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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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__年以来,北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各商业银行在拓展房贷业务的过程中累积了一定风险。

为进一步落实四部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__〕3号),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

因此,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现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资格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二、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

三、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四、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五、我营业管理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六、首套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执行。

个人金融业务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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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每月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
备选项:
A、60%
B、80%
C、70%
D、50%
正确答案:
D
题目涉及知识点
题目难度
出题人
题目类型:
单选
题干:
个人经营贷款规定,以办公用房、厂房、土地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备选项:
出题人
题目类型:
单选
题干:
个人自用车贷款期限一般为()年,最长不得超过()年。
备选项:
A、1年、3年
B、3年、5年
C、2年、3年
D、1年、5年
正确答案:
B
题目涉及知识点
个人消费贷款
题目难度
出题人
题目类型:
单选
题干:
以下不能作为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抵押物的是()。
备选项:
A、借款人名下住房
B、借款人配偶名下商用房
C、开发贷款支持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纯按揭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D、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和直客式(直贷式)个人住房贷款
正确答案:
A
题目涉及知识点
个人贷款
题目难度
1
教材出处(页码)或文件依据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工银发[2010]101号)
题目类型:
单选
题干:
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须为年龄在()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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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
个人信贷业务篇
一、单选题(45题)
题目类型:
单选
题干:
申请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目标客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XX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本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长银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对购买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商品住房不含车库、商业用公寓、非住宅。

第三条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家庭,执行30%(含)以上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第四条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对在长沙市内五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借款人,贷款经办机构须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文件)和《关于贯彻执行长政办法(2011)10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借款人家庭是否具备购房条件,有效落实限购政策。

第六条住房套数认定方法(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包括已经所有权登记的住房以及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受理了转移登记的住房)。

(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贷款经办机构应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对借款人家庭住房的登记记录,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且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经办机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住房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详见附件),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1、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连续________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

A、两年B、两次C、三次D、三年2、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服务收费应合科________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际性效率的产品服务收取费用。

A、质价相符B、价值相符C、价格公开价格公平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A、1B、2C、3D、44、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先行______,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A、免职B、承担责任C、调离岗位D、引咎辞职5、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______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______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A、一个月,5天B、三个月,10天C、四个月,15天D、六个月,30天6、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_____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沟通或投诉。

A、当面确认B、书面确认C、口头确认D、电话确认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______并应当向当事人或都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业承 担 中低 价位 、 中小 套型 商 品 住 房 项 目和 参 与保 障 性 安 居 工
情况。囫
二 。一 。年 九 月二 十 九 日

制商 业 银 行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为进 一步 贯彻 落 实《 国务 院 关于 坚 决 遏 制 部分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通 知 》 国 发 [0 0 1 ( 2 1 ]0
号) 的有 关精 神 , 固房 地 产 市 巩
场调 控成 果 , 促进 房地 产 市 场健
房 地产 开 发企 业 , 商业 银 行停 各 止对 其 发 放 新 开 发 项 目贷 款 和
贷款 展期 。 五、 对不 认真 执 行 差别 化信
的 非 本 地 居 民暂 停 发 放 购 房 贷
款。
请 人 民银行 上海 总 部 , 各分 行 、 业 管理 部 、 会 ( 府 ) 营 省 首 城 市 中心 支行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银 发 02 5号 1 7
中国人 民银 行 上海 总 部 , 各
分行 、 业 管理部 , 省会 ( 营 各 首 府 ) 市 中心 支 行 、 省 级 城 市 城 副
中心 支 行 , 省 ( 各 自治 区 、 辖 直 市 ) 监局 , 银 国家开 发银 行 、 政 各 策 性 银 行 、 有 商 业 银 行 、 份 国 股
住房。
民 家 庭 购 买 第 三 套 及 以 上 住房 贷款 ; 不 能提 供一 年 以上 当地 对 纳 税 证 明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银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002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

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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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6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决策精神,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上来。

要深入经济金融一线,加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住房支付能力和贷款需求特点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及各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具体措施。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场形势变化情况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

要通过现场走访、抽样调查等方式,及时跟踪和评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在辖区内实施各项货币信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情况。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并会商政府相关部门,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适时提高辖区内城市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利率下限,并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政策措施向总行备案。

四、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辖区内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辖区内城市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情况向总行报告。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政策培训与业务指导,加大对住房信贷业务的检查、处罚力度,督促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当地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分支机构及时将管理操作细则及政策执行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及其他开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8日实施日期:
2011年03月18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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