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民法 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解读

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解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明确。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解读,并探讨其中的核心内容和关键问题。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内容和权利边界。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等。
此外,《民法典》第1035条还进一步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荣誉、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
”这一条款不仅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还保护了其他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方面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和限制根据《民法典》,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了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在未经个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
此外,个人的人格尊严也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禁止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荣誉、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
然而,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可以公开或者需要公开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有关个人信息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开,例如在司法程序中、法定的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等情况下。
此外,个人隐私权也受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在刑事侦查、恐怖主义活动防范等方面的需要。
三、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为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措施。
首先,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未经允许不得非法获取和滥用。
其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并对外部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被侵权的个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行为等。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22519373_《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王春晖 ︱ 文隐私权得到重点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属于《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不得暗中侦察和探听他人的隐私;第二,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第三,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第四,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等。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可以看出,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首先,关于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一直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存在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
由于长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该权利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比如你中午午休,突然楼上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装修噪音,以前遇到上述情形,你只能寻求物业服务机构帮助解决,或登门制止,没有更好的办法。
《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如果再遇到上文所述的被侵扰的情况,对方就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了侵害。
如果邻居不接受你的要求且继续侵扰,你就可以选择报警,并视情节依法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其次,自然人的“私事”严禁他人干扰。
“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是《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三私”)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
一是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二是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实践中,“私人空间”除了物理空间,如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网络虚拟空间,如个人电子邮箱、个人云空间等。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22卷 第3期2020年6月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 Vol.22No.3Jun 2020【特约来稿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殞殞殞殞】 编者按:《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南京邮电大学王春晖教授和浙江大学程乐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的立法目的和意义进行的深度解读。
王春晖教授曾参与《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的咨询和修改,并于2019年10月在本刊发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修改建议》一文,文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多处被立法机关采纳。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王春晖1,程 乐21.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232.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摘 要:围绕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度分析与解读其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的立法目的与意义,内容包括自然人的隐私权、对侵害自然人隐私权行为的规制、个人信息定义的释义、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主体的更正权与删除权、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内容。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章编号:1673 5420(2020)03 0001-14 收稿日期:2020 06 20 本刊网址:http:∥nysk.njupt.edu.cn作者简介:王春晖,教授,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学及信息通信战略与法律的交叉研究。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成为了当代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种法律文本,民法典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网络安全的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网络安全的重视。
一、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也是人们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姓名权、荣誉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这表明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提供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和公开。
二、民法典对网络安全的重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民法典给予了网络安全保护的重要地位。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安全,防止网络信息泄露、丢失、被窃取或被非法篡改。
”这表明了对网络安全的要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的安全。
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网络或者其他网络方式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电信信息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对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的制裁,保护了网络信息的安全。
三、加强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对于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单纯依靠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加强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解读。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还明确了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合法性要件,以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此外,民法典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个问题是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隐私有两个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因此,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
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
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对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进行了解释。
了解这些规定和概念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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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民法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
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
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还不够高。
有些人对隐私权的保护认识还不够,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概念相对于隐私来说,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则晚了许多。
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最初概念仅限于侵权行为法的层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需要保护和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东西。
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认下来。
至今日,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
在国外,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
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
