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为医疗基金;(5)—%为业务培训基金;(6)—%为储备基金;(7)—%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
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司办〔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8〕109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作出评价结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六条成立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协会的年度考核结合开展。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的基本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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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8号)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2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通过资金的运动,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主持调解纠纷;5、解答法律咨询;6、代写法律文书;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8、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一览表单位地址电话市中区玉函路48号82024360历下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七家村37号86400787市中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胜利大街53号82078623天桥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无影山中路112号85978445槐荫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经十西路275号87589460历城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辛祝路68号88115148章丘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汇泉路8号83220374长清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宾谷路184号87221519平阴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府前街87871103济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济阳县纬二路8号84211891商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明辉路119号84880163开发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业南路28号88871589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按照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人等不同主体形式经核准登记的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基层法律服务所未能在开业后满三个月内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六个月,应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有一个主任,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
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备案。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进行。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如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有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
应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或自主定价。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三名以上符合XXX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执照以及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审议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审议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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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司法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承办各项业务的性质种类、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等情况,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收费减免办法以及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的收费分成比例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拟定,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建立收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和制度。
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收支有凭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坚持勤俭办所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专职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2、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司法助理员的职务补贴;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保险基金,其中实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年终业务结余的百分之六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条件,经核准职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职业资格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力、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全岗位责任、定期考察、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聘用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