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关于2020年度征集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的公告(2020)

合集下载

课题研究征集公告

课题研究征集公告

课题研究征集公告一、征集范围本次课题研究征集面向全社会,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

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2.社会科学领域:重点支持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传承、生态文明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3.医学与健康领域:重点支持重大疾病防治、公共卫生、中医药传承创新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4.教育领域:重点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信息化、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5.交叉学科领域:重点支持跨学科融合、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和财务状况。

2.申报的课题应符合征集范围,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完成课题所需的研究能力和条件,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报的课题应明确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制定合理的研究计划和时间安排,并具备可行性。

5.申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研究活动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三、评审流程1.初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课题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课题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2.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课题进行深入评审,评估其学术价值、实用性及可行性等。

3.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批准立项:公示期结束后,经过审议确定最终批准立项的课题名单。

5.合同签订:与批准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研究任务、目标、经费拨付等内容。

6.项目实施与管理: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对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7.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结题验收,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8.成果推广与应用:对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支持措施1.经费支持:对批准立项的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保障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我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建立“专业质监站+质监中心站”的电力质监机构体系。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业质监站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国家电力试验示范工程、跨区域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火电工程、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2.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和电源、电网侧储能电站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可承担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

3. 核电中心站更名为核电常规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国核电(核岛除外)工程质监工作。

(二)质监中心站1. 南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方电网区域内跨省电网工程质监工作。

2.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辖区内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可承担火力发电工程和风力、光伏、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工程质监工作。

3. 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蒙西区域内电网工程和内蒙古区域内电源工程质监工作(水电、核电工程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国能发监管〔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2号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第71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能源局2021年1月18日附件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83号)为主线,抓统筹、谋创新,切实加强能源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项目有效落地,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一、坚持以党建工作为引领,着力提升能源监管能力(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将“两个维护”贯穿于能源监管工作全过程。

切实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监管,围绕国家重大能源战略规划政策落实抓监管,围绕企业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抓监管,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二)深入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电力行业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行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现就电力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从电力行业实际出发,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以加强应急基础为重点,以强化应急准备为关键,以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为核心,健全完善电力行业应急管理持续改进提高的工作机制。

2017年全面开展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地市级以上电网企业、总装机规模600MW 以上发电企业,以及参与中型及以上电力建设项目的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企业的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为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映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能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电力应急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电力行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监管部门指导。

国家能源局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标准规范,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指导督促企业评估应急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3月12日附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含经营配电网的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好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启动的依据包括:(一)国务院安委会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要求;(二)重大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正式通知;(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社会公告;(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等获取的信息,并被确认有必要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情形。

第四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发改运行〔2020〕900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0〕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能源局: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

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深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着眼应对我国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着力增强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大力提高能源生产供应能力(一)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

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执法,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的需要,我们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关于2020年度征集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的公告(2020)
为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相关课题研究,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开展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公开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课题申报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单位。

(二)课题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完成课题项目所必备的人才资源和物质条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和承担政府机关课题研究的经验和基础。

(三)课题申报单位应提供既往业绩、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课题申报单位曾参与过能源领域相关课题研究,且其研究成果质量较高、信誉良好。

(五)课题申报单位在以往参加电力安全监管司的课题研究中,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存在评审未通过、延期等现象的,不得参与本次申报。

(六)课题负责人应该是课题申报单位全职工作人员或外聘工作人员,是课题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对课题项目具有持续跟踪研究的能力。

(七)课题研究成果要求对行业创新发展、政策制定有借鉴和指导价值。

研究成果要求具有一定原创性,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力,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有关行业政策。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2020年4月30日—5月20日,请选择可在5月20日前送达的方式(以邮戳和电子邮件日期为准),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报方式:申报研究课题的单位需如实填写《课题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书内容应符合附件2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无效申报。

(三)申报材料寄送: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前邮寄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并发送电子邮件。

申报材料寄出或发邮件后,及时与联系人确认。

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课题应在合同期规定时限内完成结题评审。

(二)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入选名单预计于2020年7月上旬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

(三)课题研究经费由财政预算内资金资助,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附件:1.课题申请表
2.课题有关要求
电力安全监管司
2020年4月2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