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民建房”)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民建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二)节约用地原则。
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共建共享出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低丘缓坡。
(三)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原则。
农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应予奖励,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4•【字号】皖政办[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6〕1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 [2015]〔2015〕133号)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既是我市“十三五”交通运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十三五”时期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市统筹、县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基本原则,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实施这项工程提到更加敏感的政治高度,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不折不扣、齐心合力地确保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二、目标任务我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总规模为3949公里(各县市区建设任务详见附表)。
(一)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15个223公里,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到2017年6月底,使全市每个乡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好的三级及以上公路。
(二)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71个782公里,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到2017年底,使全市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
(三)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1471公里,到2018年底,完成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原则上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咸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4日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9号)精神,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决策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建养并重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
建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绩效考核机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宣政办秘〔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推广应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解决基层政务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确保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二、实施步骤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2053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72.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7日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的管理模式,形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化行业管理,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社区管理、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三位一体”的社区物业管理方式。
具体职责为:(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指导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创优达标活动等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宣政办秘〔2018〕216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宣城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规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宣政办秘〔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3日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居环境形象,贯彻落实《宣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意见(2021-2025)》精神,高质量推进公路路域环境整洁、绿化和美化,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改造提升3000公里路域环境整洁优美公路,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普通国省道、重要农村公路和通往旅游区公路)沿线环境整洁优美,充分展现我市美好农村人居环境和文明形象。
二、整治重点高速公路整治重点是高速出入口、匝道、上跨桥下、收费站及其连接线、服务区、互通枢纽和高速用地范围内等区域的垃圾清理和公路设施清扫保洁,整治高速沿线广告、违章建筑、杆线,美化视觉空间。
普通公路(普通国省道、重要农村公路和通往旅游区公路)整治重点是保持公路和附属设施完好,综合治理穿村镇路段和城乡结合部,绿化美化沿线环境。
(一)加强公路及沿线设施清扫保洁,定期清洗防撞护栏等沿线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按标准及时清理抛洒物、中央分隔带、边沟,做到路桥隧干净整洁,沿线清洁卫生;治理公路路面超限和抛洒,保持路面整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二)完善交通标志、安保、路肩、水沟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加强动态维护,因地制宜在公路沿线建设景观绿地、观景台、停车休息区等,提升公路服务设施和绿化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三)规范沿线集镇、村庄和住户等门前场地和公路搭接道口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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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
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77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
通知
(宣政办〔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2008年11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落实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巩固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果。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的以奖代补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审核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到位,并对各县市区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