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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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退职待遇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退职待遇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退职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毕署办通[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退职待遇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225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多年来,我区各县(市、区)原乡镇卫生院集体所有制人员多次上访,近期上访人数、频率呈上升趋势,强烈要求落实退休退职待遇问题。

据初步统计,全区有此类人员约2000多名,这批人员现均年迈多病,多数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致使他们多次到省、地上访。

近期,上访呈现一定规模,并有联合趋势,劝导解释工作越来越难做,并有随时发生集体越级上访的隐患。

根据地委〔2009〕第74号扩大会议纪要,此问题“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从关注民生,实事求是,根据法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处理好此项工作。

据调查,这批上访对象多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农村合作医疗期间原公社卫生院的集体所有制人员,他们是根据当时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由各县(市)卫生部门经过考试考核并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后统一招收的卫生人员。

几十年来,他们为响应党的号召,在国家没有投入的艰苦条件下,靠为广大农村人民群众服务的信念,艰苦创业、跋山涉水、走村串寨、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为广大农民防病治病,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等做出了贡献,国家在有关文件中也明确规定退休后按相应比例发给一定退休养老金。

1992年“撤并建”后,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安排,他们当中部份人员通过地区人事局、卫生局组织的全区统一考试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职工,少数人员回到村任驻村卫生员;个别县部分人员则领取每月29-36元的费用退休,其中多数人员在未得到补助的情况下被终止工作,致使目前大都家庭困难,生活失去保障。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毕节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地级预检的情况通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毕节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地级预检的情况通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毕节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地级预检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毕署办通[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毕节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地级预检的情况通报(毕署办通〔2010〕11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地区各受检单位:为了促进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确保毕节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顺利通过省级评估验收,由地区语委办牵头,于5月31日组织地区语言文字工作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共26人分5组对毕节城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共21家单位及麻园路商业街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进行了全面预检。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党政机关(一)主要成绩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安排部署到位。

2、有醒目的宣传标牌。

3、资料比较齐备。

4、迎检环境布置比较规范。

5、地区文化体育局走廊文化新颖别致,有艺术品位。

6、个别单位工作人员语音面貌较好,用语用字基本达到要求。

(二)存在问题1、有的单位尚未完成对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2、档案资料的分类归档不够明确,材料之间相互印证不够,有的未按评估标准装档。

3、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亟待提高,公务活动使用普通话的意识不强。

(三)受检单位得分、领域得分地区文化体育局56.5分,地区工商局53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05分,毕节市政府机关(预检时主要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53.5分。

党政机关领域综合评分53分。

(四)改进要求1、迎检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制定好迎检方案,全面做好迎检工作,特别要注意迎检时会场的布置和良好氛围的营造。

