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31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1、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抄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知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道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如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职责职责划分明确是做好执法工作的保证。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大多数是隶属于安全监管局的内设机构,系参公(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强化内部分工与管理,对事故调、执法管辖、案件审理、市县两级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等方面均要作出明确界定。
一是做好业务处(室)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事权划分,找准执法工作的定位,做好不越位、不错位、不扰民,让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有位、有职、有权;二是理清各级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与执法范围,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提高业务素质能力是做好执法工作基础。
切实制定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采取个人学习、集体学习、集中培训和处出参观等方式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进人员的业务培训,如每月安排1~2天时间进行集中业务学习,全年组织两次以上全地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各县(市)区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轮流在各县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活动和现场交流分析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切实提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与履职能力。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行政赔偿: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部门给予赔偿
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可以向作出决 定的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申诉、复议和诉讼的处理
添加 标题
申诉处理:当事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性。
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监督,建 立健全监督机制, 确保规则的严格
执行。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提 高执法水平,确 保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正确行使。
培训和教育:加 强执法人员的培 训和教育,提高 其对自由裁量权 的理解和运用能 力,确保其依法、 公正行使权力。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规则
及时总结经验: 对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实践经验进行 及时总结,分析 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为完善规则
提供依据。
不断完善规则: 根据总结的经验 和实际情况,对 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 规则进行不断完 善,提高规则的 科学性和可操作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标 准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 的公正、合理行使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培训执法人员掌握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规则和标准 加强执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 (188)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安全隐患日益增多,安全生产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为此,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安监局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及个人进行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
为了规范该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运而生。
一、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概念安全生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效益。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会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安监局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而“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可以理解为安监局在处罚行政行为中,在相应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有权依据主观意识、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裁量,确定处罚的过程以及方式。
二、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内容分类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主要包括两大类内容:处罚的种类与处罚的程度。
(一)处罚的种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监局有多种行政处罚权,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安监局可自行裁量并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处罚的程度安监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对其处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程度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裁定。
在处理中,安监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考虑被处罚方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视情制裁,杜绝“一刀切”现象的出现。
三、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适用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适用是规范安监部门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必要手段,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于各行各业无论是哪个行业、哪个领域,只要是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适用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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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四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第十八条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