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规划提纲(修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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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赣府厅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5月30日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进一步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提升鄱阳湖水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入手,系统谋划、综合施策,着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社会治湖,形成科学合理湖泊治理和保护工作格局,筑牢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岸线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7个方面重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4 3%、3 8%以上。

(一)工业污染防治方面。

依法依规清除距离长江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全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监管。

生态湿地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生态湿地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生态湿地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重视,生态湿地保护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更好地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我们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制定了新的工作计划。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深入贯彻了国家生态湿地保护政策,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

具体来说,我们在以下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绩和进展:1. 湿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估我们对辖区内的湿地资源进行了全面调查和评估,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科学的方法,我们详细研究了湿地的分布、面积、物种数量和水质等指标,为后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生态敏感区划和管理基于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我们制定了合理的生态敏感区划方案,并通过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其进行了严格管理。

我们建立了监测系统,加强了对湿地的日常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3. 生态修复和恢复我们注重湿地的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通过人工清理、植被恢复等手段,有效改善了湿地的生态环境。

我们还加强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恢复,促进了湿地植物和动物的生长繁殖,提高了整体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国际合作与交流我们积极参与国际湿地保护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了对外合作。

我们与其他国家的湿地保护组织进行了交流访问,并通过共同研究项目的开展,提升了湿地保护工作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工作计划根据过去工作的总结和现有形势,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以进一步推动生态湿地保护工作的发展:1. 深入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评估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湿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和信息。

重点关注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水质状况和面源污染等问题,为制定科学的保护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2. 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力度,完善湿地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

加强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最新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教学提纲

最新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教学提纲

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2014年1月13日)国家林业局一、基本情况为满足我国湿地保护管理需要,更好地履行《湿地公约》,2003年我国完成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初步掌握了单块面积100公顷以上湿地的基本情况。

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湿地生态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为准确掌握湿地资源及其生态变化情况,制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政策,编制重大生态修复规划,国家林业局于2009-2013年组织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

按照《湿地公约》,第二次调查确定起调面积为8公顷(含8公顷)以上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湿地,开展了湿地类型、面积、分布、植被和保护状况调查,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湿地,以及其他特有、分布有濒危物种和红树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开展了重点调查,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状况、利用和受威胁状况等。

参与本次调查的省级及以上单位203个、技术人员2.2万人,调查采用3S技术(即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的简称)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全国共区划湿地斑块27.62万块,区划湿地区3391个,重点调查湿地1579处,布设植物调查样方72227个,动物调查样带和样方14044个,获取调查成果数据2.6亿条。

二、调查结果调查主要成果:一是掌握了调查范围内符合公约标准的各类湿地面积、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了遥感影像和基础数据库。

二是掌握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其他重要湿地的生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社会经济及受威胁状况等。

三是掌握了近十年来10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保护状况和受威胁状况的动态变化情况。

四是建立了稳定的湿地资源调查专业队伍和专家团队。

五是形成了完善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系列技术规范。

全国湿地总面积5360.26万公顷(另有水稻田面积3005.70万公顷未计入),湿地率5.58%。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7【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鄱阳湖湿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

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区域,是指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

具体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

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及其所属的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和共青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

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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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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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申请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审核程序:(一)用地单位向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湿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1、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权属证明,。

4、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5、具有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内的县(市、区)内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对血防卫生及防治进行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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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湿地管理单位申请在所管理的重要湿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湿地管理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3))、(4)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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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

经初步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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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用地单位的申请材料及《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和《使用湿地申请表》随文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9月25日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依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省级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二)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三)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规〔2021〕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规〔2021〕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附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江西省林业局2021年10月18日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第三章资金安排和管理第四章项目准备和批复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75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0〕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受损、补偿谁”原则,实施精准补偿。

补偿工作要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正、补偿公平。

第三条鼓励探索建立政府补偿加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发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通过项目合作、绿色金融贷款、人才培训、就业转移、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扩充补偿要素,有序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建立“造血”型补偿模式,着力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湿地保护下一步工作计划

