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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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权责。

既要依法予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应的手段和保障,又要规定其履行职责的程序和责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正文:---------------------------------------------------------------------------------------------------------------------------------------------------- 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截止2014年3月)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施行日期起草机关备注1宣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2006)2006.7.20市科技局需要修改2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宣政〔2007〕94号2007.12.26市科技局需要修改3宣城市关于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宣禁毒委〔2010〕7号2010.8.17市公安局上位法变动需要修改。

4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宣政〔2008〕41号2008.7.15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5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5号2010.3.22市规划局需要修改6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宣政办〔2010〕113号2010.12.25市规划局7宣城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09号2011.1.1市住建委国家规范更新8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2011〕77号2011.10.10市住建委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实际需要修改9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漪湖开发管理的意见宣政〔2007〕76号2007.9.21市农委部分条款需要修改10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007)2007.7.1市审计局11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宣政〔2005〕6号2005.1.20市审计局部分条款需要修改12关于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宣政〔2007〕55号2007.7.11市审计局需要修改13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6〕36号2006.3.31市民政局14宣城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9〕68号2009.4.21市民政局15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宣政办〔2008〕41号2008.7.1市城管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16宣城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宣政〔2011〕39号2011.5.11市城管局需要修改17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宣政办[2010]106号2010.12.10市水务局部分条款需修改18宣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04)2004.4.21市环保局需要修改——结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宣政办秘〔2015〕241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各单位:《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宣城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实现公文办理的电子化、流程化,不断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确定工作。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审核确认。

现将确认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文件除外)。

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公布本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相关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143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143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5〕2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分解落实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牵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

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第四季度全省政府网站现场抽查会将于11月8日召开,为进一步查缺补漏,确保我市所有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全部合格,现将有关网站现场整改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分工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各单位信息公开网普查审核,确保各栏目更新符合要求、无严重错别字。

市信息办负责对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网除外)、各单位网站(信息公开网站除外)普查审核。

二、整改时间市直单位:11月6日上午8:10开始,时间一天。

县市区:11月7日上午9:00开始,时间一天。

三、整改单位市直单位:市食品药品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投促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旅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供销社、市档案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金融办。

