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30130726省人大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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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陕政发[199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划定陕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为天然植被较好、林草覆盖率在40%以上的水土流失较轻的地区,以及灌区列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分别为:1、黄龙山、桥山保护区:包括黄龙、黄陵、甘泉县全部及志丹、宜川、富县、宜君等县和延安市宝塔区的大部分乡镇。

2、秦岭及关山保护区:包括(1)秦岭北坡的眉县、周至、长安、户县、蓝田、潼关、华阴、华县等县(市)和西安市临潼区的部分乡镇;(2)地跨秦岭南、北坡的太白县的大部分乡镇;(3)秦岭南坡的凤县、留坝、佛坪、宁陕、柞水、洛南、勉县、石泉、安康等县(市)的部分乡镇;(4)关山地区的陇县、千阳县的部分乡镇。

3、巴山中山保护区:包括镇坪、镇巴县全部和平利、岚皋、紫阳、南郑、宁强等县的南部乡镇。

4、关中九大灌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宝鸡峡、冯家山、石头河、羊毛湾、桃曲坡、泾惠渠、洛惠渠、东雷抽黄、交口抽渭灌区列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重点预防保护区应以保护林草植被和水利水保设施为主,实行封禁管护和责任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陡坡开垦、毁坏耕地。

对已破坏并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

对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局部水土流失,要制定规划,统一治理。

二、重点监督区,为矿产资源丰富、工矿企业密集的地区,以及在开发利用中易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的区域。

分别为:1、神府榆黑三角监督区:包括神木、府谷、榆林、横山等县(市)的煤田开发区。

2、陕北油气田开发监督区:包括吴旗、志丹、安塞、子长、延长、定边、靖边、横山、子洲等县和延安市宝塔区的全部或部分乡镇。

3、渭北黑腰带监督区:包括韩城、合阳、澄城、白水、蒲城、耀县、彬县等县(市)和铜川市郊区的煤田开发区。

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建设陕西生态文明

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建设陕西生态文明

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建设陕西生态文明张秦岭【摘要】多年来,随着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陕西水土保持工作走上法制轨道,法规体系逐步健全;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了一批"三同时"示范工程,查处了一批违反水土保持法的重点案件,有效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持续加强监督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使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建立了五级监督网络,实现了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体系不断壮大,保障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宣传,使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持续加快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步伐,发挥了防灾减灾、改善民生的作用;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了多元化投资格局,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1(000)012【总页数】4页(P77-80)【关键词】水土流失;依法治理;体制机制【作者】张秦岭【作者单位】陕西省水土保持局,710004,西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57陕西省地处我国腹地,土地面积20.58万km2,全省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

全省土地面积占全国的1/50,但土壤流失总量占到了全国的1/5,黄河三门峡以上多年平均年输沙量 16亿t,陕西占近6亿t;年输入长江泥沙量约为1.2亿t,占到总量的12%。

陕南还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流域面积和入库径流量均占到中线水源区的70%。

近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推进,陕西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加剧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监督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

陕西省坚持把治理水土流失作为兴陕富民的重要战略举措,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积极实施项目带动,坚持不懈地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注重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实务(李文)0511西安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实务(李文)0511西安
精品课件陕西省水土保持局精品课件三查处五类常见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总体要求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一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总体要求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三查处五类常见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总体要求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精品课件一查处水土保持案件的总体要求已经发生的事实
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
(六)行政强制 2、水土保持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水土保持法》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
(四)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1、行政处理决定 ① 补偿费征收决定 ② 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行政处罚等7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治理三种。 3、处理处罚可以合并。
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
(六)行政强制
4、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
(六)行政强制
5、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依不同标准可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普通意义上,行政强制执行 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执行 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又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①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 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 用,称为代执行。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收取费用三个阶段。(收取费用个人 意见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 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 行权的机关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 促使其履行义务,称为执行罚。例如,对到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者,每天 处以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执行罚,以促其缴费。执行罚的程序,大致与代执 行一样,必须事先告诫,并附有期限,在义务人履行义务后,执行罚应立即停 止。

陕西省新农村建设水土保持规划探索

陕西省新农村建设水土保持规划探索

位 。 水 土保 持规 划是 新农 村 建设 规 划 的 重要 内容 和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包括 生 态 用 地 、 产 用 地 、 活 用地 规 划 。 水 土保 持 生 生
规划的制定要坚持 因地制宜、 科学指导 , 统一规划 、 合理 用地 , 有利生产、 方便 生活 , 典型示 范、 以点带面的原则 , 目标 是 实
1 陕西省农村 建设规划和水土流失现状 陕西省现有 自然村 159 4个 , 民委员会 3 8 0 7 村 1 2个 , 0 农业 人 口23 9万人 。随着农 村经 济 的发展 和农 民 收入水 平 的提 3 高, 广大农 民要求改 善居住环境 、 建设新农 村 的愿 望 日益强 烈 , 目前全省 已有 4 5 84 5个 自然村编制 了新农村建设规划 , 占自然 村 总数 的 4 . % 。 57 陕西省是全 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 的省区之一 , 特别是 山 区 农村水土流失现象更加突 出。全 省有 7 % 的人 口和 8 %的耕 0 0 地处 于水土流失 区,899个行 政村 处于严 重水 土流 失 区; 1 6 已 建设 的农村村级公路约 1 O万 k 多为土路 和便道 , m, 硬化 、 绿化
是党中央 、 国务院面对新 形势做 出的事关我 国现代化建 设全局
段 , 态用地规划 中的水土 保持林 草栽植 规划 内容 包括 : 定 生 确
哪些地方需要 进行 疏林 补植 , 哪些 地方 需要 营 造成 片 的水 保
的战略决策 , 是在新时期解 决“ 三农 ” 问题的重 大措施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 会 主义新农村 建设 的若干 意见》中将
不足 3m ; 山区居 民点往 往依 山傍水 而建 , 同程 度地受 到风 不 沙、 洪水 、 泥石流 、 滑坡等 自然灾 害 的威胁 。水 土流失导致 土壤 肥 力下 降, 生产 、 生活 条件 恶化 , 土地 生产 能力衰 退 , 严重 制约 了我省新农村建设 的步伐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九号)《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

