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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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已于2020年10月11日起正式施行。

为做好制度衔接,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能源局2020年10月13日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5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8〕68号——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方、各单位高度重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仍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6年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筒壁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影响非常恶劣、教训极其惨痛,凸显电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依法理顺安全监管体制(一)明确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统一领导全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领域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电力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和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代表国家能源局对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国家能源局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21•【文号】国能发监管〔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并保证真实、准确、齐全。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 负责。
第十一条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 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 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建设工程、核电建设工程 (不含核岛)、装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水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 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单机容量15 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建设工程、功率100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 量管理失控时,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发现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 行政机关进行报告,由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改正。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 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运行的发电、电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 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 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国能发安全〔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发改运行〔2020〕900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0〕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能源局: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

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深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着眼应对我国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着力增强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大力提高能源生产供应能力(一)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

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执法,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国家能源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

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是落实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能源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各项监管任务落实落细。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综合监管由监管司牵头负责,专项监管由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重点监管由相关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监管任务的统筹设计、整体推进、问题督促整改、监管报告编制等事项。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别由牵头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由监管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编制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要根据《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监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成果形式,确保监管任务有序开展。

工作安排上可分为“启动部署、业务培训、监管对象自查、现场监管、督导整改、总结通报”等阶段;考虑疫情影响,在确保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时间安排可有一定弹性。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牵头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派出机构意见,派出机构制定的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应抄报相关司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务求监管实效。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影响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监管力量,精准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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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我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
建立“专业质监站+质监中心站”的电力质监机构体系。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业质监站
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国家电力试验示范工程、跨区域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火电工程、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2.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和电源、电网侧储能电站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可承担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

3. 核电中心站更名为核电常规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国核电(核岛除外)工程质监工作。

(二)质监中心站
1. 南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方电网区域内跨省电网工程质监工作。

2.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辖区内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可承担火力发电工程和风力、光伏、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工程质监工作。

3. 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蒙西区域内电网工程和内蒙古区域内电源工程质监工作(水电、核电工程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4. 华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中国华能投资的电源工程质监工作(水电、核电工程除外)。

5.贵州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贵州省能源局委托,负责贵州省能源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电等工程质监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电力质监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拒绝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符合质监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申请,不得将质监工作委托给其他质监机构实施,开展质监工作不得收取质监费用。

未经核准(审批、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监申请。

未通过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实施质监工作确有困难的电力建设工程,专业质监站可申请并经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原业务范围确定的质监中心站实施质监工作。

过渡期后,各电力质监机构严格按本通知明确的业务范围实施质监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质监注册的电力建设工程仍由受理质监注册的原电力质监机构负责质监工作。

(四)2020年7月1日前,各电力质监机构将举办单位名称和本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当前业务范围、专职质监管理人员数量等信息书面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电话(略)电话(略)邮箱:*************)
国家能源局
2020年6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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