县市区: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四、整改地点市直单位:市政府第四会议室(市政府大楼四楼)县市区:市政府第三会议室(市政府大楼四楼)五、工作要求请各单位抓紧整改,确保不留空白栏目、各栏目更新符合国办普查要求。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宣政办秘〔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推广应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解决基层政务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确保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二、实施步骤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宣政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6月24日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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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5号【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09【实施日期】2008.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宣政办〔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皖政办〔2007〕14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现将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7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45件)1.宣城地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规划(行发1984年31号)2.关于加强劳动服务公司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行发1984年38号)3.关于严禁乱收费的通知(行发1984年86号)4.关于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的通知(行发1985年5号)5.宣城地区畜禽防疫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7号)6.关于建立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的报告(行发1985年22号)7.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88号)8.宣城地区工业产品创优奖励试行办法(行发1985年82号)9.关于发展畜禽渔业生产的意见(行发1986年43号)10.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行发1986年52号)11.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65号)12.关于认真贯彻《渔业法》、加强渔政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73号)13.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若干规定(行发1986年98号)14.宣城地区农村中心卫生院建设意见(行发1987年13号)15.宣城地区留成外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行发1987年36号)16.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规定》(行发1987年87号)1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行发1987年95号)18.宣城地区教育事业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87年99号)19.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行发1987年117号)20.关于切实抓好计划生育的通知(行发1987年121号)21.关于尽快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行发1987年14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行发1987年157号)23.宣城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行办1987年15号)2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的紧急通知(行办1987年70号)25.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取缔电捕鱼器的报告(行办1987年74号)26.关于取缔手工卷烟活动的报告(行发1987年22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行发1988年27号)28.批转关于加快全区邮电通信建设的报告(行发1988年39号)29.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行发1988年52号)30.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实施办法(行发1988年62号)31.关于加速发展优质烤烟生产的决定(行发1988年69号)32.关于加强和改进技术发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行发1988年81号)33.宣城地区关于评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优秀厂长的试行办法(行发1988年89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行办1988年83号)35.宣城地区加强和改进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行办1988年86号)36.关于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的通知(行办1988年101号)37.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发1989年9号)38.转发《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89年25号)39.关于增加农业投入、强化支农工作的决定(行发1989年30号)40.转发《关于农商协作搞好农药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89年50号)41.关于加强公路绿化林木管理的报告(行发1989年96号)42.关于严禁滥砍松树枝桠的通告(行发1989年97号)43.关于治理整顿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办1989年3号)44.转发行署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用专项物资计划管理的报告》(行办1989年37号)45.转发行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区小化肥工业污染现状及治理意见的报告(行办1989年70号)46.《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实施意见(行办1989年72号)47.转发行署交通局关于控制运输车辆盲目增长的报告(行办1989年92号)48.宣城地区外汇兑换卷管理办法(行办1989年101号)49.关于转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行办1989年112号)50.关于进一步贯彻《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通知(行发1990年13号)51.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行发1990年63号)52.关于切实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行发1990年75号)53.关于在工效挂钩企业中试行固定升级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报告(行发1990年105号)54.关于加强军民团结正确处理军民关系贯彻意见的通知(行发1990年142号)55.宣城地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行发1990年38号)56.关于严禁线虫疫材入境的通知(行发1990年53号)57.关于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行办1990年125号)58.关于抓紧依法足额征收教育附加费的通知(行发1991年42号)59.宣城地区标准扫除文盲单位检查验收试行办法(行发1991年47号)60.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行发1991年61号)61.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建设的通知(行发1991年72号)62.宣城地区治安安全单位十条标准(行发1991年77号)63.关于贯彻省土地局、农经委《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尝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行办1991年6号)64.关于加强地直承包经营企业审计工作的通知(行办1991年16号)65.全区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行办1991年31号)66.关于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统计的通知(行办1991年45号)67.批转地区十单位关于加快农村改水步伐的实施意见(行办1991年102号)68.宣城地区乡镇电力管理站管理条例(行发1991年7号)69.关于贯彻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行发1992年29号)70.关于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规定(行发1992年33号)7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行发1992年39号)72.批转地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区划工作的报告(行发1992年43号)73.关于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意见(行发1992年49号)74.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要求将全区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的报告》(行发1992年53号)75.关于加快商品流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发1992年54号)76.关于颁发宣城地区税费征收考核评比“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行发1992年67号)77.关于印发全区深化商品流通改革和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行发1992年83号)78.关于贯彻《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1992年88号)79.关于开展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报告(行发1992年94号)80.关于大力压缩三项资金占用、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行发1992年101号)81.关于加快全区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行发1992年108号)82.关于对县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行发1992年115号)83.印发全区水利工作会议纪要(行发1992年122号)84.印发《全区股份制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行发1992年124号)85.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几点意见(行发1992年147号)86.批转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快全区市场建设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2年160号)87.转发关于烟叶收购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行办1992年14号)88.批转行署计生委关于在全区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行办1992年21号)89.宣城地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以及征收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行办1992年37号)90.关于加快我区勤工俭学的意见(行发1992年96号)91.宣城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行发1993年15号)92.批转地区轻工局关于加快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行发1993年19号)93.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意见(行发1993年35号)94.批转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快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3年67号)95.宣城地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八五”规划(行发1993年68号)96.关于认真开展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71号)97.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3年83号)98.批转行署交通局“关于加速全区城乡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行发1993年91号)99.批转行署技术监督局、地区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证书的报告”(行发1993年96号)100.关于加快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意见(行发1993年102号)101.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103号)102.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109号)103.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行发1993年113号)104.批转行署经委“关于全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行发1993年118号)105.批转行署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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