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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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宣政办秘〔2018〕239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宣城市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治理金融产品违法违规广告,规范金融产品营销宣传行为,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建立金融广告治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良性互动的金融生态环境,现就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全市金融领域广告治理,有效规范和治理金融广告行为,重点打击非持牌机构发布的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力。

构建金融广告治理协作机制和长效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工作原则(一)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金融广告管理工作职责,并针对金融广告主体复杂、涉及面广、传播迅速等特点,进一步强化部门间配合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面落实金融广告治理工作任务。

(二)依法履职,分类处置。

按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以及金融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金融广告管理职责。

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要求,按照金融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程度进行分类处置,重在引导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宣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宣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宣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9•【字号】宣政办秘〔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宣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建立宣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组成人员如下:主召集人:李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召集人: 田扬畅(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杨承保(市政府副秘书长)宁伟(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成强(市人行行长)召集人助理:袁舜玲(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平(市公安局副局长)XXX(市人行副行长)成员:刘维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主席)董家国(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傅广武(宣城日报社总编辑)汪拥(市广播电视台台长)仇恒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余三维(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张宣标(市教体局局长)陈秉宣(市科技局局长)高健(市经信委副主任)曹国宏(市民政局局长)华祥林(市司法局局长)王华(市财政局局长)陈先平(市人社局局长)黄虹宁(市环保局局长)郜建平(市住建委主任)吴方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陈海林(市农委主任)李家传 (市水务局局长)余仁富(市林业局局长)汪侃(市商务局局长)沈筱华(市文广新局局长)陈滨涛(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蔡修定(市审计局局长)宁韶亭(市旅游局局长)肖红兵(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汪东来(市统计局副局长)李光明(市安监局局长)宋自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蔡忠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斌(市城管局局长)刘富贵(市工商局局长)胡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雷江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产晓红(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魏武(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江立中(市国税局局长)胡兴宽(市地税局局长)郝向东(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王佩(宣城海关关长)梁能文(市文明办主任)高捌玲(市物价局局长)潘红(市信息办主任)孙国梁(宣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汪满(郎溪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斌(广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发明(宁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肖阳(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凌成华(绩溪县副县长)楼书丹(旌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宁伟、李成强、刘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第四季度全省政府网站现场抽查会将于11月8日召开,为进一步查缺补漏,确保我市所有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全部合格,现将有关网站现场整改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分工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各单位信息公开网普查审核,确保各栏目更新符合要求、无严重错别字。

市信息办负责对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网除外)、各单位网站(信息公开网站除外)普查审核。

二、整改时间市直单位:11月6日上午8:10开始,时间一天。

县市区:11月7日上午9:00开始,时间一天。

三、整改单位市直单位:市食品药品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投促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旅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供销社、市档案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金融办。

县市区: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四、整改地点市直单位:市政府第四会议室(市政府大楼四楼)县市区:市政府第三会议室(市政府大楼四楼)五、工作要求请各单位抓紧整改,确保不留空白栏目、各栏目更新符合国办普查要求。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宣政办秘〔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推广应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解决基层政务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确保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二、实施步骤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宣政办秘〔2018〕216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宣城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规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1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1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12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宣州区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按照无新增违法建设,存量违法建设三年内全部拆除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对宣州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宣州区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分别简称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28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28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19日宣城市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4]〕35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2014〕166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构建“宽进严管”新型市场主体监管制度,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我市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市场主体监管制度,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精神,深入了解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制度,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服务效能,确保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宣政办秘〔2016〕268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共享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宣城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按照《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交换、共享、公开、发布、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市信息办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制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使用,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含“信用宣城”网站)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信用信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使用。

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落实牵头部门,负责本单位和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使用和异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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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暨“信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宣政办秘[2018]108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2
【实施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暨“信用宣传月”活动的通

(宣政办秘〔201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诚信理念,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暨“信用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信用共建文明宣城,信用守护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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