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费优惠政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的通知》(中办发〔2019〕52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安徽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2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1.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20-2022年)滚动计划,开展“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20年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加快供应节奏,提高年度住宅用地出让计划执行率,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控制商服用地供应,从源头推进非住宅去库存。
(牵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2.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依据房地产市场和出让地块实际情况,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竞安置房或竞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大幅波动等现象,进一步稳定地价,进而稳定房价、稳定预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宣城市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宣城市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7•【字号】宣政办秘〔2018〕196号•【施行日期】201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宣城市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工作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目标任务,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保障市本级城市建设和各类项目用地需求,有效缓解土地资源要素制约,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宣城市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标来源宣州区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300亩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市本级建设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本级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情况编制增减挂钩指标安排方案,与省国土资源厅年初预下达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指标调剂价格每年1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商宣州区政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成本和全省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状况,拟定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指标使用原则增减挂钩指标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补充。
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单位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住建委等市直相关单位。
各使用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当年重点项目建设时序合理安排增减挂钩指标,并于当年使用完毕。
四、指标调剂费用支付期限和方式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单位应在增减挂钩指标安排方案获批后1个月内将增减挂钩指标调剂费用缴至市国土资源局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当年各使用单位调剂费用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至宣州区政府财政专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宣政办秘〔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92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工作,根据《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宣政办〔2015〕9号)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购房范围和购房及价格1.购房范围。
被征收人自行决定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市征管办和市房管局不再搭建市场化安置商品房项目库。
2.购房价格。
被征收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其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按市场原则自行商定;被征收人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其价格根据市房管、物价、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
3.购房款的支付。
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购房款的支付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于“购房券”的发放、使用和奖励1.“购房券”发放。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腾空房屋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全额支付协议补偿款,并同步时发放“购房券”。
2.“购房券”使用和奖励。
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购买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分别按300元/平方米和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12个月以内(含612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分别按200元/平方米和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宣政〔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20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由宣州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民主地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宣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不少于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名单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7日内协商选定;在7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推荐的方式,按参加选择的被征收人多数意见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宣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5〕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不再作为征收主体,对《办法》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删除。
二、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
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
具体修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一)征收摸底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资料、相关证照等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群众反映意见,对调查摸底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拟拆迁房屋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完成抽查、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三)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应及时将补偿安置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补偿安置情况组织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结果作为市、区两级征收资金结算、奖惩的依据。
(五)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包干管理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包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包干管理工作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节约使用、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包干经费执行流程市本级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包干制,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一)包干经费的测算1. 市住建局(市征管办)向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下达征收任务调查摸底函,“两区”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拟征收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摸底,并依据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文件,编制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测算。
基本成本测算完成后,按项目总金额增加5%的不可预见费,1300元/亩的清表费用(不需清表的项目除外),纳入总征收成本。
测算编制在接到调查摸底函后,100户以内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100-300户一般应在50日内完成;300户以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2. “两区”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进行初审,初审一般在接到预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两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市大建办。
“两区”应制定调查摸底、土地房屋征收资金预算编制和初审管理办法。
3. “两区”将项目调查摸底、资金测算完成并审批后,若6个月内未启动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由“两区”申请,先单独拨付部分工作经费,费用标准:土地200元/亩、房屋5元/平方米,项目正式启动后在经费中扣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宣政办秘〔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服务和管理改革”的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大建设项目事关全市发展大局,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支撑。
各地、各部门要树牢“项目为王”、“项目是本”的鲜明导向,充分认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提高税收治理能力、保障我市税收利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抓改革、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确保对重大建设项目服务到位、管理到位。
二、明确工作重点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旨在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源结构性变化和税收政策变化,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税收服务,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结算便利、足额纳税。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国税、地税、财政、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利、铁路、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报和会商,引导、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履行预缴税款义务。
三、构建共治格局各县市区和园区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台账,加强跨县(市、区)和园区项目的对接协调,制定任务清单,落实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定期与税务部门交换相关信息,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管控到位;国税、地税部门要明晰职责,深度合作,精准服务,全程跟进项目立项、落地、投产等各个环节,切实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宣政办〔2009〕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宣政办〔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宣政秘〔2009〕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产出租主要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并通过市招投标中心公开举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房产出租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具体承办。
市国投公司为资产出租人。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七条出租房产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八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九条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招租起租价和租赁底价。
租赁底价在房产起租价格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与市国投公司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由市招投标中心在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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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54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8
【实施日期】2008.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宣政办〔2008〕54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证拆迁户能早日搬入新居,根据市政府第15号会议纪要,我市将建设殷村水库拆迁安置区等一批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用地为划拨用地,安置房建设和销售享受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各有关组织承建单位要从加快市政建设的全局出发,加快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程,各有关税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宣城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任务安排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宣城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任务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