湿地保护下一步工作计划

湿地保护下一步工作计划
1. 加强湿地资源调查与评估
- 全面掌握湿地分布、面积、类型和生态价值等基础信息 - 建立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
2. 完善湿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 修订《湿地保护法》,提高保护力度和违法成本
-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
-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补偿机制
3. 加大湿地保护区建设力度
- 扩大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和数量
- 加强湿地保护区日常管理和监管
- 完善湿地保护区功能分区和管理措施
4. 加强湿地生态恢复与修复
- 制定湿地生态修复技术标准和方法
- 开展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
- 推广湿地生态修复先进技术和模式
5. 实施湿地保护重大工程
- 启动重要湿地生态保护工程
- 加强重点湿地污染综合治理
- 推进重点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
6. 强化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开展湿地保护主题宣传活动
- 加强湿地保护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 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7. 加强湿地保护国际合作
- 积极参与全球湿地保护进程
- 加强区域湿地保护合作交流
- 引进先进湿地保护理念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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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提纲)前言1江西湿地及其保护状况1.1江西湿地概况1.1.1湿地类型与面积1.1.2湿地分布1.1.3湿地资源1.1.3.1湿地资源概况·植物资源·动物资源·水生生物资源1.1.3.2湿地资源评价·系统发育完善·区域的“烙印”·丰富的淡水资源·多样的生物资源·可用的能源资源1.2江西湿地保护状况。

退田还湖的实施。

保护区的建设1.3江西湿地管理状况。

湿地调查。

立法情况。

科学研究。

国际合作交流1.4湿地面临的主要威胁与原因分析1.4.1湿地面临的主要威胁1.4.1.1生物资源衰退·植被退化·渔业问题·野生动物受威胁1.4.1.2湿地污染呈上升趋势1.4.1.3湿地水生态失衡·泥沙淤积·湖泊萎缩·洪旱灾害1.4.1.4湿地本土危害·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地类改变·湿地征占1.4.1.5监控能力薄弱2.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2.1指导思想2.2原则与依据2.3规划期限2.4目标2.4.1总目标2.4.2近期目标2.4.3中远期目标2.5任务3区划与布局3.1湿地保护区划原则3.2总体布局和建设重点1、 3.2.1规划分区河流湿地区2、湖泊湿地区3、沼泽湿地区4、人工湿地区5、农田湿地区3.2.2分区建设重点·河流湿地区·湖泊湿地区·沼泽湿地区·人工湿地区。

农田湿地区4湿地保护管理规划4.1湿地保护湿地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从加强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同时控制湿地污染等多方面入手,在省政府统一规划指导下,林业、农业、水利、环保、海洋、建设等各部门配合协作,才能遏制我省天然湿地资源退化的趋势,使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效益得到正常发挥,从而实现我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1土地利用方式的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定期调查沼泽、湖滩、泛洪湿地、滨海滩涂等各类湿地的面积及其开发利用情况,全面评估和分析土地资源保护和受威胁状况,对各类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

——以法规的形式,严格限制围垦和开发天然湿地,严禁天然湿地中土地利用方式的随意改变,严格限制围填海工程建设,建立天然湿地改变用途许可制度,建立湿地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大力营造生态保护林和水源涵养林,通过改变湿地上游地区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土地利用方式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河湖淤积。

4.1.2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全面评估我省湿地生物多样性资源现状及其保护、管理状况。

加强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管理。

——实施湿地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工程,加强对国家级及各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实施拯救工程,建立一批救护繁育基地,通过救护、繁育、野化等措施,扩大野生种群。

4.1.3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确定我省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格局和发展方向,编制我省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

——建立不同级别、不同规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形成完善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网络。

——加强对已建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能力。

——制定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评价制度,实现保护区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4.1.4湿地污染控制——充分利用林业、农业、水利、环保、海洋、建设等部门的监测机构、人员和设备等资源,建立全省湿地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及时监测、预测预报湿地污染和生态环境动态,重点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和近岸重点海域的污染监测和预报。

——制定、完善和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污染控制和防治的法律法规。

——有计划地治理已受污染的海域、湖泊、河流,并限期达到国家规定的治理标准。

对排污超标的部门、企业和单位予以约束和处罚,并限期整改。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

——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对因开发利用造成的湿地环境破坏问题,要建立由开发利用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加以解决的机制。

——开展湿地污染生物防治工程示范。

——研究和开发一整套矿产、希土金属开发湿地保护技术,使油田开发对湿地的不利影响达到最小。

提出矿产、希土金属开发的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步骤,将其纳入部门发展计划和部门决策中。

4.2湿地生态恢复我省湿地面积萎缩大部分与水资源缺乏和不合理利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湿地生态恢复的前提是水资源的恢复。

只有加强水资源的调配和管理,才能保证已经干枯和正在承受缺水威胁的湿地得以恢复,尤其是对于江河源头、鄱阳湖地区的湿地生态恢复显得尤为重要。

湿地生态恢复包括对已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进行恢复、修复和重建。

对功能减弱、生境退化的各类湿地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途径进行生态恢复和修复,对类型改变、功能丧失的湿地采取以工程措施为主的途径进行重建。

4.2.1水资源调配与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

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资源状况确定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做到因水制宜,量水而行。