第二种为控制说。
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其要旨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
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立法界和制定法中。
两种学说从不同的方面诠释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在国内,台湾学者昌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国内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著民法学教程的佟柔认为,隐私权是以公民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著民法学教程的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著民法学教程的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著民法学教程的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以上对隐私权的概括有的注意到了隐私权的内含而忽略了它的外延,有的则相反,有的虽然有所涉及却又语焉未详。
隐私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首先应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些秘密信息属商业秘密,具有"公"的性质,如果让这些秘密也列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则难以对这些法人、组织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
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私,即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
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揭露。
因此,对隐私权较为合理的定义应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而对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即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隐私权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
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隐私权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一)隐私权的主体。
人类文明源于隐私,但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权是现代法律解放自然人人格的结果。
因此,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具体理由如下:1、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禁止他人干涉的一项人格权利,其范围只局限于私人领域,法人虽然也有自己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价值上可以评估,在现实中可以转让,不符合人格权的本质规定,应受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
2、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个人私生活的内容和信息日益丰富,任何刺探、公开、干扰公民私人生活和私人秘密的违法行为都使受害者心理和感情遭到创伤,导致精神痛苦。
法律确认隐私权就是为了使自然人对个人私生活享有完全自由并获得充分保护。
而法人是拟制的人格者,是没有自然生命的社会组织,它没有心理的精神活动,也没有生理上的反映,就不存在因过错行为产生的精神痛苦。
因此法人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3、从外国立法先例来看:在各国的隐私保护制度中,如《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概括列举了美国判例法确认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四种行为。
其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条文,从成文法的角度确立了公民作为唯一主体所独自享有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即在一定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约束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的主体虽为公民,但不限于生者,死者也享有。
死者虽无民事权利能力可言,也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但是,由于隐私权的客体为隐私,往往与死者的名誉连在一起,隐私一旦被泄露,死者的名誉可能受损。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说明死者名誉的延伸已为法律所承认。
因此,死者的隐私亦应受法律保护,死者是隐私权的特殊主体。
(二)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为隐私,即权利主体的所有私人信息,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私人活动指的是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个人私生活等;个人信息则包括所有个人情况、资料,诸如年龄、收入、生活经历、患病情况等;个人领域则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分、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均是。
如果权利主体不允许他人非法获取和利用自己的任何私人信息,那么,权利主体的全部私人信息都是隐私,都可成为该主体的隐私权客体。
包括在第三人不在场时也可构成侵犯权利主体隐私这一情况。
如某公共浴室为防止偷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更衣室内架设监视设备。
该浴室的侵权行为虽然未公开进行,只限于浴室与顾客之间,也未为公众知晓,然而公民的身体秘密也是重要的隐私内容,不受非法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
如果权利主体允许他人支配自己的部分私人信息,这部分私人信息不再是隐私,不再属权利主体的隐私权客体。
(三)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内容就是权利人享有自己的隐私,包括私人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他人不得非法干涉、获取和利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隐私隐瞒权。
又称隐私保密权,是指权利主体有对自己的隐私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为人知的权利。
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是人所共知,现代社会由于通讯、交通、计算机网络等新技术的高度发达,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造成很大的威胁。
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无论是否有利于权利主体,权利人都有权进行保密,不对他人言明。
如权利主体的社会关系、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刺探和公布;权利主体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件、日记、电报、电话及生活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获取和散布等。
2、隐私维护权。
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它是权利主体依法保护自己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
当权利人的隐私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隐瞒权不同的是它是以存在侵权的事实为前提而向侵权相对人主张的一种权利。
3、隐私利用权。
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内容,是权利主体的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
这种利用权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如利用隐私制作淫秽作品则是非法利用隐私。
4、隐私支配权。
即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的权利。
它的范围比隐私利用权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利用自己的隐私,还包括准许他人知悉和利用自己的隐私。
如权利主体可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撰写自传;在生病接受治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自己的身体,了解个人经历和生活习惯等。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解决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在民法理论中,它是一个与隐私权相对的法律概念。
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则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社会公众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公法及私法范围的权利,具体范围的界定意见不一。
有学者将其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大政方针、了解和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以及社会公开自己活动并接受监督的义务,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包括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情况。
满足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是满足公民精神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所不可缺少的。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包括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的知情权,如对自己出生年月、地点、亲生父母、及其他有关的档案材料等的了解。
(4)法人知情权,是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
(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审判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据此可见,知情权的内容不仅涵概个人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还包含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和信息。
但知情权的功效主要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知悉和了解有关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的信息。
因此,笔者认为,把知情权的内容归结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三个方面较为妥当。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常发生这样的矛盾:公民在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的同时,又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东西,包括应当受到隐私权保护的其他人的隐私。
所以,就会出现隐私权受到保护的同时而与其他同样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相碰撞的情况。
隐私权与知情权代表了对立的精神利益,当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如何合理地处理两者关系,获得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呢?有鉴于此,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1、当社会公众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保护冲突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予以限制。
从利益比较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属个人隐私的内容,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能否恰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公务人员的职位越高,个人情况与公共利益的联系就越密切,隐私的范围就应越小。
西方国家有所谓"高官无隐私"之说,也就是这个道理。
人们有理由认为,一个道德败坏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员,是难以代表公众,为公众谋福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