2、加强公文规范化写作的培训,提高材料的规范程度。

3、加强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营造良好的用语用字环境,建议把“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这一要求纳入到平时常规工作管理中。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2010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通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2010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通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2010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毕署通[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2010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通报(毕署通〔2011〕7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区有关单位:2010年,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建立体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加强队伍建设,深化宣传教育培训,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整体推进,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实现了“双降”,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省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荣获第一名,圆满实现“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同时,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榜样,进一步激励各级各部门及安全监管战线上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行署决定对毕节市层台镇人民政府等25个先进集体和张世贵等10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每个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每名先进个人奖励500元,并分别发给奖牌、奖证。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在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中继续努力,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全区各级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创先争优,扎实工作,奋力拼搏,全面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再上新台阶,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毕节地区2010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毕节地区2010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先进集体(25个):毕节市层台镇人民政府毕节市国土资源局大方县大方镇人民政府大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黔西县羊场乡人民政府黔西县羊场乡龙华煤矿金沙县公安消防大队金沙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板桥乡人民政府织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纳雍县勺窝乡人民政府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威宁县东风镇人民政府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赫章县平山乡人民政府赫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仁和乡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地区工业能源委员会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地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煤矿安监局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机械处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复烤厂先进个人(100名):张世贵(贵州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党组书记、副主任)张春阳(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林(武警毕节支队支队长)刘明华(地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禄春燕(地区督办督查局局长)郭凯(行署副秘书长)许晓鹏(大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显洪(贵州煤监局毕节监察分局副局长)桂祥友(地区工业能源委员会副主任)彭中华(地区地方海事局局长)刘春(威宁县县委常委、东风镇党委书记)赵向阳(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稽察办主任)陈文智(地区医院副院长)陈翔宇(毕节市海子街镇党委书记)邓平举(毕节市对坡镇党委书记)张培林(毕节市岔河镇人民政府镇长)张正伦(毕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熊江屏(毕节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颜家军(大方县东关乡人民政府乡长)XXX(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永江(大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护队负责人)杨玮(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罗涛(黔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罗遥(黔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股长)蒋亮(黔西县农机中心科员)何行志(黔西县谷里镇安监站站长)罗与(黔西县矿山救护队副中队长)胡登明(金沙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罗守先(金沙县安洛乡党委书记)张凯(金沙县工业和能源局副局长)冯如训(金沙县煤矿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旭(金沙县煤矿安全监管局城关监管组主任)段方(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龙如宽(织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股长)米红兵(织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股长)李进(织金县阿弓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陈长勇(织金县八步镇安监站负责人)陈羽中(纳雍县龙场镇政法委书记)胡育森(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磊(纳雍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中华(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员)赵招勇(纳雍县新房乡安监站站长)陈波(威宁县县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县长)朱均(威宁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罗举荣(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正德(威宁县打非办常务副主任)岳远春(赫章县罗州乡党委书记)刘宗贵(赫章县野马川镇党委书记)张明乾(赫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孙良福(赫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队长)洪友强(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安刚(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交通运输局局长)蔡伟(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陈健(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永辉(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普底乡煤管站站长)王前虎(毕节地委组织部车队队长)谢迪(毕节地委宣传部科级干部)沈融(行署法制办科长)刘季(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一科科长)苏丹(共青团毕节地委科员)何开通(毕节军分区助理员)邓勇(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科级干部)丁荣(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科长)甘明静(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刘永(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科长)张星原(地区监察局副主任)陈伟(地区农业委员会科长)刘启奎(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科长)杨明猛(贵州煤监局毕节监察分局综合办公室主任)刘易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