机会和支持,助力他们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的双赢。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是指在北京市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要达到的学分要求。

继续教育是指在已经完成正规学历教育之后,为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而参加的系统培训,包括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专业学位培养以及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对继续教育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根据北京市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要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分为两级,分别是基本学分和高级学分。

基本学分要求是指学员必须完成的最低学分要求,这是确保学员获得最基本培训的要求。

据规定,学员需要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基础学分才能取得结业证书。

具体的基本学分要求根据不同的学制和课程设置而定,一般在100学分以上。

高级学分要求是指学员在满足基本学分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选择继续深化学习,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学分要求。

高级学分一般是在已经取得结业证书的基础上,继续参加一定数量的进修学习,获得高级学分后方可取得高级结业证书或者继续教育学历证书。

高级学分要求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学制而定,一般在200学分以上。

为了方便学员参加继续教育,北京市还特别规定了学分的认定办法。

学员在继续教育期间参加的各类培训活动,包括课程学习、实践实习、科研论文等,都可以按照一定的学分比例认定为学员所取得的学分。

例如,学员完成一门正式培训课程可以认定为3学分,参加一个月以上的实践实习可以认定为5学分,发表一篇科研论文可以认定为10学分等。

学员通过参加这些培训活动获取学分后,还需要经过评审和审核,方可计入个人学分总数。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学员需要在规定的学制内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才能取得结业证书或者继续教育学历证书。

学员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培训活动获得学分,但需要经过评审和审核才能计入个人学分总数。

这样的学分要求旨在保证学员获得全面且系统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北京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北京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北京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个人应参加的继续教育
培训课程所需学时的总数。

北京市对于不同职业、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有
不同的学时要求,以确保他们持续地学习、提升自身能力,适应社会发展
的需要。

以下是关于北京市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详细内容。

根据北京市对于继续教育的规定,一般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和岗位的
从业人员至少每年参加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这些学时可以通过不同
形式的培训获得,包括线下培训、在线培训、自主学习等。

对于需要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人员,学时要求可能会更高。

例如,高级职称评审和社会职称评审的人员,需要每年参加80学时
的继续教育培训。

同时,一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如医生、律师等,也有自
己的学时要求,以确保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此外,北京市还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的培训机
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这些培训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教学质量,以确保从业人员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真正地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和水平。

对于一些专业技能比较强的从业人员,北京市还鼓励他们参加技能竞赛、学术会议等,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

总之,北京市对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制定旨在推动从业人员不断提高
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业人员应该根据自身的
岗位需求和发展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不
仅仅是为了达到学时要求,更是为了实现个人职业发展和社会责任的需要。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学分审验依据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低于25学分。

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分审验机构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注册的管理系统实施。

三级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学分审验方法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市、区县卫生局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市、区县卫生局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

第六条学分审验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和三级医院须于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验结果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至25日进行年度学分审验。

第七条奖励和惩罚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公布。

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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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

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3—2学分
三等奖2—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规定为: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

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
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 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

IC 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 卡取代。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记学分。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学分审验依据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分。

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分审验机构
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注册的管理系统实施。

三级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学分审验方法
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市、区县卫生局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市、区县卫生局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

第六条学分审验时间
获取学分的时限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和三级医院须于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核结果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至25日进行年度学分审验。

第七条奖励和惩罚
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公布。

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学分审验经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多方筹集解决。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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