确定省区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及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体系和水量分配指标,按水量配额统筹兼顾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有效保护水资源。

制定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河流水体的纳污总量,对排污实施总量控制;划定水源地保护区。

——高效利用水资源。

制定国家级节水政策,建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微观用水定额体系、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体系和节水考核指标体系。

——合理开发水资源。

根据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承载能力,在节流的前提下合理开源,不断提高水资源的配置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解决贫困地区饮水困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用水要求。

——科学管理水资源。

按照《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加大依法行政和依法管水的力度。

在主要江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资源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流域水资源管理与区域水资源管理的有机结合。

对不得不依靠湿地水资源的机构和社区要加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用水结构、普及现代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4.2.2生态修复和重建——在资源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省湿地资源萎缩、功能减弱以及原因进行全面地分析与评估,揭示各类湿地退化及其逆转的过程与机理,并对各类退化湿地有计划地开展恢复示范工程。

——积极实施退耕(牧)还林(湖、泽、滩、草)工程,有计划地恢复天然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环境状况,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包括:-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改善流域和湿地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减少对湿地的淤积。

-在江河源头、生态脆弱地区,加大退牧还林还草、休牧育林育草、封沙育林育草工程力度,恢复江河源头地区的湿地生态环境,保证我省主要江河的生态安全。

-在鄱阳湖流域上影响行洪的民垸,采用放弃和清除措施,实行退田还湖还泽还滩。

具体可实施退人不退耕,洪水退后还可耕种的“单退”和既退人又退耕的“双退”措施。

对退出的湿地应积极建立保护区、禁猎区或生态治理区,明确土地经营权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权,实行省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在鄱阳湖平原地区沼泽湿地、沿江地区滩涂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在全面禁止无序围垦湿地的基础上,开展退田还泽、还滩示范工程。

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选择已开发的低产农田,通过引水、种植植被等方式,开展退田还泽示范工程;在华长江沿岸进行退化和被改造滩涂湿地的恢复与重建示范。

——对富营养化程度严重的湖泊湿地进行治理和恢复,通过湿地植被的重建和恢复,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

——对于已遭受围垦的江河湿地,要实施科学的管理,对于其中特别严重的区域,也要实施退田还滩政策,改善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防止河岸侵蚀和淤积。

——对已遭到破坏的濒危物种栖息的关键地区,开展栖息地的恢复、修复和重建工程。

4.3可持续利用示范湿地的保护不能离开可持续利用,而可持续利用又必须以保护为基础。

这就需要对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制定科学的规划,科学评估我省湿地资源的开发潜力,确定可优先利用的重要经济类型湿地及其合理利用开发强度及方法,实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分类管理。

同时,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和长期湿地开发利用的实践经验,选择典型地区,开展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工程,建立不同类型湿地开发和合理利用成功模式,为我省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结合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各部门选择具有开发潜力、又有示范意义的区域和项目,多形式的开展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区建设,如生态农业和生态渔业相结合,湿地多用途管理等示范区,并将其成果与管理体制紧密结合,开展推广和交流。

——结合退田还湖、因地制宜发展湿地农业建设、发展水生蔬菜、水生饲料、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和高产的深生水稻等。

——充分发挥我省湿地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积极推进湿地生态旅游,建立不同类型的湿地特色旅游示范区。

——通过建立湿地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审批制度,制止对湿地资源随意开发和滥用,对因湿地改造或不合理利用而导致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要及时采取减轻、消除和补救措施。

——建立完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技术推广管理机制和组织体系,广泛开展湿地保护、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湿地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的推广和交流。

4.4社区建设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周边地区的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

湿地的保护仅靠行政部门建立保护区和合理利用示范区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湿地周边社区的普遍参与。

湿地保护的社区共建共管,是湿地管理机构同当地社区共同制定湿地自然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共同开展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使社区的经济发展与湿地的保护管理融为一体。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湿地周边社区,在不破坏湿地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经济,减少对湿地资源的压力;同时建立良好的区社关系,使社区积极参与湿地资源的共同管理,实现湿地保护与社区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在一些重要湿地区域,建立由当地湿地主管部门(或保护机构)和社区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委员会,由当地社区参与制定湿地保护和管理计划、区域经济文化发展规划等,使得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政府行为中充分体现当地社群的利益。

——以保护为中心设计发展项目,通过建立示范村、示范户和提供小额贷款基金或社区共管基金等形式,大力推广有利于湿地可持续利用的发展项目。

——因地制宜地扶持社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由原有的对湿地产品的单一利用和初级生产转向集约生产和多种经营,发展产品的深加工和以旅游业为主的二、三产业,鼓励开展非资源消耗性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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