张道平(地区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科长)陈怡(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安监站工程师)周华平(地区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高级工程师)刘治美(地区林业局科长)龙超(毕节供电局安监部安全监督工程师)周刚(地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处科长)陈勇明(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织金公路管理段段长)胡进平(毕节市气象局副局长、地区防雷中心主任)朱卫东(地区公安局贵毕交警大队大队长)熊平英(地区公安局科员)章有法(地区财政局科长)林延典(贵州省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李伟(地区旅游局科员)李卫红(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科长)万荣邦(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科员)高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长)龚才华(地区教育局副科长)郭永富(地区地区农机中心科长)张学武(地区畜牧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支部书记)刘昌运(地区环境保护局工程师)袁元(地区烟草公司毕节市分公司副经理)黄晓黎(地区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负责人)陈富(地区文化和体育局科员)杨建远(地区商务局科长)肖桂琴(地区粮食局主任科员)谢明华(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副主任)陈伟(毕节日报社车间主任)熊庭书(地区电视台保卫科长)宋光俊(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孙海林(中石油毕节分公司副经理)。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522422101 大方县:大方镇、东关乡、双山镇、小屯乡、羊场镇、文阁乡、核桃乡、达溪镇、竹园乡、响水乡、马场镇、牛场乡、理化乡、鸡场乡、黄泥塘镇、六龙镇、鼎新乡、猫场镇、绿塘乡、高店乡、凤山乡、安乐乡、八堡乡、兴隆乡、沙厂乡、普底乡、百纳乡、三元乡、瓢井镇、长石镇、果瓦乡、大山乡、雨冲乡、黄泥乡、大水乡、星宿乡522422101 1203 耕地23 10 13 27669 12000522422101 1203 建设用地10 4 6 12030 0522422101 1203 林地10 4 6 12030 0522422101 1203 牧草地10 4 6 12030 0522422101 1203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30 0522422101 1203 未利用地4 4 0 4812 0522422101 1203 园地10 4 6 12030 0522423101 黔西县:城关镇、重新镇、素朴镇、谷里镇、大关镇、林泉镇、金碧镇、甘棠乡、钟山乡、绿化乡、中建乡、花溪乡、仁和乡、太来乡、铁石乡、新仁乡、沙井乡、羊场乡、中坪镇、雨朵乡、定新乡、永兴乡、协和乡、金坡乡、红林乡、洪水乡、锦星乡、五里乡522423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522423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3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522423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522423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3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522423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金沙县:城关镇、西洛乡、沙土镇、安底镇、岩孔镇、禹谟镇、岚头镇、石场乡、清池镇、新化乡、茶园乡、管田乡、源村乡、木孔乡、龙坝乡、后山乡、桂花乡、长坝乡、大田乡、高坪乡、化觉乡、马路乡、太平乡、箐门乡、平坝乡、安洛乡522424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522424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522424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织金县:城关镇、桂果镇、牛场镇、猫场镇、化起镇、龙场镇、八步镇、以那镇、三塘镇、阿弓镇、珠藏镇、三甲乡、官寨乡、茶店乡、金龙乡、鸡场乡、绮陌乡、普翁乡、马场乡、上坪寨乡、板桥乡、白泥乡、熊家场乡、大平乡、后寨乡、中寨乡、实兴乡、营合乡、纳雍乡、少普乡、黑土乡、自强乡522425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522425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522425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522426101 纳雍县:雍熙镇、阳长镇、鬃岭镇、王家寨镇、乐治镇、张家湾镇、百兴镇、维新镇、龙场镇、曙光乡、勺窝乡、新房乡、水东乡、老凹坝乡、沙包乡、化作乡、寨乐乡、董地乡、厍东关乡、姑开乡、锅圈岩乡、羊场乡、昆寨乡、左鸠嘎乡、猪场乡522426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522426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6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522426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522426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6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522426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威宁县:牛棚镇、金斗乡、秀水乡、金钟镇、草海镇、炉山镇、玉龙乡、中水镇、麻乍乡、东风镇、哲觉镇、龙街镇、海拉乡、猴场镇、二塘镇、岔河乡、双龙乡、兔街乡、斗古乡、大街乡、云贵乡、幺站镇、黑土河乡、新发乡、石门乡、哈喇河乡、羊街镇、黑石头镇、小海镇、观风海镇、龙场镇、迤那镇、盐仓镇、雪山镇、板底乡522427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522427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522427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赫章县:白果镇、城关镇、平山乡、野马川镇、水塘堡乡、妈姑镇、珠市乡、松林坡乡、六曲河镇、古基乡、兴发乡、雉街乡、哲庄乡、古达乡、罗州乡、威奢乡、结构乡、双坪镇、铁匠乡、可乐乡、河镇、安乐溪乡、朱明乡、财神镇、德卓、辅处乡、达依乡522428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522428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522428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附件二:毕节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编号区域范围区片价(元/亩)征地修正系数补偿标准(元/亩)社保类型资金522401001 城市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522422001 县城规划区内31000 耕地1.0 31000 12000522423001 县城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522424001 县城规划区内28000 耕地1.0 28000 12000522425001 县城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522426001 县城规划区内23000 耕地1.0 23000 10000522427001 县城规划区内23000 耕地1.0 23000 10000522428001 县城规划区内27000 耕地1.0 27000 1000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毕署办通〔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6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决定对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宋丽丽(行署副专员)副主任:冯兴忠(行署副秘书长)唐衍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汪应立(地区房产局局长)成员:袁德琴(地区财政局局长)李克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杜培忠(地区监察局局长)刘晓益(地区审计局局长)安宁(地区卫生局局长)周遵富(地区工业能源委党组书记)阮仕君(地区农委党组书记)张世贵(地区工会副主任)张远达(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吴成璋(银监会毕节监管分局局长)徐清敏(地委政法委纪检组长)丁先文(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毕节卷烟厂厂长)屈小锋(毕节一中副校长)聂忠智(毕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祥(大方县政府副县长)张智(黔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丽(金沙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孙小井(织金县政府副县长)雷光文(纳雍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肖明龙(威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潘智(赫章县政府副县长)施正军(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唐衍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毕节试验区区情简介

