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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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宣政〔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9项民生工程标准(一)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年公用经费基础定额由小学585元、初中785元,提高到小学625元、初中825元。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

(二)提高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2015年,将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助标准。

2015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

2015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2015年,根据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5元提高到40元。

(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

2015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

(七)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

2015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870元提高到2050元。

(八)提高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补助标准。

2015年,将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标准由每座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九)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宣政办秘〔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2日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4号),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皖事通办”市级平台,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全国、省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140项中涉及我市的117项,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2020年完成47项,2021年完成62项,2021年以后逐步实现8项),对涉及省及以上的23个事项做好咨询、引导服务。

同时,配合省协同沪苏浙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推动“一地六县”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二、工作流程(一)深化“全程网办”。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市级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

(二)拓展“异地代收代办”。

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2]1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2]1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3项民生工程(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

在全市开展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有园上、上得起的要求,力争2015年全市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80%。

2012年投入资金1200万元,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6所。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省和县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2012年投入资金3.2亿元,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

在全市开展乡镇、社区、街道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数字信息化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信息化网络。

2012年投入资金100万元。

二、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2012年,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0%。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

2012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由1400元/年增加到1540元/年,提标所需资金按省与县(市、区)8:2分担。

(三)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

2012年,将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提高10%,由600元/年增加到660元/年,所需资金按现有渠道和比例分担。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宣政办[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1〕41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和资金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费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宣城市本级财政建设性资金归集至市国投公司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是市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通过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等。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拨入资金(含土地出让收益、中央及省可用于补助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等)、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债券融资、合作方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来源。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向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开发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计划”)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土地收储资金计划和借贷资金偿付计划等。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宣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09]7号)市直有关单位,宣州区委、区人民政府:现将《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2月27日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服务单位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营造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环境,经研究决定,今明两年对市本级(含宣州区)公共服务单位工作进行民主考评。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宣城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公共服务单位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够强、服务效率不够高、服务质量不够优等突出问题,推进公共服务单位行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组织考核和社会评议相结合;坚持边考评边整改,以考评促整改,考评整改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把整改问题、强化服务贯穿于民主考评工作的全过程。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成立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工作领导组(简称市公共服务单位考评领导组),负责民主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共服务单位考评办),负责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纠风办(市纪委监察局机关)。

办公室组成人员从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

四、考评类别和具体单位本次列入考评的公共服务单位分为八类,计108个单位(详见附表)。

五、考评内容1、服务内容公开情况;2、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3、服务质量情况;4、服务效率情况;5、依法诚信经营情况;6、投诉办理情况;7、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宣政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6月24日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宣政办秘〔2015〕29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5日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基层党建和全市党的群团工作调研报告的通知》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村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村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建设目标,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主要工作(一)规范村务公开内容1.政务公开事项。

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种粮直接补贴、购置农机具补助、宅基地审批、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2.财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支,村集体债权债务、村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和股份分红、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

3.村级事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村干部组成人员及分工,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农业水利、机耕建设情况,村道路、桥梁建设维修计划,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改水、改厕工程项目计划,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其他事项,村干部及村民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情况,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社区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村民意见反馈情况及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应当让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其他事项等。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宣政办秘〔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2日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七有”目标和“六稳”“六保”要求,聚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民生工程,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强化民生工程实施的过程管控,狠抓项目建设质量,全力打造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目标任务具体见市政府与市直牵头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三、主要内容2021年,省定33项民生工程中,我市实施除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项目(本年度我市无任务)外的32项民生工程。

(一)新增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教师培训、城乡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农田建设工程、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6项民生工程。

(二)退出水利薄弱环节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资产收益扶贫、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等4项民生工程。

(三)调整实施党建引领扶贫工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文化惠民工程等8项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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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宣政办(2008)48号
发布日期:2008-6-4
执行日期:2008-6-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6月4日
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省十八项民生工程的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省民生工程考核等文件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重点考核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八项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确定。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成绩40分、单项考核成绩50分、社会问卷调查成绩10分。

第五条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考核成绩30分)和平时综合督查(每次督查成绩5分)两种形式进行。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开展年终考核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6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建立健全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制定、落实相关工作制度,按时编报统计报表,准确报送信息;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

(二)资金管理情况(6分,以核查账目为主)。

制定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发放到人的资金,实行支付到人、打卡发放;建设类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三)政策落实情况(18分,以查阅资料和抽样检查为主)。

对照单项考核办法,完成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综合督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六条市直相关责任部门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进行单项考核工作。

(50分,单项考核按百分制记分,按以下单项分值折算记入总分)
1.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5分)。

2.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2.5分)。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2.5分)。

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分)。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3分)。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3分)。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2.5分)。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3.5分)。

9.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5分)。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3分)。

11.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3分)。

12.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5分)。

13.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3分)。

14.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2.5分)。

15. 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2.5分)。

16.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3分)。

17.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3分)。

18.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2.5分)。

第七条社会调查问卷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市统计局等部门采取发放问卷和电话随访的形式,收集和整理汇总。

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县(市、区)收集100份问卷。

第八条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抽查项目由考核人员随机抽样确定。

第九条考核结束后,将各县(市、区)总分及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向各地进行通报。

考核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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