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青政办[2005]160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11月)为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地区司法局二00八年七月)海东地区自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把法律援助工作做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采取多种措施,把为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民工服务列为重点,使法律援助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做到应援尽援,热情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全区已建立地、县法律援助中心7个,乡(镇)、有关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74个,初步形成了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数量达到1350件,其中农民工案件300件。
使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弱势群体得到了法律救助,落实了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受到基层广大群众的欢迎和赞誉。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更好地改善民生、服务群众,切实为社会弱势群体办实事、办好事,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它担负着法律援助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援助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要承担者。
法律援助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弱势群体能够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海东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海东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7.0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2.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海东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确保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经研究,决定成立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曹生渊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宁武甲行署副秘书长
朵权贵地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赵元奎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薛文斌地区监察局局长
赵晓静地区审计局局长
魏兴源地区财政局局长
汪山林地区教育局局长
王海德地区发改委主任
李树青地区扶贫办主任
任军凯地区司法局局长
朱秀兰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韩永明地区卫生局局长
李长寿地区农业局局长
莫亚明地区统计局局长
韦志义地区地税局局长
陈文鑫地区工商局局长
宁守华地区残联理事长
隆成武地区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民政局,朵权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民优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
(新标准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
(新标准附件三)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关于海东地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海东地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的实施意见(地区民政局二00八年一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7] 5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加强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选举产生群众拥护、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够带领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领导班子,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换届的范围凡2005年通过第六次换届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因故在第六届任期中补选的各村民委员会,这次统一进行换届选举。
三、方法步骤全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以县为单位,统一安排,做到“六统一”,即统一安排时间,统一届期,统一宣传教育,统一培训业务骨干,统一检查指导,统一总结验收。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海东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05.11【实施日期】2007.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县、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5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青海省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6)135号)精神,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和谐海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构建和谐海东为核心,逐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形成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服务优质、人民满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底,全区六县基本建立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全区人口出生率低于省定目标,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生殖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完备,利益导向机制趋于完善,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依法管理长效机制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
县、乡、村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经济建设与计划生育工作“两手抓”,认真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海东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海东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办[2013]26号【发布部门】海东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8.15【实施日期】2013.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海东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201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民政局关于《海东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年8月15日海东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市民政局2013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制度,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或复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各县(区)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婚姻登记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资金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及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东政〔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已经三届市委第17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9日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为扩大海东市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全面落实好《海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一老一小”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0〕895号)精神,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函》(青发改社会函〔2021〕6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一)发展基础1. 顶层设计更加完善。
海东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养老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意见》,制定《海东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海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海东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要素支撑,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2.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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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署办[2006]28号
【发布部门】海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02
【实施日期】2006.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06]28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扶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地区民政局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切实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问题,落实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政策,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将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和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综合使用,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