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1总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采取“蓄、连、净、排、用”,“拦、盖、填、控、复”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减轻城市内涝及管网阻塞,降低城市扬尘和雾霾,治理城市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绿色、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规划和城市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经验,融合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等国内外先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导则引用下列标准中的条款,所引用标准修改或修订的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导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4《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7《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9《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10《防洪标准》(GB50201-2014);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DB61/T496-2010)1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014);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14《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15《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1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20014-2006);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 212-2009);1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09);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20《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07);2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2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4);24《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09);2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2015);26《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2003);27《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2003);28《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9);29《陕西省涝池技术导则(试行)》。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秦岭办)2019年10月翻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
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0(000)010
【摘 要】一九九○年四月六日陕政发[1990]66号现将《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
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与国家计委、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
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一并贯彻执行。附:国家计委、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
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总页数】11页(P6-1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神府榆横煤田开发区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初探 [J], 郭志贤;茹建峰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
小组办公室、陕北建设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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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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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陕政发[1999]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陕政发[1999]6号1999年2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划定陕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为天然植被较好、林草覆盖率在40%以上的水土流失较轻的地区,以及灌区列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分别为:1、黄龙山、桥山保护区:包括黄龙、黄陵、甘泉县全部及志丹、宜川、富县、宜君等县和延安市宝塔区的大部分乡镇。

2、秦岭及关山保护区:包括(1)秦岭北坡的眉县、周至、长安、户县、蓝田、潼关、华阴、华县等县(市)和西安市临潼区的部分乡镇;(2)地跨秦岭南、北坡的太白县的大部分乡镇;(3)秦岭南坡的凤县、留坝、佛坪、宁陕、柞水、洛南、勉县、石泉、安康等县(市)的部分乡镇;(4)关山地区的陇县、千阳县的部分乡镇。

3、巴山中山保护区:包括镇坪、镇巴县全部和平利、岚皋、紫阳、南郑、宁强等县的南部乡镇。

4、关中九大灌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宝鸡峡、冯家山、石头河、羊毛湾、桃曲坡、泾惠渠、洛惠渠、东雷抽黄、交口抽渭灌区列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重点预防保护区应以保护林草植被和水利水保设施为主,实行封禁管护和责任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陡坡开垦、毁坏耕地。

对已破坏并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六十六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周边地下水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在河道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渭河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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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
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
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
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
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
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
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
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
核奖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
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
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
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
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
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资金、技术、税
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参与人
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
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
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
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土资源、维护水土保持
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
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
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水土流失
调查。水土流失调查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
积、成因、危害及变化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内
容,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
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
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
林草覆盖率百分之四十以上、土壤侵蚀轻度以下以及
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基本农田
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定为水土
流失重点预防区。
林草覆盖率百分之四十以下、土壤侵蚀中度以上以及
人口密度较大,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水旱
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
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水土保持规划,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
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流域
管理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沟道造地应当编制水
土保持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水土保
持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专项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
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
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
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单位应当提出水土
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
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水土保持规划和专项规
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退耕还林(草)等措
施,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加强对取
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
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开矿、采石等扰动地表、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
作物。人均耕地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二亩以上的地区,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
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禁垦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陕西省封山
禁牧条例》的规定,将已经退耕还林(草)的区域划
入封山禁牧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加
强管护。
在封山禁牧区域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
设施。
第十八条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
当在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下,科学选择树种,配套布设生态林,合理确定规模,
采取修建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植物带、边
坡种草、水平阶或者垄沟种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防
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
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
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在禁垦坡度以下、五
度以上的坡地上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
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竹节水平
沟、营造等高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
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
防治标准,优化施工方案和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
被损坏范围,缩短施工周期和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
制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 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
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
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的可能
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探的
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预
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保
持经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占地面积在三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
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前款规定规模以下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填报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制
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
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
续;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
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手续。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生产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
地点、位置、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
更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
初步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
护措施,在汛期施工的,制定水土保持度汛方案。
生产建设单位每年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告水土
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
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
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废弃的砂、石、
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先采取拦挡、坡面防护、
防洪排导等措施后,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
地堆放,不得随意排弃或者擅自堆放。生产建设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
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
垦。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严格限制采
取大规模剥离土层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沟道造地或者
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需从
事相关活动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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