毕节试验区区情简介

毕节地区区情简介毕节是1988年6月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胡锦涛同志亲自倡导,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

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地处川、滇、黔三省结合部,东靠贵阳市、遵义市,南连安顺市、六盘水市,西邻云南省昭通市、曲靖市,北接四川省泸州市,为乌江、北盘江、赤水河发源地。

辖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等9县(市、区),250个乡(镇、办事处),国土面积26853平方公里,2009年末人口748.68万,居住着汉、彝、苗、回、白、布依、仡佬等38个民族。

毕节试验区正处在滇东高原向黔中山原丘陵过渡的倾斜地带,境内多山,西高东低,平均海拔1600米,最高点赫章韭菜坪2900.6米,为全省最高点;最低处位于金沙县与仁怀市、四川省古蔺县交界的赤水河谷,海拔457米。

毕节试验区是典型的岩溶山区,山高谷深,切割度大,相对高差达2443米。

大部分地方属亚热带湿润气候,森林覆盖率38.75%。

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分明,气候宜人,适合于多种农作物和动物的生长、繁衍。

区内河流分属长江、珠江两大水系,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193条,100平方公里的有80条,总流量128.2亿立方米,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221.2万千瓦,可开发量为161万千瓦。

毕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

夏为梁州献域,殷周至元朝,属古夜郎、罗施等国,明隶属贵州布政司水西宣慰司,解放后设毕节专员公署,1970年更名为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奢香博物馆、可乐遗址(夜郎古都)、彝族大屯土司庄园、黔西观音洞遗址(旧石器时代)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史前文物和建筑群,展示着古人类的历史遗踪、夜郎古国的神秘、水西文化的灿烂。

勇开九驿的明初彝族女杰奢香、报国爱民的清代重臣丁宝桢、李世杰,多彩的民族服饰,原生态的民间音乐,婀娜多姿的民族舞蹈,彰显出毕节地区历史文化的厚重和民族民间文化的无穷魅力。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毕节地区面向央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开工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毕节地区面向央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开工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毕节地区面向央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开工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毕署办通[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毕节地区面向央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开工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20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央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跟踪督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91号)和《关于推进我省与中央企业投资发展恳谈会签约项目加快实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的省组织集中签约项目和地区自行组织签约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行署决定建立毕节地区面向央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开工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第一召集人:张吉勇(行署专员)召集人:吴勇(行署常务副专员)王玉屏(行署副专员)谭亚林(行署副专员)成员:杨新江(行署常务副秘书长)袁锋(行署副秘书长)倪小兵(地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禄春燕(地区督办督查局局长)罗绍松(地区商务局局长)胡奇文(地区投资促进〈招商〉局局长)杜培忠(地区监察局局长)陈恒书(地区工业能源委主任)袁德琴(地区财政局局长)张政纲(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克明(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方星志(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常瑜(地区水利局局长)王彬(毕节市政府市长)张瀚时(大方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蒋从跃(黔西县政府县长)韩平(金沙县政府县长)高青(织金县政府县长)郭华(纳雍县政府县长)陈波(威宁县政府县长)王洪全(赫章县政府县长)熊灿平(百里杜鹃管委会主任)王兴明(织金循环经济新区管委会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发展改革委,倪小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禄春燕、罗绍松、胡奇文及地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223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223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22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保护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保护方案毕节地区拟建设夹岩水利枢纽工程,规划水库位于毕节市与纳雍县的界河六冲河,拟选坝址位于毕节市田坝镇潘家岩脚,坝址以上集水面积4369 km2,水库正常蓄水位1333m,水库总库容为15.05亿m3。

工程主要任务是城镇供水、灌溉和发电。

水库灌溉面积126万亩,灌溉总水量58464万m3/a;城镇供水人口300万人,供水量45000万m3/a(123.29万t/d);电站总装机为80MW,多年平均发电量2.62亿kW·h。

根据水库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确定工程为Ⅰ等工程,工程规模为大(1)型。

工程建成后,供水范围可覆盖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赫章县、纳雍县、织金县、黔西县、金沙县和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仁怀市、遵义县,行政区划面积2.78万km2。

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正在开展规划有关工作。

为提高六冲河流域夹岩水利工程坝址以上水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拟建的毕节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安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一)流域概况六冲河发源于毕节地区赫章县的妈姑镇,由西向东流经赫章、毕节、纳雍、大方、织金、黔西,于清镇、黔西、织金三县(市)交界的化屋基与三岔河相汇进入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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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全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积极推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1、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教育投入不足,以公办为主的教育在数量和质量上,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多样化需求,优质教育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不仅在数量上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而且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区民办教育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无论数量、办学规模,还是办学效益,与省内外相比差距较大。

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教育资源、拓展教育供给方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意义。

3、认真执行民办教育“一法两条例”,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根据我区教育发展的实际,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区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重点举办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大幅度提高民办教育在我区教育事业中的比重,加快形成公、民办教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制定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5、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明确对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机关,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的发展有人服务、民办教育的规范有人管理。

其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民办学校的选址、规划、征地、设计、银行贷款、招聘教师、招收学生等方面给予正确引导和积极的支持。

6、建立对民办教育评估、奖励制度,对在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对教育工作考核、评估的范围,同布置、同检查;要分类指导,积极帮助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7、地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各县(市)政府也应设立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基本建设贷款贴息,以及对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等。

8、各商业银行应按省政府关于民办学校贷款的优惠政策,本着积极扶持的原则,简化贷款手续,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支持。

9、各级政府应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企业社会财团对民办学校进行贷款担保。

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厂房、场地、设备、设施等),以低价租赁、无偿或有偿转让等方式,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帮助其解决办学场地、校舍等方面的问题。

鼓励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转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或者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

10、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受同样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税费的征收或减免,按省政府关于民办教育税费免征政策办理。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公办教育资源的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2、产权明晰。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投入(含贷款)和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按举办者投入、接受捐赠、国有资助等各方面所占的比例分别归举办者、学校和国家所有。

举办者同时是办学者的,其在学校管理方面的突出成效、知识产权、品牌等无形资产可作为个人投入列为学校资产,但占学校资产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

13、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和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应根据本人意愿,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障等手续。

14、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按民办学校承担的义务教育学生数量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三、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15、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自主选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聘任或解聘校长及教职工。

根据社会需要设置专业,制定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决定学校办学经费的开支使用,决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学校收费标准,决定学校变更、终止、分立和合并。

16、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各级政府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可按管理权限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市)或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籍。

17、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户口迁移、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纳入相关部门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

18、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取得学籍的民办学校学生,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享有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升入高一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

凡是给予公办学校学生的一切社会优待,民办学校学生同样享受。

19、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直接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依法处置,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20、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地区内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的民办教育学校是:(1)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小学、初级中学由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包括举办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文化补习性质的民办学校由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4)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筹设、正式设立或者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并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未经批准设立,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坚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举办各类民办学校。

21、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将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师生安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示范性学校评估、财务监督等纳入统一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督促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2、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严格遵循《广告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诈和误导学生及其家长。

凡属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按办学审批权限,报经相应的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同意,新闻媒体不得登载或者播出,学校不得散发和张贴。

23、地区、县(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年检时,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对年检连续3年合格的学校,可以酌情免检。

24、地区、县(市)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和管理民办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25、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照办学申请的承诺或学校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要与举办者其他所有的财产相分离,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学校资产。

26、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制定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27、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及聘任校长和聘请教师的条件,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履行招生简章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应当具备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校长聘任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办理,年龄可适当放宽。

2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类情况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29、民办学校的法人是确保师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的选址、设计、质监等建设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落实国家和省地关于安全消防建校有关规定。

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和食品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制,切实加强师生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平安无事故。

3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应当从年度收入中以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专户储存,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从年度办学结余中以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

31、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民办学校如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32、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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